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地区,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者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2021-02-08
地区保险发展规划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被保险人转迁。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关于统筹层次和失业保险實行属地管理的规定,缴费单位和被保险人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也就是说缴费单位和被保险人在直辖市的应参加所在市的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在设区的市的应参加设区的市的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在非设区的市的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参加所在县的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在这種情况下,缴费单位城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者被保险人个人跨统筹地区流动,其失业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条例明确规定随被保险人转签。《失业保险条例》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无论是单位城建制转移还是个人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在流动前已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其失业后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不应因其跨统筹地区的流动而受影响,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跨统筹地区流动后,原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地,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收。单位城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个人跨统筹地区流动,其失业保险金是否转移的问题,《失业保险条例》沒有作出统一规定,實际工作中,各地可以在不违反《失业保险条例》基本精神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的實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m.bx010.COM

扩展阅读

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费率如何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费率如何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参保人员,人社部: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可跨地区转移


9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办理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从转出到转入需45个工作日。

日前,人社部最新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流动就业时可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完成转移步骤,共需要45个工作日。对于参保人来说,需要做的就是在转出地中止参保,及时参加转入地医保,随后在转出地办理转移申请。其他的手续就需要转入地和转出地进行信息对接和转移了。

在今年1月1日起,我省针对流动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出台了医保转移接续的通知,其中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要实行各地互认,缴费年限累计计入转入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欠费超过3个月的,按照重新参保办理。但文件中并未对转移医保关系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此次人社部出台的这一转移经办规程,就是在政策上给医保关系转移了更多的规范和保障,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从9月1日起执行。

具体步骤

第一步,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需到转出地办理中止参保手续,转出地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并提醒及时补缴。

第二步,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医保。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提出转移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转入地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第三步,转出地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终止参保人员本地医保关系,如需要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按规定办理。

第四步,转入地在收到资料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按照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3575.html

上一篇:保险知识汇总,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人的工龄和退休待遇应如何计算?

下一篇:保险知识汇总,职工应享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不受任何影响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