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这是很多人关心一个话题。
来看一则事例:2005年4月,王先生为刚出生的儿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款少儿险产品。今年4月,他委托代理人交纳保费时遭拒,对方称公司有通知,凡投保该产品的投保人,一律要求解除合同(退保),或转保其他产品。对此,王先生表示不能接受,称将诉诸法律。最终,保险公司收取了他的续期保费,使王先生之子的保单继续有效。
无疑,王先生是一位十分了解谁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消费者。因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保险人却不得解除合同。不过,是否任何情况下,投保人都能随时解除合同?这并不绝对。
虽然在一般合同中,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就保险合同来说,虽然按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享有法定的任意单方解除权,但这种权利也是有限制的。因为《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实还有一个前提“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不得享有任意解除权,投保人就不能行使此权利。
今年3月,刘女士买了一辆二手车,由于该车去年5月曾投保机动险,期限两年。而刘女士想另找保险公司投保,因此,她请原车主陪同去原来的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合同,却被告知不予办理。
原来,此前,原车主是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车辆投保事宜,还享受了价格优惠,因此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特别约定“因已享受优惠,保险期间中途不得退保。”对此,当初签保单时,原车主是认可的。所以,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尽管刘女士现已成为车主,但因原车主此前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合同中已有特别约定,所以在两年保险期限未满时,刘女士暂时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耐心等待保险期满后,才可另选它家。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这是很多人关心一个话题。
来看一则事例:2005年4月,王先生为刚出生的儿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款少儿险产品。今年4月,他委托代理人交纳保费时遭拒,对方称公司有通知,凡投保该产品的投保人,一律要求解除合同(退保),或转保其他产品。对此,王先生表示不能接受,称将诉诸法律。最终,保险公司收取了他的续期保费,使王先生之子的保单继续有效。
无疑,王先生是一位十分了解谁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消费者。因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保险人却不得解除合同。不过,是否任何情况下,投保人都能随时解除合同?这并不绝对。
虽然在一般合同中,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就保险合同来说,虽然按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享有法定的任意单方解除权,但这种权利也是有限制的。因为《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实还有一个前提“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不得享有任意解除权,投保人就不能行使此权利。
今年3月,刘女士买了一辆二手车,由于该车去年5月曾投保机动险,期限两年。而刘女士想另找保险公司投保,因此,她请原车主陪同去原来的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合同,却被告知不予办理。
原来,此前,原车主是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车辆投保事宜,还享受了价格优惠,因此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特别约定“因已享受优惠,保险期间中途不得退保。”对此,当初签保单时,原车主是认可的。所以,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尽管刘女士现已成为车主,但因原车主此前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合同中已有特别约定,所以在两年保险期限未满时,刘女士暂时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耐心等待保险期满后,才可另选它家。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含义和方式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 当事人以法律规范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一) 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也称约定解除, 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须由一方当事人提出, 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并就保险合同的解除达成书面协议后, 方可解除。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须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未就保险合同的解除达成书面协议之前, 原合同仍然有效。
(二)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又称单方解除,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直接依照保险法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要求,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一,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但是在财产保险业务中,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 合同不得解除。第二,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 当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时, 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保险合同之日起30 日内,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 年保费的,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 1 )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2 )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法行为; ( 3)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防灾防损义务; (4 )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5 ) 投保人违反特约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 保险合同终止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 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二) 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的区别
1. 直接原因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的直接原因是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一方死亡或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发生; 保险合同的解除虽然也需要某些法定或约定事由,但解除合同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2. 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通常是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 此时保险合同也随之终止, 所以叫自然终止; 保险合同解除时, 原合同并未履行完毕, 期限也未届满,而是将正在生效的保险合同提前终止其效力。
3. 法律后果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后, 原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 保险合同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 存在解除合同行为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三)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1. 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 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3. 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4. 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5. 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灭失,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我国《保险法》第42 条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 在保险人赔偿后30 日内, 投保人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 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应提前15 日通知投保人, 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部分的保险费, 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终止之日的应收部分后, 退还投保人。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这是很多人关心一个话题。
来看一则事例:2005年4月,王先生为刚出生的儿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款少儿险产品。今年4月,他委托代理人交纳保费时遭拒,对方称公司有通知,凡投保该产品的投保人,一律要求解除合同(退保),或转保其他产品。对此,王先生表示不能接受,称将诉诸法律。最终,保险公司收取了他的续期保费,使王先生之子的保单继续有效。
无疑,王先生是一位十分了解谁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消费者。因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保险人却不得解除合同。不过,是否任何情况下,投保人都能随时解除合同?这并不绝对。
虽然在一般合同中,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就保险合同来说,虽然按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享有法定的任意单方解除权,但这种权利也是有限制的。因为《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实还有一个前提“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不得享有任意解除权,投保人就不能行使此权利。
