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法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价值观

2020-11-03
保险法的知识

平等:体现在保证不同人群获得平等的医疗服务和法定健康保险的筹资机制上

平等一直是法国在完善其医疗保障体制时考虑的重要方面。主要体现在保证不同人群获得平等的医疗服务上。当统计数据表明法国不同人群的死亡率和医疗服务可及性方面存在不平等现象时,如体力劳动者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期望寿命的差距在拉大,弱势人群获得的牙科和专科服务水平低等,医疗服务制度公平性的改革就开始了。2000年1月1日,普惠制健康保险法案将基本健康保险覆盖到所有合法的法国居民。此法案的主要目的是促进低收人人群获得医疗服务,规定每年税前收入低于6600欧元的个人可以免缴保险费,自动获得法定健康保险。

平等观还体现在法定健康保险的筹资机制上。在1996年朱佩政府改革前,健康保险的筹资完全依赖于雇员和雇主以工资为基数的缴费。1992--1997年间,缴费率基本保持在雇主缴纳雇员收入的12.8%,雇员自己缴纳收入的6.8%。1998年以后,雇员基于工资的缴费从6.8%下降为0.75%,同时增加了一项基于总收入的“一般社会缴费”,费率根据收入来源的不同而不同,为工资、资本收入、赌博收入的5.25%,受益收益(即养老金和补贴)的3.95%。至此,健康保险基金收入部分地与工资脱钩,更多地与财富相关。与此同时,政府还采取其他一些措施保证筹资的公平性,如降低低收入工人的雇主缴费,减少工资收人处于最低阶层的缴费费率,等等。

自由:体现在病人的自由择医权以及医生享有充分的独立行医和自由处方权

法国崇尚自由,在医疗保障制度中,这体现在病人的自由择医权以及医生享有充分的独立行医和自由处方权。个人如果需要看病,他完全可以自由选择由哪一位医生看,无论是全科医生还是专科医生。法国医生则有定价和独立处方的权力。法国政府曾经制定政策,对医生收费标准设定上限,以此控制健康保险基金支出的不断上涨,但是遭到医生的强烈反对,甚至导致了全科医生长达数.月的长时间罢工。结果,法国许多地区的健康保险基金和医生工会之间无法就费用问题达成协议,医生继续自己确定收费标准,直至独立行医的准则得到确认。

政府最新的改革措施是2005年9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全科医生和医疗转诊制度,病人必须选择一名医生作为自己的注册全科医生,以后看病先由全科医生看,如需看专科必须经过转诊。但是许多专家对此项改革能否真正推行表示怀疑,转诊制度限制病人和医生的自由选择,必将面临来自病人方和医疗服务方的强烈反对。

互助:互助组织到1940年成员达到近1000万,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

互助组织在法国健康保险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国1850年就出台了第一部关于互助保险公司的法律,19世纪互助组织得到快速发展,到1900年,互助组织达13000个,拥有250万成员,到1940年时,这些组织的成员达到近1000万,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

即使现在,互助协会仍是法国医疗保障制度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法国法定健康保险的三个主要计划之一,农业计划的管理组织农业社会互助会也是一个互助组织。它是一家私营机构,专门经营农业受薪者和农业主的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法定健康保险以外最重要的一项医疗资金来源是补充自愿健康保险,2000年提供了法国医疗总费用的12.4%。而互助保险协会在提供补充保险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它提供了59%的补充保险,占医疗总费用的7.5%左右。互助保险协会是非赢利性机构,其参加对象大多是老年,而且女性居多。

总体而言,法国人对医疗保障制度比较满意,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法国的健康保障制度是相对昂贵的。与其他国家相比,法国医疗总支出的增长速度多年来一直高于国家财富的增长;在OECD国家中,法国人均医疗支出位于第11位,但医疗总支出占GDP的比率位于第4位。自1998年以来,法国法定健康保险实际支出一直超过预定目标,但许多控制费用增长的措施没有取得效果。病人可以自由就医、供方没有任何限制、卫生服务主要由公共出资、健康保险基金预算软约束,在这样的制度下,要控制费用是十分困难的。平等自由不是没有代价的。

