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督管理
(一) 保险经纪人的资格
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市场上独立的专业技术人员, 许多国家的保险业法对保险经纪人的资格予以严格的规定。我国法律亦规定, 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保险法》第127 条) 。一般具有下列条件的, 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成为保险经纪人:
1.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的素质较高, 并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2. 公关能力强, 能言善辩, 具有较高的文字表达能力, 人际关系熟;对以下条件符合一条者即可。
3. 曾担任保险代理人4 年以上者或保险经纪人的助理人3年以上者;4. 大专院校保险专业毕业, 并为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工作2年以上者;5. 曾在保险外勤展业岗位上工作3 年以上者;
6. 曾在保险公司业务工作5 年以上者;
7. 参加保险学会组织的经纪人资格考试合格者。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条件:
1. 公司的大部分主管是注册的保险经纪人;
2. 公司若只有一名主管, 那么主管必须是注册保险经纪人;3. 公司若只有两名主管, 则其中之一必须是注册保险经纪人, 而且该主管管理的是公司的展业业务。
保险经纪人同时取得寿险和非寿险的经纪人资格者, 可以兼营寿险和非寿险经纪业务。
(二) 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管理
1. 执业之许可
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并取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法》第127 条)。
2. 执业之限制
(1 ) 保险经纪人不得与无权在我国进行该险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洽谈该险种保险合同。
(2 ) 保险经纪人办理经纪业务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126 条)。
3. 执业之设备
(1 ) 应有固定场所。《保险法》第128 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
(2 ) 应专设账簿。《保险法》第128 条亦规定: 保险经纪人应设专门账簿记载保险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并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三) 对保险经纪人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
根据《保险法》第130 条的规定, 政府对保险经纪人的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基本同于对保险代理人的规定, 故此处不再赘言。
(四) 其他国家或地区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
根据英国保险人协会的《实务法》, 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人、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个人注册的保险经纪人不禁止其他兼职。根据1977 年《保险经纪人(注册)法》,所有保险经纪人都必须在保险经纪人注册委员会(IBRC) 注册。
保险经纪人必须参加规定金额的职业责任保险。佣金率由保险人和经纪人协商确定。
在美国, 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销售财产和责任保险的经纪人和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两大类。在销售财产和责任保险的经纪人中, 有一种是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保险经纪公司, 一般规模较大, 在地区、全国甚至世界范围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其客户一般都是大的工商企业。而人寿保险中的大多数经纪人本身就是保险代理人, 之所以成为经纪人是因为他们把业务安排给多家保险公司。只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代理人, 他们把业务安排给自己代理的公司。另一种是独立的经纪人, 专门从事特定寿险品种的经纪业务, 如养老金保险或健康保险, 或者专门为某类客户安排人寿保险。
由于日本的保险公司与企业集团关系密切, 几大企业集团基本都有一二家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因此日本对保险经纪人制度一直持保守态度。1996 年, 日本新的保险法实施, 才逐步引入保险经纪人制度。其采取的是登记制, 而不是执照制,规定所有保险经纪人必须向大藏省办理登记, 并寄存保证金或参加保险经纪人赔偿责任保险。
韩国对保险经纪人的营业保证金作了更详尽的规定: 个人形式的保险经纪人最低营业保证金为1 亿韩元, 法人形式的保险经纪人最低营业保证金为3亿韩元。
台湾经纪人的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人形式和公司形式两大类。
凡具备经纪人资格者都可以以个人形式申请开业。以公司形式申请开业者应雇佣一名以上的具有资格认证的人员担任签署工作,向财政部门办理许可登记。两种形式的经纪人都需要缴存一定的保证金。
(一) 个人保险经纪人
大多数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都允许个人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活动, 在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 个人保险经纪人是保险经纪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成为一名保险经纪人,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查。个人经纪人必须掌握大量的保险法律知识和保险业务实践经验。经过这一阶段之后, 候选人还要充当联络员, 进入保险市场, 了解市场的构造和保险人的经营情况, 对保险市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掌握从事保险经纪活动所应具有的道德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在具备上述条件之后, 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保险经纪人, 不同国家还有不同的规定。同时, 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各国保险监管机关都要求个人保险经纪人参加职业责任保险或者交纳营业保证金。
在我国, 目前还不允许个人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也不存在个人保险经纪人。
(二) 合伙经纪人
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性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是企业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 特别适合于需要专门技术的服务性行业, 如律师、会计师、建筑师。英国等一些国家允许以合伙方式设立合伙保险经纪组织, 并且要求所有的合伙人必须是经注册的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采用合伙形式有利有弊: 其中, 有利的一面体现在: 扩大资金来源和信用能力; 有利于决策能力和经营水平的提高; 增加了企业扩大和发展的可能性。不利的一面体现在: 无限连带责任无法解除; 企业的连续性差; 易出现管理不协调; 筹资能力有限, 企业做大较难。
(三) 保险经纪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 年1 月1 日颁布实施的《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第九条规定: 我国保险经纪机构可以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种组织形式, 可以是中资、外资、合资形式。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我国《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本聚集能力强等优越性。但保险经纪人是一种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保险方案设计、投保、协助理赔的中介组织, 其最重要的资源是专业技术人才, 而固定资产在经营中不占重要比重, 资本金的要求不高, 因此, 保险经纪机构可以选择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 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组织。公司制保险经纪公司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这是所有国家都认可的保险经纪人组织形式。
