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二)

2020-04-17
理财规划中保险的规划

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后会形成损失, 保险人对此要予以赔偿。但是, 保检标的在保险事故中所受到的损失情况不同, 保险人的赔偿方法也有区别。所以, 我们应当了解保险标的损失的分类及其确定条件。

2. 按保险标的损失内容, 主要分为财产损失、法律责任和费用损失等m.bX010.cOm

(1 ) 海上保险中的财产损失在海上保险合同中, 因海上风险遭受损失的财产包括船舶、货物、运费等。

其中, 船舶和货物的损失是有形财产损失, 而运费的损失则属于无形财产损失,它是由船舶、货物的有形财产损失所引起的。

船舶、货物、运费等财产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依法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不过, 被保险人在请求全损赔偿时, 应当提供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否则, 保险人只能按照局部损失给予相应赔偿。

对于船舶、货物、运费的部分损失, 国际海上保险市场一般的认定方法是:

① 船舶部分损失的确定。如果船舶的部分损失已修理完毕的, 则以合理的修理费用做习惯扣除后不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作为部分损失。如果船舶的损失部分仅做了部分修理, 则以修理部分的修理费和未修理部分的折旧费, 在全部修理所需费用之内的部分做为部分损失。如果船舶的受损部分未修理的, 则在对受损部分做全部修理的费用之内, 就未曾修理的受损部分的合理折旧费作为部分损失。

② 货物部分损失的确定。如果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承保的货物的一部分遭受全损时, 其部分损失是按照损失部分在保险单中的投保数额与部分可保价值同全部可保价值之比的百分比来确定的。如果货物应按品种分批送到目的港, 因为标志涂擦或其他无法确认而不能分清时, 也属于部分损失。

③ 运费部分损失的确定。运费的部分损失一般情况下表现为预先交付运费的货主在货物未送达目的地或者货物有损失时, 不能退还的运费部分或将货物再运达目的地所支出的运费等。

(2 ) 海上保险中的法律责任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 被保险人( 船东或货主等) 依法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支出的货币, 对于保险人来说, 就属于保险标的的损失。

这类保险标的损失, 包括着船东因撞船、海洋污染、船员伤亡等意外事件而向他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以及被保险人(船东、运送人、货主等) 因共同海损或救助行为而向他人承担的损失分摊责任或给付救助费用的责任。

(3 ) 海上保险中的费用损失

在海上航运中, 为了保全船舶或货物, 船东或货主往往要支出相应的费用。

这些费用在成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时, 就构成海上保险的损失, 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海上保险的费用损失主要包括:

① 船舶营运费用。它是指船舶营运所需的燃料、物料、贮藏品等的购入费,以及船员的薪金和支出的保险费等的总称。在现代海上保险中, 营运费用保险一般已成为船舶保险的补充。因此, 当海上保险合同承保了营运费用时, 船舶因海难事故而全损的, 保险人应视保险金额为损失额予以赔偿。当然, 保险实务中一般将此保险金额限制在船舶保险价值的12%~20%。

② 施救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进行抢救、恢复、清理等所支出的费用, 构成保险标的损失, 由保险人支付。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还包括被保险人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采取合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③ 救助费用。如果被保险船舶和货物处于危险状态, 经第三人自愿救助而使保险标的免于灭失或损失的,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救助成功的救助者支付救助费用。在海上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引起上述危险时, 该救助费用属于海上保险标的损失, 由保险人承担。

④ 共同海损分摊费用。在共同海损成立时, 被保险船舶或货物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也是海上保险标的损失, 由相应的保险人给予赔偿。

⑤ 检验、估价费。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有义务申请检验, 进行估价, 以便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的范围、程度、数量, 以利于确认责任, 计算赔偿数额。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的检验费、估价费, 应由保险人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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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保险标的分类

