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索赔案引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问题

2020-10-28
车险保险基础知识

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是先赔付财产性损失、后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是按相关比例赔付?日前,虹口区法院对一起民事案件的判决作出回答:交强险赔付部分应该按每项目的金额占赔付项目总额的比例赔付,不足部分剔除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由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侯先生4536.71元。

发生交通事故m.BX010.Com

去年6月20日,侯先生为自己的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含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去年7月8日零时起至今年7月7日24时止。

去年7月17日,侯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女士10级伤残。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侯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此,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侯先生赔偿损失。经法院调解,侯先生赔付王女士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895.35元。

拒付精神赔偿

今年3月21日,侯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共赔付侯先生55895.35元。其中交强险赔付55789.35元,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项下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计50106元和医疗费用赔偿项下的医疗费和营养费计5789.35元。商业险赔付106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未赔付。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在交强险的赔付中,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而现在保险公司赔偿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总额已经超出了交强险50000元限额,超过的部分依合同应由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而第三者责任险对“精神抚慰金”是无需赔付的。

未尽告知义务

案件审理中,原告侯先生认为,按照交强险相关规定,该规定并未说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各项费用赔付的先后顺序,因此保险公司所称先赔付财产性损失,后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做法是没有合同依据的。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解释此先后顺序,因此要求理赔保险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虽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作了列举,但并未规定列举在前的项目应当优先得到理赔。此外,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在原告投保时,被告将理赔依据明确告知了原告,因此不应该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知道超出保险条款的约定。由于被告未尽到告知的义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法院同时又认为,交强险赔付部分应该按每项目的金额占赔付项目总额的比例赔付,不足部分剔除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由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这样才能体现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按比例折算后,被告还应给付原告4536.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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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自助游索赔案例


文前提要:各种自助游活动如今异常火爆,参加自助游的旅行者以年轻人居多,但法律意识普遍很淡薄。而自助游中的隐患也引发了各种官司,尤其是意外伤害的责任归属问题。

各种自助游活动如今异常火爆。来自权威部门的统计表明,每年上海自助游游客至少有15万人次。而据了解,目前仅在上海,户外爱好者至少达10万人以上。

记者仔细看了一下各类网站的自住游召集帖,发帖者多数是年轻白领,出发地主要为北京、上海、广州,目的地则多为云南、西藏、青海以及尼泊尔、柬埔寨等,出游以高山攀爬、奇地探险为主。参加自助游的旅行者以年轻人居多,但法律意识普遍很淡薄。由于自助游活动不属于营利性质,事前没有任何协议,相互之间都不能提供法律上的保障,这就为各种纠纷埋下隐患。

“高高兴兴旅游去,平平安安回家来。”这无疑是每一位爱好旅游者的共同心愿。不过,由于旅游服务市场的不尽完善、旅途风险的不确定性,再加上一些游客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以往出游中,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各种各样的旅游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下面的几个自助游引发的官司,或许可以给出门旅游的人们一些警示。

案例1:自助游意外身亡谁之过?

今年6月底,梁小华在网上发布组团到广西武鸣县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的消息,陈江便邀请骆佳佳(21岁)一起参加。7月8日,在每人向召集人梁小华交纳了60元费用后,13名成员遂乘车前往露营地,当晚该团队在赵江河床裸露的石块上扎帐篷露营。7月8日晚至9日凌晨,营地一带连下几场大暴雨,9日清晨7点左右赵江山洪暴发,骆佳佳在熟睡中被山洪卷走死亡。

骆佳佳的父母遂将组织者梁小华及一同出游的陈江等12名“驴友”告上了法庭。原告认为,此次出游的组织者兼领队被告梁小华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的合法证照,亦未考虑7月正值雨季等气候灾害等因素,且夜晚未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被告陈江是一个具有丰富经验的户外活动者,此次邀请骆佳佳同团出游理应对她的随队出游负安全防范义务,其未提醒和要求骆佳佳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悲剧发生。作为同行的其他被告,由于同一团队,他们之间应形成一个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然而,他们竟无一人告知骆佳佳紧急撤离。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152854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万元。