1. 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 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两合性公司。资金的联合和股东间的相互信任是基础。设立方式只有发起设立方式, 而没有募集设立方式, 并且设立方式灵活简便。
(2) 公司的资产责任形式是有限责任。
(3) 股东人数受到一定限制。
(4) 具有封闭性。公司募集资本受到限制。各国普遍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由各股东全部一次性缴足, 不得分期缴纳或者公开募集资本, 不得发行股票。股东的出资证书或股单只是股东出资的权利证书, 不是有价证券, 不能自由买卖, 不得上市流通。股东出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 必须得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并且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各国对保险经纪公司的清偿能力都有要求, 规定保险经纪公司要有最低资本金, 并缴存营业保证金或者参加职业责任保险,我国要求保险经纪公司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 向主管机关缴存营业保证金, 未经批准, 不得动用其保证金。
保险经纪人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保险经纪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经纪人因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怎样才算保险经纪人缔约过失责任?
1.保险经纪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保险经纪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保险经纪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先合同义务产生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旦进入缔约过程中,就应当推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信赖,即保险经纪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对方以照顾、忠实于对方、告知对方与保险经纪合同有关的事项等义务。
2.委托人遭受损失只有保险经纪人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相对人损害时,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主要是指信赖利益的损失。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所应赔偿的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无过错的委托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造成的损失。
从国外立法看,许多国家的立法确认了信赖利益不得超过履行利益的原则。如德国民法典地179条,英国合同法重述第333(A)条。信赖利益的损失有时难以确定,如果在保险法中不加以限制,对保险经纪人也有失公平。履行利益乃是在保险合同履行后投保人获得的全部利益,足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另外这些损失必须是在保险经纪人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超过了这个范围,保险经纪人不应承担。
3.保险经纪人存在过错。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无论故意或过失,都表现为保险经纪人违背诚信原则。
4.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保险经纪人的过错与对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损害结果的出现系缔约过错行为引起。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现在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保险经纪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因此国际上对它都规定有严格的资格要求。保险经纪人通过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投保人索赔并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使投保人充分认识到经营中自身存在的风险,并参考保险经纪人提供的全面的专业化的保险建议,使投保人所存在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转移,达到以最合理的保险支出获得最大的风险保障,降低和稳固了经营中的风险管理成本,保证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
一、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包括专营机构和兼营机构的条件,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及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条件,如从业人员行为能力条件、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条件、道德品质或职业道德条件等。
二、要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前提是要已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不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发给其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三、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前提是要已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予以办理登记及发给营业执照。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四、要依法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都必须遵守本条规定,依法取得从业资格,办理执业许可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履行审核发证和办理工商登记的职责。
保险经纪人与代理人区别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均为保险市场的中介人,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1、代表的利益不同。
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而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务不同。
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而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
3、服务的对象不同。
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收入相对稳定的中高端消费人群及大中型企业和项目,保险代理人的客户主要是个人。
4、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不同。
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
5、业务范围不同。
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要比保险代理人广,如受保险人的委托充当保险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甚至还可以从事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我国《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出台,但国内保险业务中并未实行保险经纪人制度,不过在国际保险业务中却时常接受国外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