(一) 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 (Hull Insurance) 是以水上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附属设备为标的的一种保险公司对船舶保险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责任。近年来, 一些船东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 将某些保障与赔偿责任, 通过协议从船东保障与赔偿协会转嫁给保险公司, 并向其缴纳规定数量的保险费, 作为固定支出摊入运输成本。

船东保障与赔偿协会亦称保障与赔偿协会(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和保障与赔偿俱乐部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Club), 分别简称保赔协会和保赔俱乐部。它是一个相互保险组织, 其业务属于互助性质的保险, 由各船东出资建立保险基金,彼此互相保障, 虽然被列为海上保险范畴, 但其承保危险是海上保险一般不予承担的损失。例如, 船舶保险不负责的 1/ 4 碰撞责任、超出保险金额的碰撞责任、货损货差、油污责任、法律责任、合同责任、船员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的赔偿责任, 以及打捞沉船、清理航道和遣返船员的费用等。保赔保险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大都由保赔协会承办, 某些保险公司也予以办理, 然后再分保给保赔协会。

(五)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 ( Offshore Oil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Insurance) 是本世纪 50 年代崛起, 承保近海石油勘探开发全过程 ( 包括水上、陆上的各种风险) 的综合性保险。它因集合船舶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及信用保险于一身, 所以其承保内容非常复杂。

1. 海上石油开发保险可保障以下四个阶段:

(1) 钻前普查勘探阶段。主要承保地震或物理勘探船舶和雇主责任。

(2) 钻井勘探阶段。主要承保钻井平台保险、各种工作船舶保险、保赔保险、各类物资运输保险、井喷控制费用保险、渗漏油污保险、丧失租金保险、重钻费用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战争风险和政治风险等。

(3) 建设阶段。除承保上述两个阶段的风险外, 还加保油田建设安装工程和铺设油管的风险。

(4) 生产阶段。除上述三个阶段的所有风险外, 还加保各种财产险, 特别是火灾风险。

2. 海上石油开发保险涉及到的主要保险类别可分以下几种:

(1) 海上移动性钻井设备保险。主要承保钻探船、钻井半潜式钻探设备、潜式钻探设备、升降式钻探设备等的直接损失和一定额度的施救费用。

这些设备都在海上作业, 而且与海上船舶有类似之处。 因此,保险条款内容也和船舶险有很多相似点, 例如: 也有“航行范围” 、 “碰撞责任”等。对这些设备的保险, 我国采用“钻井船一切险条款” 。

(2) 平台钻井机保险。承保固定在平台上的钻井机的直接损失。

平台钻井机不同于上述钻探船或钻井船, 它是固定在平台上的钻井机, 属于移动性设备的一种钻探作业工具。它的保险内容和钻井船的保险内容虽然有很多共同处, 但也有一些不同点。例如, 它的免赔率略高, 一般为 3% , 没有碰撞责任, 等等。

(3) 各种作业船舶保险。承保探矿船、供应船、交通船、驳船、救生船等, 保险责任与船舶保险相同。

(4) 油田建设工程保险。承保油田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保险, 包括直接损失、费用及第三者责任。

(5) 平台和油管保险。主要承保物质损失, 也可包括费用和第三者责任。

(6) 费用保险。包括控制井喷的费用保险、溢油、污染损失和费用保险、重钻费用保险、丧失租金保险等。

重钻费用保险和丧失租金保险均为附加保险。前者附加于井喷控制费用险。其责任是承保井喷后为使井眼恢复到事故前的原状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无法恢复原井眼而需要重新钻井的费用。 后者是钻井船和钻井设备的附加险。 它实质上是一种生产中断保险,也可称为不能运转损失保险。

(7) 责任保险。承保海上石油开发作业中各种事故所引起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目前国内外保险市场均采用保赔险、承租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三者合一的混合承保方式。