延伸阅读

医疗制度,公费医疗的日渐“萎缩”,印证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求索公平的不懈努力


公费医疗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是指国家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免费提供医疗和预防等服务的制度,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由于国家包揽医疗费用,以及浪费医疗资源等弊端,公费医疗制度不断改革,推出了个人自付一定比例费用、设立定点医院、建立报销范围等举措。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的公费医疗在诸多方面都仿效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但即便如此,这种仿效仍然难以杜绝过度医疗、效率低下等问题,特别是其占用资源相对为多但覆盖对象相对较窄,有违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性和共济性的初衷,所以公费医疗不断遭遇公众“不公平”的诘问,社会要求将其彻底取消的呼声亦不绝于耳。

回应社会吁求,政府早在1994年即探索将公费医疗制度向全社会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险制度并轨。199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此后,公费医疗日益式微。

而今,决策层决意将此项改革彻底收官的发令枪已经鸣响——在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此番“整合”,直接指向了群体公平(将公费医疗制度整合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逐步均等)和城乡公平(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弥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的待遇落差)。这是对社会呼吁的“公平”作出的强有力的应答。

更进一步来看,在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的同时,如何切实提高医疗保障的能力,真正让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成为公众对抗疾病的“减压阀”,仍需合理组织财政资源、不断完善政策安排。换言之,作为公众“病有所医”的重要后盾,医疗保障制度必须既绸缪于“不均”,又谋略于“寡”,才能真正让公众在疾病风险面前免于恐惧,不至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提醒广大群众,目前就医的费用日趋上涨,一份社保无法满足所有的需要,建议大家可以选择为自己选择一份合适的商业保险,两份保障,这样自己的选择余地也多一些。

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保障制度需要新的发展


当前,我国面临的就业压力并没有消除。由于下岗制度逐步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城镇公开失业出现了长期化、低龄化等新趋势,以低缴费率为支撑、以正规就业人员为主体的失业保险制度将需要新的发展定位和完善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中国失业保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模式

由于失业问题的长期性和严重性,各国政府都把扩大就业、治理失业、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作为重要的宏观经济指标。为了解决长期存在的失业问题,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通过采取积极劳动政策(修复劳动力市场)与被动劳动政策(完善失业保障)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国际经验,中国必须把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发挥劳动方市场基础地位作为基本思路,同时根据国情特点和经济承受能力,不断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失业保障、社会保障及劳动保护体系。对这两个方面都要给以足够的重视,并力争平衡协调好二者的关系。达到促进就业与保护劳动权益的和谐,应当成为中国解决失业问题的指导思想。

在如何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失业保障问题上,理论界讨论的一个重点问题是,将目前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至全体城镇从业人员,还是转换制度模式以适应劳动力市场灵活就业与流动就业大量增加的现实。理论界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用失业救助或社会救助计划取代失业保险计划,这即符合扩大失业保障覆盖面的需要,又节约失业保障负担和管理成本。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根本没必要、也没条件搞失业保险制度,通过建立比较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满足失业救助的需要。我们认为,完全推倒重来既不现实,也不必要。建议把失业保险与失业补偿账户的并行模式作为中国近期完善失业保障制度的目标模式。这是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上的双元失业保障类型,既可以适当扩大失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又不至于把比较刚性的失业保险制度完全应用到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新失业群体身上。

二、关于失业保险制度的定位问题

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正规就业人员防范失业风险的一种制度安排。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逐步承担起解决失业职工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从这个意义上看,不应把它视为一种过渡性措施,也不应作为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混同的扶贫机制,失业保险制度应当成为我国城镇正规就业人员防范失业风险的主要制度。尽管目前这一制度覆盖面还比较窄,但不应成为否认这一制度及其作用的理由。对于大多数正规就业人员来说,通过建立一定的失业保险机制,可以减缓其在失业状态下的生活保障及寻求新职业的压力,并成为建立比较完善的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当然,由于中国仍处于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劳动力市场变化很快,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也仅能局限于城镇正规就业人员的范围之内。为这些人员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应当避免过高的管理成本,同时不要使其成为影响劳动力发育和正常流动的障碍。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采取以下政策:

