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职工应享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不受任何影响

2021-02-08
社会保险知识

今天从深圳市政府最新一期公报中获悉,深圳多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中表示,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和企业职工应享受的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允

记者今天从深圳市政府最新一期公报中获悉,深圳多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中表示,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和企业职工应享受的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暂定为2009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本金和利息一并予以缴足。

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期间,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企业按时扣缴并按规定正常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月缴纳,缓缴期间员工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机构对缓缴企业的缴费信息予以保留,待企业清缴社会保险费后企业缴纳部分再恢复记账。清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从申请缓缴受理之日起不计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进入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进入其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部分待企业补缴或清偿后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为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深圳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根据《通知》,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象为困难企业中已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社保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为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执行期限暂定为2009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困难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按照深圳市规定的程序申请补贴。深圳市鼓励困难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以提升员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补贴对象为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困难企业中经核定确实需要稳定就业岗位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最高不超过700元,且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执行期限暂定为2009年。

据了解,困难企业认定需符合8个条件。按照《通知》,“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且通过困难企业认定的企业。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8个条件: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2008年7月1日以来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至100%之间;在申请前3个月内没有出现连续亏损;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守法诚信经营,信贷征信良好;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记者还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穴以下简称《办法》雪将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七类人员可登记失业,并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新办法还规定,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或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进行求职登记的,将被暂时冻结失业身份。

按《办法》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无业状态的深圳户口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这类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年满16周岁、已毕业但未找到工作等七类人群。

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或社区工作站办理失业登记后,将统一使用《深圳市失业人员证》。

扩展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上海:失业人员可享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今年7月1日起将调整本市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这些调整将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待遇大幅提高

上海对工伤人员的部分待遇标准、基金先行支付等进行了调整。

首先,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新《工伤保险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同时,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按调整后的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乘坐的交通工具实报实销。

其次,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社会保险法》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此外,加大了强制力度。《社会保险法》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增加了行政处罚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失业保险:享受在职同等医保待遇

7月1日后,沪失业人员将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按新政,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此次上海把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不缴费。

生育保险:调整计发基数体现公平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来看,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保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另外,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

养老保险:死后余额可继承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医疗保险:第三方应负担基金不付

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比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费,不缴社会保险有哪些影响?


你在过去的7年多里沒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情,是你对造成的不利影响估计太不足了。如果把话说得重点,这是对自己的未来不负责任。《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对此也都有明确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法定的义务。这里所指的用人单位含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雇佣帮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非正规劳动组织等所有单位。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我建议你主动找企业有关负责人,向他们讲明,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種违法行为,并可要求企业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补缴你欠缴了7年多的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职工,个人是不能替代企业独立缴费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實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后代缴。如果企业对你的合理要求不予理会,你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机构举报这一违法行为,或向本市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争取尽早纠正过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上,让企业对你的侵权继续下去的话,那么,你一旦失业将不能享受本市的失业保险待遇,如果发生工伤将不能享受由社会保险承担的本市工伤保险待遇,患病就医也不能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养老就你目前所累计的缴费年限,还不到办理退休养老的最低缴费年限。因此,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你个人生活影响非常大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知识大普及


主要包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如果你是个灵活就业者,社保全额由个人负担的话,那你只需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50周岁)就可以享受每个固定的退休金待遇。

医疗保险,从你缴纳之日起,如果因病住院治疗,个人只负担医疗费的40%,60%由医保部门负担。到了法定退休年龄,除了住院享受保险待遇外,平时每个月医保部门都会往你的医疗卡里打钱,可以到药店买药,也可以上医院看门诊。也就是说社保的作用是解决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问题。

社保缴费比例,以3000元为例:

1.养老保险:单位缴20%,也就是600元;个人缴8%,240元;

2.失业保险:单位缴1.5%,也就是45元;个人缴0.5%,15;

3.工伤保险:单位缴1.0%,也就是30元;个人不缴;

4.生育保险:单位缴0.8%,也就是24元;个人不缴;

5.医疗保险:单位缴10%,也就是300元;个人缴2%+3元,即60+3元。

保险知识汇总,综合社会保险比较分析


城市流动群体尤其是城市农民工的保障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以前的办法是要么将其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要么将其置身体系之外而毫无保障。事实上在实践中这一群体的绝大多数没有进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能否针对该群体的特殊性为其建立一种专门的社会保险?上海市于2002年9月1日出台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建立起专门针对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社会保险制度(业界一般将其简称“综合保险”或“综保”)。2003年3月1日成都市政府颁布了《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对在蓉打工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即农民工执行综合社会保险的参保办法。目前全国推行综合社会保险的城市仅上海与成都两市,大连市已经完成调研,准备推行该制度。其他不少城市正在观望中。

