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社保交费“被平均”?

2020-11-03
土地被规划还有保险吗

今天和同事们学习关于社保方面的应用与知识,学习这个方面的东西不是第一次了,总会有这样的学习是因为社保总在变化,作为一个保险人,要与时俱进。

我又通过网络收集和打电话到社保局核实,做出一个表格,关于近十年来武汉市岗平社会平均工资数据,相当惊人!

看了之后,你也不禁要说,:“不会吧,我拼命工作,累死累活也才一两千块钱,去年的社会均工资都3275每个月!!!!统计局没搞错吧?""

我想说的是不管统计局有没有搞错,但是,数据出来了,数据出来的目的是神马呢?聪明人应该知道了,社平调高后社保缴费基数也调高,交费也上涨,

武汉社保扣费从低的500多到高的800多,算一下,一年也要6000元到9000元左右。不断上涨,几个人能承受得了呢?那么压力最大的落在哪些人头上了呢?

答案是落在企业和那些灵活就业窗口交社保的人身上!

关于社保,国家的政策一直在调控,在计划经济年代人们从出生到坟墓都是由国家来统包,生老病死都不用担心,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大多数人是没有固定单位或者职业的,那这些人以后的养老和生存问题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我们的所有一切都要自己来完成,生老病死都是靠自己。所以更让许多人感到对日后的不确定和不安。

由社平工资的“被平均”可以感觉到国家社保体系的统计和实施操作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甚至有不少人认为这样夸大社平工资可以加大社保征收力度,在中国目前人口红利高峰时期内来抵消社保帐户的亏空问题。

但是!这是解决根本问题的办法吗?中国人口红利时期仅难维持20-30年,原因是中国人口基数过大!并且老年化越来越快。届时今天埋下的养老问题将在那个时候暴发出来。

想来,活在当代实属不易。养老问题而言有这样几类思想的人,一类,得过且过,听之任之。另一类,艰难地在政策下跟进,但又觉得目无天日,迷茫一片。

但不得不提醒的是,不管我们怎么想,我们永远不能停下时间的脚步,因为我们总有一天会要老去,我们谁也无法改变,我们老的时候还能像年轻时的我们一样从容面对生活吗?

所以养老,你真的准备好了吗?

相关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家政服务人员被纳入社保


长沙市妇联家政服务中心的月嫂王秀香最近工作起来特别卖力,心情也非常畅快。“公司开始给我们买社保了,这在原来可是想都不敢想啊”,她笑着说。这也开了保姆参加社保的先河,随着未来5年长沙市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包括农民工、自由职业者等各类人群都将逐一纳入社会保障范畴,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虽然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已将“家政服务”确定为一项职业,但在家政服务劳动关系中,保姆、雇主、家政公司三方到底承担何种权利和义务,相关法律一直没有清晰的界定。劳动部1994年9月《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和1995年8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都明确规定“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都不适用劳动法”。据此,劳动法界定的“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不适用于保姆与家政公司,同样,关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条款也不适用。对家政服务员而言,参加社保成了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长沙市妇联家政服务中心主任邓丽霞说,为优秀保姆办社保是公司探索改变中介式经营方式的一大尝试,“我们想出现一批员工制保姆,即公司聘用保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此,妇联家政在1000多名员工中挑选出10名优秀的家政服务员,首批为她们办理社保,到2006年底,还将争取为50名家政服务员办理社保。

事实上,如何让社保政策惠及家政业,一直是长沙市政府考虑的问题之一。去年,长沙市政府曾发文要求,根据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灵活就业的特点,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社会保险制度。并明文规定,凡家政企业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比例达到全部职工30%以上的,由市政府按企业当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额给予全额奖励,市财政局年终予以兑现。

保险知识汇总,深圳平均养老保险为2268元


深圳平均养老金每月2268元

现行养老保险条例拟修订,将提高缴费比例及调整计发办法

目前我市平均养老金为每月2268元。记者昨天获悉,我市拟对现行养老保险条例进行修订,新条例将出现提高缴费比例、调整个人账户规模、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变化。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超328万

截至今年6月底,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超过328万人;今年上半年已累计征收企业养老保险费近55亿元;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均有较大幅度增长。目前,我市企业已退休人员达11.5万人,平均养老金为每月2268元。