第一,完善失业保险的有关统计数据,根据参保类型确定合理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确保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得到贯彻。

第二,适当提高或调整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使雇主与雇员各承担50%的缴款比例。

第三,提高失业保险覆盖质量,确保失业保险费收缴率。

第四,合理确定失业保险金支付时间和失业保险金标准。适当缩短领取时限并适度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四、失业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问题

失业保险制度要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建立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机制。作为一种社会化的正规就业风险防范与失业补偿制度,失业保险只能对参加这一制度的保障对象在需要时提供一定期限、一定水平的帮助或补偿。如果失业超过失业保险待遇期限而又无法就业,变成长期失业者,或者临近退休年龄的失业者,就必须由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合,否则将出现不同制度之间的空挡或漏洞,难以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安全网”的作用。建议将失业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相连接。对于那些接近退休年龄的长期失业者,需要建立一种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可以根据工龄、年龄及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状况,适当延长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或者提前进入退休状态,但其退休待遇将适当降低,以鼓励其回IJ]劳动力市场。对于日益严重的青年失业问题,也应当在失业保险制度中有所体现,建议将部分失业保险金用于青年失业者的失业培训支出。这要与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的积极就业政策有机结合起来。至于外来民工、大量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补偿问题,建议在一定时期内建立一次性的失业补偿制度。

五、建立失业补偿账户制度

为了解决失业保险制度难以覆盖新失业群体的难题,根据劳动力市场柔性化、灵活化的客观现实,应当为大量的城镇非正规就业人员设计一套新型的失业保障制度。这种新失业保障制度既不同于失业保险制度,又不简单地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取代。其主要参加人群是具有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长期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凡是参加失业补偿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降低缴费率(比如参保标准可以为正规就业人员参保标准的50%)。雇主及雇.员的所缴费用全部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失业补偿账户的具体框架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六、将失业保障与促进就业有机结合起来

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教训,把失业保险、失业补偿与促进再就业密切结合起来。首先,大力开发人力资源,消除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部门分割与身份分割,形成一个更加整合的劳动力市场,更有效地配置劳动力资源。其次,建立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教育和培训体制,克服和解决日益突出的青年人失业问题。再次,加大积极就业政策的力度,不断提高失业者的就业能力。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的改革,积极改善就业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二要规范劳动力市场,为失业者寻找工作提供更加充分的信息和就业指导。三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培训市场,鼓励各种形式的职业和技能培训。四是为弱势群体就业提供优惠政策。

保险知识汇总,浅析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伴随我国第一代打工者逐渐步入退休年龄,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已经开始突兀地显现出来。

来自湖南衡阳的易承芳今年54岁,1987年她来到广州打工,1998年按规定开始参加广州市的养老保险。本来应当明年退休的她,却因为没有达到《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规定的个人缴费须满15年的年限而无法领取养老金。在现行的养老制度下,户籍湖南的易承芳只有两个选择,一是选择退保,领回个人账户内缴纳的资金和利息,11年的养老保险变成了银行的活期存款。二是把养老保险关系转回衡阳老家,但只能转个人账户的资金,单位缴纳的资金,由于是统筹账户不能互转,易承芳必须补缴过去11年企业缴纳的统筹资金。这两种选择,都意味着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作用的基本失效。

易承芳的养老问题讲起来有些复杂,但这不是个别人的问题,是整整一代务工者面临的养老困境。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是在1997年后才开始启动,而且由于地区之间无法互转,这就意味着千千万万个易承芳将成为晚来且依然割裂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牺牲品。

即便我们再乐观一点,把眼光投向比他们年轻一点的人,15年的参保年限没问题,但“无法互转”却依然坚挺,在他们哪里有工作就去哪里的流动面前,非要用“没有长远眼光”来说明大规模退保潮出现的原因,多少有一点强词夺理的味道。