(8) 战争险和政治风险保险。海上石油开发作业中的战争险一般作为海上石油钻控设备保险的附加险。其责任范围与船舶战争险相同。政治风险主要指海上石油开发工程因国家征用或充公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风险。这种险一般作为钻探设备保险项下的扩展责任予以承保。

按保险标的分类, 上面只是扼要介绍了其中五种。另外还有船舶建造保险、海上养殖业保险, 以及渔船保险,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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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海上保险的种类(一)


 一、海上保险的分类方法

 海上保险的分类, 是建立在前述一般保险分类的基础上, 根据实际需要, 采用具体的分类标准所作出的进一步的划分。但是, 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或标准, 最终都要体现在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上。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成立的基础和依据。因此, 建立在保险合同基础上的有关保险原则, 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由此引申出来的其他规定, 都可以作为海上保险分类的依据。究竟采用什么样的划分依据, 即划分时所依据的事物的性质, 则主要取决于实践的需要。当然, 这种需要本身也会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变化。只要我们在分类时采取的依据是海上保险的本质规定, 由此作出的分类就能够帮助我们明确海上保险反映的具体内容, 为我们发现各类海上保险的内部联系及其规律提供条件和可能。

 二、海上保险的种类

 目前, 国际保险市场上经常采用下列三种划分标准, 对海上保险进行分类。

 (一) 以承保标的为标准划分

 海上保险的种类, 按其承保标的的不同, 可以划分为下列六种:

 1. 运输货物保险(Ca rgo Insurance)

 运输货物保险是指以各种运输工具承运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承保的货物一般为进出口货物, 也包括非贸易货物, 如援助物资、展览品、现钞、艺术品、各种资料、私人行李或用具等。货物的运输方式有海运、陆运和空运之分, 与此相适应, 货物保险可以分为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以及邮包运输保险等。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一般按航程保险方式投保, 有以下四种形式:

 (1 ) 船名已定保险。这种保险是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经常采用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适用于载货船舶已定, 投保人应将其船名和开航的大致日期等情况告知保险人。这种保险只承保指定的货物交由指定的船舶, 在指定的航次上运输的风险。

 (2 ) 船名未定保险。这种保险是进口货物的买方经常采用的一种保险, 其特点是载货的船舶名称及开航日期在投保时, 均未确定, 而是在货主接到国外卖方通知船名和航期后, 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签发批单, 确定承运船名、启航的地点和日期, 以此核算保险费的差额。

 (3 ) 预约保险。预约保险是承保约定期间内若干批运输货物的保险。通常以暂保单签订, 不限制总保险金额。在每一次运输情况如货物名称、数量、金额、船名、航程等确定以后,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进行申报, 保险人据此计算保险费并出具保险单, 从而使保险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取得法律效力。

 (4 ) 流动保险。这种保险是承保一个总保险金额内若干批货物运输的保险。每次运输事项确定后, 被保险人应将船名、航期、货物数量和运输货物金额通知保险公司, 该次运输的货物金额即从总保险金额中扣减, 直至扣减完毕, 保险效力随即终止。

 上述保险的保险单具体内容, 将在“ 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实务” 一章中详细介绍。

 2. 船舶保险( Hull Insurance)

 船舶保险是以各种水上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附属设备为标的的一种保险。这里所说的船舶, 除了船体以外, 还包括机器、锅炉、设备、燃料, 以及供船舶和机器使用的储备物品等。保险人承保的船舶分为两大类, 一是普通商船, 如各种货船、客船等, 一类为特殊用途船, 如油轮、渔船、游船、拖船、驳船、渡船、集装箱船、液化天然气船、挖泥船、浮船坞、浮吊、趸船、水上仓库, 以及钻井平台等各种海上作业船。不同的船舶采用不同的保险方式, 使用不同的保险单。从保险方式的角度看, 船舶保险单可以分为期间保险单、航程保险单、港口保险单、造船保险单、单船保险单和船队保险单等。

