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上海的一家工贸公司在车辆肇事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结果保险公司以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为由不予赔偿。但是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设置格式合同时,如果未能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明确的说明,就不能认为“免责条款”属于合同范畴,保险公司必须进行理赔。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往往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保险人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格式免责条款。为了保护多数投保人的利益,合同法及保险法均赋予了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特别说明的义务,而法律所规定的“明确说明”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明示、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此处的“明确说明”要求的是解释条款的内容,具体而言除了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否则免责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反观本案,即使双方将免责条款纳入保险合同范围,由于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对其中免责条款进行了充分说明,故而对工贸公司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昨日推出的关注绝对免赔的系列报道之《508元修车费保险只赔8元》见报后,读者反响热烈,多位车主参与讨论,大部分车主认为推出绝对免赔额不合理。
汉口的郑先生来电称,他花了7000多元买了保险,前段时间车子被停撞(在停着的状态下被撞),由于有绝对免赔额,他一分钱赔偿都没拿到。“自从有了这个绝对免赔额,买保险真是亏得大。”郑先生称。
武昌的李先生告诉记者,他的本田雅阁花了近一万元投保,出险后,减去绝对免赔额,保险公司只赔200多元。“保险公司这是逼着我们骗保,身边有些车主朋友遇到小事故后就攒着做成个大事故,想办法让保险公司多赔点。而且几次事故攒在一起只算一次报案。”李先生说。
汉口的车主王先生有三年的驾驶经验,他来电称:“过去这几年,我出的事故全在500元以内,绝对免赔额推出后,买保险小磕小碰赔不了,今年我只购买了交强险。”
读者陈先生来电称,保险公司不应该把风险转嫁到车主身上。他建议,保险公司可与交管部门联合,加强对车主的驾驶水平培训,从源头上杜绝出险率。
记者了解到,目前武汉大多数保险公司都设有绝对免赔额,极少数没有设置绝对免赔额的保险公司将其作为拉客户的由头,但也附加了一些条件。如太平产险,车主如果选择没有绝对免赔额,就必须购买其指定的7种商业险险种。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车主将小事故攒在一起报案是错误做法,但还达不到骗保的程度。如果被保险公司发现,保险公司将不予以赔付。
500元内不赔可使司机谨慎开车
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如果保险公司对大量发生的小额赔付逐笔勘损,发生的费用会很高,无形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运行成本。而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绝对免赔额”的存在,每次发生事故,车主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因此可以促使司机谨慎驾驶,降低出险率。这对车主、其他交通参与者、保险公司而言都有积极意义。
“绝对免赔”合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姚壬元认为,保险公司推行绝对免赔额是合理的,车主不应一味谴责保险公司。
她说,频繁的小事故理赔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而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一高,就必然会相应地提高保费等,这个钱最后还是车主自己掏。而小擦小碰造成小事故,属可控的风险,可以通过安全驾车来避免。因此,从本质上来讲,车主应提高安全驾车的意识,与保险公司共担风险。
2011年5月8日,司马喃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约定有10天的犹豫期,即在这10天之内,司马喃可以随时反悔。如果反悔,保险公司将退回所交的全部保费。一周后,司马喃在上楼梯时不慎滑倒,造成头部受伤,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196元。当司马喃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其与司马喃的合同还在犹豫期内,司马喃是否反悔尚无定论,保险合同的效力自然也处在不确定状态,故其所遭意外伤害不能获得理赔。
其实,虽然本案保险合同在犹豫期内,但因司马喃并未提出解除合同,决定了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首先,司马喃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保险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是指投保人在签收保险单之日起10日内,如果后悔或对所购买的保险不甚满意,可以要求退保。
保险公司一般除收取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外,应退还已收全部保费。鉴于签发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签收保险单则意味着该意思表示已经转达到投保人,而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是说,在司马喃签收保险单后,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便已经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对自此发生的保险事故具有理赔义务。
其次,保险公司不能以犹豫期来否定保险合同的效力。设立保险犹豫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因一时冲动而作出购买保险的决定,这对于投保人无疑起到了缓冲作用,它也是合同赋予投保人的一项包含三层意思的特殊权利一是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二是只要投保人反悔,则合同解除;三是只要投保人没有反悔,则合同一直有效。
鉴于司马喃并未提出过解除合同,也就表明合同效力不容否定,保险公司自然无权以合同尚在犹豫期内为理由拒绝赔付。更何况《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法律不仅没有赋予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甚至已经明令禁止。
天有不测风云,我有人民保险
小王、小李这对新婚燕儿的小夫妻,婚后遇到的第一件事就是柴米油烟。好不容易等到双休日,两个人决定到商场买回一个高压锅来解决快速煮骨头的事情。到了商场,玲琅满目的高压锅着实让他们有足够的挑选余地,最后他俩挑选出一款由保险公司保了险的高压锅。
理由是这样高压锅不会爆炸,广告语不是说:天有不测风云,我有人民保险。保险公司都保险了还怕什么。
其实,这是人们对保险目的认识的一个误区:保险不等于不发生风险,而是对风险所造成损失的补偿。严格意义上讲,保险并不能防止风险的发生,而只是可以减轻被保险人对不确定性的担忧和补救损失的经济负担。
保险所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减少不确定性, 以及当人们意识到他们对个人的未来无法预测时所产生的担忧。 保险通过平均损失成本的计算来减少人们所面临的风险损失。 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被假定为保险人所预期的每个被保险人的损失。 例如, 假定一家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 如果不发生风险, 或发生的风险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也谈不上保险公司的赔偿。这样大家会很自然地联想到,风险什么时候发生、发生的程度怎么样、风险在哪里发生、风险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多大等等都是不确定的,这样的话,买了的保险怎么能保险呢?鉴于此, 保险从它诞生的那天起就是买卖双方就此商谈并立下字据的一种行为:保险公司该怎样赔给客户、该赔给客户多少都是客户事前与保险公司早就约定好,并且立下“生死契约”的。
保险契约的内容一般包括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姓名、 保的是什么即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坐落位置或属性、 保险公司开始承担责任的时间及保险合同到期的时间、 保险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保险公司不承担什么责任、 保险费是多少及交付的方式和时间、 当事人双方的签字等等。
保险契约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就分别享有和承担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保险消费者,交纳保险费是其义务,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内的灾害损失、人身伤害等进行经济补偿是其权利, 作为保险公司接受了消费者的购买请求并且收取了保险费后就承担了一旦客户出险就要按照事先约定支付赔款的责任。 所以保险是一种无形商品, 买卖双方交易的是合同中约定的不确定的未来的事情, 但它也是建立在价值基础上的一种等价交换的公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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