深究细析保险之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2021-05-04
规划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是伴随着保险的出现也随之出现。不是每个人都可以从理赔中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但是有的人也出现了自己去“创造意外”然后找保险公司赔偿,使保险公司受到伤害,随之而出的保险理赔也出现了状况,那就让我们从深究细析的保险案例分析开始,了解更多保险理赔知识吧。

周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自己的妻子叶某和弟弟,受益份额分别为10万元。一日,因夫妻争吵冲突,叶某趁周某熟睡,用板手将周某打晕,然后又拧开煤气开关,夫妻双双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周某系叶某故意致害死亡,叶某系自杀身亡。事后,周某的弟弟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只要发生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事实,保险公司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有多名受益人时,只要其中一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就发生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后果,其余受益人也不可能取得保险金,这是保险人法定的免责事由。法院认为:对于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其他受益人是否受影响的问题,我国原《保险法》肯定说,只要其中一个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就可以全部拒付保险金。法院判决驳回周某弟弟的诉求。

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刘新阳认为:原《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不论致害主体是否只是投保人或受益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只要出现了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故意致害行为,保险人绝对不给付保险金。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种绝对不给付的原则,虽然有防止道德风险的积极意义,但对其他受益人实为不公,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将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限定于致害人本人,纠正了原《保险法》的不足。所以,如果本案的保险合同成立于今年10月1日后,或者保险合同虽然成立于10月1日前但保险事故发生于10月1日之后,依新《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这两种情况下,周某的弟弟都可以依法取得保险金。bX010.cOM

申某是银川市一位普通的出租车司机,凭着每天辛苦的跑车养活一家人。今年1月10日凌晨,不幸降临到他的身上。一乘车男子抢劫后用硫酸泼向申某面部,并连捅数刀。申某和家人被这突发的事件搞得手足无措,谁也没有想起曾在新华投保的事。在申某的家人四处为其求医治病时,新华保险公司代理人看到了报纸的呼吁,并及时告知公司申某为公司客户。按照正常的理赔程序申某应在治疗期结束后予以赔付,但因客户的特殊性,宁夏分公司在客户并未报案的情况下,向总公司提出了预付赔款的申请,得到总公司的批准。1月18日,负责核保核赔工作的经理前往北京同仁医院送去8000元预付赔款和4000元的员工自愿捐款,申某及家人被这意外的赔款惊呆了。急需治疗费用治疗的申某来说,无异于雪中送炭。

申某治疗结束返回银川后,于7月17日向宁夏分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经核定,申某属一级伤残。公司作出给予赔付10万元理赔款的结论。经历了此事,申某的妻子告诉记者,她用她的亲身事例告诉人们保险的重要意义和功用,更重要的是在人们在危难时期雪中送炭。

但是是不是所有的理赔都是没有异议的呢?继续看:中国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万吨巨轮理赔案:2011年5月31日,重庆某海运公司一艘万吨货轮满载铁矿石在江苏张家港水域抛锚时突发机械故障,与在码头停靠的另一万吨巨轮发生碰撞,两船同时受损。事故发生后,中国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结案后支付理赔款306万元。 入选保险理赔难理由:本次事故碰撞双方船舶均为万吨巨轮,碰撞导致维修费用较大。为保证定损公平准确,特聘请上海大洋公估公司参与查勘定损工作。本案体现了人保财险强大的理赔资金后盾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高品质服务水准。同时,也展示了重庆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提升了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

保险理赔是保险服务中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一些不法分子企图利用保险合同的漏洞故意制造事件,骗取保险金。这种现象不仅会使其他客户的利益得到损失,更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平稳运作和长久发展,我们要坚决杜绝这种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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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车险理赔是指汽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解决保险赔偿问题的过程。汽车事故损失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属于非保险责任,即使属于保险责任,因多种因素制约,被保险人的损失不一定等于保险人的赔偿额,汽车保险理赔涉及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是保险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一位车主都需要对车辆损失保险理赔有一定了解,接下来带您看一个真实的车辆损失保险理赔案例。

某日清晨,周先生像往常一样,准备开车去上班。但当他看到自己的车时,被眼前见到的一切惊呆了:自己的爱车,原本纯白色的整个左侧车厢被烧成了黑色,焦化的油漆一块块掉落在地上。几分钟后,回过神来的周先生,才拨通报警热线。几天后,警方凭借小区监控录像,抓获了纵火者。

虽然纵火者落入法网,但周先生却没高兴得起来。一方面,他急于为自己的损失找人埋单;另一方面,又吃不准因他人纵火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带着疑惑,周先生向求助。

根据周先生提供的车险保单所载,因火灾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从条款分析来看,保险公司应该予以理赔。

