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加班途中车祸受伤是否属工伤?

2020-12-14
工伤保险知识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意见》明确,“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意见》明确,“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据悉,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本市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员工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除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属于本市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办法》还规定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协保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也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并分别就其不同的特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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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磕碰的情况,不同的程度部位的撞伤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下面几条详细说明几个部位及处理方法。

一、颈部受伤

1、人的颈部内有气管、食道以及神经,是人体重要的部位之一,被撞击时应尽快送往医院。

2、为了抑制内部出血,可在将撞击处加以冷敷。

3、如发现有外出血现象时,可以用消毒纱布压迫于伤口处止血。

4、躺卧时,把身体平放,不可以使用枕头。

5、移动时,一定要将头部固定。

二、背部受伤

1、可以让伤者仰卧在坚硬的木板上,找枕头分别垫于颈部和腰部,使脊椎骨保持自然的弯曲。不可有坐或盘坐的姿势。

2、如要移动时,颈部也必须要同时固定,搬运时则要避免摇动躺板。

三、胸部受伤

1、胸部撞击受伤会有可能骨折或呼吸困难的危险,要尽快送往医院。

2、受伤疼痛部位可先冷敷处理。

3、一定要安抚患者的情绪让其安静地躺靠在厚被子上,疼痛一侧的胸部朝下。

四、头部受伤

1、如果同别人相撞或跌倒撞击到头部而起个大包也许不用太担心,但若出现高烧、呕吐、痉挛或流出透明的体液(血清、脑积液)时,就要赶快送医院了。

2、除了肿的地方,头部的其它地方也应冷敷。但有伤口时则不能这样处理,以免助长细菌繁殖。

3、如果从耳、鼻或口中流出血或透明的液体(血清、脑积液)时,要将脸部摆向流出的方向。注意不可用纱布或其它东西将其塞住,以免细菌感染。

4、呕吐时,将头部侧放,以防呕吐物滞塞。

5、发生痉挛时,勿任意压迫伤患肢体,用手帕卷成筒条,塞在患者口中,使其安静下来。

6、搬运伤者时要将头部固定,不要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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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伤害,下班途中被撞伤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回顾

今年5月27日下午6时40分许,南宁市某企业职工韦某在下班回家途中,被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伤。无独有偶,某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机械故障造成右手受伤。职工受到这些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原因:因工作受到伤害

职工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其核心因素是“因工作原因”。也就是说,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都是工伤,这可以从3个方面来把握:一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因从事工作而受到伤害;二是职工虽未工作,但由于用人单位的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三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以下3种情形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类别: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

事故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按照原卫生部、原劳动保障部2002年发布的《职业病目录》之规定,职业病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等10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以下4种情形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二是患职业病的;三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分辨:哪种事故伤害可视同工伤

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都视同工伤。视同工伤实际上并不是工伤,由于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权利,将其作为准工伤对待,也就是视同工伤。因此《条例》规定,职工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是醉酒导致伤亡的,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得认定为工伤;三是自残或者自杀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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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借卡住院 工伤认定遇阻碍


李某在一家餐饮公司任面点师,在工作中被轧面机轧伤左手拇指。当日公司将其送至医院就诊。但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公司陪同人员擅自使用了同事张某的身份证件及社保卡为其办理入院手续,导致其在医院住院期间病历均显示为张某姓名,并进而致使其无法认定工伤。因此李某将公司起诉到海淀区法院,认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虽认可李某在工作中受伤,但表示在医院就医时,是李某未带身份证且不记得身份证号码,为尽快就医,在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张某的身份证及社保卡为其办理住院手续。并非是该公司的原因导致李某在医院的住院病历患者姓名与其本人不符,也并非该公司的原因导致李某工伤申报手续遇阻碍,因此该公司无需支付李某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因无法做工伤认定而发生的工伤待遇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受伤职工在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后,方可依据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工伤待遇。现李某因故尚未被认定为工伤,李某要求公司比照工伤标准向其支付相关款项及待遇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张韬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受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一般而言,在社保行政机关审核工伤材料时,若住院病历、缴费单据等记载的名称与受伤职工姓名不符,相关就医资料是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合规材料的。该案中,李某发生伤害事故后,未使用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挂号及住院手续,导致工伤认定程序受阻,应积极提供实际就医的佐证资料,其逾越工伤认定程序直接提起诉讼主张工伤待遇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张韬表示,没有被认定为工伤,不代表不能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对于受伤一事,李某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要求公司对李某的损伤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但此时,从举证责任、伤残评定以及赔偿数额标准上来说,主张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往往没有认定工伤有利,也就是说,李某要为使用他人名义进行医疗付出一定代价。

国庆加班却领不到加班费,劳动者如何维权?_保险知识


今年“十一”黄金周放假8天,堪称最长假期,8天的长假让人乐开怀,有人备好行李出游,有人尽享天伦之乐,但假期还有不少人因为工作关系仍坚守在工作岗位上,假期工作,加班费怎么发,您知道吗?

