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保险经纪是什么?

2020-11-12
保险经纪相关知识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按险种分类,主要分为人身保险经纪人、财产保险经纪人和分保经纪人三种。

保险经纪人的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从该条规定来看,保险经纪人具有以下几点法律待征:

一、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其必须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按照投保人的要求进行业务活动。

二、保险经纪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其仅为促使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创造条件,

组织成交,提供中介服务,而不能代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三、保险经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但其有自行选择向哪家保险

公司投保的权利。M.bx010.COM

四、保险经纪人从事的是有偿活动,有权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其佣金主要有两种形

式。一种是由保险人支付的,主要来自其所收保险费的提成。另一种是当投保人有必要

委托经纪人向保险人请求赔付时,由投保人向经纪人支付相关报酬。

五、保险经纪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单位而非个人,并承担其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对保险经纪人的经纪活动并不承担责任,经纪人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自身承

担。

保险经纪人的服务内容

保险经纪人作为投保人的保险顾问,能为投保人提供广泛和周到的服务,具体包括:

1、为投保人选择最合适的保险公司和险种,保证投保人以最有利的条件签订保险

合同,获得最大的保险保障。

2、对客户经营活动的风险进行认定和评估,确定其投保需求,并提出风险管理的

建议。

3、在保险期间内,定期拜访客户,分析风险变化状况,帮助保户修改保险方案。

4、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或接受保户委托,以最恰当的

索赔方式协助或代保户向保险人索赔。

5、为客户提供经济、法律、财务和审计等多方面咨询服务。

目前,国际上保险经纪人的功能已从最基本的单纯协助客户安排保险,扩大到协助

客户进行风险管理及投资理财等全方位服务。客户将享受到更广泛、周到的服务。

精选阅读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概述:保险经纪人的分类


 (一) 狭义的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

 根据委托方的不同, 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狭义的保险经纪人( 专指原保险市场的经纪人) 和再保险经纪人。

 1. 狭义的保险经纪人

 狭义的保险经纪人是指直接介于投保人和原保险人之间的中间人, 直接接受投保人的委托。狭义的保险经纪人按业务性质的不同, 又可分为寿险经纪人和非寿险经纪人。在国外, 寿险经纪人主要从事公司员工福利计划中的团体寿险和高收入者养老金保险的经纪业务。非寿险经纪人主要为投保人安排各种财产、责任保险。非寿险是保险经纪人活动的主要领域。

 2. 再保险经纪人

 再保险经纪人是促成再保险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中介人, 他们把分出公司视为自己的客户, 在为分出公司争取较优惠的条件的前提下选择接受公司并收取由后者支付的佣金。再保险经纪人不仅介绍再保险业务、提供保险信息, 而且在再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对再保险合同进行管理, 继续为分出公司服务, 如合同的续转、修改、终止等问题, 并向再保险接受人及时提供账单并进行估算。

 再保险经纪人应该熟悉保险市场的情况, 对保险的管理技术比较内行, 具备相当的技术咨询能力, 能为分出公司争取较优惠的条件。他们与众多的投保人、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持着广泛、经常的联系, 以便及时获取有用的信息, 为分出公司争取一笔又一笔的再保险交易。事实上, 许多巨额的再保险业务都是通过再保险经纪人之手促成的。由于再保险业务具有较强的国际性, 因此充分利用再保险经纪人就显得十分重要, 尤其是巨额保险业务的分保更是如此。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 拥有特殊有利地位的再保险经纪人在有利条件下能够为本国巨额保险的投保人提出很多有吸引力的保险和再保险方案, 并把许多资金力量不大、规模有限的保险人组织起来, 成立再保险集团, 承接巨额再保险业务。

 (二) 小型保险经纪人和大型保险经纪人

 根据人员规模划分, 保险经纪人分为小型保险经纪人和大型保险经纪人。

 1. 小型保险经纪人

 根据英国法律规定, 小型的保险经纪人是指公司员工少于25 人的保险经纪人。由于它的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十分了解本公司的日常经营, 所以往往不需要建立真实的组织机构。

 2. 大型保险经纪人

 大型保险经纪人是相对于小型保险经纪人而言的, 其特点是人员多、机构全、业务广。大型保险经纪人通常采用公司形式的组织结构, 并有健全的管理层次和组织机构, 从而可以从财务、预算、费用、管理权限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更好的管理, 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三) 个人保险经纪人、合伙保险经纪组织和保险经济公司根据组织形式划分, 保险经纪人分为个人保险经纪人、合伙保险经纪组织和保险经纪公司

 1. 个人保险经纪人

 大多数国家都允许个人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活动,在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 个人保险经纪人是保险经纪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各国保险监管机关都要求个人保险经纪人参加保险经纪人执业责任保险或者交纳营业保证金。

