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济的对象及发展历程

2020-10-31
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的救助对象有哪些?城市社会救济和农村社会救济对象标准有哪些?

救助的对象有三类:

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

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

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包括:

①城市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定期定量救济对象),无固定收入或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居民(临时救济对象);

②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简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弱残职工;

③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被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的党、政、军、特人员中无家可归者,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去台人员亲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下乡知识青年,计划生育医疗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生活困难的刑事犯罪分子家属,生活困难的归国华侨和侨眷等。

城市困难户救济标准,以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项目包括国家供应的生活必需品和其他一些必需品,以及一定数量的必要的生活费用。救济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规定,并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当调整。

农村社会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农村社会救济主要由政府负责;农业集体化以后,主要由集体经济负担。8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救济的任务是:

①对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的老人、残疾人和孤儿,采取依靠集体供养、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办法,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保证他们的生活达到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供养的形式有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②对农村中全家收入维持不了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贫困户,发给救济费。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的社会救济正在逐步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过渡。经济不发达地区,已由单纯维持贫困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发展为以扶优、扶贫为重心,解决贫困人民温饱问题,开始由救济型向福利型转变;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社会救济原有的社会功能逐步由社会保险所代替,如建立合作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等。

社会救济源于中世纪世俗和宗教的慈善事业。15~16世纪之交,西欧国家的政府有的开始借助教会和私人的慈善事业来主办济贫工作,并予以立法干预。1601年英国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国家开征济贫税,将管理济贫工作的责任委交教区,并允许各教区征税充作济贫费用。17~18世纪美国大体上仿照此法,但贫民所得的救济甚少,教会也只限于救济信徒中的贫民。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贫富悬殊的社会矛盾日益严重,劳工领袖们极力促使政府干预社会贫穷问题。在德国和英国,工人阶级开始在福利的立法方面显示政治力量,要求实施社会保险和公共救助的广泛规划。1897~1930年间,大多数欧洲国家都采取社会保障措施,社会救济已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内,成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对象是没有劳动能力,或收入不足以维持法定的最低生活标准(贫困线)的家庭。救济金额常随救济对象的家庭人口和贫困程度(有的国家包括病残、老龄、孀居或被遗弃等情况)而定。这种社会救济以法律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者,经过申请和核实,就有权享受救济。

社会救助一词,有些也称为社会救济。通常来说,救济是一种消极的救贫济穷措施,基于一种同情和慈善的心理,对贫困者行善施舍,多表现为暂时性的救济措施;而救助则更多反映了一种积极的救困助贫措施,作为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长期性的救助。因此,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长期性的救助,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特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主要是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社会脆弱群体,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社会救助体现了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

精选阅读

新农合发展历程及存在问题介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参加新农合,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适度医疗保障,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后顾之忧,改善本区群众的健康状况。参合人一旦因病发生门诊或住院治疗,可以由新农合保障基金补偿部分医疗费用,从而减轻群众的医疗负担。

新农合发展历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这是我国政府历史上第一次为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问题进行大规模的投入。从2003年开始,本着多方筹资,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地区正在不断的增加,通过试点地区的经验总结,为将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国的全面开展创造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截至2004年12月,全国共有310个县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1945万户,6899万农民参合,参合率达到了72.6%。 按照“十一五”规划的要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10年的覆盖面达到农村的80%以上。2011年2月17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这份文件明确,2011年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由上一年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新农合存在问题

社会满意度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满意主要是因为保障水平低,参加和办理报销的程序繁琐等。解决的办法是尽快解决支付渠道,尽快实现异地结算、方便结算,尽快实现全国一卡通,方便交费也方便报销。不但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可报销、定点医院、定点药店也应可以当场报销。

保障水平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个定义显示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的而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这项规定使得农民实际受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大。

新农合宣传不到位:现有的宣传多集中在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的表面好处上,没有树立起农民的风险意识,也没有体现出重点,没有对那些不参加的农民进行调查,使得宣传大多停留在形式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程序过于繁琐:首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程序繁琐。 其次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程序也很繁琐。繁琐的登记、理赔程序增加了农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降低了农民的满意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认识明确,组织有力,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与此同时,我国明确扩大试点的目标和要求,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以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上新台阶。

