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进程(三):专业化全面发展阶段

2020-04-07
责任保险知识

 二、专业化全面发展阶段

 现代人寿保险作为一个独立的保险类别产生 于 17 世纪末期, 被公认为第一家人寿保险组织的是孤寡保险社。因为它已具有现代保险的若干经营特色, 采用健康和年龄方面的限制条件,并排除了 军事服役 的风险, 保险 费缴付也 有了 宽限期 的规 定。

 1693 年,伟大的数学家和天文学家埃德蒙·哈雷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 从而向世界揭示了不同年龄人群的自然死亡率, 这为现代人寿保险的发展奠定了科学的数理基础。当 1756 年辛浦森与道德逊首次使用生命表, 开办了一种每年收取均衡保险费, 又以固定保额为特征的人寿保险后, 人寿保险从此进入了迅速发展的时期。此后, 随着经济的发展、 各类企业的开设、 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各种交通工具的普及, 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也随之增多, 人寿保险的范围不断扩展, 人身保障的要求和程度也不断提高, 于是相应的生存保险、 养老保险、 两全保险、 疾病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都相继发展起来。这一切都标志着人身保险新纪元的到来。至此, 人身保险已成为拓展保险深度和广度最具潜力的保险类别了。

 其他保险种类, 诸如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也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法律制度的健全, 为顺应商品经济时代的保障需要而逐步产生了。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保险, 承担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 不诚实或不法行为导致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显而易见, 这类保险的产生是基于社会经济中普遍采用商业信用形式, 并时有道德危险发生的社会条件。保证保险最早产生于 1702 年, 由英国率先开办忠诚保证保险。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保证保险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基础, 到 19 世纪, 保证保险已得到了较快发展, 并日益普及于世界各个发达国家。责任保险一般是基于法律义务而言的, 是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而损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保险险种。而法律责任的确定, 又必定是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带有普遍性意义的现象所作的规范, 并以此作为调节人们经济利益的准则。当社会实现工业化后, 企业雇工已相当普遍, 并时常发生机械操作伤害事故以及职业病侵害事件, 因此会产生相应的雇主责任。同理, 只有当汽车运用相当普及, 并时有交通伤亡事故发生, 才需有相应的汽车第三者责任风险的转嫁。据记载, 责任保险诞生于 19 世纪中叶。1855 年, 英国创办了铁路乘客责任保险;1880 年, 雇主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以后又出现了职业责任保险和汽车责任保险;1887 年, 美国也开始承办责任保险, 且发展相当迅速。以后, 责任保险的具体内容也不断完善, 经营的范围也不断扩大, 经办责任保险的国家日益增加。到 1900 年,产品责任保险问世, 从而使责任保险进入了全面而又快速发展的全新时期。

 总之, 从 16 世纪末至 17 世纪, 世界保险业进入了专业化、 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直至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 世界保险的主要类别都已形成, 并实现了专门化独立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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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9·11 后国际保险界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

 (一) 确认承担风险、 分散风险, 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是保险永恒的主题

 众所周知, 保险制度的诞生就是为了规避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类风险, 通过众人聚金互助分担经济损失而确保个人、 企业乃至社会的安定, 保险的整个发展历程就是在不断扩展承担社会经济生活中需要转嫁的各类风险而壮大至目前规模的,因此可以说保险发展的整个过程都印证了保险的这一主题特征。海上保险是最古老的险种, 其承担的责任从货物保险、 船舶保险、 运费保险扩展到碰撞责任保险; 航空保险从飞机机身保险到飞机机场地面保险进而至第三者责任险; 卫星保险当初一般保险公司都轻易不敢涉足, 只有著名的劳合社承保人敢为人先, 但也只承担发射前的风险而且还约定了免赔次数, 而后才扩展至发射进入轨道后的责任, 并取消了免赔规定。

1986 年 “挑战者” 号爆炸, 美国、 德国、英国等保险人赔付了 12 亿美元。由此可见, 保险发展的每一步都是在不断迎接新的风险挑战, 在探索中逐步积累经验、 战胜困难而走向成熟的。每当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遭遇到新的风险, 人们希望依靠众人聚金的力量来分担损失时, 保险界往往会挺身而出, 开拓新的险种或扩展新的责任范围, 提供适合社会需求的保障, 由此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达国家保险业这方面的特征尤为明显, 保险已突破了原来传统的可保范围, 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

