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谁能解除保险合同

2020-11-14
保险理念知识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这是很多人关心一个话题。

来看一则事例:2005年4月,王先生为刚出生的儿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款少儿险产品。今年4月,他委托代理人交纳保费时遭拒,对方称公司有通知,凡投保该产品的投保人,一律要求解除合同(退保),或转保其他产品。对此,王先生表示不能接受,称将诉诸法律。最终,保险公司收取了他的续期保费,使王先生之子的保单继续有效。

无疑,王先生是一位十分了解谁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消费者。因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保险人却不得解除合同。不过,是否任何情况下,投保人都能随时解除合同?这并不绝对。

虽然在一般合同中,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就保险合同来说,虽然按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享有法定的任意单方解除权,但这种权利也是有限制的。因为《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实还有一个前提“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不得享有任意解除权,投保人就不能行使此权利。

今年3月,刘女士买了一辆二手车,由于该车去年5月曾投保机动险,期限两年。而刘女士想另找保险公司投保,因此,她请原车主陪同去原来的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合同,却被告知不予办理。

原来,此前,原车主是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车辆投保事宜,还享受了价格优惠,因此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特别约定“因已享受优惠,保险期间中途不得退保。”对此,当初签保单时,原车主是认可的。所以,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尽管刘女士现已成为车主,但因原车主此前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合同中已有特别约定,所以在两年保险期限未满时,刘女士暂时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耐心等待保险期满后,才可另选它家。

相关知识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知识指要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含义和方式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 当事人以法律规范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一) 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也称约定解除, 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须由一方当事人提出, 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并就保险合同的解除达成书面协议后, 方可解除。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须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未就保险合同的解除达成书面协议之前, 原合同仍然有效。

(二)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又称单方解除,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直接依照保险法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要求,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一,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但是在财产保险业务中,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 合同不得解除。第二,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 当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时, 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保险合同之日起30 日内,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 年保费的,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 1 )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2 )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法行为; ( 3)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防灾防损义务; (4 )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5 ) 投保人违反特约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 保险合同终止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 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二) 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的区别

1. 直接原因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的直接原因是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一方死亡或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发生; 保险合同的解除虽然也需要某些法定或约定事由,但解除合同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2. 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通常是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 此时保险合同也随之终止, 所以叫自然终止; 保险合同解除时, 原合同并未履行完毕, 期限也未届满,而是将正在生效的保险合同提前终止其效力。

3. 法律后果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后, 原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 保险合同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 存在解除合同行为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三)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1. 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 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3. 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4. 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5. 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灭失,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我国《保险法》第42 条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 在保险人赔偿后30 日内, 投保人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 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应提前15 日通知投保人, 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部分的保险费, 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终止之日的应收部分后, 退还投保人。

保险知识,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这是很多人关心一个话题。

来看一则事例:2005年4月,王先生为刚出生的儿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款少儿险产品。今年4月,他委托代理人交纳保费时遭拒,对方称公司有通知,凡投保该产品的投保人,一律要求解除合同(退保),或转保其他产品。对此,王先生表示不能接受,称将诉诸法律。最终,保险公司收取了他的续期保费,使王先生之子的保单继续有效。

无疑,王先生是一位十分了解谁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消费者。因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保险人却不得解除合同。不过,是否任何情况下,投保人都能随时解除合同?这并不绝对。

虽然在一般合同中,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就保险合同来说,虽然按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享有法定的任意单方解除权,但这种权利也是有限制的。因为《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实还有一个前提“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不得享有任意解除权,投保人就不能行使此权利。

今年3月,刘女士买了一辆二手车,由于该车去年5月曾投保机动险,期限两年。而刘女士想另找保险公司投保,因此,她请原车主陪同去原来的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合同,却被告知不予办理。

原来,此前,原车主是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车辆投保事宜,还享受了价格优惠,因此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特别约定“因已享受优惠,保险期间中途不得退保。”对此,当初签保单时,原车主是认可的。所以,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尽管刘女士现已成为车主,但因原车主此前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合同中已有特别约定,所以在两年保险期限未满时,刘女士暂时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耐心等待保险期满后,才可另选它家。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6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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