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界,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进程(十二):9·11 后国际保险界

2020-06-04
国际保险知识

 四、9·11 后国际保险界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

 (三) 强化防范措施, 形成全球保障网络

 针对上述风险的现实特点, 保险界要采取妥善的应对措施。

 1 . 合理限定自留责任金额, 提留充足的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在考虑到要承担恐怖风险以及其损害结果将会加重的情况, 可以参照以往承担地震、 洪水等特大灾害的经验, 采取特约形式。同时考虑自然灾害巨灾事故逐步增多的趋势, 更要谨慎限制自身所承担的责任额, 提留充足的各项准备金。诸如保单责任准备金、 赔付责任准备金、 赔付波动准备金和意外事故准备金。实践证明在这次 9·11 赔付中, 美国的大多数保险公司正是由于合理限定了自留责任限额, 又提留了充足的责任准备金, 才没有因 9·11 事件的巨额索赔而一蹶不振。现在许多保险公司还以此成功经验为榜样, 纷纷追加提取准备金, 以保证自身足够的偿付能力。

 国际保险界的有益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我国保险法第 100 条规定: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 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 超过部分, 应当办理再保险。 ” 保险法的规定只能是原则性的、 统揽大局的,而现实中涉及的险种很复杂, 承保的标的千差万别, 最大损失范围估计的难度也大为增加, 而且我国各种性质的保险公司近年来都大幅度地增加了资本金,积累了一定的公积金, 这与制定保险法规定此比例时的 1995 年真是今非昔比了, 而 2002 年 10 月所作的修改未涉及该规定。可以预见, 保险法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发挥效力, 而不少保险公司正在积极准备股份制改革上市, 其资本规模将会有突破性的扩张。如若仍机械地按此比例承担责任, 显然会产生负面效应。因此各个保险公司在执行该比例时, 应谨慎从事, 根据以往经验并参照国际保险界的通行做法, 最好能针对不同险种责任、 不同标的的情况确定不同的自留责任限额, 同时严格提留充足的责任准备金, 以确保足够的偿付能力。超过自身责任的部分必须选择信誉好、 实力强的保险公司共同分担风险。应该说, 国际保险界已经在做积极准备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巨灾风险, 并且正在努力摸索一些有益经验。

 2 . 最大限度地运用世界再保险力量分散风险

 保险本无国界, 这是保险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保险应该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分散风险, 这是不言而喻的, 尤其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弱国界性环境下, 保险界的国际合作尤为重要。发展中国家保险业起步和发展都比较晚, 承保能力较为有限, 承保技术和经验都相对不足, 整个保险业的资本金实力相对薄弱, 自身的再保险承接能力相当有限, 因此发展中国家保险业要进一步发展, 要有效应对巨灾风险, 就必然需要最大限度地运用世界再保险力量来分散风险。

 一部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证实了即使是世界最发达国家、 资本实力最强大的保险公司都离不开再保险, 何况发展中国家的新兴保险公司, 其更需要有经验、 有实力的再保险公司的扶持和帮助。回顾国际保险界在承担卫星保险的当初, 由于无以往足够的统计资料作为经营依据, 面对全新的风险, 英国著名的保险人也是依靠了再保险这一法宝才得以顺利承接此类风险的。而今不仅是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 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公司也敢于承担卫星发射的风险, 并且也积累了相当的经验。9·11 事件中美国保险界能顺利渡过难关, 再保险的作用功不可没。世界著名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 瑞士再保险公司、 英国的劳合社都承担了相当的责任。林肯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后备是由 7 家国际性的再保险公司组成的。有专家测算 9·11 事件损失款项的 60% ~80% 最终是由世界各再保险公司承担的。据标准普尔公司的报告显示, 美国保险公司由于有全球的再保险巨头作为其后盾而化解了赔付危机, 这足以说明再保险在分散巨灾风险中的作用。日后, 各国保险界更应该自觉合理地转嫁风险、 分散风险, 组成全球性的保障网络以应对可能在全球发生的恐怖风险以及巨大的自然灾害风险。这是因为世界人民越是关注恐怖活动, 恐怖活动制造者就越隐蔽, 越分散于各地搞破坏, 这客观上也使恐怖风险呈分散状态, 有利于保险界的承保。再加上国际再保险的合理转嫁, 相信恐怖风险最终是可以化解的。对于自然灾害损失呈增大的趋势,保险界更需要总结经验, 创造有效的风险转嫁机制。

