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车主在购买了车损险之后,当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时,往往会因为购买车损险时不是全额,而得不到理想的理赔金额。那么在出险之后,车损险没保全额怎么算理赔金?投保了全额又该如何计算呢?
什么是车损险?车损险是商业险中的一种基本险种,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到损害的,保险公司应该在合理范围内给予赔偿的一种车险。当被保险车辆出现意外事故时,都会获得相应的车险赔偿,这些意外事故包括碰撞、爆炸、暴风等常见的自然灾害。由此可见,投保车损险对车主们来说是很有必要的。
新车在购买之后,只要使用就会出现折旧,随着车辆使用年限的增长,车辆的实际价格往往都会低于新车购置价。正是由于折旧金额的存在,才使得车主们在投保车损险时可以选择全额投保或是不足额投保。而其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当出现交通事故时,不管车损险没保全额怎么算理赔金,不足额投保方式获得的赔偿金额一定比全额投保方式的少。
那么,通过对比,全额投保车损险的必要性就展露无疑了。虽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车主们可以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投保车损险,但是,投保全额车损险可以在出险时获得更全面的保障,也省去了车主去了解和计算车损险没保全额怎么算赔偿的麻烦。
不足额投保平安网上车损险,此情况如何赔付?
根据保险合同,车损险是按比例赔付的,即:实际损失价值*10/15,车辆全损的话最高赔付10万元。其实这个很好理解,唯一可能让人有歧义的是,实际损失价值指的是什么?
如果您的车不是完全损毁的,那么你的实际损失就是你的车辆维修所花去的金额。你获得的赔付就是花去的维修金额乘以10万,除以15万,得出的结果。如果你没有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的话,还要再扣去免赔额(根据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金额)。如果您的车已经完全损毁了,那么损失的实际价值就是您的车的价值减去折旧费(1——3年新车折旧率为20%),这才是您最后可以获得的赔偿。同理,如果您没有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的话,同样需要扣掉免赔额。
不过,如果车主投保车损险时选择的是不全额投保,当爱车出现事故理赔时,也不必为车损险没保全额怎么算而焦急不安,车主可以登录平安车险网销平台对相关不足额投保车损险的信息进行查询或是在线咨询。车辆无论是否产生折旧的部分,车辆的安全对车主来说才是最重要的,车主选择全额的车损险,才能在理赔时获得更全面的保障。
相关链接:车损险足额与不足额的区别
车损险的足额投保是指保险金额按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这是一般的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的方式,但保险金额不应超过新车购置价,因为《保险法》中和上述条款的描述中都规定了“超过部分无效”。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保险金额高过新车购置价,发生车辆全部损失时,被保险人就可以额外获利,这显然是不符合汽车保险的基本的“损失补偿原则”的。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不足额投保,像按实际价值投保其实也是不足额投保的一种,不足额投保其后果子是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是按照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就是比例赔付。但另一方面,不足额投保因为保险金额降低了,所以也节省了一部分保费。
那么,到底如何选择是足额投保还是不足额投保好呢?其实是要分车辆的具体年限来看的,一般建议如果在8年以下的私家车,最好按足额投保较好,这样可以得到足额的赔付,但对于那些特别是超过10年以上的旧车(或者是本身低价购买的二手车),可以以实际价值进行投保,因为对于这些老旧车,一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实际一般只能按车辆的实际价值理赔的。
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辖区内企业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有公司为职工购买家财险,却没有依法缴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于2006年11月、12月在账目中有“支付家财险”51.5万,这一点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经询问,原来是由于公司经济效益较好,为了回报公司员工,提高员工福利,根据员工在企业服务年限不同,为员工购买了的家庭财产保险,原以为是从福利费中支付,不属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公司一直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后,稽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核对保险公司合同中每名员工投保的金额,分别计算各人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查补了未缴税款。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只有企事业单位和员工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对于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以及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金如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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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社保网公布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四)用人单位的意见;(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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