非深户籍员工缴费基数下限降低

我市拟对现行养老保险条例及若干实施规定进行修订,并将很快实施。据悉,新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将变化。

一是非深户籍员工缴费基数的下限,将由我市上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降低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户籍员工缴费基数下限维持不变。

缴费比例从13%提高至18%

二是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13%提高到18%,其中企业缴10%,个人缴纳8%,以做实个人账户。

三是对个人账户的规模进行调整。在目前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11%,剩余的2%计入共济基金。调整后,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8%,10%计入共济基金。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缴费越多养老待遇也越高

四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养老待遇也越高;反之,缴费年限短、缴费工资低,养老待遇也低。新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不同,将造成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养老金高低的一定差别。

五是我市将设置新老制度相衔接的五年过渡办法,实行养老保险待遇“低不减,高递增”做法,保证新老制度平稳过渡。

另外,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缴费指数等多个细节也将有变化。

保险知识汇总,冒领失业保险被追回


“年初至今,全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增加,保险待遇提高,领取失业保险人数减少。”昨天,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管理调配中心了解到,截至9月末,全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629.7万人,较去年同期增加4.8万人,完成年度参保计划100.6%。追回冒领失业保险6万多元

根据省就业服务局公布的今年前三季度全省失业保险统计分析报告,三季度,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总收入35.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9亿元,上升34.1个百分点。其中,失业保险征缴额35亿元,占总收入的98.9%。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共支出10.6亿元,较去年同期减少0.1亿元,降低1个百分点。其中失业保险金支出5.4亿元,占总支出的50.9%。截至9月末,全省领取失业保险人数10.4万人,比上年同期减少0.9万人,下降8个百分点。其中女性4.3万人,占领取总人数的41.3%;连续领取6个月以上失业险人数7.4万人,占领取总人数的71.2%。全省共稽核参保单位3.7万户,共245.5万人,稽核率39%。通过稽核补缴失业保险费7232.2万元,追回冒领失业保险金额6.3万元。保险金发放标准持续上调

三季度末,全省失业保险参保总人数629.7万人,增幅0.8%。全省实际缴费人数557.1万人,参保缴费率达88.5%。其中私营企业参保人数增量最大,较去年同期增加25.1万人,增幅21.8%。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参保人数有所回落,较去年同期下降7.7万人,降幅10.8%。截至9月末,全省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24.3万人,较去年同期增加2.9万人,增幅13.3%。鞍山、丹东、抚顺、朝阳、阜新等大部分地市农民工参保人数都有较大幅度增长。截至9月末,全省共为5644名农民合同制工人发放了一次性生活补助合计594.02万元,人均支出1052.5元。

前三季度,沈阳、大连、本溪、营口、辽阳、葫芦岛6市调整了发放标准。全省人均失业保险金支出571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12元,上升24.4个百分点。9月,全省共为6.2万失业人员缴纳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占实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59.6%。

保险知识汇总,外籍员工也被纳入社保范围内


据新华社电《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实施。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去年末,仅持《外国人就业证》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就超过了23万人。暂行办法的实施,引起外籍员工广泛关注,他们迫切希望了解为何出台这一暂行办法,参保后能否享受国民待遇,如何避免重复参保等。为此,记者昨日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问:出台暂行办法出于何种考虑?为何要求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

答:首先,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是履行国际公约和遵守国际惯例的要求。国际社会从保护人权的公理考虑,规定人们有自由迁徙并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以及一些区域组织均有相关的条约规定。

其次,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目前,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社会保险权益,普遍将其和本国公民一视同仁,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必须参加本国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给予其国民待遇。

再次,要求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可以更好地满足在华就业外国人的社会保险需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外国人在我国就业逐渐增多,其中许多人在中国长期工作并居留。此前,部分企业以及国外驻华机构聘用的外籍员工曾主动要求参加我国社会保险,一些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缺乏法律规定而无法受理,直接影响了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的落实。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更加有力地保障和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

外籍员工参保

能享多少待遇?

问: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够享受所有的社会保险待遇吗?

答: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外国人与中国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在今后实践中,我们将针对外国人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

退休前离开中国

外籍员工怎么拿退休金?

