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泰家备保尊享版是和泰家备保的升级版本,今天小编就从条款角度来为大家介绍这款产品,看看它的“尊享版”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和泰家备保尊享版条款解析
1、轻症保险金
30种轻症不分组,每种赔1次30%保额,累计赔3次,无间隔期,赔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网小编解析:和泰家备保尊享版的轻症覆盖很全面,11种包含了10种在内,而且赔付次数和比例也是目前的主流水准。
2、中症保险金
22种轻症不分组,每种赔1次50%保额,累计赔2次,无间隔期,赔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网小编解析:前面提到这款产品包含了10种高发轻症,其实有5种升级为了中症,提高了赔付比例。如此多的轻症被提升为中症还是很少见的,等于也提高了中症的保障质量。
3、重疾保险金
100种重疾分为3组,每组可赔1次100%基本保额,间隔期1年,累计赔3次,赔付后合同终止。
网小编解析:对于分组型多次赔付的产品,我们主要考虑它分组是否合理,标准就是恶性肿瘤是否单独分组以及其他高发重疾分布是否均匀。和泰家备保尊享版分组不算多,但是是合理的,因为分再多赔付再多次也是一个噱头。这款产品的恶性肿瘤单独成一组,不会影响其他疾病理赔,其余重疾分布也较分散,所以值得表扬。
4、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初次确诊恶性肿瘤3年后在80岁前再次确诊恶性肿瘤,赔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网小编解析:恶性肿瘤是高发重疾之首,难治的原因在于易复发、转移,所以附加恶性肿瘤二次赔付很有必要。
5、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二次给付保险金
初次确诊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5年后,在80岁前再次确诊相关疾病,赔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网小编解析:这实际是三项保险责任,小编合并为一项来说。这三类疾病都是高发的重疾,二次赔付也是很有必要的,只是间隔期稍微长了些。
6、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8岁前赔付2倍已交保费;18岁后赔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网小编解析:这三项责任在重疾险当中都是会区分成人与未成人,只是赔付多少的问题。就这款产品来说,未成年人赔2倍已交保费已经高于一般同类产品了。
7、保费豁免
被保人初次确诊轻症或中症或重疾,剩余保费无需再交,合同继续有效。
网小编解析:三重保费豁免,豁免比较全面,必须赞!
如果有其他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咨询在线客服。
和泰家备保尊享版30岁男性计划书投保人:林先生,30岁
被保人:林先生,30岁
受益人:赖女士,23岁,林先生妻子
投保内容:和泰家备保尊享版
基本保额:30万元
交费期间:20年
保险期间:终身
首年保费:8394元
保险权益:
1、轻症保障:30种轻症赔3次,每次赔9万元。
2、中症保障:22种中症赔2次,每次赔15万元。
3、重疾保障:100种重疾分3组赔3次,每次赔30万元。
4、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障:30万元,与首次恶性肿瘤相隔3年且在80岁前。
5、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二次给付保障:30万元,与首次恶性肿瘤相隔5年且在80岁前。
6、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保障:保险公司赔付30万元。
7、保费豁免:林先生初次确诊轻症或中症或重疾,剩余保费免交,合同继续有效。
网小结人只要是活着,时时都受到健康的威胁,区别就在于年轻的时候发病率低于老年时期,不过这是放在一个大的数据层面,放在一个具体的家庭,一个具体的人身上,一旦发生造成的精神和财务冲击是100%,所以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才是明智的选择。
和泰家备保尊享版作为一款重疾险,在疾病保障方面还算是比较优秀的,保障给力,值得考虑。
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
最近很多读者向我们反映,表示对于工资单中的扣款项目,除了住房公积金比较容易理解,其他的项目还是很模糊,希望为大家解答疑惑。
记者从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了解到,目前,杭州市企业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14%、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11.5%、个人2%+4;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仅由单位缴纳,个人无需负担,比例分别为0.5%~1.2%和1.2%。
很多人觉得社保已经考虑得这么全面了,是不是就不需要再有其他理财了呢?
泰康人寿高级讲师张军说:“当然要理财。这个道理很简单。就像现在城市人居住的多是全封闭小区,外面有围墙,门口有保安,但很多人住进小区后做的第一件事还是安装防盗门、防盗窗。”
“围墙、保安,讲的就是社保,它要普惠大众。但是如果觉得围墙和保安还不足以保护安全,那么就会选择用防盗门、防盗窗解决个性化需求,而这就是社保之外的理财了。”他说。
退休后的生活品质养老保险无法保证
按照社保养老金的缴纳比例,退休后每月能领多少呢?领取养老金的最新公式计算相当复杂,但大致可计算为:当时社会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总额÷120.