 不论何种船舶, 其保险不一定是针对航行。船舶由于停航、修理或改装等原因需要在港内停泊一定时间, 其船东可以为船舶购买一份“ 港口保险单”。这种保险单承保该船在港口停泊期间某些可能发生的危险。

 另外, 保险人也可以向造船人签发“造船保险单”, 承保自安放龙骨至建造完成交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 其中包括船舶在建造、下水、试航及交船过程中的全部危险。此种保险如果遇上建造时间延长, 可以延长保险期间, 如果提前建造完成, 也可以中途终止合同, 退还一部分保费。船舶所有人以一艘船舶同保险人签订一份保险合同, 叫做“ 单船保险”; 以若干艘船舶签订一份保险合同, 则叫做“船队保险”。

 船舶保险大都按照期间保险方式投保, 以1 年为期, 如有必要也可以按照航程保险方式投保, 就某一特定航程或连续数个航程签订一个船舶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概论: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四)


四、海上保险的作用

如前所述, 海上保险在性质上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 因此, 同其他财产保险一样, 具有分散风险、补偿损失、保证社会再生产正常运转等作用。除此以外, 具有国际性的海上保险, 还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对保险人而言

1. 增加或平衡外汇收入与支出

海上保险的承保标的多为远洋运输轮船和进出口贸易货物,其中相当一部分的保险公司,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便可通过保险人的补偿得以恢复, 从而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4. 保障常规利润所得

获得适当利润是贸易经营者的重要目的。因此, 在海上保险实务中, 保险人允许贸易商以货物发票价的 110% 予以投保。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 贸易经营者自然可以赚得预期利润, 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保险项下的意外事故导致经济损失, 贸易商亦可按照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索赔。 当然, 在该索赔额中, 含有贸易商的常规利润, 因保险金额是按发票价值含预期利润投的保。反之, 假如保险人没有提供上述海上保险保障, 贸易商的经营利润自然就会随着货物自身在意外事故中的灭失而损失。由此可见, 海上保险可以保障贸易经营者的常规利润所得。

(三) 对国家而言

1. 促进外贸、运输和金融业的发展

对外贸易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外贸需要运输, 而国际货物运输又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的, 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据统计, 运输费用约占世界各国生产成本的 15% ~20% , 其中海上运输量约占全部运输的 75% , 主要原因是海上运输比陆上运输便宜 20~25 倍, 比空运廉价约 100 倍。随着世界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发展, 进出口货物在频繁的运输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 然而, 通过投保海上保险便可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 由此可见海上保险对促进国家外贸、运输有着重要的意义。

大家知道, 信用证是国际金融业务中广为使用的票据, 它一方面可以保证售货人按照协议交货后, 能够收到货款; 另一方面也向买方担保: 在卖方发运货物以前, 他无需付款。所以, 信用证为买卖双方的交易提供共同的担保。然而, 假如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灭失, 银行则难以对贸易经营者进行资金融通, 不得不自食苦果。有了海上保险制度, 海上保险标的因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补偿, 这样可以解除银行的后顾之忧, 使其积极开展资金融通业务。

2. 节省外汇支出, 增加外汇收入

国际贸易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生产的商品和劳务同其他国家或地区所生产的商品和劳务之间的交换关系。保险是一种无形贸易, 在不增加贸易成本的情况下, 可以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收入。因此, 世界各国, 不管其社会制度如何、经济发达与否, 都把与国际贸易和运输密切相关的海上保险事业作为重要的第三产业而加以发展, 使其在为本国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活动服务的同时, 努力节省外汇支出, 增加外汇收入, 进而壮大本国的经济实力。我国亦不例外, 广大保险工作者, 多年来都在广泛开拓服务渠道, 大力发展保险品种, 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方面下功夫, 除了承保进口货物外, 还尽量争取办理出口货物保险业务和其他对外经济活动的保险业务, 在为我国节省外汇支出, 增加外汇收入方面做出了显著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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