从解放人的角度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经济为主要驱动力的人口流动总是最先发生作用的。1978年,自允许农民“自带口粮进城”的政策开始,巨大的人口流动潮就成为市场经济推行过程中最波澜壮阔的景象。30多年来,从被束缚的土地上向城市流动的人们,脱离了“盲流”的称谓,成为市场要素自由流动的明证,成为“人口红利”的突出体现,成为经济奇迹和“世界工厂”荣耀的创造者和支撑者,他们仍然不属于他们工作的城市,他们在主动流动,也在被迫流动。城市化对农村劳动力高度依赖,但城市却从不主动打开城门迎接劳动人口,甚至对农村劳动力的迁移表现出相当大的不情愿和限制,这一点,我们从不乏例证。

易承芳们的问题,其实是劳动力在实现了流动和解放后社会政策未能及时跟进后果的集中显现。它现实地证明,在全国范围内的合法人口流动浪潮已经开始30多年,它所对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还被钉在行政区域的条块分割中,钉在户籍制度上,画地为牢,无法随人口的流动而自由转续。

这种巨大反差的本质,就是人为的把城乡居民直接划分为在权利、机会和风险方面存在极大差别的社会集团。两个集团各自封闭,独自运转。从进城务工者来说,他们的人生直接断裂为两个切面,工作在城市、纳税在城市,而结婚、生儿育女、孝敬老人和养老安居却要退回所来之地,以另外一种样态存在。

没有自由流动就没有人的解放,这是多年来已成的共识。但人的自由流动,不等于让人永远漂泊在路上,永远被抛在半空中,无所依托,风险自担。说到底,自由流动是解放人,不是像用零件一样,报废了,扔掉,再换一批。

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要义: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对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论述的深化和凝炼,突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要义,阐明了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可靠的社会保障与保障制度的内在关系;确定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模式和检验标准。

一般说来,较为成熟定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具有强制性、统一性、公平性、适度性、可及性和可持续性等基本属性,而且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和社会、个人(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待遇与责任)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充分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等基本原则。但就其最本质、最重要的环节而言,公平与可持续则是核心要义。核心要义虽不是医保制度的全部内涵和充分条件,但它是起决定性作用的“纲”,纲举才能目张。

《决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基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实状况,借鉴国际的经验教训而提出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切不可等闲视之,掉以轻心。完善医保制度必须紧紧围绕公平与可持续进行,扭住了这两个中心环节,就是抓住了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的“总开关”“牛鼻子”。否则就是不得要领,就是没有找到“窍”,要嘛事倍功半,要嘛“一步向前一步错,几分用力几分差”。

保险知识汇总,丽水保民生 完善医疗保障社保制度


昨日上午,市委书记楼阳生在市委常委、莲都区委书记陈瑞商陪同下,来到市社保中心、莲都区社保中心,围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8时55分,楼阳生首先来到莲都区社保中心大厅,向工作人员、前来咨询的居民详细了解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情况。“今天我做些医疗保险工作调查。我来提问,请大家说。”楼阳生直接切入正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进展得怎么样?居民参保个人出资多少?参保居民一次最多报销多少医疗费用?交流中,楼阳生提出一系列问题,问得仔细,人劳社保局、社保中心工作人员一一回答了楼书记的提问,并详细介绍有关情况。

今年,莲都区和市本级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试点工作,按照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要求,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以外的所有城镇居民,包括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年满18岁的在校学生、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及城镇其他非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实现医疗保障制度的全覆盖。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莲都区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如建设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参保居民信息和医疗机构联网等。到9月10日止,市区已有4.174万城镇居民参保。按省里统一部署,我市云和、遂昌也同步开展此项试点工作。

