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农业保险赔多少根据温度来计算

2020-10-28
农业保险知识

极端天气的增多加大了农业生产的风险,农业保险变得迫切而必需。5月29日,记者从省气候中心获悉,全国首个农业保险温度指数将应于南丰蜜橘,目前,相关保险公司正将试行方案征询南丰县蜜橘产业主管部门及橘农的意见。根据农业保险温度指数,投保后,南丰县蜜橘因冻受损将不再走核灾、定损等常规保险程序,只要根据温度便能得到相应赔付。

本月中旬,南丰县部分蜜橘主管官员及种植户参加了一个座谈会。会上,保险公司向大家征询蜜橘农业保险温度指数方案意见。根据这份方案,蜜橘投保定损将以温度为主要指标,具体为:气温降至-6℃至-9℃,每亩蜜橘将得到400至1000元的赔付。

据省气候中心主任殷剑敏介绍,农业生产与气候指数紧密相连,温度、降雨量等都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在国外早已成为农业保险的定损指数。此次省气候中心将南丰县历史气象资料与蜜橘历史生产状况、受灾情况等数据,通过数学模型进行分析、计算,最终得到了蜜橘农业保险温度指数。国外农业保险气候指数运行实践表明,与传统的保险产品相比,这一模式能够降低保险行业的工作量及道德风险,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受灾群众的灾后自救积极性。因为得到的赔付多少依气候指数而定,灾害发生后,他们没必要“保护受灾现场等保险公司来核灾定损”。据南丰县蜜橘产业局局长吴德志介绍,作为全省农业保险试点县之一,南丰县从去年启动了蜜橘农业保险工作。保费由省市县财政补贴60%,橘农自掏40%。全县约有5%左右的橘园投了保。超大南丰基地负责人李应根说,这项政策性农业保险既惠农又惠产业,橘农每亩只要掏24元,如果没有灾害,最终还会返还20元,实际每亩只要负担4元。他公司2000多亩橘园全都投了保。

“南丰蜜橘受低温影响很大,以温度来定损能够极大调动橘农投保的积极性。因为赔付将变得更加公开透明,不用担心定损时的不确定性。”南丰县蜜橘产业相关人士表示,“但现在方案起始温度太低,从上世纪90年代到现在,只有1991年等两年的气温低过-6℃,并且,随着南丰蜜橘品种的衍化,现在其抗寒性不如从前,-3℃会出现小枝条冻死,-4℃会出现二级枝条冻死,都影响来年产量。因此建议能将赔付的温度门槛调高一些。同时,也应考虑小气候因素,像去年南丰县最低气温达-3℃,平原的橘树没受多大损失,但山区气温更低,受损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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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 寿险规划应根据家庭状况改变


在这么一个长周期的保险规划中,很容易步入一些常见误区。

误区之一:寿险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有人认为,既然是阶梯式消费,就应该是爬坡式向上。保险产品只能越选越多,保额也应该逐渐累加,其实不然。随着人生阶段的不断向前,总体而言保险是越买越多,但具体到每一个险种上并非完全如此。

寿险规划的改变,并不只是意味着保单数量的增加。由于家庭责任、经济收入变化,每一时期需要的保障重点会有所不同。比如,寿险额度在单身期较少,到家庭成长期和成熟期因家庭负担较重而变得很高,但到了老年会再次降低,因为老人已经不是已成年子女最主要经济来源。医疗类产品的变化也不是直线上升的,因为不同时期对具体的健康医疗类产品需求很不一样。年轻时需要意外医疗保险,35岁以后可能更多考虑终身健康保险和终身医疗补贴。到底是增是减,关键还是看具体需要。

误区之二:年轻人暂不需要买保险

单身期,也就是保险的初级消费阶段,年轻人总是对保险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但意外是突如其来的客观事故,它不是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正是因为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年轻时才更应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它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尽管意外事故发生给人们带来的是各种各样的灾难,但如果投保了一定保额的意外险,这份保障至少可以使受难者及家属在经济上得到相当的援助,精神上给予一定程度的安慰。

也有人认为,年轻时买保险不如做投资挣钱。年轻人可以不用购买储蓄性质的保险,但高保障型的产品必须有备无患。只要每年缴纳的保费在合理的收入比例范围内,它对你的整体投资计划不会有什么影响,相反它还能为风险投资保驾护航。

误区之三:不愿给自己买保险

家庭成长期,财富的积累起步不久,且有家庭和孩子的负担。新买住房要还月供,大宗家居用品尚需添置,到处都是需要用钱的地方。此时此刻,夫妻双方可能在保险上有些气短,不愿意增加保险支出。

对于有家庭负担的人而言,保险不是奢侈品,更像是必需品。没有对自己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和收入能力的保障,就根本不可能保护好自己的家庭。因此,处在家庭成长期,预算比较拮据的家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投保。

误区之四:家庭成熟期后,易步入两个极端

首先,有些人觉得有钱可以替代保险。到了家庭成熟期,家庭财富已经积累到最高点附近。有些人会认为,自己已有能力应付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一切财务困难,尤其对于从未有理赔经历的富裕人群而言,可能会产生“保险无用论”的想法。举个例子,如果一次重病需要10万元,虽然你的财力负担没有问题,但如果买了保险,很可能只要1万元就解决问题。对于富裕人群而言,保险更有意义的作用还在于保全已拥有的财产。