假期加班的人很多加班费竟是公司说了算

每逢假期,服务行业以及一些部门的上班族仍需要坚守工作岗位。徐小强是西安软件园的一位安保人员,他告诉记者,这个假期虽然有8天假,但自己只能休息一天。

徐小强:干这个保安行业,人家放假我们要坚守阵地,要给人家看门,负责安全这方面。

自从干上保安这个工作,徐小强就没享受过一个完整的假期。看着冷冷清清的软件园,虽然徐小强也很想和别人一样与家人团聚,但是园里的保卫工作总得有人来干。

徐小强:我还是希望跟家人团聚,高高兴兴过个节,但是工作没办法,都去过节都去休假,园区安全没办法保证。

和徐小强一样,环卫工人权阿姨今天像往常一样,工作在自己的岗位上,她说在假日里工作她已经习惯了,这个假期,她和另外的同事倒着休假,每天多干点,就都能保证休到四天假。

环卫工人权阿姨:经常加班,有时候晚上还加班呢,晚上还要值班呢。上班嘛就是这个样子的,回去休息只能趁你的假,倒着休息。

每年的“十一”长假总会有人要坚持在工作岗位上,虽然不能好好享受假期,但是如果能领到国家规定的三倍或者两倍的工资作为补偿,也许会让人得到些安慰。根据国家规定,今年9月30号到3号,这4天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是平时工资的三倍。而从10月4号到7号这4天为休息日,加班费是平时工资的两倍。按照徐小强每月的工资2600块钱算,他假日期间加班七天,应领取2510.35块钱的加班费,权阿姨一个月的工资1350块钱,这样一算她加班前四天,就应领取加班费744.8块,但徐小强和权阿姨都能足额领到这些钱吗?

徐小强:加班费算下来有六百多块钱吧,公司有公司的算法。

环卫工人权阿姨:平时就是45块钱,法定假80块钱一天,就是两倍,两倍不到。

如此看来,保安徐小强和清洁工权阿姨根本不能全额拿到自己应得的加班费。那么,如果您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应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假期加班费是法定的劳动者应学会维权

对于自己不能全额拿到加班费的情况,权阿姨表示虽然很生气,但是她也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唯一能做的就是看开一点儿。

清洁工权阿姨:人家就是这样子,你要是嫌人家,领导说你要是嫌这,你可以不干了就算了,可以走。我也觉得无所谓,反正人家给你那些就是那些,不给你那些,也就是那么回事儿。

西安市民:员工还是不愿意多这个麻烦。员工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应该得到三倍,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法律来讲。

西安市民:通过自己辛苦劳动,赚得应有的薪水,这是理所应当的事情,这是法律所维护的事情,所以应该依法而来,切实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记者从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如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维权。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副处长王倩:如果劳动者出现加班之后,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同级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拨打12333的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虽然,全额取得加班费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要真正维权的话,可没有那么简单。

西安市民:你如果在私企的话,你今天不加班了,他可能会说你还想不想干?不想干走吧,辞职信拿来我给你签。就会这么说,现在工作也不好找,你辞了怎么办?

西安市民:最终还是要国家强制执行会好一点,让劳动局来强制执行每个单位。

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涵盖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


今后,公务员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今年起,凡我省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这意味着我省将真正实现“同工伤、同待遇”。

保费:第一年0.5%,以后适时调整

工伤保险费该咋缴?新政规定,本省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驻豫及我省机关驻省外机构等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机关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一年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以后由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报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机关单位按新政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工伤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相关配套政策执行;新政实施之前已经有关部门确认为工伤或职业病的人员按我省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纳入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纳入前的工伤待遇及纳入后发生的其他待遇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两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三项费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受伤,儿子工伤死亡赔偿费 由父母来继承


儿子工伤死亡赔偿费由父母来继承

儿子因公受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用人单位为此拒绝支付工伤赔偿,父母不服,以其法定继承人身份索要赔偿。记者今日13点20分,从重庆市永川区法院获悉,该院对这起父母继承儿子权利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文某和罗某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

据悉,小文系原告文某、罗某之子,其于2006年被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派遣到重庆某实业公司承建的楼盘工地上班。同年9月29日,小文在工作中为躲避头顶上掉下的模板不慎摔至地面,致使右手受伤,被诊断为右柯氏骨折,住院19天。

2007年2月1日,小文被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5月18日,经永川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无护理程度依赖。7月25日,永川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小文的父母文某和罗某在申请法院执行的过程中,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小文于5月12日因其他原因死亡,被列为申请人程序不合法。文、罗夫妻二人不服,以儿子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向永川区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儿子的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小文受伤后即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且相关裁决已经生效。裁决中小文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对伤者二次就业前的补助,因小文已死亡,则不予支持。同时,小文获得的工伤待遇应由其父母法定继承。

工伤保险条例,中学老师加班吃工作餐被鱼刺卡到算工伤吗?


中学教师唐老师在周末参加学校组织的监考,吃工作餐时不慎被鱼刺刺伤食道,导致气胸、胸腔积液等伤害。唐老师向成都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吃饭和上厕所是相似的,都属于生理必须,吃饭卡鱼刺和上厕所滑倒一样,当事人都有过错,但这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之前有过上班时间上厕所滑倒被认定为工伤,下班买菜遭遇意外算工伤,但上班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住刺伤也算工伤,似乎还是第一次。在这起案件中,唐老师认为,事故当天是星期六,自己加班当监考老师,在食堂吃工作餐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事故;成都市人社局分析认为“与工作无关”,所受伤害是自己不慎而非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也是引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究竟是理解上的偏差,还是感情上的错觉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唐老师吃工作餐,虽然与工作内容无关,却与工作需要有关。如果下班后在自己家吃饭,或非工作时间与朋友聚餐时出现类似情况,显然是另外一回事。法院审理本着客观事实,包含了人性化因素,但依据的法律没有偏差,也合乎基本情理。判决时,法院也不否认唐老师吃饭时有过错,而将吃饭卡鱼刺和上厕所滑倒进行对比,指出有过错不足以否定工伤的认定,使似是而非的事情更易让人明白,没有出现新的疑问或争议。

工伤认定与否,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结果有不同,有《工伤保险条例》过于笼统,缺乏细化的因素。起诉前,各自在理解上有不同并不奇怪。去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的相关条款做了细化和明确。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院才依据该规定审理工伤案件,随着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的增多,工伤纠纷也会不断上升,吃鱼被卡算工伤,蕴含着法律的力量,隐含着人性的善良,有助于人们对工伤认定的理解,具有积极的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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