点评:这个和王婧的案例比较类似,不同的是在本案例中发起人为个人,而且全体成员都成为被告。作为发起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要看他是否有过错。如果梁小华在组织自助游前没有告知骆佳佳自助游的危险性,在露营时将团队安排在河床上又违背了一般的野外旅游常识,且在天降暴雨时未能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及提醒义务,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梁小华在组团前已充分告知了这次自助游的风险,同“驴友”约定了“参加者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并且在组织过程中并没有违背野外旅游的一般常识,骆佳佳死亡纯属山洪暴发这一不可抗力所致,则梁小华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无需对骆佳佳的死亡担责。

案例2:旅费发生纠纷怎么办?

由于自助游大多是网友自发组织的,因此旅费引起的纠纷也时有发生。曾经就有12位北京网友,在参加赴山西的自助游时,觉察出活动的发起者网民“狐狸”和“脚印”私自截留了一部分钱款,从掌管的费用中渔利,于是这十几位网友把两位发起者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狐狸”在游览过程中虚报账目,利用组织自助游之际“揩油”的事实成立,认定狐狸私自截留的钱款属不当得利,一审判决“狐狸”返还网友旅费每人200多元。

点评:此案是借机揩油型的,不过还有一些自助游组织者由于缺乏经验,在旅行途中发现收的钱真的不够用了,想再加收钱款,“驴友”又不答应。这些问题该如何化解呢?建议组织者要建一个公开的账目,最好找一个懂财务的并公推由他来管理财务,由他把收到的钱一笔一笔的记清楚,包括差旅费、住宿费,交通门票费和一些其他的费用,任何人有疑问则可以查账。如果说旅游结束的时候,有结余要退还给大家,因为这不是一个盈利的行为。

案例3:旅行社组织的自助游出险谁负责?

傅女士姐弟俩参加上海市一家旅行社组织的马尔代夫自由行旅游。到达马尔代夫后,姐姐傅女士在酒店的海滩边进行自由活动,不幸溺水身亡。为此,傅女士家属状告旅行社,认为其未尽到应尽的义务,须对傅女士的死亡负全部责任。旅行社则表示,傅女士所参加的赴马尔代夫的旅游系自由行。这就意味着游客抵达目的地后,进行何种旅游项目和娱乐活动完全由游客自行安排和决定,傅女士到海滩游玩完全系其自我安排,与旅行社没有关系。因此,旅行社无义务对其进行保护。

上海长宁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1、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履行说明和警示的法定合同附随义务,这是造成游客身亡的原因之一。2、作为参加自由行旅游的成年人,傅女士也应具有对自身条件和危险状况的预见能力,她本应判断出不谙水性而玩水的后果,却在明知不习水性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便下水,以致悲剧发生。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点评:近来,这种无拘无束的自助游(又称“自由行”)旅游方式日益升温。少了约束、免了奔波,自助游的确让人一身轻松。然而,如果游客与旅行社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得不尽明确或周全,那么,自助游也可能变成人们的心头之痛。这起案件提示人们:外出旅游前,一定要慎签合同、认真审核具体条款;另一方面,也别忘了给自己买一份旅游意外险,学会自我保护。

交强险死亡赔偿标准包括哪些


根据新的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保险以外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强险死亡赔偿标准内负责赔偿。

交强险死亡赔偿标准之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4、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5、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6、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即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死亡赔偿标准之垫付与追偿

根据新的《交强险死亡赔偿标准》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根据新的《交强险死亡赔偿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交强险死亡赔偿标准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2、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交强险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1、医药费:如产生了医疗、抢救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发票确定;必然将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院证明或鉴定机构鉴定书。(其算在医药费赔偿限额内,医疗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2、处理事故费用: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5、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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