 当人类进入 21 世纪,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 人们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的速度也随之加快, 人类财富日积月累, 人身保障需求程度不断提高, 因而一旦遭遇灾害, 其赔付金额自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高, 这是不言而喻的必然趋势, 国际保险界应该要有这种准备。此外, 世界政治、 经济格局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在经济一体化、 区域化以及政治多极化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不协调, 一些国家内部的民族矛盾、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而迫于力量对比的悬殊, 有些极端分子就会采用恐怖手段, 蓄意制造破坏事件。令世人触目惊心的 9·11 事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人身伤亡、 营业中断利润损失以及相关的责任赔付, 超越了美国以往任何一次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保险赔付记录,将永载世界史册。同样在给保险界以重创的同时, 迫使保险界不得不重新审视面对的新风险。而且继 9·11 之后, 在也门、 印度尼西亚巴厘岛、 巴基斯坦卡拉奇、 突尼斯、 俄罗斯、 哥伦比亚、 肯尼亚都发生了类似的恐怖事件, 对此国际保险界必须加紧研究, 积极应对。回避是没有出路的, 因为风险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各国都会发生, 同样事实已经表明恐怖袭击也不仅仅限于发达国家或敌对国家, 恐怖袭击的目标大多为商务办公楼、 旅游宾馆和饭店,是人群聚居的场所, 受伤害的大多数是无辜民众。因此防范风险和承担风险应该是不分国界的,保险就其本意和发展需要而言也必须要承担这类风险, 合理组合分散风险,继续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总之, 关注和研究面临的风险特征, 提高自身的偿付能力,进一步强化全球的保障网络, 才是保险发展的必由之路。

保险界,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进程(十二):9·11 后国际保险界


 四、9·11 后国际保险界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

 (三) 强化防范措施, 形成全球保障网络

 针对上述风险的现实特点, 保险界要采取妥善的应对措施。

 1 . 合理限定自留责任金额, 提留充足的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在考虑到要承担恐怖风险以及其损害结果将会加重的情况, 可以参照以往承担地震、 洪水等特大灾害的经验, 采取特约形式。同时考虑自然灾害巨灾事故逐步增多的趋势, 更要谨慎限制自身所承担的责任额, 提留充足的各项准备金。诸如保单责任准备金、 赔付责任准备金、 赔付波动准备金和意外事故准备金。实践证明在这次 9·11 赔付中, 美国的大多数保险公司正是由于合理限定了自留责任限额, 又提留了充足的责任准备金, 才没有因 9·11 事件的巨额索赔而一蹶不振。现在许多保险公司还以此成功经验为榜样, 纷纷追加提取准备金, 以保证自身足够的偿付能力。

 国际保险界的有益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我国保险法第 100 条规定: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 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 超过部分, 应当办理再保险。 ” 保险法的规定只能是原则性的、 统揽大局的,而现实中涉及的险种很复杂, 承保的标的千差万别, 最大损失范围估计的难度也大为增加, 而且我国各种性质的保险公司近年来都大幅度地增加了资本金,积累了一定的公积金, 这与制定保险法规定此比例时的 1995 年真是今非昔比了, 而 2002 年 10 月所作的修改未涉及该规定。可以预见, 保险法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发挥效力, 而不少保险公司正在积极准备股份制改革上市, 其资本规模将会有突破性的扩张。如若仍机械地按此比例承担责任, 显然会产生负面效应。因此各个保险公司在执行该比例时, 应谨慎从事, 根据以往经验并参照国际保险界的通行做法, 最好能针对不同险种责任、 不同标的的情况确定不同的自留责任限额, 同时严格提留充足的责任准备金, 以确保足够的偿付能力。超过自身责任的部分必须选择信誉好、 实力强的保险公司共同分担风险。应该说, 国际保险界已经在做积极准备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巨灾风险, 并且正在努力摸索一些有益经验。

 2 . 最大限度地运用世界再保险力量分散风险

 保险本无国界, 这是保险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保险应该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分散风险, 这是不言而喻的, 尤其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弱国界性环境下, 保险界的国际合作尤为重要。发展中国家保险业起步和发展都比较晚, 承保能力较为有限, 承保技术和经验都相对不足, 整个保险业的资本金实力相对薄弱, 自身的再保险承接能力相当有限, 因此发展中国家保险业要进一步发展, 要有效应对巨灾风险, 就必然需要最大限度地运用世界再保险力量来分散风险。