 2. 合伙保险经纪组织

 英国等一些国家允许以合伙方式设立合伙保险经纪组织, 并且要求所有的合伙人必须是经注册的保险经纪人。合伙保险经纪组织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性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3. 保险经纪公司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这是所有国家都认可的保险经纪人组织形式, 也是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认可的形式。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三)


三、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督管理

(一) 保险经纪人的资格

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市场上独立的专业技术人员, 许多国家的保险业法对保险经纪人的资格予以严格的规定。我国法律亦规定, 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保险法》第127 条) 。一般具有下列条件的, 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成为保险经纪人:

1.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的素质较高, 并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2. 公关能力强, 能言善辩, 具有较高的文字表达能力, 人际关系熟;对以下条件符合一条者即可。

3. 曾担任保险代理人4 年以上者或保险经纪人的助理人3年以上者;4. 大专院校保险专业毕业, 并为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工作2年以上者;5. 曾在保险外勤展业岗位上工作3 年以上者;

6. 曾在保险公司业务工作5 年以上者;

7. 参加保险学会组织的经纪人资格考试合格者。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条件:

1. 公司的大部分主管是注册的保险经纪人;

2. 公司若只有一名主管, 那么主管必须是注册保险经纪人;3. 公司若只有两名主管, 则其中之一必须是注册保险经纪人, 而且该主管管理的是公司的展业业务。

保险经纪人同时取得寿险和非寿险的经纪人资格者, 可以兼营寿险和非寿险经纪业务。

(二) 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管理

1. 执业之许可

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并取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法》第127 条)。

2. 执业之限制

(1 ) 保险经纪人不得与无权在我国进行该险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洽谈该险种保险合同。

(2 ) 保险经纪人办理经纪业务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126 条)。

3. 执业之设备

(1 ) 应有固定场所。《保险法》第128 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

(2 ) 应专设账簿。《保险法》第128 条亦规定: 保险经纪人应设专门账簿记载保险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并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三) 对保险经纪人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

根据《保险法》第130 条的规定, 政府对保险经纪人的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基本同于对保险代理人的规定, 故此处不再赘言。

保险经纪的含义是什么?发展趋势是?


保险经纪人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公司的性质

保险经纪公司是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其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经济组织。从本质上说,保险经纪公司是客户利益的代表。保险经纪人必须和投保人 、被保险人站在一起,代表他们的利益。保险经纪人这一属性一方面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保险商品的特点和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决定的。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的区别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由于其所处的位置不同,各自代表的利益不同,必然导致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和责任。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是: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向保险公司负责,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的责任是:代表客户的利益,向客户负责,帮助客户选择最适合的保险公司、最合理的价格、最优越的承保条件并提供全面的风险管理服务和各项增值服务。

保险经纪人的服务内容:

保险经纪人作为投保人的保险顾问,能为投保人提供广泛和周到的服务,具体包括:

1、为投保人选择最合适的保险公司和险种,保证投保人以最有利的条件签订保险合同,获得最大的保险保障。2、对客户经营活动的风险进行认定和评估,确定其投保需求,并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3、在保险期间内,定期拜访客户,分析风险变化状况,帮助保户修改保险方案。4、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或接受保户委托,以最恰当的索赔方式协助或代保户向保险人索赔。5、为客户提供经济、法律、财务和审计等多方面咨询服务。

目前,国际上保险经纪人的功能已从最基本的单纯协助客户安排保险,扩大到协助客户进行风险管理及投资理财等全方位服务。客户将享受到更广泛、周到的服务。

相关资讯:沈开涛:互联网与保险经纪的互动发展

9月8日,第六届保险中介论坛在京举行,江泰保险经纪董事长沈开涛发表主题演讲。

什么是保险经纪互联网?因为我们首先应该先做保险经纪互联网,后做互联网保险经纪,这两者互动。保险经纪互联网是互联网保险经纪用互联网这个手段来改变保险交易和保险服务的方式,这就叫做保险经纪互联网。比如说,西单商场也在做电子商务,但它是西单商场电子商务,但阿里巴巴不是,阿里巴巴是互联网的零售。

所以,我认为现在对每一家经纪公司来讲,对于我们江泰来讲,我们首先要很快很娴熟的运用互联网这个手段,来提高我们保险经纪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这是第一步。当然你如果有资本而且很充足,你也可以实现第二步互联网保险经纪,互联网保险经纪是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互联网为商业模式来实现保险经纪的商业功能、商业价值。也就是说互联网保险经纪,你在各地,像我们江泰在全国设分公司,现在还想在国外设分公司,某种意义上就是搞保险经纪功能。我现在说我不搞这些了,我想各地不设分公司,全球不设分公司,我就可以以互联网为平台做互联网保险经纪,以互联网的模式。