今年3月,刘女士买了一辆二手车,由于该车去年5月曾投保机动险,期限两年。而刘女士想另找保险公司投保,因此,她请原车主陪同去原来的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合同,却被告知不予办理。
原来,此前,原车主是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车辆投保事宜,还享受了价格优惠,因此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特别约定“因已享受优惠,保险期间中途不得退保。”对此,当初签保单时,原车主是认可的。所以,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尽管刘女士现已成为车主,但因原车主此前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合同中已有特别约定,所以在两年保险期限未满时,刘女士暂时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耐心等待保险期满后,才可另选它家。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以后, 未履行完毕以前发生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化以及保险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但这也并不是说保险合同是一成不变的。保险合同在成立以后, 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以前, 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宜履行的, 法律也是允许变更的。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称为保险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 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以内将保险合同的利益转让给新的受让人。在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往往是不会发生变化的, 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则由于各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会发生变化。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变更, 通常是由于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转移( 如因买卖、让与、继承等而发生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的转移) 而引起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由于转移了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丧失了对该项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而被保险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新的受让人因受让而具有对这些财产的保险利益, 也有对这些财产需要保险保障的要求和愿望。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转移被保险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 将保险合同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 这是合理的, 也可以满足新财产受让人对财产的保险保障的愿望和要求。因此, 各国保险法一般都允许保险合同的转让。我国保险法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以内发生的保险合同的内容的修改和补充。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通常为保险标的的数量、品种的增减, 用途、存放地点的变化,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费的增减, 船期、航程的更改以及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在主体即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 不变的情况下发生的。保险合同成立以后, 根据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要求或者为适应已经变化了的客观情况, 允许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作一定的修改或补充, 这是各国保险立法的通例。
(三) 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无论是投保人或者是被保险人的变更, 还是保险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都须经过一定程序, 办妥一定手续。保险合同变更的方式主要有二种, 一是通知变更, 二是协议变更。
1. 通知变更
通知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变更依法不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只要通知保险人即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移等。
2. 协议变更
协议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以后, 才能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也就是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合同的要求, 必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否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如《保险法》第20 条规定: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 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法》第33 条规定: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 依法变更合同。”
保险合同的通知变更和协议变更, 在程序和手续上, 通常是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变更通知或者经与投保人协商变更后, 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注, 或者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变更后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的批注又称之为“ 背书”。批注的效力优于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的效力。批注的内容与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相抵触, 或者有记载上的不一致, 则应以批注为准。批注通常采用附贴、打字或手写的方式。几种不同的批注方式并存的时候, 一般是签发时间在后的效力优于签发时间在前的批注的效力; 打字的批注的效力优于附贴的批注的效力; 而手写的批注的效力又优于附贴、打字的批注的效力。
在合同有效期内,可随时申请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合同终止。为了让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自签收合同次日起(含该日)15天内为犹豫期。
一、若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并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合同自始无效。
二、若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在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三、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和说明: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光大永明华欣人生的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自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到期未支付保险费,每个保险费到期日次日起(含该日)60天为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将扣除未支付的保险费。如果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合同效力中止。
特别提示和说明: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中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同中止:
一、保险单借款后,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
二、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且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付清当期保险费;
三、合同条款所列其他中止情形。
特别提示与说明: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同终止:
一、申请解除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因合同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中止,且在2年内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
四、合同条款所列其他终止情形。
投保须知
1、投保年龄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出生满30天-65周岁。
2、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3、 犹豫期及犹豫期退保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可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将保单等相关文件退还本公司。
选择在犹豫期后立即进行投资的,保险费尚未转入投资账户,本公司在收到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取的全部保险费;选择在本产品生效后立即投资的,保险费已进入投资账户,本公司在收到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向投保人退还按其书面通知到达本公司之日后的下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同时退还本公司已收取的该投保人缴纳的所有初始费用、风险保障费和买卖差价。
另外,所有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本公司须扣除保单制作费10元。
保险费支付
1、支付方式
本产品保险费缴纳的方式包括一次性缴和不定期缴。
投保人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并且保险合同生效后,可以随时追加额外保险费进行投资,但投保人缴纳的首期保险费和每次追加缴纳的额外保险费金额须符合该次缴纳时本公司的限额规定。
2、最低缴费金额
目前本公司对缴费金额的最低要求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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