上海市综合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外来从业人员:“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即非上海常住户籍的从业人员,自然也包括外地城镇户籍在沪工作的人员。例如一位北京户籍的人士在上海工作而没有取得上海户籍,那么该人士需要加入综合社会保险。不过该群体的主体仍然是外来农民工。上海本地的农民工是否需要纳入综合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上海本地农民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上海人将其简称为“农保”)和小城镇社会保险(简称“镇保”),家政从业人员也有专门的政策,故上海本地农民不需要加入综合社会保险。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的对象为本市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及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但排除了从事家政服务和农业劳动的劳动力。将对象限定为進城务工人员,即农民工,成都本地农民进城务工者自然也被覆盖其中。外地城镇户籍来蓉工作人员则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系统。可见上海与成都综合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尽管都是城市流动性较强的群体(主要是农民工),但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上海的综合社会保险对外地城镇户籍在沪打工人员不利,因为综合保险的待遇较城镇社会保险低,且两者不能衔接,故招致诟病甚多。成都综合社会保险是在参考上海有关办法基础上制定的,城镇社会保险与综合社会保险在成都市可以对接。

保险知识汇总,探讨社会保险热论


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日报网所有,转载时请注名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上午9时,城市论坛在孙中山纪念堂前开讲,主题为“社会保障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代表就这一主题,与市民进行了探讨。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日报网所有,转载时请注名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付松介绍,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目前它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项目。

我市自1998年全面推进社会保险体系以来,今年城镇人口参加社会保险总人数将达到80万人。政府在社会保障中起主导作用,要继续组织和推行这一工作。

据悉,我市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努力建立和不断完善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2001年7月组建以来,紧紧围绕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个重点,为我市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


上海城镇社会保险新政策政策规定凡符合条件的普通外来从业者可以参加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符合条件的普通外来从业者可具体参保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参加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这些外来人员享受到的社会保障水平将得到明显提高。

外来人员按新政申请缴纳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需要准备的材料与一般规定相比差别不大,“就是多了一个材料,外地劳动力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工备案登记表

虽然社保新政规定,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应当缴纳社保。但是新政出台前用人单位已经替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保,且目前还在合同期内的,可以协商决定是继续缴纳综保还是改交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需要说明的是,这类人群合同到期后如果与单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新一轮合同期内应当按此次新政规定,缴纳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另外,新政实施之后,单位新进外来从业人员,按规定应当缴纳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则必须按规定执行。

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

大城镇就是俗称的城保,小城镇就是镇保,两者的缴费比例不同。

城保的缴费比例是:养老保险30%(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14%(单位12%,个人2%),失业保险3%(单位2%,个人1%),工伤和生育保险各为0.5%(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镇保的缴费比例是25%,其中养老保险17%,医疗保险5%,失业保险2%,工伤和生育保险各为0.5%,实行单一基数,即: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

保险知识汇总,蚌埠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提高


个人无需缴费

据了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为全部职工、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蚌埠市生育保险按单位类型实行两种缴费费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4%,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为0.8%。

合理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从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生育定点机构联网结算,参保职工在定点机构生育使用目录范围内药品及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包括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费用。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如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需补缴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其参保职工自恢复缴费之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及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承担。

参保职工可享受生育补助金

设立生育补助金,补助金额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确定,具体标准为:二级医院顺产200元,剖宫产400元;一级医院顺产400元,剖宫产800元;三级医院生育不补助。此外,下列两种情况参保职工不享受生育补助金:参保职工异地生育、流产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审批),按蚌埠市三级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定额标准报销,不享受生育补助金;在本市及三县非定点机构及未经审批各类异地发生的生育、流产等费用,按蚌埠市同级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定额标准的80%报销,不享受生育补助金。

对于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首次生育为多胞胎的凭单位证明)参保单位男职工,且其配偶未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按本市同级医院结算定额标准的50%补助,补助金额超过生育医疗费实际发生额的按实支付。

缴费费率较高用人单位职工还可享生育津贴

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妊娠期满正常生育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有下列情况的,增发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一个月生育津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一个月生育津贴;符合医学指征分娩时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

此类用人单位其女职工计划内妊娠,14周以下流产的,享受一个月生育津贴,14周以上(含14周)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患宫外孕的,享受一个月生育津贴。另外,此类用人单位男职工也可享受10天护理假补贴。男职工护理假补贴标准为10天工资(月工资标准/21.75×10)。月工资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福利仍由单位发放。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的工作程序


1、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北京市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建立单位缴费信息数据库。

单位通过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单位信息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②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③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④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⑥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全权委托授权书。

对单位填报的《单位信息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即时受理,符合登记要求的为其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变更、注销)通知》(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通知》),单位凭此通知5日内到指定银行开设缴费专户;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银行开户回执对单位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2、登记变更

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①《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以下简称《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②《登记证》;

③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④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变更。

单位信息变更事项涉及《登记证》内容,需要重新打印《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予变动,原《登记证》收回。

3、登记注销

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须填写《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

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登记证》由单位保管,不得伪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补办。

4、登记年检

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年检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前年检等情况

②参加险种、参保人数及变更情况

③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④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年检时,单位须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以下简称《登记证年检表》)并携带以下相关资料:

①《登记证》

②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职工工资名册

⑤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未经年检,证件自行失效。

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在《登记证》上加盖核验印章。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3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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