新农合相关资讯:

我国超8亿人参保新农合

根据卫生部网站消息,2013年上半年,全国新农合总体运行平稳。截至6月底,全国参保人口8.02亿人,参合率达99%。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新农合工作座谈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马晓伟介绍,目前新农合基金使用率约为49%,基金支出在可控范围内。上半年,参合农民累计受益8.6亿人次,比2012年同期增长了16.2%。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多少及发展历程


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之一,平时上班,出去旅行都会跟车扯上关系,同时越来越多的家庭购买私家车,不过在买车之前有很多汽车知识是需要了解的,比如汽车的养护知识,汽车保险知识,还有最不能忽视的,就是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2009年到2010年两年间国家对车购税实行了减征政策,2011年又恢复征税。具体是:

1、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2、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3、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

车辆购置税10%的税率,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1985年制订后延续而来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消费已经成为市场消费的主流之一。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增强车辆购置税的调控功能,有必要对当前的车辆购置税的税率结构进行调整。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变化历程是怎样的呢?为加快和发展公路建设,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公路交通日益增长的需要,国务院于1985年4月2日颁发《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并于当年5月1日起全国实行),把车辆购置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专用的一项资金来源。条例规定国内生产或组装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由生产厂或组装厂代征,以车辆的实际销售价格为计费依据。组装自用的车辆向所在地交通部门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参照同类车辆的当地价格计费。国内生产和组装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费率均为10%。国外进口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由海关代征,以计算增值税后的计费组合价格(即到岸价格十关税十增值税)为计费依据,费率为15%。

1990年,相当一部分的汽车制造企业欠缴车辆购置附加费,而且情况特别严重,其本身的代征额就不足,还不能及时上缴,代征的方式进入“瓶颈”。从1993年开始,交通部经国务院批准后,专门组建了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队伍(有的地区与养路费征稽部门合署办公),集中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取消各环节代征,收费的环节则改在了车辆的购买使用阶段,同时进口车的费率降到车价的10%。

2000年11月16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该新税种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演变而来,征收环节为使用环节(最终消费环节),税率仍为10%。

小贴士: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及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中邮人寿发展历程大事记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人寿)是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20个省(区、市)邮政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国有全国性寿险公司。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金5亿元人民币。2009年8月4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2009年8月18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登记。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邮人寿的经营发展,将充分依托邮政现有网络和资源,以“服务基层、服务三农”为己任,坚持专业化与特色化并举的原则,实施“低成本、广覆盖、高产出”的发展战略,以小额保险为切入点,以促进城乡保险业务均衡发展为着力点,全力打造一个体系现代化、服务大众化、管理规范化,政府满意、监管放心、百姓欢迎的新型高效商业保险公司。

2009年9月9日,中邮保险正式成立。它是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各省(区、市)邮政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国有全资寿险公司。作为一家成立3年的寿险公司,中邮保险已经将其业务拓展至12个省(区、市)161个地市808个县市17043个网点,客户总数超过100万人,累计保费达200亿元,保费规模跻身全国寿险业前十名。

2009年9月9日,经保监会批准,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

2009年11月18日中邮人寿“富富余”、“绵绵寿”与“禄禄通”首批三款产品顺利上线。同年12月10日,中邮人寿与北京市邮政公司、邮储银行北京分行有力组织,顺利实现在北京东区、昌平两个区局全面开展业务,系统运行、销售推动、业务处理、客户服务等环节运行正常,初战告捷。

2009年11月24日,禄禄通邮保项目正式启动,是中邮人寿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第一个团险项目,也是中邮人寿与邮政集团公司开展的首个联动项目。

2010年1月26日,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京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拉开了邮储银行与中邮人寿战略合作的帷幕。

2010年1月28日、2月5日、2月8日,中邮人寿江西分公司、四川分公司、陕西分公司相继盛大开业。

2010年3月8日,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叫中心上线仪式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隆重举行。中邮人寿呼叫中心项目于2009年12月26日正式启动,在集团公司党组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在有关方面大力支持与协作下,经过两个月的团结拼博和辛勤努力,呼叫中心正式上线,正式开通中邮人寿全国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9,有力提升了客户服务能力。