 我国的保险市场即将全面融入世界保险市场之中, 保险界要善于按照国际惯例, 综合运用比例、 非比例再保险以及财务再保险方式, 实现与国际再保险人在时间和距离上的全面合作, 并分享再保险人的投资效益。发达国家保险界采用的巨灾风险债券方法, 实现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 风险分散的渠道更为宽广, 从而进一步保障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这种方法显示: 如若在债券约定的时期内,没有发生约定的巨灾,债券所有人就能获得本金和利息, 保险公司的经营也不会受任何影响; 如若发生了约定范围内的巨灾, 则债券投资人所拥有的债券就要转化为该保险公司的股票, 但也能分享日后的收益, 而保险公司也有了支付巨额灾害的能力。这种巨灾风险债券在我国条件成熟时也可适当采用。国际保险界针对面临的风险变化趋势, 不断创造出新的风险转嫁机制。诸如运用可选择性风险转移机制, 旨在提高风险转移效率, 突破传统的承保范围, 扩展承担财务变动、 汇率利率变动, 乃至经营变动风险, 并全力通过资本市场寻求额外的承保能力。我国保险界也要根据本国国情勇于创新,努力融入国际保险发展的大趋势中去。总之, 各国保险业都要在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中跃上新台阶, 取得新发展, 推动世界经济进一步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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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代保险全面创新阶段

 (三) 组织形式

 当代保险经营的组织形式也已呈现出多样性。从世界范围考察, 保险经营的主要形式为国有保险公司、 股份制保险公司、 合作保险组织以及个人承保经营这四种方式。

 国有保险组织是由国家投资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实体, 其资本实力必然十分雄厚, 一般能承担其他保险公司不能或不愿接受的风险, 诸如出口信用保险、 投资保险、 农业保险和核风险等。当今世界, 不仅发达国家拥有国有性质的保险组织, 承担特殊的职能, 而且发展中国家出于其民族利益的考虑, 也采用国有保险的形式, 并在其保险市场上充当中坚力量, 把握全局。国有保险组织的经营往往能体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体现国家发展战略意图, 充当风险的调剂、 组合和转嫁的总管理者。

 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 不少发展中国家的保险业都实行了改革, 有的将国有保险形式改制成股份制集团公司或国有控股资本集团, 有的则采用民营制,以改变市场过于集中的局面, 激活市场竞争机制, 提高市场运营效率。总之, 国有保险组织形式在各个国家的保险市场上具有数量少而实力强的特点。

 股份制保险公司数量众多, 已成为当今世界保险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股份公司是由一群股东集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适应了社会生产力高度集中的发展需要, 是资本快速集中所采用的具体形式, 符合时代特征,并具有高效率的特点, 同时也适应了保险公司要筹集雄厚资本金的要求。而且, 以股份制公司形式存在的保险组织其内部分工细致、 门类齐全,讲究工作效率。

 股份制形式的保险公司是当今世界各国保险业采用的主要形式, 是保险业发展的主流。在世界 50 强保险公司排名榜 中,80%是股份制公司, 而且跨国经营的也大多为股份制公司。可以预见, 股份制形式的保险公司还会有更大的发展前景。

 合作保险组织是由需要保险的个人或单位共同出资组织起来的保险实体。这种组织形式历史悠久, 其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且实施互助共济的合作原则。合作保险组织具体分为相互保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是由一些对某种风险有共同保障要求的成员组成, 通常只需达到法定最低人数以及一定数目的保费收入即可, 每个成员兼有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双重身份,事先缴付一定数额的基金作为赔偿基金和管理费。所集基金先用于投资, 当出现不敷补偿或给付时,由成员均摊, 所得收益也由众人分享。而今的相互保险社的规模远非战前可比,而且其日常工作由成员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聘请经理人员主持。

 当今世界, 合作保险组织通常也采用公司形式, 即以相互保险公司的形式活跃在保险市场上。相互保险公司也是由保单持有人组成的合作组织。相互保险公司的任何净资产均为全体保单持有人所共有, 但必须是在其保险有效期间才具有共同所有权, 一旦保险期届满不再投保,就视为自动脱离公司,不能要求分配任何盈余。相互保险公司是依法注册的法人, 其实力和经营规模都十分宏大。20 世纪 90 年代在美国, 相互保险公司在财产和责任险业务中占 24% , 人寿健康保险业务占 43% 的份额。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的农民交互保险社已成为世界最大的汽车保险人之一。但在近些年, 由于世界兼并重组趋势日盛, 银保合作混业经营大为发展, 相互保险公司缺乏资金快速增长的优势, 不少公司实施向股份制公司转化。

 个人承保经营形式主要为英国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所采用。个人承保制度已有 300 多年的历史。作为劳合社承保商, 要有殷实的资本、 诚实的人格、 可靠的名誉, 要遵守劳合社法规, 缴纳规定的保证金, 并以其全部资产作为履行责任的担保。个人成员组合成辛迪加形式, 接纳专项业务。近年来, 劳合社市场实行了重大的改革, 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并引导个人承保商组成有限公司。1994 年, 劳合社个人组合公司 95 个,1995 年个人又组合公司 53 个。经过改革,劳合社市场内公司资本明显增加,1995年增加到了 23 .6 亿英镑,占劳合社市场的 23%。

