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投保人应当审查与自己接洽的营销员或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有销售保单的资格。按规定,寿险营销员都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获得其代理的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能销售寿险保单。因此,投保人可以审查营销员是否持有《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持有工作证,辨明其身份后再决定是否与其商谈。
其次,投保人应当对保单的保险责任、交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投保人事先对保单责任、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投保,是近几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最常见的原因,往往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目前国内新出现了与传统寿险产品有很大差异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产品。对于投资连结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投资帐户设立了哪些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这些投资组合的历史业绩和面临的市场风险,以便确定自己的投资选择,投保人还应了解每年在投资组合之间的转换次数,保险公司公布技资业绩的方式以及保险公司将保费在普通帐户和投资帐户之间分配的比例。对于分红产品,投保人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的分红方式、分红比例等。投保人如对保险代理人的解释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机构咨询,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第三,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如实填报。这些内容将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填写,则根据《保险法》第17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四,技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注意不要让其他人代替自己签名,如有特殊情况发生了代签名行为,要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否则可能造成保单无效。
第五,个人寿险一般都有一个对投保人很有益的"犹豫期"的规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在犹豫期之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过了犹豫期以后的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费)。但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如在此期间投资帐户的资产价值减少,减少的部分将由投保人承担。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犹豫期的规定,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投保人如果是通过代理人交纳保费,代理人通常会给投保人一份保费收讫的"临时收据",待保费转入保险公司帐户后,保险公司才会将"正式收据"给投保人。因此,为避免代理人侵吞保费,投保人如果长时间拿不到正式收据,就应尽快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查询保费是否转入保险公司帐户。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产品逐渐成为大众投资产品,如何确保投资效益,正确选择投资险种?投连险存在它独有的保险优势。投连险作为投资保险产品代表,专家称投保仍需谨慎。
投连险是一种新形式的终身寿险产品,它集保障和投资于一体。保障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意外身故,会获取保险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障金,同时通过投连附加险的形式也可以使用户获得重大疾病等其他方面的保障。投资方面是指保险公司使用投保人支付的保费进行投资,获得收益。在新的保险会计准则下,投连险和万能险的投资账户部分收入不再计入原保险保费收入。
投连险的费用主要包括初始保费、风险保险费、帐户转换费用、投资单位买卖差价、资产管理费、部分支取和退保手续费等,根据产品的不同上述费用的收取也存在差异,一般头几年的费用较高,适合于长线的理财规划。
一般每款投连险都会提供不同的帐户进行选择,帐户区别主要反映在投资领域(如基金、股票、期货、银行存款)帐户资金投资比例不同,导致帐户收益和风险存在差异,有利于满足用户的不同投资选择。
目前已有十余家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投连险,但发展起步存在较大差距。其中民生和瑞泰人寿是较早进入投连险领域的人寿保险公司,也是国内唯一一家专门从事投连险销售的保险公司,有着较丰富的投连险产品选择和科学的帐户设置。
连险最大的特点就是身故保险金和现金价值是可变的。
保障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意外身故会获取保险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障金,同时通过投连附加险的形式也可以使用户获得重大疾病等其他方面的保障。
投资方面是指保险公司使用投保人支付的保费进行投资,获得收益。那么投连险的优点是什么?
1、交费方式灵活
投连险允许投保人不必按约定日期交费,不会因为超过60天宽限期而导致保单失效,同时还可以随时追加额外投资金额。
2、保额调整灵活
投连险可以根据自身的家庭风险状况,增高或降低风险保额。
3、账户转换灵活
投连险可以通过账户转换的形式对不同投资账户的资产进行重新配置。
4、部分提取灵活
投连险可以根据自身的不时之需,变现部分投资账户内的投资单位,支取现金。
5、选择附加险灵活
如果投保人想获得其他方面的保障,投连险可以灵活搭配附加险进行补充。
如何防范投连险风险?