举个例子,如某人(普通职员)平均月薪4000元,养老保险缴费期限为15年,假设15年后杭州市月平均工资是6000元。那么退休后,按现行的养老金制度,李先生退休后每月可领到的养老金=6000元×20%+4000元×8%×12×15÷120=1680元。显然,退休后依靠社保的养老金是无法保证生活品质的。
因此,很多人都会选择商业保险为养老做补充。
“商业保险的养老规划可以用两全保险来实现。此类保险能够在个人成长期提供的是安全保障(包括健康保障和意外保障),到一定满期后会把保险生成金当成养老补充。”泰康人寿张军说。
他解释说,这类保险适合刚走上社会或刚成家、资本投入不够、保障不全的年轻人。而一些就职于企事业单位、保障比较全的人,可考虑购买终身年金类保险。此险种不提供死亡保障和健康保障,单纯只保障养老。
也有银行业人士认为,对于年轻人而言,“做好投资就是最好的保险”。
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财富中心副总经理王欣就表达了上述观点。“个人要抵御通胀,肯定得投入到资本市场。”她说。
王欣建议可以做一些定期定额的投资,如黄金定投、基金定投。“我自己做基金定投七年了,收益至少是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况且目前还处于低点。”
她认为,年轻人可以视情况尝试稍大风险的投资,如把年可支配资金的50%投入股市、20%投入无风险的理财方式、30%投入债券。
医疗保险并不“包治百病”
医疗保险上,公司缴存的11.5%会直接划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没有关系。而且,不是所有的医疗行为都能获得保险,比如:整容、减肥、增高、近视眼矫正、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医保在异地使用上也有诸多限制。在国内非居住地突发疾病,需急诊住院抢救的可先就近住院,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等信息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病情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转至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针对医疗保险的项目,商业保险可以较好地补充社保的不足。银行、保险业人士均认为,社保各项中,医疗保险是最值得补充商业保险的项目,因为“社保解决的是住院的费用问题,而商业保险能够解决住院期间的营养问题和工资问题。”很多险种,如果投保人未发生疾病,到期后,保险公司将按照协议返还所有保费或保额。
农业银行王欣建议,投保人可多买一些住院医疗津贴,因为此种津贴不是以发票来报销,而以住院天数来额外补贴。而女性可关注针对女性的保险。“比方说某公司有一款女性健康险,范围包括乳腺癌等女性易得的疾病,每年缴保费2500元左右,一旦出险将返还15万~20万元,比较实用。”
失业保险不保辞职
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先满足下面两个条件: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满1年;非自己主动辞职。除此,需要办理的手续是:应在离职之日起60日内持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和照片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每个上班族都在缴失业保险,但这一保险与大多数白领并无太大关系,被一些人力资源人士称为“捐助式保险”。
据了解,只要领取过失业保险,个人劳动手册上都将留下记录,街道还会推荐工作岗位,并且必须前去面试。这些岗位多是基层岗位,与一般白领们的工作性质不同,多数人不愿为了每月区区几百元的失业金自找麻烦并留下尴尬记录,即使满足条件也会主动放弃。并且,只有本地户籍者可以享受这一福利。
“失业保险相当于社会福利。社保能解决一个人的失业救济,而商业性质的人身保险能解决因为意外、健康原因造成‘失能’后的生活。
初次购买保险的人,很多专业知识不了解,对此,专家呼吁消费者应先了解清楚保险条款,再投保,以免发生错误投保,保障不存在,还给自己带来损失。
两年前,周小姐找同学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理财产品,“合同条款太多,全是专业术语,根本看不懂。”出于信任,周小姐把合同全部交给了同学打理。同学承诺分红利率在8%以上,于是,她毫不犹豫地签了字。谁知,一年后,周小姐只收到了4%不到的利率回报,第二年也只得到了3%的利率回报。“我这时才把合同拿出来仔细看看,发现这款产品还是存在一定的利率风险。”周小姐后悔不已,早知如此就不会购买这份保险,直接将钱存入银行定期利率会更高。
专家分析保险合同要自己认真看“周小姐犯了保险购买的大忌,千万不能让其他人代劳看合同。”保险专家解释,保险合同关系着投保人切身利益,因此,一定要自己阅读每条条款,收益分红也应该自己计算,然后再来考虑是否购买,如果有看不懂的地方,要及时咨询代理人。
保险是关系到意外、疾病和死亡最经济的融资方式,目前许多消费者都已树立起强烈的自我保障意识,积极购买保险。但同时保险也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商品,一些消费者并不完全了解各种保险的有关知识。
什么是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做出具体规定。其内容主要是对各险种的主要事项加以规定,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保险责任、保险期限、除外责任、保险费的交付、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
保险条款由保险人单方制定,通常,保险人根据不同的保险种类事先制定相应的保险条款。投保人在投保时,填上姓名、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合同正式成立。
保险条款的性质根据保险条款的不同性质,通常有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之分。
基本条款是指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规定的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通常印制在保险单上,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附加条款是指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补充规定,它通常对基本条款的内容加以扩大或者限制。例如,扩大承保责任、减少基本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或者承保范围等,以满足投保人的需要。通常,保险人事先印制附加条款的相应格式,在与投保人就特别约定的事项达成一致并填写完毕后,将其粘贴在保险单上。
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明确规定的条款。法定条款的内容包括: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任意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通常,任意条款也由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订入保险单条款,如人身保险中对保险金额加以限制等。
保险范围有免赔保险专家表示,保险范围是最先应该弄清的合同关键,这是针对保障型保险而言的。一般来说,购买保障型保险多是意外险和重大疾病险两种,但是,这些险种中往往会有很多关于免赔范围的规定。
专家建议,投保人在看此类保险合同时,要逐条阅读保险条款。不同保险公司对于疾病或意外的轻重程度规定都会不同。
保险责任藏玄机“保险责任就是保险公司能为你做什么。”保险专家解释,在保险责任的条款中,一般会出现三种专业术语。如“身故、全残给付”,这是指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幸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金额理赔。“满期给付”,是指保险合同期满时,如果被保险人仍然健在,并且没有发生过大疾病的理赔,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保险金,保单宣布结束。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满期保险金和所交保费全部退还是两个概念,金额也不会一样。
现金价值比较少保险费、保险金额、现金价值,这三种说法是针对理财型保险所说的,投保人一定不能混淆。
“这里最难弄清的就是现金价值。”专家表示,投保前几年,现金价值一定是低于投保人所交的保费的,如果中途退保就只能拿到这部分钱。
