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社保”、“未足额缴纳社保”是两个与我们打工一族息息相关的概念。如果你所在的公司,涉及到“未缴纳社保”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保”,作为劳动者的我们,该如何维权?
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能获差额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能获差额赔偿。但具体应用观点不一:
(一)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制的对象用人单位“不缴”、“少缴”、“延后缴纳”的现象不少,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在这三种情形下,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均属于“未依法缴纳”。因此,在这三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未依法缴纳”应严格控制在“未缴纳”,而不应该将为“未足额缴纳”、和“未及时缴纳”也涵盖在内,只有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据此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目前,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也是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可以看出,上海高院的该意见实际上是放宽了对用人单位的管制,减少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机会。
(二)未足额、未及时缴纳的法律责任是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补缴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补缴差额部分。
2013年新规:不缴社保费将拍卖财产抵缴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将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划拨后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将被要求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同时,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规定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这些规定情形为:(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将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日起按日加收0.5‰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有关规定,新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办理好缴费登记手续后,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单位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后代为缴纳。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人数等有关缴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的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缴费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要提醒你的是,缴费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催缴;当月内仍不缴纳的,从次月起移送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单位补缴社保流程
1.先在五险 合一软件中做增员(先登记个人信息,然后增员),然后报盘报表。
2.再在网上拿号,到社保中心 做。
因单位原因造成参保人员当年一楼几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 的情况,单位应为参保人员办理当年补缴业务。
办理时填报报表:
四险:《北京市社会保险 费补缴明细表》(表四)(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医疗保险 补缴当年的需要填报以下报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表》(表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链接:社保 单您看懂了吗?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咋核实
从去年12月起,广州市开始给参保人权益记录单邮寄试点工作,广州市城镇职工和部分居民医保 参保人最近陆续收到了2011社保年度的参保权益记录单(简称"社保单"),但面对看似复杂的栏目和数字,不少市民表示看不懂,很"晕菜"。如何看懂这张社保单?新快报记者为您解析一番。
工伤和生育保险 由单位全额购买
近日,广州市城镇职工和部分居民医保参保人陆续收到了"2011社保年度的参保权益记录单"。记录单上有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的信息。目前在职职工五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个社保年度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工资收入的月平均数,记录单中个人月缴费基数为2011社保年度(2011年7月-2012年6月)内,对应参保险种最后一个月(即2012年6月)的实际缴费基数(即图中的3612元).
其中,养老、医保、失业三个险种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按照不同的缴费比例,分别计算出2011社保年度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数额,如表中的"养老缴费信息"栏下的单位一年的缴费是8668.8元,个人缴费是3467.52元。工伤和生育保险,则全额由单位购买,个人不需缴费,所以这两个栏目中只列出"单位缴费"信息,如表中的信息工伤缴费为216.72元。
有读者反映,自己的养老、工伤、生育栏目缴费信息为空白,这是什么意思?是单位没有购买吗?对此,负责此次社保单工作的广州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由于部分人参加的是省级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而目前市级单位还未有该部分人的这部分信息,所以该栏目为空白,并不是单位没有缴纳。
一般来说,社会保险由所在单位为其员工缴纳,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一些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劳动者,他们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因此社会保险的缴纳就受到限制,这些人群就要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了。
个人社保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按照文件的话说,应该是“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社保是对未来生活的一种基本保障。
这种办法参保的条件,按照文件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所称个体劳动者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受雇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指在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依靠提供劳务,并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人员。
个人缴纳社保的方式有哪些
一是由单位代交。即单位与个人共同缴费,这样,单位缴纳一部分,个人交纳一部分,按照个人上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个人部分将按照个人的上年月平工资8%交纳养老保险,2%交纳医疗保险,0.5-1%交纳失业保险。
另一种是个人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交纳社会保险。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数百至数千,当地各有规定),按一定比例交纳,各地规定不同,一般养老保险在18--28%的比例缴费,医疗保险一般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6--10%缴费。
我国的社会保险目前尚处于地区统筹阶段,地区不同,基数和比例都有差别,如果你能说明你关心的地区,回答就可以更准确一些了。
个人缴纳社保的注意事项
只能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三险,不能参加工伤、生育险。
被保险人初次缴费6个月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方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须连续缴费,不应间断。逾期三个月未缴费的,视为间断。间断前连续缴费满5年并没有报销过大病医疗费的,其再次缴费的时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缴费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享受了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再次缴费时,6个月以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并且,只报销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超过1300元的,门急诊费用不予报销。
退休后如要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前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的累计年限男女须分别达到25年和20年。
连续欠费三个月,医疗保险被中断后,存档个人如要求继续参保时,需持《医疗保险手册》和银行所出具的借记卡对帐单,到中心重新签订《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
因个人原因,在连续三个应缴费月的10日前未能在银行“医保借记卡”中存入足够现金,连续欠费三个月,医疗保险待遇自动中断,所签订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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