为稳妥起见,周先生又向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了求证。该保险公司理赔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人纵火导致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周先生应尽快先向保险公司报案登记,由保险公司理赔员进行事故查勘定损。申请理赔时,周先生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定损单、维修发票以及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的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向纵火者索赔。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代位求偿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求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民法中的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适用,它实质上是一种债的主体变更,法理依据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保险公司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若保险公司向第三者实际取得的赔偿金额大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必须将超过部分的金额退给被保险人。有些保险公司会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代位求偿权不论赔付前还是赔付后都可以行使,这种约定只有利于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但这与代位求偿权的理论是不相符的。

车险案例一二之具体分析


车险,是当今社会一个普通的词汇。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车险行列,随着车险的发展,关于车险的案例也是越来越多。我们不知道车险中存在着什么,但是有的人就利用了车险这个特殊的行业进行非法活动。关于车险的纠纷也是越来越多,面对这么多的纠纷我们不知道到底谁对谁错。让我们去接触更多的车险案例及其具体分析,让我们了解更多的保险知识以免以后上当受骗。

刘先生一直在北京做生意,不久前买了辆小排量私家车,挂的是北京牌照,今年5月,刘先生已经在河北一家保险公司缴纳车辆交强险,该保险公司依法同时代收了车船税。刘先生回到北京后查询了北京的车船税征收标准,发现北京的车船税高于河北税额标准,就很纠结自己是否需要在北京再补缴税款?现实生活中,很多车辆登记地为其他省份,而其他省份的车船税征收标准与现所在省的标准往往存在差异,有的执行标准高有的低于所在省。这些外牌车船税征收和缴纳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我们找到了外牌车船税的征收标准等相关问题的答案,那么外牌车船税的缴纳怎么最方便哪?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开通了网销平台,车主只要通过网销平台就可以完成的缴纳。不仅方便而且没有时间限制。随时随地就可以完成,同时通过网销平台投保车险还可以享受私家车商业险多省15%的优惠。

据了解,在保险的理赔上,车险骗保案例层出不穷,而且形式多样,甚至对某些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长期发生车险骗保事件,对保险业的发展是很不利的。通过业内人士介绍,在车险骗保案例中,骗子是精心安排,特别是假案情的策划也是相当严密的,很难找到什么疑点。据相关人员介绍说,车险骗保甚至成了部分车友的生财之道。多行不义必自毙,其实,投保人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这种对车险骗保的危害性的认识不足,对当事人是很有害的。

骗保会负刑法律责任的,甚至有的会构成保险诈骗罪。诈骗案件的涉案金额只要达到2000元就将会受到追诉,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也敬告广大朋友,千万不能贪一时小利,而让自己有更大的损失。

“职业撞车族”,分工明确:有人负责撞车伪造事故,有人负责拖车、修车,有人负责理赔、领款,有人负责出具虚假的事故认定书和定损单。他们胆大妄为,私刻交警队、法院和医院的公章,屡屡冒充交警、保险业务员在事故认定书及定损单上签字。犯罪嫌疑人牵涉保险、机动车修理、汽车租赁、医院、出租车、二手车中介等行业部门,犯罪涉及金华、杭州、宁波、温州、丽水、衢州等地。这起全国罕见的骗保案现已引起上级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 9月1日,宁波太平洋保险公司派人来到金华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要求协查一起理赔案件,怀疑其中有诈,得到了一大队领导的重视,并开展相关调查。9月5日,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将情况通报婺城公安分局,同时移送婺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办理。婺城公安分局马上派遣资深民警、时任婺城公安分局教导员的蒋益群进行初查。9月7日,婺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予以立案侦查。

保险诈骗在所有诈骗活动中犯罪黑数最高。所谓犯罪黑数是指没被揭露和没被公安查处的犯罪比数。婺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初步调查认为,该案当事人包凤成等人有保险诈骗重大嫌疑。在调查中,侦查员出于职业敏感,意识到案件的严重性,将案件基本情况向分管副局长傅延康汇报以后,傅延康亲自坐镇指挥,精心策划,通过守候、跟踪、控制犯罪嫌疑人去向等侦查措施,捕捉有利战机。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包凤成、华某、陆寿林、朱亮、严大年等人经过事先预谋,于2005年12月11日晚将浙GW3209欧宝轿车和苏BW0889尼桑轿车开到金华二环南路苏孟路段,由包凤成、严大年故意将两车撞坏,伪造交通事故现场,由陆寿林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朱亮查勘定损,先由华某以苏BW0889尼桑轿车的被保险人名义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骗取保险金79963元。之后,包凤成又以浙GW3209欧宝轿车的被保险人的名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骗取保险金85170元。

包凤成等人对以同样手段向其他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办案人员共侦破了保险诈骗案件5起,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经过对案件进一步审查深挖发现林军、陈欣伟、蒋建华等人伙同他人,自从2003年以来曾多次故意制造或伪造交通事故,向多家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经侦大队根据包凤成的交代情况即向相关保险公司核实,证实包凤成交代的情况基本属实。

希望这些对有车的朋友们应该有所帮助,广大车友朋友也可以对其进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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