问:有外籍员工担心,由于对退休年龄的规定不一样,以及他们绝大多数人会在退休前就离开中国,以致发生缴了费但难以拿到退休金的情况。

答: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参保外国人达到我国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法定条件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外国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在其本国已参保

会否导致重复参保?

问:有些机构和外国人反映,在中国就业的很多外籍员工已经在其本国按照法定要求或自愿缴费参加了社会保险,如果这些员工被要求同时在中国缴费参加社会保险,那么就造成了重复参保,导致费用增加。

答:为给予在本国就业的非本国国籍人员国民待遇、切实保障他们在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避免出现两国企业及其员工重复参保缴费等情况,国际上通行做法是开展双边或多边谈判,通过签署政府间包括双方互免条款的社会保险协议加以解决。早在2001年和2003年,中国政府就已分别同德国、韩国签署了社会保险双边协定,对双方驻在国人员互相免缴特定的社会保险费用作出了相关规定,协议签订以来执行情况良好。

暂行办法颁布之后,一些国家如日本、比利时、法国等已向我国提出通过商签双边社保协定解决本国公民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要求,我们对此持积极态度,正在准备并推进与有关国家政府启动社会保险互免谈判,以妥善解决双重缴费问题。

暂行办法会否

增加相关企业费用?

问:有人提出,暂行办法的实施将导致聘用外国人的企业、机构和团体增加费用,可能会增加这些单位的财务压力,同时也可能会对中国吸引外资和外籍人才产生一定负面影响,请问实际情况是这样吗?

答:首先,我们已经反复说明,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参保缴费是国际惯例,是为了维护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中国企业在向海外派驻员工时,在已经参加了国内各项社会保险的前提下,同样被要求按规定参加派驻国的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的费用,但这些并未影响中国企业投资海外的步伐。

其次,就企业公平竞争而言,按规定为聘雇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企业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此前,因为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并未普遍开展,用人单位招用的外国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成本更低,造成不同用人单位之间用工的不平等竞争。今后,所有企业均应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并未增加额外的负担。

再次,把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是对外籍员工特别是人才的福利保障,更有利于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因此,不存在影响人才引进工作的问题。

保险知识汇总,工人住院被“掉包”追踪


温江嘉熙实业有限公司3名工人住院身份遭“掉包”,造成受伤工人在索赔过程中遭遇重重困难。就当事工人提出的公司“掉包”自己身份有骗保嫌疑一说,嘉熙公司予以了否认。

昨日,断指工人张金敏及其父亲赶到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引起了高度关注,温江区劳动局与四川省保监局已介入调查。

昨日下午2时,张金敏父子赶到温江区劳动局就工伤认定一事进行咨询,并对自己住院身份遭“掉包”一事进行了举报。此举引起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劳动监察大队立即进行了立案。据该局胥副局长介绍,根据《劳动法》成都市已制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并加大了执行力度,但无法保证所有企业都能严格遵守,仍然存在部分企业不签劳动合同、不给职工买保险的情况。对于张金敏的遭遇她感到非常同情,但根据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张金敏必须提供本人的医疗诊断证明以及能够证明其伤亡的相关材料,由于其住院材料上的身份已被“掉包”,劳动部门暂时不能受理,但一定会尽力给予其帮助。

“劳动者应该加强自身的权利意识。”对于张金敏的遭遇,胥副局长颇有感慨。她称,劳动者在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应到劳动部门进行备案,并主动提出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购买保险,工伤事件发生后,劳动者个人也有义务向医院提供真实姓名。据该局工作人员介绍,由于张金敏年龄不大,只有19岁,加上其右手四指全部被绞断,伤残等级应在4级或5级左右,初步估计,张金敏如申请工伤认定成功的话,获赔金额应在20万元左右。

昨日下午,温江区劳动局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到嘉熙公司了解情况,并责成嘉熙公司备齐相关材料于今日到温江区劳动局接受询问。劳动部门将依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责令其进行整改。张金敏父子对劳动部门的工作表示感谢,并称,他们已联系律师,准备采取下一步行动。