 一部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证实了即使是世界最发达国家、 资本实力最强大的保险公司都离不开再保险, 何况发展中国家的新兴保险公司, 其更需要有经验、 有实力的再保险公司的扶持和帮助。回顾国际保险界在承担卫星保险的当初, 由于无以往足够的统计资料作为经营依据, 面对全新的风险, 英国著名的保险人也是依靠了再保险这一法宝才得以顺利承接此类风险的。而今不仅是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 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公司也敢于承担卫星发射的风险, 并且也积累了相当的经验。9·11 事件中美国保险界能顺利渡过难关, 再保险的作用功不可没。世界著名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 瑞士再保险公司、 英国的劳合社都承担了相当的责任。林肯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后备是由 7 家国际性的再保险公司组成的。有专家测算 9·11 事件损失款项的 60% ~80% 最终是由世界各再保险公司承担的。据标准普尔公司的报告显示, 美国保险公司由于有全球的再保险巨头作为其后盾而化解了赔付危机, 这足以说明再保险在分散巨灾风险中的作用。日后, 各国保险界更应该自觉合理地转嫁风险、 分散风险, 组成全球性的保障网络以应对可能在全球发生的恐怖风险以及巨大的自然灾害风险。这是因为世界人民越是关注恐怖活动, 恐怖活动制造者就越隐蔽, 越分散于各地搞破坏, 这客观上也使恐怖风险呈分散状态, 有利于保险界的承保。再加上国际再保险的合理转嫁, 相信恐怖风险最终是可以化解的。对于自然灾害损失呈增大的趋势,保险界更需要总结经验, 创造有效的风险转嫁机制。

 我国的保险市场即将全面融入世界保险市场之中, 保险界要善于按照国际惯例, 综合运用比例、 非比例再保险以及财务再保险方式, 实现与国际再保险人在时间和距离上的全面合作, 并分享再保险人的投资效益。发达国家保险界采用的巨灾风险债券方法, 实现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 风险分散的渠道更为宽广, 从而进一步保障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这种方法显示: 如若在债券约定的时期内,没有发生约定的巨灾,债券所有人就能获得本金和利息, 保险公司的经营也不会受任何影响; 如若发生了约定范围内的巨灾, 则债券投资人所拥有的债券就要转化为该保险公司的股票, 但也能分享日后的收益, 而保险公司也有了支付巨额灾害的能力。这种巨灾风险债券在我国条件成熟时也可适当采用。国际保险界针对面临的风险变化趋势, 不断创造出新的风险转嫁机制。诸如运用可选择性风险转移机制, 旨在提高风险转移效率, 突破传统的承保范围, 扩展承担财务变动、 汇率利率变动, 乃至经营变动风险, 并全力通过资本市场寻求额外的承保能力。我国保险界也要根据本国国情勇于创新,努力融入国际保险发展的大趋势中去。总之, 各国保险业都要在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中跃上新台阶, 取得新发展, 推动世界经济进一步快速发展。

专业代理,保险专业代理(五):我国保险专业代理的发展


 2004 年, 保险代理公司实现保费收入54. 63 亿元, 只占全部保费收入的1. 27% 。出现这样的状况, 大致有以下原因: 首先, 保险公司的原因。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拥有规模庞大的保险代理人队伍, 自己进行营销管理、人员管理, 效率不高不说,还给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发展制造了障碍。其次, 社会制度组织上的原因。产权体制改革滞后, 保险公司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 业务尚未完全按照市场效率的要求来进行合理配置。最后, 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在中国, 由于家庭具有高度核心凝聚力的保障功能, 过去几千年来一直是公众最大最好的保险保障, 它现在是, 将来仍旧还是。这是中国独特的文化现象。这种文化本身便排斥对保险的需求, 从而影响了保险代理的业务来源。

 此外, 由于大多数代理公司刚刚开业, 整个行业还处在起步阶段, 专业代理独立拓展业务能力差。为数不少的代理公司目前的主要业务来源于其股东,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专业代理较差的独立性。因此大家都无一例外把提高业务量作为竞争重点。由此产生了代理公司服务雷同, 缺乏特色, 这样就人为的增加了各代理公司之间的直接竞争。结果很有可能是最终走上打“ 价格战” 之路。其实, 我国的专业代理可以考虑在发展之初就努力向专业化靠拢的发展思路。产险和寿险领域都有许多条款复杂、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险种, 如海上保险, 巨灾保险、大型建筑工程保险等, 如果每个专业代理公司都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 从险种上来进行分工, 这样便有利于代理公司逐渐形成自己的特色, 从而避免彼此之间的直接竞争。专业化的发展有利于整个代理行业效率的提高, 更好的服务于保险公司和广大保户, 从而形成一个健康的保险中介行业。

