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王某在工作时发生事故,对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之后王某一直在养病,王某单位因想隐瞒事故,因此未给王某办理工伤认定书。到目前已过了三年,王某因伤一直无法出去工作。这种情况下,王某还可以索取工伤赔偿吗?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索赔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索赔时效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索赔时效相关时间规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期限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视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一定的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该一定的时间是:48小时内。
工伤争议仲裁申请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5、工伤争议仲裁裁决期限:受理仲裁申请的45日内,案情复杂的为60日内。
劳动者不服工伤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根据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王某是在2009年4月12日受伤,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因此已过工伤认定时效。在此提醒各位网友,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索赔时效——相关资讯5年后才索赔,工伤赔偿少拿了九成害怕丢工作的小崔,工伤5年后才向单位提出讨要当年的赔偿金,双方由此闹上法庭,单位却提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最终经法院调解,小崔拿到了仅5000元赔偿金,与当年可以拿到五六万相比不值一提。
工伤申请超出时效 16万工伤赔偿“泡汤”记者昨天获悉,一汽车修理工在清洗汽车发动机时,身体80%皮肤被汽油烧伤,但修理厂却拒不支付赔偿,修理工申请劳动仲裁。最终,16万工伤赔偿费因“工伤申请超出时效”被芝罘区劳动仲裁委裁定驳回。
在去年的新年来临之际,上海外滩陈毅广场发生群众拥挤踩踏事故,这给受害人员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那么本次踩踏事故发生后,哪些保险可以赔偿呢?
媒体人查阅以往踩踏事故资料发现,对于此类大型事故,政府都会买单。以2013年湖北襄阳老河口市秦集小学发生踩踏事件为例,每名遇难者获政府赔偿48万元。而2014年9月26日云南昆明明通小学发生踩踏事故,不少学生因事故不幸身亡,每位学生的家属最少可得80万元赔偿金。
不少保险业界人士认为,在外滩踩踏事故中,我们最需要的是成熟的保险制度,而不是看政府能赔偿多少。
踩踏事故发生后,哪些保险可以赔偿?媒体人进行了梳理。
一、社区综合保险
名词解释:社区综合保险是由保险公司依托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搭建的社区综合保险平台,兼具财产险、责任险、意外险性质。由街道、镇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费,如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则由保险公司向街道、乡镇理赔,街道、乡镇再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对象提供保障救助,也就是政府掏钱为居民买保险。
媒体人解读:此次事故发生的地点陈毅广场属于公众场所,所属相关区域的政府部门应投保了“社区综合保险”。太平洋产险上海分公司承保了上海市黄浦区社区综合保险项目中的“公众责任保险”。目前具体的赔付方案正在沟通和准备中。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名词解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媒体人解读:受害者在踩踏事故中,遇到非本意的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保险公司应给以赔偿。
三、学生平安保险
名词解释:学生平安保险是专为在校学生设计的带有公益性质的险种,具有保费低、保障高的特点,可以使学生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得到更充足、更全面的赔偿,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也是团体保险的一种。
媒体人解读:在本事故中遇难的人大部分为20岁左右的大学生,以女性居多。如不幸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会对他们进行赔偿。
四、公众责任保险
名词解释:“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或在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08年3月27日,原告靳某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处为其所有的一辆捷达牌小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8年3月29日0时起至2009年3月28日24时止,被告承保后向原告出具了保险单。
2009年2月18日,被告接到原告报案称:当日6时多,被保险车辆由西向东行至老君堂商业街,由于躲一个坑,向左打方向,和对向行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伤。当日7时左右,北京市朝阳区交管部门到达现场,同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2月20日,被告委托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捷达车车体碰撞痕迹真实性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被保险车辆车体痕迹和被撞小客车车体痕迹,不能在此次碰撞事故中一次形成。
原告于2009年3月对涉案两车进行了修复,花费共计1.9万余元。但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险索赔后,被告拒绝赔偿保险金,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共计1.9万余元。
被告则称原告所述保险事故不真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原告依据此次保险事故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靳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解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于2009年2月19日签订的委托书效力应如何认定;原告诉称之保险事故是否真实。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据此,保险人在收到理赔申请后,有权在理赔过程中进行核定。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委托书内容中可以认定,被告在理赔核定过程中对交通事故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其后,双方就事故真实性的分歧进行了协商,并对解决方法和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律风险作出了约定,该协议书应认定具有两重含义:其一,就委托鉴定达成合意;其二,对鉴定的法律后果达成合意。该委托书作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性文件,应认定有效。
关于原告诉称的保险事故是否真实,根据法律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虽诉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该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描述作出的事实认定和责任认定。交通民警作为执法者并未亲眼目睹或亲身经历涉案交通事故,因此,在有相反证据证实交通事故非真实发生的情况下,该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可以推翻。
根据被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涉案两车的车体痕迹并不能在碰撞事故中一次形成,该结论可以证实原告所述的保险事故或不真实,或另有事实未充分陈述。但根据现有证据,法院无法确定原告所述保险事故的真实性。
鉴于此,原告依据此次保险事故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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