首年保费才分红在分红型保险中,投保人每年交出的保费并不是累计参与分红的,只有第一年交的保险费才能参与分红。例如,五年的分红险,第一年交5万元保险金,以后每年交两万元,承诺分红利率是5%。那么,算下来,投保人一共将交13万元保费,但每年分红的5%都是在5万元基础上计算,保费到期后,将退回13万元本金,以及五年5万元的5%利息。本报记者王晴
保险条款那么多,该注意哪些事项?以下四部分,建议您一定要看得明明白白。
1.保险责任条款
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条款。每一种保险产品都有特定的保障范围,不可能包括所有的风险。弄清楚发生哪些事故或情形保险公司会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保险金,不仅能有效规避未来可能发生的责任纠纷,而且也是您选择保险产品的着眼点。
2.责任免除条款
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条款。如在重大疾病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为在投保前患有条款中所指重大疾病,或酗酒、故意犯罪、拒捕、故意自伤身体等诸多原因导致患病,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如果不了解责任免除条款,以为只要发生损失保险公司都会赔偿,就会产生误解,很容易让您的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3.赔偿处理条款
这是说明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怎样处理赔偿相关事宜的合同条款。如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需要出具哪些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范围等。
4.名词释义
名词释义是保险条款中对个别名词特定含义进行解释的部分。保险条款中有些名词与作为日常用语时的含义不完全一样,如果不弄清楚这些名词的特定含义,也会发生误解。如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的释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等客观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如果因突发的疾病造成身体摔伤,是不属于意外伤害的。
人生充满着意外是我们无法抗拒的,很多人想到了为自己以及家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但您了解意外保险吗?您知道什么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吗?只有真正了解它的内容才能正确实施保障。
什么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总则、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其他事项,以及相关释义。其中,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属于相对比较重要的条款,下面也将对其着重介绍以使您能有更进一步的了解。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下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投保本保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员工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个人,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可选择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本条款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四、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整容、手术治疗、药物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翔、跳伞、攀岩、狩猎、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但发生第一款情形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所附职业分类表对应的费率计收。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前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受益人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一)若保险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处理;
(二)若保险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受益方式为顺位的,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顺序在前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受益方式为均分或比例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份额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已身故受益人、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五、除身故保险金外,其余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及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四、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职业或工种变更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相应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相应保险费。危险程度增加后未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若属保险人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领取过保险金的,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签发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释义
保险人:指保险公司。
配偶:指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
子女:指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出生100天后并已出院的亲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合法收养的养子女。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给付比例:指本保险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365)]×(1-1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以上就是人身意外保险条款的详细解释,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这里也要提醒大家,人身意外是每个人都会面临的风险,最好的防护措施就是购买一份合适的保险,能够提供实时、周全的保护。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家都熟悉么?什么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包括哪些,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简介,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保险单中所载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1)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凡持有效客票乘坐营业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2)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凡持有效客票乘坐营业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到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2,000元。
