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赔有时效限制 索赔一定要及时

2021-02-18
工伤保险知识

2009年4月,王某在工作时发生事故,对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之后王某一直在养病,王某单位因想隐瞒事故,因此未给王某办理工伤认定书。到目前已过了三年,王某因伤一直无法出去工作。这种情况下,王某还可以索取工伤赔偿吗?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索赔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索赔时效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m.bx010.COm

工伤索赔时效相关时间规定

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期限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视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一定的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该一定的时间是:48小时内。

工伤争议仲裁申请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5、工伤争议仲裁裁决期限:受理仲裁申请的45日内,案情复杂的为60日内。

劳动者不服工伤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根据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王某是在2009年4月12日受伤,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因此已过工伤认定时效。在此提醒各位网友,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索赔时效——相关资讯5年后才索赔,工伤赔偿少拿了九成

害怕丢工作的小崔,工伤5年后才向单位提出讨要当年的赔偿金,双方由此闹上法庭,单位却提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最终经法院调解,小崔拿到了仅5000元赔偿金,与当年可以拿到五六万相比不值一提。

工伤申请超出时效 16万工伤赔偿“泡汤”

记者昨天获悉,一汽车修理工在清洗汽车发动机时,身体80%皮肤被汽油烧伤,但修理厂却拒不支付赔偿,修理工申请劳动仲裁。最终,16万工伤赔偿费因“工伤申请超出时效”被芝罘区劳动仲裁委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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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脱保麻烦多 车主一定要及时续保


当汽车保险快到期的时候,车主一般会及时续保,但也有少数车主由于忙碌等原因,从而未按时投保。汽车未按时投保的现象被称为“车险脱保”,如果“脱保”时间过长,不但爱车将处于“裸奔”状态,而且车主续保时,保费也不能享受原有相应的折扣,只能按新车进行投保。可以说,车险脱保麻烦多,如果车险到期,车主朋友们一定要及时续保。

车险脱保麻烦多

到了车险续保时间,车主却不及时办理续保手续,觉得拖延几天没事。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车辆恰恰在脱保期内发生事故,车主就只能自食其果,所有的损失都得自行承担。而且车辆到了续保时间,却不予办理、任其拖延的话,车主再续保可能会面临费率上浮的问题。而且“脱保”后的车辆再续保还需重新验车,增加了投保手续,给车主带来更多的麻烦。张先生的遭遇就是最好的例子。

张先生的汽车保险今年5月就到期了,但其当时刚好在外地出差,而且一呆就是3个多月,其间他的小车一直停在小区内没有使用。近日,张先生出差回来想办保险,发现保费已经不能享受相应的折扣。据了解,张先生的小车是去年买的,价格11万余元,首年商业车险的保费为3000余元。首年期间,张先生的小车没有出过险,按规定,商业车险可以享受打折优惠,但如今却因为“过期”而不能打折。这样,张先生因未及时投保,第二年的车险保费就要多交几百元。

像张先生这种车辆“脱保”的情形在日常并不是个案。一些车主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在保险期结束前正常投保,从而使汽车在一段时间内没有相应的保险保障。一旦车险脱保,对车主将产生不利影响。车险脱保,即在断档期“裸奔”的车辆出险后,车主将得不到保险赔偿,特别是交强险过期的后果更严重,车主将面临扣分、扣车、罚款等处罚,而且保费还可能上浮。

车险脱保不能享受续保折扣的原因解释

保险专家解释,按无赔款优待条款的规定,连续3年没有发生赔款的,保费可打7折;连续一年和两年没有发生赔款的,分别可打9折和8折;上年赔款次数在3次以下的不打折,执行备案费率;过去1年内发生3次赔款的,保费上浮10%,而赔款发生5次及以上的保费要上浮30%。在榕业内人士表示,忘记按时续保的车主如果心存侥幸“脱保”出行,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一旦在“脱保”期间出险,会面临理赔真空。根据相关规定,脱保3个月(含)以内的,客户忠诚系数和无赔款优待系数按正常投保处理;脱保3个月以上到6个月(含)的,无赔款优待系数只上浮不下浮,客户忠诚系数正常使用;脱保6个月以上的,视同新车承保,无赔款优待系数,客户忠诚度系数和年行驶里程0公里至30000公里的优惠系数不得使用。也就是说,如果车辆“脱保”3个月以上,车主即使上年没有出险,无赔款优待的折扣也将无法享受。因而车主一定要注意按时续保。如果车险仍未到期,车主又可能在临近到期前外出一段时间,此时车主也可提前投保,约定保单生效日。

车险脱保补救措施:续保小贴士

车主在为自己爱车办理汽车保险续保时,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车险组合。如果爱车已经“步入退休年龄”,临近报废,那么投保险种太多显得不划算,但这并不代表就不要进行投保,像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还是有必要续保的,以避免意外事故。

对于驾驶技术不错,平时注重车辆的保养和安全防护,能够保持保险期内不发生交通事故的好车主,而且车辆的价值不高,经济也不富裕,就可以选择续保相对基本的险种。例如: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

而开车技术不够娴熟,时常发生小事故的车主,到了车险续保时间要办理手续时,就要选择全面保障的车险组合。根据爱车的具体车况不同,以及停车场或小区的治安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在投保基本险种的基础上增减附加险保障。

工伤索赔应注意的法律规则


很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之后因不知如何索赔而走过弯路,甚至许多人因四处碰壁最终竟回到了原点。那么该如何进行工伤理赔呢?国家法律规定是什么呢?

