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费用,补偿责任(二):海上保险补偿责任的确定(五)

2020-04-13
责任保险知识

 根据《1910 年国际救助公约》的规定, 确定救助报酬主要依据: 救助成功的情况; 救助人的努力与劳绩; 救助时的危险程度; 救助工作所用的时间、费用和救助方的损失; 救助方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救助方财产的价值; 获救财产的价值。确定救助报酬的方法通常是先由救助和获救双方进行协商, 如果就报酬金额达不成协议的, 交由第三者进行仲裁以决定救助报酬数额。

 无论是船舶保险还是货物保险, 保险人都负责补偿被保险人所支出的救助费用。构成海上保险所赔付的救助费用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第一, 救助必须是由毫无合同关系的第三方进行的, 是救助人自愿的救援行为。海上保险所赔付的救助费用, 仅限于与被保险人毫无合同关系的第三方自愿救助并获得成功后,被保险人所应当支付的救助报酬。在这里需要注意两点。首先, 被保险人自己、被保险人的雇员、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人所进行的抢救承保财产的行为, 均不属于第三方自愿救助的范围。使用劳合社标准救助合同格式的救助是属于合同救助, 还是非合同救助呢? 英国保险学界也存在着两种看法, 一种认为使用劳合社标准救助合同格式的救助属于合同救助, 海上保险不负责赔付使用劳合社标准救助合同格式所付的救助报酬。使用劳合社标准救助合同格式所产生的救助报酬或者属于施救费用或者属于共同海损的费用。另一种看法则相反, 认为使用劳合社标准救助合同格式的救助仍然属于非合同救助。因为劳合社标准救助合同格式不是一种完全的合同关系, 最多是一种准合同关系, 但无论如何不是一种雇佣关系。劳合社标准救助合同格式使用无效果无报酬, 没有一般商业合同所必须具有的对价; 此外, 它不是救助方与船东和货主之间的协议, 而是救助方和船长之间就救助报酬支付原则和仲裁事项达成的协议, 在需要救助这种紧急情况下救助方和船长之间一般不可能有象要约和接受这样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所以, 使用劳合社标准救助合同格式所支付的救助报酬属于海上保险所承保的救助费用。第二, 被救助的财产必须处于保单承保的危险之中。m.Bx010.coM

 海上救助成立的条件之一是被救助的财产必须处于海上危险之中。如果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赔付救助费用, 那么, 被救助的海上船货必须处于承保危险之中。如果船货所遭遇的海上危险不是海上保险保单承保范围之内的承保危险,则不属于保险人应该赔付的救助费用。第三, 保险人负责赔付的救助费用仅限于援救海上财产免受承保损失引起的救助费用。第四, 保险人负责赔付的救助费用仅限于援救海上财产引起的救助费用。对于抢救非商业性个人财物或抢救人命所支付的报酬不属于海上保险所承保的救助费用的补偿范围。

 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和保险标的本身的赔偿责任加起来不能超过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人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对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救助人在计算救助报酬时, 是按照全部获救财产的价值进行计算, 如果全部获救财产分别属于不同的所有权人, 则还要按照不同获救方获救财产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获救财产的分摊价值是以获救财产到达救助服务终止地点时的价值为基础的。当海上保险赔付被保险人救助费用时就存在着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作为获救财产到达救助服务终止地点时的价值不同的可能性。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作为获救财产到达救助服务终止地点时的价值之间的比例赔付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的救助费用。如果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保险标的作为获救财产到达救助服务终止地点时的价值, 保险人全额赔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救助费用。如果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作为获救财产到达救助服务终止地点时的价值, 则保险人按此比例赔付救助费用① 2 . 施救施救是指被保险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或减低损失而采取的适当行动。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或减低损失而采取的适当行动而支出的, 并且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补偿的那种费用。

 施救条款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一个与其他海上保险合同条款不同的条款。

 根据《1906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规定, 施救条款是一种特别约定, 是与海上保险合同彼此独立, 作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一种补充性合同。按照海上保险的补偿原则, 保险人的最大赔偿责任是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但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由于施救条款是独立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一个补充性合同, 保险人所承担的补偿被保险人施救费用的责任, 就成为保险人所承担的海上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之外的一种增加的责任。从这一点出发, 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付突破了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限制。换句话说, 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发生, 被保险人采取了合理的行动, 支出了合理的费用, 施救没有成功, 仍然发生了损失甚至全损, 被保险人除了有权根据海上保险合同获得对保险标的损失的赔付外, 还可以根据施救条款要求保险人赔偿他所支出的施救费用。一般保险人对施救费用和保险标的的赔付责任各为一个保额, 即两者的总和不能超过两个保险金额。海上保险合同对于单独海损中免赔额的规定不适用于对施救费用的赔付。保险人赔偿施救费用的责任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比例定,不考虑承保财产获救当时的实际价值。

 能够获得保险人赔付的施救费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 施救费用是一种单独费用, 是为避免或减轻某一特定利益方的损害而支出的费用。第二, 施救费用的支出仅限于被保险人本人或他的代理人、雇佣人或受让人。第三, 施救费用必须是由保单承保危险引起的。第四, 施救费用的支出是为了避免或减少保单所承保的损失。第五, 施救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和谨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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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保险标的分类

(一) 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 (Hull Insurance) 是以水上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附属设备为标的的一种保险公司对船舶保险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责任。近年来, 一些船东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 将某些保障与赔偿责任, 通过协议从船东保障与赔偿协会转嫁给保险公司, 并向其缴纳规定数量的保险费, 作为固定支出摊入运输成本。