2010年5月至7月间,“打造中邮人寿发展模式”系列工作逐步展开,共出台7项专题文件、11项实施方案,形成了“先基础再发展、先模式再发展、先合规再发展”的思想共识,涉及公司未来发展的根本性、长远性、基础性问题初步得到有效解决。

2010年8月、9月间,中邮人寿首批三款小额保险产品(中邮禄禄通1号小额定期寿险、中邮禄禄通2号务工人员小额意外伤害保险、中邮贷贷喜1号小额贷款意外伤害保险)正式上线销售。

2010年9月5日,中邮人寿在开业一周年之际,保费收入突破10亿元。在初步确立发展模式的基础上,中邮人寿全面进入大发展阶段,与各省邮政公司、邮储银行省分行强力联动、形成合力,建设发展步入快车道,这既是邮政自办保险的良好开端,也创造了业内新公司业务发展最快记录。

2010年9月8至9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到四川调研中邮人寿“三农”保险和小额保险工作。不断提高服务“三农”的质量和水平,让农村广大群众实实在在享受到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成果。

邮政储蓄的人寿保险发展历程


邮政储蓄的人寿保险实际就是邮政代理保险业务是指邮政部门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利用邮政储蓄遍布城乡的网点,为保险公司代办保险,收取保险金的中间业务。代理销售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多家保险公司的人身险、财产险、健康险及意外伤害等保险产品。

邮政储蓄的人寿保险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仅停留在“追求保费收入,增加手续费”的合作层面上。为了争夺销售渠道,快速提高市场占有率,邮政采取的“一对多”的协议合作方式。该种方式较为随意,与各家保险公司间合作不够深入,缺乏长期利益共享。二者无法通过优势互补,亦无法实现双方利益均衡,达到共赢得预期目标。

各保险公司虽有积极开发邮政储蓄的人寿保险,但都是分红型的两全保险,保险责任雷同、保险费及保险金额相近,缴费方式大多以五年期趸交为主。未能实现与储蓄产品互补,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由于产品基本雷同,不能满足客户多层次的需求,大大限制了银保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同时,大量的趸交形式,易导致客户资源的过渡开采,业务容易大起大落,不利于市场的合理开发和培育。

邮政储蓄的人寿保险营销机制不成熟

一、邮政储蓄的人寿保险前台营销

由于储蓄前台的营销员缺乏系统的保险知识培训,业务拓展方式不得当,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将保险与储蓄相比,盲目套用储蓄中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或是夸大了预期收益,模糊客户对邮保产品的认知,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长此下去,必将降低了邮政储蓄的人寿保险的信用,过高的分红要求也给保险公司带来压力。

二、邮政储蓄的人寿保险后台服务

邮政储蓄的人寿保险系统虽已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运行,但售后服务网络系统尚未健全,目前的保单保全、理赔等售后事宜,要么由客户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要么经由储蓄前台通过银管员进行交接,客户感觉很不方便。

在客户维护方面,管理部门的服务机制未完善,对于原有客源的巩固和及新增客源的维护制度都不够完善,无法建立系统的代理保险管理模式。

邮政储蓄的人寿保险的发展大起大落,目前,形势比较严峻,但在相关部门的努力下相信会有所改善。

以银行为主的保险代理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尤其为网点和人员不多的新保险公司所看重。但是,由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业务,使得”银保业务“在保险公司的收入中占到了相当大的比重,个别保险公司甚至已经完全依赖银行保险销售渠道作为自己开拓市场的”法宝“,这不但限制了销售渠道的扩展,也使保险公司在获得市场的同时,另外支付给了银行高额的佣金。

尽管在佣金方面,邮政网点收取的数目要远少于银行,但邮政网点代销险种主要以分红型的综合类险和意外保险为主,而对于这类产品,保险公司只有通过”薄利多销“才可获得盈利;另外,现在去邮政局办理邮政或其他业务的顾客中,中低收入者占比较大的比重,这使得保险公司也只能选择在邮政局出售一些设计比较简单、比较容易解释且单件利润比较低的产品。

邮政储蓄的人寿保险的发展:

邮政储蓄的人寿保险的快速发展符合市场各方的长远利益,实现了保险、邮政和广大消费者的”三赢“。

一是作为委托人的保险公司实现了市场范围的迅速扩大。邮储网点现成的经营场所、网络设备和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是保险业低成本扩张的基础,邮政积累多年的商业信誉为保险产品的销售带来便利,邮政部门的大客户很自然地被纳入保险公司的潜在客户群。

二是邮政部门把代理保险视为实施创新战略的一部分,开发了市场增长较快的、风险相对较小的手续费收入来源,邮政储蓄的人寿保险还可以通过推荐保险产品增强客户忠诚度,巩固邮企关系。

三是作为消费者的广大客户享受到了物美价廉的服务。一方面,邮政储蓄的人寿保险覆盖面广、信誉良好大大降低了客户的信息搜索成本。另一方面,邮保合作降低了保险业的经营成本,反过来使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时调低保险费率,为客户提供了价格更为低廉的服务。

自然保费的适用对象及计算公式


自然保费(Natural Premium)是指分别以各年岁的死亡率为基础所制定的该年岁的保险费,也就是每次缴费仅刚好足缴付某一定额保险在某一段期间内所需要的保费。通常保单如依上述基础发单则称为一年更新定期保险,而净自然保费率称作一年更新费率;自然保费依被保人年龄增加而每年增加,在实务上一年更新保险很少使用,因为很少有人愿意或有能力在年老来负担此种保费。那么,自然保费适用于哪些人呢?自然保费又该如何计算呢?

自然保费适用对象

由于人在每一年岁的死亡率各不相同,而且随着人的年岁的增高而增高,因此各年岁的自然保险费也必将随着人的年龄的增加而增加,这样使许多人到了晚年都无力续保。因此,保险人在制定保险费收取标准时,如按自然保险费逐年增加保险费,往往也不易为投保人所接受。因此自然保费一般仅适用于短期性的团体人身保险或定期死亡保险。

自然保费的计算

某年龄自然保费=保额*次年龄死亡率/(1+利率)

自然保费刚好用于当年的死亡给付,没有积累。但由于死亡率是逐年递增的,因此自然保费也是逐年增加的,且增加速度越来越快,给寿险经营带来困难。表现为:如果按照自然保费收取保险费的话,老年时的保险费是年轻时的数倍,使被保险人在年老最需要保险保障时,将因缺乏保费的负担能力无法参加保险,削弱了人寿保险的社会效益,容易出现逆选择。由于费率年年更新,往往身体好的人因保费负担过重而退出保险,而身体不好的人却坚持投保,从而使正常情况下计算出的费率难以维持。

优抚安置对象条件及办理程序


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比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条件是什么?本文对于优抚安置对象条件及办理程序做出了详细介绍。

重点优抚对象是指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部队退役人员、参核部队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其中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程序审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乡人员;“三属”是指因公牺牲或病故的现役军人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三属”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工作单位的,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活动的退役人员;参核退役人员是指在国家确认的时间段内,在涉核部队服役或在驻同一区域内的部队服役的退役人员。

重点优抚对象办理程序

1、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确认: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时,对评残和带病回乡的,由所在部队在县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并经县、市、省相关医疗机构鉴定、审核批准后落实相应待遇。

2、“三属”人员的确认:在现役军人死亡后,经所在部队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并在县民政局办理移交手续后,由县民政局协同相关乡(镇)政府负责确认遗属身份,落实遗属待遇。

3、在乡老复员军人、“两参”人员的确认: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入伍时间,由本人持有效证件,按规定程序申请,填写相关资料,经所在乡(镇)审核无误后,报县民政局审查批准,落实相关待遇。“两参”人员由本人持有效证件,按规定程序申请,填写相关资料,经村(社区)、乡(镇)审核无误后,报县民政局审查批准,落实相关待遇。

优抚安置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条件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条件及陆续发布的有关解释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的机关批准,即可称为革命烈士。

1、对敌作战牺牲的;

2、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为保卫和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6、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人杀害的;

7、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8、因维护国家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9、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0、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对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1、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和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