一、再保险经纪人概述
再保险经纪人大约于19 世纪初出现。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通过保险经纪机构与原保险人签订委托合同, 再保险经纪人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 并按约定收取佣金。
再保险交易之所以要通过再保险经纪人, 主要是因为再保险经纪人具有独特的优势以及能提供高标准的服务。
1. 经纪人对如何进行再保险规划比较有经验, 并且熟悉国际保险及再保险市场的行情, 有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 具有相当的技术咨询能力, 能够为分出公司提供更好的再保险计划和条件, 比他们直接进行市场交易更为有利。
2. 由于再保险的业务具有较强的国际性, 尤其是巨额、巨灾的分保业务。经纪人能够使分出公司进入一个更为广阔的国际再保险市场, 而这一点对于单个分出公司来讲比较困难, 因此可以扩大其承保能力, 这对于原保险人来说相当具有吸引力。
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通常都比较信赖再保险经纪人, 认为再保险经纪人不仅为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起连接作用, 而且还为双方提供服务。根据再保险经纪人所提供的多种多样的服务, 再保险经纪人的种类主要有: 综合经纪人、伦敦市场经纪人、国际经纪人、临时分保经纪人、专属保险公司经纪人等。
保险经纪人是指代表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或保险人组合,同保险方洽谈保险合同条款并代办保险手续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中间人。有关规定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小编整理。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个人,均可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 考试内容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包括“保险原理与实务”和“保险经纪实务”两科。
1、“保险原理与实务”
题型题量:单选题100道,每题0.5分,共计50分。多选题50道,每题1分,共计50分。满分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命题范围:参考用书《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一章至第七章占40分。第八章至第十八章占60分。
2、“保险经纪实务”
题型题量:单选题100题,每题0.5分,共计50分。多选题30题,每题1分,共计30分。案例题2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试卷满分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命题范围:单选题和多选题的参考用书是《保险经纪相关知识》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案例题参考《保险原理与实务》的第八章至第十八章,以及《保险经纪相关知识》的第二章、第五章至第八章和第十三章命题。
▇ 报名需要材料
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报名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三张。
单科考试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通过保险经纪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一科,但没有通过“经济基础知识”的考生,在该科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参加“保险经纪实务”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以申请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通过保险经纪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一科,但没有通过“保险公估实务”的考生,在该科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参加“保险公估实务”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以申请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通过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经济基础知识”一科,但没有通过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的考生,在该科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应参加“保险原理与实务”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申请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通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保险公估实务”一科,但没有通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的考生,在该科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应参加“保险原理与实务”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申请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四) 佣金的收取
保险经纪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佣金。在保险市场上, 则主要由保险公司支付佣金。即保险经纪人代客户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定险种后, 保险公司从保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给予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佣金的取决于介绍成功的保险业务的数量和质量。保险业务数量多, 质量高, 佣金就多。反之就少。
虽然各国保险法规对保险经纪人的佣金的规定各有差异, 但为了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各国都认为投保人有权知道保险经纪人收取佣金的情况。在英国, 佣金率是由保险人和经纪人协商确定, 监管机关不规定佣金率的幅度。在投保人要求的情况下, 保险经纪人应该向投保人披露保险人所付的佣金金额。在美国, 保险经纪人对不同的险种收取的佣金比例不同, 对续保业务收取的佣金比例与新业务相同。收取佣金的基础有多种, 一种是按照保险费比例支付佣金, 另一种是根据赔付率支付利润分享佣金。但是前一种方法有缺陷, 因为将业务安排给保险费低的保险人会使佣金减少, 而且佣金并不一定能体现保险经纪人的服务质量。因此, 现在逐步采用了可以协商的服务收费制度。在韩国, 保险经纪人的佣金由保险人支付, 保险经纪人需将佣金等有关内容进行记账, 以供投保人查阅, 法律禁止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收取有关保险合同订立的中介手续费及其他报酬。
我国规定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标准应在保费收据中列明, 这与国外要求披露佣金的规定是一致的, 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经纪人报酬的支付与保险经纪人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紧密联系。如果保险经纪人应投保人要求代为办理投保手续, 则按照相关规定收取佣金, 但不能就订立保险合同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同时收取报酬; 如果为被保险人代办索赔等手续, 由被保险人支付佣金; 如果向客户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由客户支付咨询费, 保险经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佣金标准。
可见, 我国对保险经纪人佣金的管理较英国的由保险人和经纪人自主协商的方式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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