参观了市社保中心,听取莲都区、市人劳社保局、市教育局负责人的发言,楼阳生说,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又一重大举措,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是一项重大民心工程。各有关县(区)试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下步要着力扩大覆盖面和针对前期暴露出的问题研究完善有关对策措施,为明年在全市面上推开做好准备。要吸收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验,按照省里提出的“低水平、广覆盖、保大病、保基本”原则,扎实做好制度建设、吸收参保、及时理赔、社会救助等工作,让百姓从中获得实在利益。要改进管理和服务,让群众在参保、缴费、就医、报销等环节感到方便。要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让更多的百姓知道政策内容和好处,充分调动群众自愿参保的积极性。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健全监管制度和制约机制,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加强社保中心建设,中心人员要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同时当好惠民政策的宣传员,成为党委政府和群众感情联系的纽带,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保险知识汇总,如何构建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正在构建的社会保障体制是一个理论含混,操作复杂、成本高昂,长期不能到位,家庭保障、商业保险多头占用资金,潜伏着巨大的现值和未来值矛盾的混乱体系。我们应该建立纳入财政预算、全覆盖率、高保障度,目标补贴、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设计,应该理论彻底,操作简便,一步到位。

财政预算

在直接生产过程,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阶段和社会主义阶段都实行按要素分配原则,所以这两个阶段都必须经过社会再分配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维持劳资矛盾的同一性即和谐性。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从私人资本主义阶段转变为社会主义阶段,形成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种生产方式、两种社会制度,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基本矛盾即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矛盾的主次矛盾方面的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生产社会化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作为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再分配对象也随之发生了根本变化,从来源于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V的转化形态劳动力价格的扣除或工资税,转变为来源于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M的转化形态所得税和遗产税。市场经济的保障制度从市场化的商业保险转化为公共品,转化为真正的社会保障。保障资金的来源不同,不是操作的技术路线的差异,而是两种生产方式、两种社会制度的差异。因而两种保障制度的选择,两种资金来源的选择,实际上是两种社会制度的选择。对此,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不在直接生产过程,而在社会生产总过程,不在于生产剩余价值,而在于剩余价值归谁所有。资本主义是剩余价值大部分归资本家所有的主义,社会主义是剩余价值的大部分归社会占有的主义。由于在社会总资本中国有资本和大企业资本占了大多数,我国剩余价值大部分归社会占有的条件已经成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再分配的对象就不应该是一般收入,而是资本收入毛利润M,纳税人应该是利润的获得者,而不是工资收入者。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是资本收入M意义上的所得税,而不是劳动收入V意义上的所得税。我国目前80%的个人所得税来源于工薪阶层的劳动收入,这种反方向调节,带有明显的“杀贫济富”性质,必须迅速纠正。

我们应该明确,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是全社会当年必须耗费的市场经济运行的公共成本,是政府应该提供的一种特殊公共品,是全社会劳动力商品的维护费用。所以,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当年中央政府财政必须保障的第一预算开支,这个费用不足,其他一切免谈。既不要个人账户,也不要社会账户,更没有必要设立基金,现收现付,当年的钱养当年的人,不必担心现值和未来值的矛盾。从理论上说,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应该是资产税,是社会总资本收入的一部分。既然纳入财政预算,不设专项基金,也就没有必要设立专项的社会保障税,从资产税、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总财政收入中划拨当年需要的额度,需要多少划拨多少。

保险知识汇总,美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


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克鲁格曼曾这样写道:“美国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中,只有2%的资金用于管理,剩下的98%都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与之相比,私人保险公司只将保费的80%左右用于医疗赔付,剩下的20%用于拒绝那些需要赔付的人。如果我们采取更广泛的联邦医疗保险制度,即每个人都参加联邦医疗保险,那么我们在医疗保险上的整体开支就比现在少。”

我猜,私人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多数用于理赔。

然而,实行全民医疗保险的问题是,需要有足够的税收为全民医疗提供资金。实际上,美国现存的联邦医疗保险制度所需要的税金已经超出了实际税收,而且将来的预期支出与税收收入之间的差距,将达到数万亿美元。医疗保险是财政的“泰坦尼克号”,而克鲁格曼还说是时候增加乘客了。