二、保险费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的有关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见附表1)。
2003年,陈先生因心脏问题做了一个小手术。身体康复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却遭到拒绝,而症结居然出在“手术”二字的含义上。
2000年12月8日,陈先生购买了太平洋安泰的“全福还本养老寿险”,附加住院医护补贴终身保险、手术补贴定期医疗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依据附加手术补贴定期医疗保险规定,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残疾,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接受且已经接受手术者,保险公司同时给付手术医疗补贴1600元、其他医疗费用补贴1600元、医疗补贴800元。
2003年8月11日,陈先生因心律失常入院,进行了手术。陈先生根据当初的保险条款向太平洋安泰提出理赔要求,遭拒绝。由此引发一场保险官司。
法庭上,保险公司称,在合同的第15条有一个“释义”:手术是指1997年6月颁布的《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汇编)》中所列编码为21001-25413的手术项目。
而陈先生所做的是肺静脉电隔离术,属于射频消融术的一种。在1997年6月颁布的《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汇编)》中,射频消融术的编码为13717,不在21001-25413之列。
陈先生认为手术是一个医学概念,任何人都能理解。“手术是指医生用刀子、剪子、针线等医疗器械在病人身体上进行的切除、缝合等治疗。”陈先生引用了《现代汉语词典》的这一解释为自己争辩,他认为自己的情况符合词典的权威解释。
为此,陈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4000元。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第15条关于手术的释义是保险公司在拟定保险合同条款时对保险责任范围进行的限定,条款意思明确。据此,法院判令陈先生败诉。法官点评:
法官指出,在陈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上载明:“投保人认真阅读了‘投保须知’,已经了解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并充分注意到其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从这起纠纷来看,陈先生当时很有可能没有仔细阅读合同,但是一旦签字就发生法律效力。法官提醒公众,在选择保险时,务必再三阅读合同,不能放过任何细节。与此同时,不要用一般的常识去理解保险条款。
承保年龄:出生满30天-65周岁
保险期间:由投标人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合同上载明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3年、5年、10年、15年交
犹豫期: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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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生存保险金
在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在该保险单周年日按年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向特别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2、年金
自第十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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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如果是符合免责条款的规定,那么保险公司是可以合法拒赔的,所以对于投保人来说,投保的时候必须看清楚免责条款。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有车之人给爱车投保是再正常不过的了,然后在给车辆投保过程中,一些人走进了投保误区就显得不“正常”了。以下这些车辆投保误区,你中招了吗?
误区一:“全险”等于全赔偿
“全险”这个词在保险公司和国家相关法律中并不存在,只是人们的一个习惯用语。人们习惯性地将包括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车损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在内的几个主要险种笼统地称为“全险”。因此,就认为上了“全险”就等于一旦出了事,保险公司会“照单全收”,全部理赔。
事实上,出险时,保险公司只会挑选一种“保险”进行赔偿,极少数情况下会进行“多险”赔偿。
误区二:重复投保赔偿更多
有的车主认为,多买几份保单或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就可以同时得到多份赔款。但保险专家表示,实际上多次投保或多家投保不会得到多次或多家赔款。因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重复投保不会赔偿更多,车险赔付的主要依据是补偿原则,并不是多保就可以多赔,当补偿达到车辆实际价值时就停止赔偿了。
误区三:购买不计免赔等于全赔
在投保时很多车主都会选择不计免赔。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后,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会得到百分百赔付,还是有一些特殊事故,保险公司会对一些特定的事故定出单独的免赔率,而且这些免赔率不属于不计免赔范围。比如多次出险、超范围行驶、车辆超截等,一般会加扣免赔率。
误区四:一定要在4S店维修
许多车主都认为,只要修车就应该到4S店,只有4S店才能提供相应服务。其实这样的理解是存在误区的,一般情况下,对尚在保修期内的车辆,保险公司会建议车主到4S店维修。而对于已过保修期的车主,也可选择资质较好的综合性修理厂。对于有些损失不大、维修工艺不复杂,不涉及更换关键配件的损失,都可以找综合修理厂做,毕竟4S店维修客户等待时间较长,价格也较高。
误区五:只要车上物品丢失盗抢险就要赔付
目前车辆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二是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对于车上的现金、物品丢失是不在盗抢险的赔付范围之内的。
误区六:不按时续保
汽车保险的保险期限普遍为一年,在投保后的一年中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可以到保险公司索赔;假若没发生保险事故等于花钱保平安,第二年在原保险公司续保时能享受安全无事故的投保优待,这是十分正常的事。有的车主却由此放松了警惕,认为既然“投保没出事,又何必急着续保”,因而保险到期后迟迟不续保。由于不按期续保,在脱保这一段时间内若发生事故,依照保险条款规定就得不到赔偿。
给车俩投保,首先要挑选好保险公司,选择一家信誉、口碑较好的公司投保,会为以后减少很多麻烦,大公司最注重的就是服务,所以在理赔时也会容易很多。其次,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对于不明事项要咨询保险公司。
在投保时多一分理性冷静,少一点轻率盲目,就可以避免陷入误区,增加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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