防范投资连结保险的风险应从保险公司,投保人以及保险监管机构三方面入手。
对投保人来说,投保人应该首先考虑到自己的支付能力,如果自己根本没有支付能力或支付能力不强的话,那么还是不要购买投连险了。其次,投保人要在分析自己的实际生活水平和收入的情况,评估自己的保险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之后,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险种。再次是要对保险公司的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进行比较后,经过全面的分析和考察,找到最适合自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
对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公司应对投资方式,投资渠道等方面进行慎重考虑后再去投资。即使规定保险基金可以入市,那么入市的程度,比例如何,什么险种入市,股票的选择等等这些问题,保险公司都要经过反复,仔细,慎重研究后再把资金投放市场。有人认为投连险100%间接入市后保险公司收益将很可观,但他忽略了这样带来了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不能保证偿付能力。保险监管的核心就是保证偿付能力,投连险100%入市后,钱都拿去投资了,要赔付时无法及时调动资金,所以不能保证偿付能力。
第二,会造成险种的畸形化。既然投连险能100%入市,那保险公司一窝蜂都去做投连险,导致投资型险种过多,保障型险种不够,这样的险种比例对保险公司来讲显然是很不科学的。
第三,很难解决保险公司原有的利差损问题,投连险100%入市也有风险,也有可能亏损,收益有可能比银行利率还低,还是没有解决严重影响保险公司赢利的利差损问题。
所以,投连险应该是部分入市。保险公司根据自己资金的实际情况,进行最有利的投资组合。除了投资连结保险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把钱存入银行,购买国债或企业债券,这两种投资方式很安全,风险也很低,但它们的流动性差,收益太低,是低风险低收益,而投资证券市场是高风险高收益。保险公司一定要把这几种投资方式都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每种都不能太高或太低,进行最佳的投资组合,以达到最大限度地获取收益,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
目前我国保险投资监管存在两大问题。
一是险资渠道单一,导致赢利有限,也不利于进行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投资渠道主要是购买国债或企业债券,银行存款,投资股票和基金,投资房地产或贷款。这些方式或是高风险,或是低收益,赢利性和安全性都不够,所以开拓新的更好的投资渠道以获得更高收益,对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来讲都是刻不容缓的。
二是尽管保监会在总量上规定了险资投资股票比例,但仍需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在风险防范机制健全的基础上推进综合经营。今后保险监管机构要在总量上控制,做到放松投资方式,控制投资比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放松投资方式是指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的各种投资方式(比如买债券,投资股市,房地产,银行存款等方式)不过多加以干涉和控制(违法除外),让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宏观经济走势选择最适合的投资方式。
控制投资比例包括主体比和方式比。方式比是指对何种投资方式都要确定一个比较科学的比例,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比如规定投资股市的资金不能超过总资金的35%,银行存款不能超过总资金的30%等等,这样将有利于进行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获取最大投资收益。主体比是指对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式比例要控制在比较小的范围,以抵御投资的高风险。如规定购买同一公司的股票不能超过投资证券市场资金的10%;对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方式比例也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如规定向同一主体贷款不能超过总资产的5%,存入同一银行的存款不能超过总资产的10%,投资同一房地产项目资金不能超过总资产的3%,这样才能从政策上更好地引导和帮助保险公司控制和防范投资风险。
首先,投保人应当审查与自己接洽的营销员或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有销售保单的资格。按规定,寿险营销员都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获得其代理的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能销售寿险保单。因此,投保人可以审查营销员是否持有《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持有工作证,辨明其身份后再决定是否与其商谈。
其次,投保人应当对保单的保险责任、交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投保人事先对保单责任、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投保,是近几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最常见的原因,往往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目前国内新出现了与传统寿险产品有很大差异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产品。对于投资连结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投资帐户设立了哪些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这些投资组合的历史业绩和面临的市场风险,以便确定自己的投资选择,投保人还应了解每年在投资组合之间的转换次数,保险公司公布技资业绩的方式以及保险公司将保费在普通帐户和投资帐户之间分配的比例。对于分红产品,投保人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的分红方式、分红比例等。投保人如对保险代理人的解释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机构咨询,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第三,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如实填报。这些内容将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填写,则根据《保险法》第17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情况发生了代签名行为,要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否则可能造成保单无效。
第五,个人寿险一般都有一个对投保人很有益的"犹豫期"的规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在犹豫期之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过了犹豫期以后的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费)。但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如在此期间投资帐户的资产价值减少,减少的部分将由投保人承担。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犹豫期的规定,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投保人如果是通过代理人交纳保费,代理人通常会给投保人一份保费收讫的"临时收据",待保费转入保险公司帐户后,保险公司才会将"正式收据"给投保人。因此,为避免代理人侵吞保费,投保人如果长时间拿不到正式收据,就应尽快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查询保费是否转入保险公司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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