征税会产生无谓损失(deadlineloss,美国经济学家曼昆把税收造成的总福利的减少,称为税收的“无谓损失”),税率越高,无谓损失越大。很多研究对普通税收引起的无谓损失做出了估计,大部分估计数字在20%以上。如果事实如此,那么通过联邦医疗保险进行医疗费用支付,比通过私人保险公司成本更高。

同时,美国马约医学中心(MayoClinic)的医师弗莱明在其论文中写道:“政策制定者应当超脱个别诉求,而密切关注(医疗保险)制度本身的运行情况。历史经验通常表明,该制度最终可能产生种种问题,包括沦为政府配给、医疗服务质量下降、长期资金缺乏、采用更先进医疗技术的步伐放慢、工作人员缺乏、医疗保险资格产生新的不平等、官僚势力蔓延以及个人医疗选择自由度的丧失。”

保险知识汇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理智选择


每个保障对象享受的社会保障资金最高限度不能超过国家参照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补贴目标,实际享受的补贴应该是家庭支付能力和社会补贴标准之间的差额。我们把这种社会保障金的分配原则称为目标补贴。与定额补贴不同,目标补贴是差额补贴,需要补贴多少就补贴多少。这就同商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在分配制度上划清了界限。目标补贴实际上是在按要素分配基础上的一种特殊的按需分配方式,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规定性。

目前,我国正在构建的社会保障体制是一个理论含混,操作复杂、成本高昂,长期不能到位,家庭保障、商业保险多头占用资金,潜伏着巨大的现值和未来值矛盾的混乱体系。我们应该建立纳入财政预算、全覆盖率、高保障度,目标补贴、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设计,应该理论彻底,操作简便,一步到位。

财政预算

在直接生产过程,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阶段和社会主义阶段都实行按要素分配原则,所以这两个阶段都必须经过社会再分配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维持劳资矛盾的同一性即和谐性。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从私人资本主义阶段转变为社会主义阶段,形成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种生产方式、两种社会制度,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基本矛盾即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矛盾的主次矛盾方面的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生产社会化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作为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再分配对象也随之发生了根本变化,从来源于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V的转化形态劳动力价格的扣除或工资税,转变为来源于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M的转化形态所得税和遗产税。市场经济的保障制度从市场化的商业保险转化为公共品,转化为真正的社会保障。保障资金的来源不同,不是操作的技术路线的差异,而是两种生产方式、两种社会制度的差异。因而两种保障制度的选择,两种资金来源的选择,实际上是两种社会制度的选择。对此,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不在直接生产过程,而在社会生产总过程,不在于生产剩余价值,而在于剩余价值归谁所有。资本主义是剩余价值大部分归资本家所有的主义,社会主义是剩余价值的大部分归社会占有的主义。由于在社会总资本中国有资本和大企业资本占了大多数,我国剩余价值大部分归社会占有的条件已经成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再分配的对象就不应该是一般收入,而是资本收入毛利润M,纳税人应该是利润的获得者,而不是工资收入者。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是资本收入M意义上的所得税,而不是劳动收入V意义上的所得税。我国目前80%的个人所得税来源于工薪阶层的劳动收入,这种反方向调节,带有明显的“杀贫济富”性质,必须迅速纠正。

我们应该明确,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是全社会当年必须耗费的市场经济运行的公共成本,是政府应该提供的一种特殊公共品,是全社会劳动力商品的维护费用。所以,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当年中央政府财政必须保障的第一预算开支,这个费用不足,其他一切免谈。既不要个人账户,也不要社会账户,更没有必要设立基金,现收现付,当年的钱养当年的人,不必担心现值和未来值的矛盾。从理论上说,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

应该是资产税,是社会总资本收入的一部分。既然纳入财政预算,不设专项基金,也就没有必要设立专项的社会保障税,从资产税、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总财政收入中划拨当年需要的额度,需要多少划拨多少。鉴于目前改革之前的社会保障资金都混入国有资产的总盘子中。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4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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