 21 世 纪初, 劳 合社 市 场 的 公司 资 本 达 84% , 个 人资 本 达16%。2001 年, 劳合社市场拥有 160 亿美元的承保能力。现在,劳合社共有 108 个辛迪加组织。现在, 劳合社成立了战略发展研究小组, 由现任主席 Sax Riley 亲自负责。2002 年 1 月 17 日, 该研究小组提出新的改革方案: 其一, 改革劳合社结构。成立 “特许” 事务委员会,取代市场监管委员会和市场发展委员会。其二,改革报表方式。取消现行三年核算制度, 实行 CAAP 会计准则。其三, 设计新的市场参与方式。2005 年之后, 劳合社个人成员将以签约形式参与市场业务经营活动。其四, 建立过渡期。在 2005年 1 月以前, 个人成员仍以现行方式参与到各辛迪加中, 之后, 特许事务委员会以合适途径全资购买个人成员的承保能力使用权。总之, 三百多年来劳合社不断演变、 不断发展, 从无限责任承保转向有限责任承保, 从个人资本转向公司资本, 从单一营销渠道转向多样化营销。但不管其如何改革, 劳合社世界保险承保技术中心的地位至今仍未改变。

 综上所述, 保险经营所采用的组织形式是随着各国经济发展条件以及保险市场发育进程的变化而变动的, 体现了时代进步的特点。保险业的繁荣兴旺说到底就是由这些形式多样、 颇具实力的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所创造的, 而这些形式多样的经营主体又是经受了激烈竞争、 优胜劣汰洗礼, 才不断得到自我完善的, 因而是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 具有生命力的。

责任保险,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进程(三):专业化全面发展阶段


 二、专业化全面发展阶段

 现代人寿保险作为一个独立的保险类别产生 于 17 世纪末期, 被公认为第一家人寿保险组织的是孤寡保险社。因为它已具有现代保险的若干经营特色, 采用健康和年龄方面的限制条件,并排除了 军事服役 的风险, 保险 费缴付也 有了 宽限期 的规 定。

 1693 年,伟大的数学家和天文学家埃德蒙·哈雷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 从而向世界揭示了不同年龄人群的自然死亡率, 这为现代人寿保险的发展奠定了科学的数理基础。当 1756 年辛浦森与道德逊首次使用生命表, 开办了一种每年收取均衡保险费, 又以固定保额为特征的人寿保险后, 人寿保险从此进入了迅速发展的时期。此后, 随着经济的发展、 各类企业的开设、 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各种交通工具的普及, 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也随之增多, 人寿保险的范围不断扩展, 人身保障的要求和程度也不断提高, 于是相应的生存保险、 养老保险、 两全保险、 疾病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都相继发展起来。这一切都标志着人身保险新纪元的到来。至此, 人身保险已成为拓展保险深度和广度最具潜力的保险类别了。

 其他保险种类, 诸如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也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法律制度的健全, 为顺应商品经济时代的保障需要而逐步产生了。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保险, 承担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 不诚实或不法行为导致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显而易见, 这类保险的产生是基于社会经济中普遍采用商业信用形式, 并时有道德危险发生的社会条件。保证保险最早产生于 1702 年, 由英国率先开办忠诚保证保险。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保证保险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基础, 到 19 世纪, 保证保险已得到了较快发展, 并日益普及于世界各个发达国家。责任保险一般是基于法律义务而言的, 是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而损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保险险种。而法律责任的确定, 又必定是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带有普遍性意义的现象所作的规范, 并以此作为调节人们经济利益的准则。当社会实现工业化后, 企业雇工已相当普遍, 并时常发生机械操作伤害事故以及职业病侵害事件, 因此会产生相应的雇主责任。同理, 只有当汽车运用相当普及, 并时有交通伤亡事故发生, 才需有相应的汽车第三者责任风险的转嫁。据记载, 责任保险诞生于 19 世纪中叶。1855 年, 英国创办了铁路乘客责任保险;1880 年, 雇主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以后又出现了职业责任保险和汽车责任保险;1887 年, 美国也开始承办责任保险, 且发展相当迅速。以后, 责任保险的具体内容也不断完善, 经营的范围也不断扩大, 经办责任保险的国家日益增加。到 1900 年,产品责任保险问世, 从而使责任保险进入了全面而又快速发展的全新时期。

 总之, 从 16 世纪末至 17 世纪, 世界保险业进入了专业化、 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直至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 世界保险的主要类别都已形成, 并实现了专门化独立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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