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须知:
一、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的对象
购买西安市区自住普通住房,符合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申请条件的省内非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省内其他城市购买住房,并在购买地申请贷款的,按照房屋购买地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申请条件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陕西省内缴存职工,在西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普通住房,具有本地户口,在省内异地工作的可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非本地户口,须提供本人或配偶在当地工作或学习的相关证明;
(二)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职工;
(四)借款人征信报告中近5年内没有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的贷款违约记录,且借款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五)同意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相关贷款规定。
三、申请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外地市缴存职工在西安购房办理异地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见附表一);
2、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见附表二);
3、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4、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
5、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6、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
7、银行打印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报告;
8、购房首付款证明;
9、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10、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本地缴存职工在外地市购房办理异地贷款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异地购房)》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首付款票据。
四、省内异地贷款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按照本须知第三项要求,向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委托银行提交贷款申请资料。
(二)贷款受理、审核和审批。中心收到贷款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及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款。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将借款资金以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人)按规定开立的账户内。
五、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和期限
贷款额度按照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含)的不调整;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30年,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剩余年限在10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六、贷款偿还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将每月应还款本息存入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还款账户内。
借款人出现连续3个月违约还款,陕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冻结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发送协助催收函;出现连续6个月违约还款,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收回贷款,并通过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强制转账用于还款。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须知
办理条件:
1、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在申请贷款前六个月内无连续停缴的纪录(军转干部从缴纳公积金的下月起即可贷款);
2、贷款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且贷款时间离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间不超过2年;
3、购房首期付款在住房总价20%以上(含20%);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且月均还款不超过借款人月应发工资;
5、有良好的信誉,借人款及配偶信用卡账户状态正常、最近24个月透支不超过12次,借人款及配偶累计逾期不超过6次、当前最高逾期不超过3次;
6、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时须结清原贷款,在商业银行有贷款的、商业银行贷款的月均还款与现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均还款之和不超过借款人月应付工资;
7、借款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内,借款期限在5年以内可用他人住房公积金联合作为担保,担保余额须达到贷款额度的100%;
8、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房屋评估价(新房按售房价)的70%,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还款截止期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40万;
9、借款人购买、建造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土地上具有所有权并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
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购买新房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审批表(2份)(到中心委贷科或管理部领取);
2、申请人基本情况表(2份)(到中心委贷科或管理部领取);
3、购房合同复印件(2份)、原件(1份);
4、盖单位财务章的月工资表(2份);
5、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2份);
6、购房发票复印件(2份)、原件(1份);
7、结婚证复印件(2份);
8、夫妻双方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各1份)(到中心委贷科或管理部领取)。
二、借款人购买二手房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审批表(2份)(到中心委贷科或管理部领取);
2、申请人基本情况表(2份)(到中心委贷科或管理部领取);
3、买卖契约复印件(2份);
4、盖单位财务章的月工资表(2份);
5、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2份);
6、契税发票复印件(2份)、原件(1份);
7、结婚证复印件(2份);
8、房屋价值评估报告(2份);
9、夫妻双方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各1份)(到中心委贷科或管理部领取)。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本市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低息优惠贷款。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指职工对该房屋拥有产权的住房)的职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均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⑴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⑵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
⑶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⑷申请贷款时仍在缴交住房公积金,且前12个月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不含补缴,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
⑸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中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因银行管理等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
⑹没有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⑺偿还包括拟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内的各类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0%,且家庭月收入扣除月还贷支出后,应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不含别墅。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保障性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人才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等。
二、贷款成数、额度、期限和利率(一)成数
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8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70%。
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40%。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款总额按购房合同总价与评估价中的低者确定。
(二)额度
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申请贷款时近期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含预缴或补缴的金额)×2×80倍。购买首套住房的,单职工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单职工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持“金鹭英才卡”的人才及其配偶贷款最高限额可为我市最高限额的4倍。
(三)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为25年。贷款期限加借款人的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延5年。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按其中贷款期限长的确定。
三、贷款办理程序及时限(一)职工携相关材料到本市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担保公司)提出申请,银行(担保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
(二)银行(担保公司)将同意贷款的申请材料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在4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三)公积金中心将审核同意的贷款材料送银行(担保公司),银行(担保公司)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毕抵押登记;
(四)银行(担保公司)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指标,公积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指标;
(五)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四、其他情况说明(一)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厦门分行、厦门银行办理,职工可直接到上述受托银行申请;
(二)军转干部、文教卫系统引进的高级职称人员、留学人员,因来厦工作不足一年,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足额缴存的,提供军转干部证书或由市人事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或市人事局颁发的《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持“金鹭英才卡”的人才及其配偶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提供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单身职工、非本市户籍职工、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或只有一个收入来源的贷款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由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且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职工提供担保,担保期限内担保人的年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
1、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中确认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2、借款人已利用住房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3、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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