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以为后人楷模的。

追认革命烈士的办理程序

由牺牲者本人所在单位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附详实事迹材料),提交县(市、区)民政局受理,县(市、区)民政局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代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填写《革命烈士审批表》,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审批。

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作用和区别


一、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是由国家统一规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的、应用于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是持卡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障业务、申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及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等具有金融功能的电子凭证。

海南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下同)是我省社会保障卡代理银行。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

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为参加我省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员。

三、社会保障卡与当前医保卡和健康卡的区别

(一)权威性高。社会保障卡是唯一一张由国务院授权发行有国徽并加载金融功能的IC卡,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二)性能稳定。社会保障卡采用集成电路芯片,比采用磁条介质的银行卡、医保卡或健康卡性能更加稳定,不易损坏,且更加安全。

(三)用途更广泛。社会保障卡广泛应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并可作为金融借记卡使用,今后随着业务的成熟发展,可拓展不同领域的应用。

四、社会保障卡的功能

社会保障卡具备四大功能:

(一)凭证功能:持卡人凭卡办理个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同时支持持卡就医结算等。

(二)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基本信息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就业经历、职业资格和劳动技能鉴定、工伤认定等信息。

(三)金融功能:具备大海卡(借记卡)全部功能,为持卡人提供现金存取、消费转账、账户查询等银行借记卡金融功能,并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完成社会保险和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各项待遇支付。

(四)查询功能:持卡人可在街道(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合署服务网点、社保金融自助一体机和海南农信社自助设备终端查询参保信息。

大同市社会救济再度提高低保标准


围绕“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难有所济、学有所教”的目标,近年来,大同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体现公平、维护稳定”的理念,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为着力点,以强化基础建设为保障,不断推动城乡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基本实现了民生服务资源的有效配置,操作运行的透明公开和政策覆盖的逐步扩大。近日,从大同市民政局获悉,今年大同市再次调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人民政府承担了大量的社会救济工作,从1954年起历次宪法都有关于社会救济的规定。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根据这一规定,国家的社会救济工作,主要是依靠群众和集体,开展生产自救,实行邻里相助,国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

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从2009年起,大同市相继制定出台了《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大同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试行办法》、《大同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等多项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同时,该市着力构建社会救助服务网络,市县两级全部成立了专门的低保工作机构,并解决了机构人员配置少、办公条件差等问题。城区、矿区、新荣区、广灵县先后成立了低保审批大厅,简化了工作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切实方便了困难群众。

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公开、公平、公正。近年来,大同市在制度设计上,采取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制衡分权和多人管理的办法;在救助实施过程中,严格把好初审、审核、审批“三个关口”,严格落实对象公开、人数公开、金额公开“三公开”,有力确保了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规范运作。同时,针对存在的“人情保、关系保”的问题,加大了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复核和清退力度,特别是2011年市民政部门联合市纠风办、监察局,对全市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和虚报冒领保障金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督察,对确定的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了全面清理;针对城市改造及政策性拆迁造成“人户分离”低保对象增多的问题,开展了专项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了全面清退。到2011年末,全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84885户,全年发放低保金51263.4万元;共有农村低保对象120190户,全年发放低保金20842.4万元。

近日,从大同市民政局获悉,今年大同市再次调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分别再提高30元和24元。据了解,这已是大同市第11次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第6次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了。

大同市委、市政府始终把改善民生,特别是改善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放在首位。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2002年正式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自2006年实施。期间,城乡低保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做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全面构筑了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五保供养、医疗救助、灾害救助为主要内容,以临时救助为补充,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

今年大同市将以完善制度为重点,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水平。根据民政部新颁布的《低保审核审批办法》,规范和完善我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要创新核查手段,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要早日实现市、县、乡三级联网,借助这一平台,做好低保对象网上登记、审核管理和信息比对,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性、真实性、严肃性。

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近年来,大同市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结合“霞光计划”,积极争取民政部和省民政厅支持,累计投资4622.6万元,加快了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先后资助改扩、新建敬老院33所,增加床位1354张。2010年,该市在原有基础上又新改扩建10所农村敬老院,各县区则由政府组织,采取大中小型并举,集体和个人兴办的举措推进敬老院建设,形成了县有福利中心、乡有中心敬老院、村有康乐园的网络化集中供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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