专家简单建议工伤后,如果不够伤残级别,单位应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等,因伤停工留薪期间,不得扣减其工资。

建议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伤势。

若属伤残,定级后按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要求单位从社保基金依法支付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如果当事人与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还可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具体数额根据其伤残等级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保留好病历、医疗发票、交通费用票据等证据,及时要求单位办理工伤申请,及时申请伤残鉴定。

2011年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开始生效,新《条例》在简化工伤认定方法和时间,提高工伤赔偿方面均有较大变动,为把握新《条例》的实质,结合劳动争议实务,笔者认为工伤索赔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注意对劳动关系证据的收集与保留

提出工伤索赔的前提是进行工伤认定,而工伤认定的前提则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在笔者处理的工伤索赔的部分案件中,有部分劳动者不注重对这一最基本、最关键证据保留,导致工伤认定程序不能正常启动,而不得不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司法程序,这无形中增加了工伤索赔的难度与成本。那么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呢。

首先是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是证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判断劳动关系成立的基本标准。如果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可以参照以下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二)、(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举证。因此,以上相关证据平时要注意收集和保留。

二、要注意工伤索赔相关时间规定

1、提出工伤认定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特殊情况可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

2、作出工伤认定时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认定需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论为依据的,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3、劳动能力鉴定时间: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

三、工伤赔偿的相关受理机构

1、申请工伤认定的机构。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此外,应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对工伤的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3、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机构: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具体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在接到诊断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面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再不服,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该鉴定为最终鉴定。

四、申请工伤赔偿的主体

1、职工所在单位。

2、工伤职工、近亲属和工会组织。

五、注意工伤认定需提交的资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材料有: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除上述三种证明文件外,根据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的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2)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本人的《革命伤残军人证》。(3)见义勇为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4)身份方面的证明材料,单位申报的,提交受伤人员的身份证、单位证明、单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个人申报的,提交受伤人员的身份证明;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六、注意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在赔偿项目的区别

这次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关键之处在于对工伤赔偿的项目有了较大幅度调整:

1、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为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为21个月本人工资,五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为4个月本人工资。

2、较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的司法救济程序不影响工伤待遇的给付。根据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结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此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七、注意在工伤中可享受抚恤金的亲属范围

不是所有的工亡亲属都能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来讲包括: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安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八、注意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1、申请鉴定的时间应是伤情处于相对稳定时期。

2、鉴定标准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GB/T16180-1996)

附:工伤赔偿中可能适用的其他法规

《工伤认定办法》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具体实施以下案例或许能给予启示。

应弄清赔偿主体

【案例】

一家公司下设生产、销售、服务三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且均在同一大院内办公。2012年1月1日,刘芳应聘到大院内上班,负责仓库管理。谁知,次日还没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刘芳便被坍塌的材料砸伤,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为获取工伤赔偿,刘芳将生产公司告上了法庭。但生产公司却否认与刘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刘芳也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当初就是被生产公司所雇,因此只好撤诉,转而起诉销售公司。但是销售公司的说法与生产公司如出一辙,无奈之下她又起诉了服务公司。

【点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所谓明确的被告,就是指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是谁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是谁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的争议。

而本案中刘芳却不能确定究竟是哪个分公司与自己存在劳动关系,与自己发生民事权益争议,因此必然会留下“踢皮球”的机会,导致维权受阻。事实上,她完全可以直接要求公司赔偿,因为不管是哪一个分公司,都不能排除其隶属于公司,根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之规定,法人应对其依法设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应弄清赔偿范围

【案例】

2012年2月2日,郭蓉在上班时突然被头顶掉落的钢管砸伤。此后虽经医治并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但仍落下七级伤残。由于不知工伤赔偿具有哪些赔偿项目,也没有去打听,郭蓉要求工伤保险报销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后,经人提醒再次前往索要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接着,又去要求支付安装假肢费用。最后得知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遂再次提出了要求。本来可以一次性解决的问题,竟分成四次,不仅自己疲惫不堪,有关单位也表示厌烦。

【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工伤赔偿项目包括:

治疗工伤所需的规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视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应弄清法定程序

【案例】

胡萍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在遭遇工伤一年半之后的2012年2月11日,竟然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驳回了工伤认定申请。原来,胡萍在上班时因护工没有及时拖去地面清洁剂,导致其由于地滑而被摔成重伤。鉴于单位一直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按理应当由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可单位只是答应会作出赔偿,就是没有实际行动。即使胡萍催要,也是以实在没钱为由,希望胡萍假以时日。转眼间,一年过去,单位终于同意立刻付款,但要求胡萍提交工伤认定结论。而此时早已经超过了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

【点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应注意搜集证据

【案例】

2012年3月1日下午,已在公司工作了八个月,但一直未签劳动合同的徐蕾在下班途中因车祸导致左脚粉碎性骨折并酿成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徐蕾的情形完全与之吻合。但徐蕾没有想到,公司却拒绝作出工伤赔偿,理由更是出乎徐蕾意料:她不是公司员工。由于彼此没有劳动合同,徐蕾的维权之路无疑要兜圈子。

【点评】

工伤保险赔偿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要想获得工伤赔偿,就必须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合同无疑是直接证据,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徐蕾可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操作,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问题在于平时应当注意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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