接到嘉熙公司受伤工人身份遭蹊跷“掉包”的举报后,昨日下午,四川省保监局法制科也已介入调查。

保险知识汇总,上海:外来职工被纳入城镇职工社保范围


《社会保险法》7月1日起实施,日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介绍,上海部分社会保险政策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其中包括,在上海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将被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上海市政府近日下发了9个文件,分别对外来从业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郊区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做出了调整,这些调整将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完善上海市社会保障制度。

按照上海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上海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新规,今后与上海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上海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上海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

鲍淡如介绍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邀请上海社科院和复旦大学分析新规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此外,还请上海各区县分别对区域内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变化以后的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每个区县至少抽取30户以上的企业听取意见。同时,还邀请上海市总工会和上海市企业家联合会分别对雇主、用人单位进行访谈以及直接听取农民工的意见。

综合各方面调研的情况的结论是:一是把外来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后,用工成本确有上升;二是大多数企业了解国家政策以后,对实行新的办法已有比较充分的思想准备;三是会对部分劳动密集的低端行业的人员从业带来比较大的压力。

保险知识汇总,公费医疗被医保取代


江苏省镇江是国家首批公费医疗改革试点城市,1994年就开始试水。1998年,公费医改的城市扩大到苏州、无锡、南通等市。目前,江苏省13个省辖市中,已有12个市的公务员被纳入医保范围。省级机关和南京市、县区机关是公费医疗的“最后一块阵地”。但这些地区的公费医疗也不再是过去的百分百报销。

如今持公费医疗本去看病,每人只能选择3家定点医院;去三级医院拿药的话,每次最多只能拿50元到60元,到二级医院则每次只能拿30元左右。至于南京的公费医疗,还要先垫付医疗费,之后凭发票报销80%-90%。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我省12市公务员被纳入医保后,所剩无几的公费医疗事实上也正在向基本医保靠拢。例如,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跟职工医保参保人执行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都是一样的。

另外,在公费医疗目录之外,一些诊疗项目、进口材料和药品要自掏腰包;公费医疗目录之内的,也有部分药品须由个人负担,个人最少要负担10%-40%,个别药品,个人要负担70%。

如果得了大病,医疗保险还胜于公费医疗。省有关部门负责人称,由于公费医疗没有实行大病统筹,也不享受社会医疗救助,在大病救治中,超出公费医疗目录的材料、药品、服务项目,全部由个人承担。但门诊和普通病种住院报销比例,公费医疗高于医保。

保险知识汇总,车停小区被砸 如何赔付


案例:今年6月初的一天,我的车停在小区停车场,傍晚时突然楼下物业的工作人员打电话来让我快速把车挪走,因为楼上有坠物,免得把车砸坏。我立刻下楼,发现自己的车的尾灯和后车门都被砸坏,再看三楼的通道一面墙体的砖和水泥正在脱落,原来自己的车就是被这些砖头从十米高空坠落而砸坏的。当时一群人在围观,都在议论谁的车被砸了,我想到此时可以和物业交涉一下,因为车正常停放在小区内,每年交了物业费和停车费,而在这期间出现这种意外,是否应由物业公司来赔偿呢?经过交涉,物业同意了支付汽车的修理费。

评析:比如楼上的花盆或其他物体坠落造成停驶的车辆或人员受伤等意外事故在保险理赔中经常出现。这个案例对大家有参考价值。

作为责任事故,出险方首先要认定具体责任方。这个案例责任方被认定为物业公司,所以应由物业公司来进行赔偿,若物业公司为所管辖物业购买了物业责任险,则可由物业责任险进行赔偿。所以,该类意外,最终还是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

如果发生事故无法认定责任方,则由车辆保险中的车损险进行理赔。

根据车损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公司会给予赔偿。如果遇到不能认定责任方的情况,高空坠物砸坏车体,如果车主购买了车损险,可以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现场勘察情况属实后,在车损范围内给予赔偿。

另外,如果这些高空坠物只是单独砸破汽车挡风玻璃,而其他零部件安然无恙,就要看车主是否购买了玻璃单独破碎险,因为挡风玻璃单独损坏不包括在车损范围内,如果未购买此险种,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

新型家财险的居家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意外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若自家阳台上的花盆掉下伤了人或物,认定为房主责任,则由保险公司代为“埋单”。