其次,特别看重家庭的人,在家庭成熟期可能特别喜欢买保险,认为“保险买得越多越好”。但不要忘记,购买越多的保险,同时意味着将要缴纳越来越多的保费。理性的行为应当是,根据自己的年龄、职业、收入等实际情况,力所能及地适当购买保险。投保费用最好是自己收入的10%至15%左右为宜。

保险知识汇总,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困境的制度分析


我国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已正式启动,但造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逐渐萎缩的各种障碍依然存在,尤其是内外部制度的不健全已成为农业保险发展的瓶颈,使农业保险发展陷入困境。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为农业保险发展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困境

(一)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目标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經营目标相矛盾

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农业保险越发展,就越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这决定了农业保险的目标应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利益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而不应以经营者的盈利为目的。但开办农业保险及最近启动的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试点的主体大都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即我国农业保险仍实行商业化经营。而商业保险公司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其最终经营目标,这必然引发农业保险政策性目标和保险公司商业化经营目标的矛盾。虽然此次农业保险试点中,试点公司大多与地方政府签署了协议,由政府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进行保费或经费补贴,有的地区甚至提出由当地财政对农业保险亏损兜底,但补贴的实质性支持措施并未到位,制度性和技术性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因而具有明显的随意性和随机性,所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引发的矛盾。一旦农业保险经营失败而又得不到政府的支持使保险公司出现亏损,保险公司就不得不减少或放弃农业保险业务以维持自身经营的稳定性。

(二)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限制了发展的规模与速度

农业保险的发展与需求总量的扩展成正比。需求总量来自于有保险需求的消费者数量及其保险需求的欲望与购买保险的能力。从农业保险情况看,我国约有7亿农民,占全国总人口的63%,存在着有农业保险需求的巨大的消费者群。同时农业既存在严重的自然灾害又面临日益加大的市场风险的弱质性,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客观需求巨大。加入WTO后我国现行农业保护政策的不适应性使农业保险的需求进一步增大。但农业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及长期以来的农村金融抑制使农民收入低且增长缓慢,而由于农业生产的损失率高,农业保险的费用率高,导致了高费率,一些贫困地区农民资金无积累,往往无力缴纳保费。而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人均纯收人较高,能交得起保费,但其收人大多来源于非农产业,他们对经营农业没有多少兴趣,对农业保险有限的预期利益及侥幸心理阻碍了他们的投保热情。由此可看出,我国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能力和需求欲望都很弱,这无疑严重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现有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严重滞后于客观需求

农业保险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特点及对农业保险实行纯商业化经营,致使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连年亏损,不得不缩小或放弃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和机构迅速萎缩。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0.98亿元,占财产险保费收入比重为0.95%。并且在2004年我国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成立之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原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两家。这与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极不相称。

(四)农业保险费率不合理,但其调整面临困难

首先,现行农业保险费率不能真正反映承保标的的真实风险水平。按照厘定保险费率的公平性原则,保险费率应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相一致,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程度高,就应实行较高的费率。农业保险费率是依据以往一定时期农业生产的平均损失率计算出来的,是假定所有符合条件的标的全部投保,反映的是农业生产面临的平均风险水平。而在农业保险实务中存在严重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表现为低风险者不参加保险,参加保险的面临着高风险,或者人们按低费率参加了保险后又从事高风险项目等,其结果是保险费率低于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这必然导致保险公司按低费率收取的保费不足以应付将来可能发生的赔款,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所以对保险人而言,农业保险费率过低。但是,如果提高农业保险费率则意味着农业保险价格的提高,而这又会进一步减少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其次,现行农业保险费率水平已大大超过农民的支付能力。即农民有客观保险需求,但受制于较低的收入,他们买不起保险。所以对投保人而言,现行费率水平偏高。但由于农业保险的商业化经营,没有政府的支持,农业保险降价空间极小。

二、我国农业保险陷入发展困境的制度根源

(一)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滞后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农业保险法律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保证。我国从1982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农业保险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但至今仍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或相关的农业保险实施条例。这是造成农业保险陷入发展困境的最根本的制度原因。因为法律制度的滞后引发了许多问题,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1.农业保险身份不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其经营理念、经营模式、经营手段及管理规则与商业性保险有本质的区别。但由于农业保险立法的滞后,而现行《保险法》又忽略了农业保险,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至今仍未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而在实践中则由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实行商业化经营,得不到政府应有的支持,导致目前“农民保不起,公司赔不起”,农业保险整体发展水平低的严重局面。

2.农业保险依法不当。由于对农业保险实行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也被视为商业保险行为,在实践中则运用《保险法》进行规范。但商业化经营模式并不能改变农业保险本身固有的政策性,用来规范商业保险行为的《保险法》,从根本上来说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另外,《农业法》的有关规定不利于农业保险发展。因为农民收入低而农业成本高,削弱了自愿购买农业保险的经济基础,强制保险成为发展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农业法》则规定“农户在自愿基础上参加保险,任何组织不得强制”,这又进一步加大了现阶段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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