在我们实践中,很多企业都是先做了保险经纪互联网,后来逐步转向互联网保险经纪,或者难在共同融合。这个时间段,我认为在中国乃至世界,大家需要结合十年都在这样一个时间内和转换过程中,这三种方式的转换过程中。也就是说保险经纪互联网和互联网保险经纪,或者是两者相融合进行胶着和互动的向前发展。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一)


一、保险经纪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保险经纪人,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法》第123 条)。

保险经纪人, 俗称“保险掮客”, 其法律地位颇为特殊。理论上讲, 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 在投保人的授权范围内, 经纪人的行为约束投保人, 而不能约束与投保人订立合同的保险人。所以, 经纪人所已知的, 只能假定投保人所已知, 而不能推定为保险人所得知, 除非经纪人已将所知告知保险人。这样, 将保费交给经纪人并不等于就交给了保险人。但在实践中,也有保险公司委托保险经纪人代收保费的。在此情况下, 经纪人收取保费即可视为保险人吸取保费。因而保险经纪人的立场, 在实务上易产生混淆。一方面为投保人服务, 却向保险人收取佣金为报酬; 一方面又代保险人收取保费, 派送保单。所以, 保险经纪人又非完全意义上的投保人的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应对投保人负责, 有义务利用其所有的知识和技能为投保人以最合理的费用获得最优承保。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 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 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125 条)。

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 与一般商业居间人大致相同。不同的是, 民法中居间人的报酬, 原则上由双方均摊, 而此仅向保险人收取。此外, 就法律关系而言, 在同一交易中也不得为双方同时代理, 一人不能既为投保人的经纪人, 又为保险人的代理人。

二、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保险经纪人的权利

经纪人的权利包括经纪自由权、经纪选择权、经纪无因终止权和佣金请求权等诸项内容, 其中佣金请求权是其主要权利。理论上讲, 保险经纪人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中介服务, 属于商业性的服务活动, 同样耗费和凝聚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起到了实现商品价值的有益作用。因此, 在法律上应对其权利和利益给予有效的保护和规范。在保险市场上, 保险经纪人受投保人的委托,代理投保业务。在完成投保手续、交付保费后, 保险人应从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支付给保险经纪人作为劳动报酬, 即佣金, 佣金支付的多少由保险业务的数量和质量决定, 但法律上应规定一个比例幅度, 从而避免纠纷、争议和不正当竞争。

(二) 保险经纪人的义务

1. 据实报告及妥为媒介的义务

保险经纪人在提供中介服务时, 应将所知道的有关保险合同的情况和保险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即投保人)。还应通过与保险客户进行详细、认真的讨论, 确认保险客户需要的保险的险别、数量及保险市场定位等方面的内容。

2. 尽力的义务

经纪人应认真负责地履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 尽力提供有益于成交的机会和商业信息, 促使合同订立。这就要求保险经纪人对保险市场、保险人的资信情况、服务质量等有深刻的认识, 同时了解国际保险市场情况, 包括适当的统计资料及政治和经济形势。保险经纪人在了解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情况后, 就应该凭借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以及磋商和谈判的技巧, 尽力为客户寻找到最佳的承保条件。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二)


 (四) 其他国家或地区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

 根据英国保险人协会的《实务法》, 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人、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个人注册的保险经纪人不禁止其他兼职。根据1977 年《保险经纪人(注册)法》,所有保险经纪人都必须在保险经纪人注册委员会(IBRC) 注册。

 保险经纪人必须参加规定金额的职业责任保险。佣金率由保险人和经纪人协商确定。

 在美国, 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销售财产和责任保险的经纪人和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两大类。在销售财产和责任保险的经纪人中, 有一种是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保险经纪公司, 一般规模较大, 在地区、全国甚至世界范围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其客户一般都是大的工商企业。而人寿保险中的大多数经纪人本身就是保险代理人, 之所以成为经纪人是因为他们把业务安排给多家保险公司。只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代理人, 他们把业务安排给自己代理的公司。另一种是独立的经纪人, 专门从事特定寿险品种的经纪业务, 如养老金保险或健康保险, 或者专门为某类客户安排人寿保险。

 由于日本的保险公司与企业集团关系密切, 几大企业集团基本都有一二家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因此日本对保险经纪人制度一直持保守态度。1996 年, 日本新的保险法实施, 才逐步引入保险经纪人制度。其采取的是登记制, 而不是执照制,规定所有保险经纪人必须向大藏省办理登记, 并寄存保证金或参加保险经纪人赔偿责任保险。

 韩国对保险经纪人的营业保证金作了更详尽的规定: 个人形式的保险经纪人最低营业保证金为1 亿韩元, 法人形式的保险经纪人最低营业保证金为3亿韩元。

 台湾经纪人的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人形式和公司形式两大类。

 凡具备经纪人资格者都可以以个人形式申请开业。以公司形式申请开业者应雇佣一名以上的具有资格认证的人员担任签署工作,向财政部门办理许可登记。两种形式的经纪人都需要缴存一定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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