还有需要注意的是,单一事故不能重复赔偿,若责任方已经进行了赔偿,则其他的保险就不能进行理赔了。

在此,提醒各位车主,在小区露天停车时请注意:一是尽量将车停放在停车场,这样既不影响他人出入,同时也可避免擦伤;二是尽量不要将车辆停放在阳台或楼檐下,尤其是夏季,有风的时候很容易将阳台上放置的物品吹落;三是尽量将车停放在安全区域,以防盗窃和事故。

保险知识汇总,衡水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


在城镇规划区内,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人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在0.3亩以下,且年龄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农民必须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中,16周岁以下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达到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被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一次性缴足相应养老保险费用后直接进入养老保险,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时已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尚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或逐年缴足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比例按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外负担的40%,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筹资额负担的30%分担。参保分摊年限为18年。

参保人员享受养老金的待遇与缴费水平挂钩,分档次确定领取标准,根据该市不同地域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征地人员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6个档次,分别是190元、160元、130元、100元、80元、60元,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的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保险知识汇总,代位求偿不能损害被保人利益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各国保险法对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都有相关规定。笔者通过比较国外保险法、我国《保险法》以及《海商法》对于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条款规定,为完善我国《保险法》提出合理建议。

我国新《保险法》第61条是关于非海上保险中不得损害代位求偿权的规范内容: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笔者认为,新《保险法》中关于“不得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有以下几方面值得商榷。

第一,该条款将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分成“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赔偿前”与“保险赔偿后”两种不同情形,并赋予不同的法律后果。但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及“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行为对保险人将来可能拥有的代位求偿权产生损害时应如何承担责任未作明确规定,从而引发了不少争论。

笔者认为对于“保险合同签订前”的情形,除非被保险人故意,否则在被保险人不能预知保险事故发生,更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保险公司追偿困难的情形下,不适用《保险法》第60条第3款。

第二,该规定与国际通常做法也不相同。依据大陆法系代位权外部效力之法理,在第三人不知晓保险人拥有代位求偿权的情况下,善意地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任何协议在法律上应认定是有效的。英美海上保险的司法实践与大陆法系代位权法理基本一致:在保险人赔偿之后,若第三人在取得被保险人放弃索赔权的利益时知道保险人享有代位权的事实,则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无效,第三人不得以之对抗保险人,保险人也无权对被保险人提起违约之诉;但若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代位权不知情,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的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则放弃行为有效,保险人只能以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为对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无权向第三人行使权利。

笔者认为我国规定虽然比较英美法的做法“强化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简单易行,“具有显而易见的实践价值”,但确实没有保护第三人善意行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代位权不知情,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金后未经保险人的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情形的规定,应仿照国际惯例,认定和解有效,保险人应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赔偿金而不是认定和解无效继续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保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显然不够严密。假若被保险人能够向第三人索赔的数额低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下应负的赔偿责任,即使被保险人放弃了对第三人的索赔,保险人显然不应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严格地讲,保险人只能在被保险人的放弃行为所损害其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内相应地扣减保险赔偿。

第四,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过失包括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新《保险法》第61条第3款的规定较旧《保险法》来说,缩小了被保险人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承担法律后果的程度范围。旧《保险法》第1款、第2款强调的是故意,第3款强调的是过错,第3款可以作为第1款、第2款的补充,而在新《保险法》中,第3款的补充价值不大,在具体司法中和第1款、第2款还有可能产生矛盾。

我国《海商法》第253条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海商法》的规定,可以解释为不损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义务履行时间涵盖了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区段,而非像新《保险法》那样仅仅局限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不过,《海商法》的规定,可能会引发另外一个争议:在保险人作出赔付后且第三人知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保险人似乎只能主张“相应地扣减保险赔偿”,而无权向第三人主张放弃无效。

笔者认为新《保险法》对该条规定应作如下修改:

第1款为“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涵盖保险人赔付前的三个情形;

第2款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若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代位权不知情,保险人可以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若第三人在取得被保险人放弃索赔权的利益时知道保险人享有代位权的事实,则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无效”。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4876.html

上一篇:社保可以转回自己的城市吗?

下一篇:保险知识汇总,财政部计划实行社保税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