 对我国保险专业代理的展望:

 (一) 专业代理将保持高速增长。随着全球经济复苏, 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强劲增长, 保险行业必然会继续保持目前的高速增长。专业代理具有政策的利好, 加之它本身符合产业发展要求, 顺应历史潮流。可以预见, 专业代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必将经历一段超高速发展的时期。从其他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可以看出, 专业代理将是未来代理的发展方向, 它必将成为我国保险代理业务中的主要力量。

 (二) 经营范围进一步得到规范。目前, 专业代理主要在财险领域活动, 主要业务来源于其股东, 寿险领域的代理主要由各保险公司组织的营销部进行, 专业代理公司在该领域中却进展缓慢。新《保险法》取消了对专业代理签约的保险公司数量的限制条款, 扩大了其经营寿险代理的选择权。原来的规定是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能同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 现在这一条款仅适用于个人代理。在保险专业代理经营范围调整后,不仅利于代理公司的发展, 也将促使专业化保险代理公司的出现。

 可以预测, 专业代理必将凭借自己的专业优势在寿险代理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 这一修正在保险领域有着深远意义。

 (三) 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公司将加强合作。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程度加剧, 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合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保险公司应改变传统的代理观念, 树立合作的观念, 应当看到保险代理公司对于保险公司业务发展具有的支撑作用。

 (四) 未来保险代理将突破传统的代理方式。保险代理公司不仅可主动开拓业务、开发保险需求, 同时还将为保险客户提供优质的风险管理服务。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的界限逐渐模糊。北京国民保险代理公司等专业代理公司在企业补充养老与补充医疗保险的试探性运作表明, 专业代理公司的未来发展将是提供多样化的保险服务。

保险机构,概述(四):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及面临的形势分析(一)


四、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及面临的形势分析

(一)我国保险业处于成长期

1.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近年来,保险机构相继设立,保险业务从无到有,保险市场稳步发展,初步形成了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功能相对完善、分工比较合理的市场体系,但在市场运行中也积累了一些问题。

一是市场秩序不规范。经过近年来的整顿,保险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但不规范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治。一些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不强,数据不真实和损害被保险人权益等违法违规问题屡禁不止,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是竞争手段不规范。一些保险机构主要靠高手续费、高返还和变相降费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和不正当交易,而不是通过产品创新和优化服务赢得市场,业务拓展仍集中在对现有市场份额的争夺上,对培育开发新业务领域和新增长点的投入不足,竞争手段单一。

三是市场发育不完善。突出表现为业务增长的结构性矛盾,增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不强。产险业务机车险“一险独大”,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高达72.9%,非车险业务发展相对缓慢,部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风险保障型产品出现萎缩。寿险业务结构不合理,偏重投资型产品发展,保障型产品发展较为滞后,弱化了保险的保障功能;在渠道上对银邮代理依存度过高,业务内含价值偏低。从保险投资看,一些公司重投资收益、轻风险管理,重短期操作、轻战略配置,盲目追求短期的高风险、高收益投资,造成保险资金运用结构不合理。

3.各市场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随着保险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保险公司大力推进股份制改革,不断转变公司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较为规范的治理结构框架,经营管理水平稳步提高。但也应看到,各市场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一是内控建设薄弱。有的公司内控制度体系不完备,不能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有的公司内控制度简单照搬照抄,不符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有的公司内控制度执行力不强,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董事会制度、股东行为、决策程序方面的问题仍较突出,还未建立起完备的风险管控机制和科学的经营决策机制。

二是基础管理薄弱。一些公司基础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不强,特别是基于信息化技术手段的管理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有的公司尚未实现数据、财务和后援的集中管理。

三是创新能力薄弱。创新机制不完善,创新动力不足,创新人才缺乏,创新主要停留在简单引进和模仿上,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方面的创新少。

四是发展效益不高。一些公司过多依靠设机构、铺摊子,谋求外延式扩张,盈利能力不强。一些公司经营效益过多地依靠投资,承保业务盈利少,少数公司承保利润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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