船东保障与赔偿协会亦称保障与赔偿协会(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和保障与赔偿俱乐部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Club), 分别简称保赔协会和保赔俱乐部。它是一个相互保险组织, 其业务属于互助性质的保险, 由各船东出资建立保险基金,彼此互相保障, 虽然被列为海上保险范畴, 但其承保危险是海上保险一般不予承担的损失。例如, 船舶保险不负责的 1/ 4 碰撞责任、超出保险金额的碰撞责任、货损货差、油污责任、法律责任、合同责任、船员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的赔偿责任, 以及打捞沉船、清理航道和遣返船员的费用等。保赔保险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大都由保赔协会承办, 某些保险公司也予以办理, 然后再分保给保赔协会。

(五)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 ( Offshore Oil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Insurance) 是本世纪 50 年代崛起, 承保近海石油勘探开发全过程 ( 包括水上、陆上的各种风险) 的综合性保险。它因集合船舶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及信用保险于一身, 所以其承保内容非常复杂。

1. 海上石油开发保险可保障以下四个阶段:

(1) 钻前普查勘探阶段。主要承保地震或物理勘探船舶和雇主责任。

(2) 钻井勘探阶段。主要承保钻井平台保险、各种工作船舶保险、保赔保险、各类物资运输保险、井喷控制费用保险、渗漏油污保险、丧失租金保险、重钻费用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战争风险和政治风险等。

(3) 建设阶段。除承保上述两个阶段的风险外, 还加保油田建设安装工程和铺设油管的风险。

(4) 生产阶段。除上述三个阶段的所有风险外, 还加保各种财产险, 特别是火灾风险。

2. 海上石油开发保险涉及到的主要保险类别可分以下几种:

(1) 海上移动性钻井设备保险。主要承保钻探船、钻井半潜式钻探设备、潜式钻探设备、升降式钻探设备等的直接损失和一定额度的施救费用。

这些设备都在海上作业, 而且与海上船舶有类似之处。 因此,保险条款内容也和船舶险有很多相似点, 例如: 也有“航行范围” 、 “碰撞责任”等。对这些设备的保险, 我国采用“钻井船一切险条款” 。

(2) 平台钻井机保险。承保固定在平台上的钻井机的直接损失。

平台钻井机不同于上述钻探船或钻井船, 它是固定在平台上的钻井机, 属于移动性设备的一种钻探作业工具。它的保险内容和钻井船的保险内容虽然有很多共同处, 但也有一些不同点。例如, 它的免赔率略高, 一般为 3% , 没有碰撞责任, 等等。

(3) 各种作业船舶保险。承保探矿船、供应船、交通船、驳船、救生船等, 保险责任与船舶保险相同。

(4) 油田建设工程保险。承保油田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保险, 包括直接损失、费用及第三者责任。

(5) 平台和油管保险。主要承保物质损失, 也可包括费用和第三者责任。

(6) 费用保险。包括控制井喷的费用保险、溢油、污染损失和费用保险、重钻费用保险、丧失租金保险等。

重钻费用保险和丧失租金保险均为附加保险。前者附加于井喷控制费用险。其责任是承保井喷后为使井眼恢复到事故前的原状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无法恢复原井眼而需要重新钻井的费用。 后者是钻井船和钻井设备的附加险。 它实质上是一种生产中断保险,也可称为不能运转损失保险。

(7) 责任保险。承保海上石油开发作业中各种事故所引起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目前国内外保险市场均采用保赔险、承租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三者合一的混合承保方式。

(8) 战争险和政治风险保险。海上石油开发作业中的战争险一般作为海上石油钻控设备保险的附加险。其责任范围与船舶战争险相同。政治风险主要指海上石油开发工程因国家征用或充公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风险。这种险一般作为钻探设备保险项下的扩展责任予以承保。

按保险标的分类, 上面只是扼要介绍了其中五种。另外还有船舶建造保险、海上养殖业保险, 以及渔船保险,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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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海上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海上保险的承保(五)


海上保险的费率开价。这是保护保险双方合法权益, 增强保险人竞争能力的重要内容。保险费率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海上保险业务能否顺利进行。开价过高, 会增加投保人的负担, 降低保险需求, 也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 开价过低, 不利于保险人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 最终将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同样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所以, 在承保时, 保险费率开价要合理。海上保险费率的确定, 应以保险费率的构成为基础, 并考虑国际保险市场的要求。(1) 海上保险的保险费率的构成: 保险费率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保险费率是保险人积聚保险赔偿基金和支付业务费用的主要来源。 所以保险费率通常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者组成。纯费率亦称基本费率, 是用于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成本, 以一定范围的保险标的在一定时期内的损失率为计算依据, 同时参考同一范围、同一时期的保险赔付率, 这样,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 海上保险的纯费率基本一致。附加费率, 是用于支付保险人业务开支费用的费率, 取决于保险人的经营管理水平, 具有较强的主观性通常包括: 保险人的办公费用、宣传费用、防灾防损费用、承保理赔费用、税金等。保险人要增强竞争能力, 应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减少业务开支入手。(2) 结合国际市场的费率水平确定海上保险的费率。 海上保险费率的确定不仅要考虑损失率等情况, 还应考虑国际市场行情, 因为海上保险涉及国际贸易、航运、金融等市场, 具有较强的国际性, 其费率开价应具有国际可比性, 同时海上保险一般需向国外办理分保, 要想使分保顺利进行, 也应使保险费率与国际市场保持一致。总之, 海上保险费率的开价要适中。

海上保险的风险控制。这是避免道德风险及保障保险人偿付能力的基础。 通过风险控制既有利于稳定保险人的业务经营, 也可以减少被保险人对保险的依赖, 还可以防止因保险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海上保险承保人控制风险的手段有二: (1) 向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服务, 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2) 限制承保范围, 控制危险的增长。通常采取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责任限额; 规定免赔额或免赔率, 由被保险人自负一部分责任, 以促使被海上保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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