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 保险合同奥妙多 投保需谨慎

2020-10-27
投保险财产规划

家住新野县城的钱某没有想到,保险合同中的一个“或”字,使他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了拒绝,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现年31岁的钱某是新野县一名机关干部。2000年8月1日,钱某之妻李某经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为钱某买了一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康宁终身保险。双方约定:被保险人为钱某,年保险费1320元,交费期限20年,基本保险金额2万元;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保险人则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同时规定,重大疾病包括癌症。合同中对癌症的释义是:癌症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标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合同生效后,钱某之妻李某先后于2000年8月31日、2001年9月15日两次向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交纳每期保险费1320元。

2002年8月,钱某感觉身体不适,遂到新野县人民医院作了检查,被确诊为患了“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简称MDS)。医生说,患了这种疾病身体极度虚弱,如果不及时治疗,可能最终导致骨髓性白血病,也可能因自身免疫力下降而导致死亡。幸亏钱某发现得早,不过需要经常服药治疗,才能控制病情继续发展。钱某一家在庆幸之余,不禁为高额的医疗费犯了愁。这时,钱某想到了妻子为自己投保的康宁终身保险,但这种疾病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是否能领到重大疾病保险金呢?为弄清这个问题,钱某去咨询医生。医生告诉他,这种疾病就是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实质上就是癌症。于是,8月20日,钱某向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提出重大疾病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4万元保险金。

令钱某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拒绝批准他的理赔申请,理由是康宁终身保险条款规定,癌症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而钱某所患的MDS症状是白血球过少而不是过多,不属癌症中的“恶性白血球过多症”,故保险公司不应赔付。钱某随即提出,康宁终身保险条款对癌症释义时的用语为“或”,自己所患的MDS是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虽然不符合释义的后半部分,但却符合前半部分,即“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应该归类于重大疾病。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坚持认为,MDS应同时符合释义条款的前半部分和后半部分,才能构成重大疾病。为弄清自己所患的MDS,钱某自费购置了许多医学方面的书籍,书中均将MDS归属于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项下。此后,钱某又多次和保险公司交涉,最后,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终于同意给付钱某保险金4万元。但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的上级机关南阳公司却以不符合重大疾病条件为由拒绝审批,致使钱某的理赔愿望再次落空。

自己明明患了重大疾病,而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无奈,钱某于2003年10月将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4万元及利息。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妻李某投保康宁终身保险,以原告钱某为被保险人,被告表示接受,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癌症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该项条款系选择性条款,符合其一即可。原告钱某所患MDS虽然白血球过少,但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MDS属于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而被告却无相反证据证明MDS不属于“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而仅以白血球过少为由认为不符合癌症的条件,是对该项条款作出了并列性理解,显属不当。因此,被告作为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基本保额2万元两倍的保险金额。本案中,原告于2002年8月20日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被告应当及时作出属于保险事故的核定,并按保险法规定在与原告达成理赔协议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因被告未及时履行该项义务,故应自2002年8月31日起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新野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野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钱某保险金4万元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02年8月31日至保险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至发稿时,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已将生效判决履行完毕。

张长江(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法官):

本案是一例较为典型的保险合同赔偿金拒赔案,其争议焦点为保险合同条款如何理解的问题。为解决此问题,我国《保险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当事人钱某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野县支公司就保险合同中约定癌症的范围,在理解上发生了争议,并引起了诉讼。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钱某的条款解释是非常正确的。由于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偏面理解而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行为,给被保险人钱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

家财险投保需谨慎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思想的转变,现在很多家庭都有理财的观念。家财是一个家庭赖以生存必不可少的支柱,家财的安全就受到很多家庭的关注。家财险可以分为一般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可保财产三类,投保时一定要注意四个方面安全。

1、切忌超额投保。家财险遵循补偿性原则,对于超额投保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并且将同一财产选择不同保险公司投保,也不会得到多倍的赔偿,保险公司会各承担一定的比例按损失的实际价值赔偿。所以消费者投保时按照财产的原值足额投保即可。

2、投保人与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在家庭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应该有一定的利益关系,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或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这也是投保人是否有权投保的决定因素。如果保险利益变更,一定要到保险公司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3、并非所有财产都能投保。对于拥有全部产权的房屋及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属于家财险保障范围。而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如字画、古玩、货币、票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法律法规不允许个人收藏、保管的财产,不能投保家财险。

4、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家财险分为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和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两者的保险保障范围基本一样,投资型家财险不仅具有保障功能,还具有投资功能。消费者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需要购买。另外,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情况,如自住者、出租屋的房东、租房者的需求不同,可选择不同的保险产品。

提示:家财险在我们的家庭是很重要的一个保险种类,所以在投保家财险时,一定要注意一定的相关知识。在投保时,不要超额投保,认清楚哪些东西可以投保哪些不可以也是很重要的,您在投保时一定要考虑到自己家庭的实际情况。

保险知识汇总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三大类


(一)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又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称“日常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以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而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以一年或不到一年为期。其特点是保持传统的个人投保方式,向居民提供一种安全保障。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这是一种以各种社会组织为投保人,以该社会组织内的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残废、死亡为保险责任范围,而订立一份保险合同的伤害保险。

(三)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这是一种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某种特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合同。其中最主要的是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这种合同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遭受伤害为保险事故。保险人一般对约定的旅行路线和旅行期间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如飞机失事或船舶碰撞而致旅客的伤害即是。这种保险合同,又可细分为国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国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2)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要针对交通工具遇到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残疾和死亡,而且赔偿范围扩大到交通工具之外的等候场所。它所承保的危险有:①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行驶、飞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②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搭乘场所(候车、候机、候船)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③作为行人的被保险人因遭受空中物体坠落而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④被保险人被交通工具所撞,或因交通工具发生火灾、爆炸所遭受的意外事故。

(3)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乘电梯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付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置办电梯或者安装电梯的社会组织或经济单位,被保险人是使用电梯的乘客,保险责任仅限于在专门载乘顾客的专用电梯内的意外事故。

投保需谨慎 意外险有 “五不赔”


近些年来,购买意外险的人越来越多,然而很多人其实都是跟风型的购买,自身对于意外险可能了解的并不多。事实上,意外险有 “五不赔” ,如果不了解意外险的人很容易得不到理赔。

关于意外险,已经不是一个新鲜话题,意外险看似简单,但理赔时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往往会让消费者觉得意外。当然,这并不是说保险公司是有意推卸赔偿责任。意外险有它的保障范围,它承保的“意外”与我们日常所理解的“意外”存在不小的差距。在买的时候,最好把意外险理赔中的“意外”搞明白。

理赔意外之一:中暑身故不赔

中暑是一种疾病,与患者身体机能、身体素质有关,所以说中暑不是外来的,而是内在因素引起。同时,中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可以预见的,也不是突发的。因此,中暑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不属于意外伤害。

理赔意外之二:妊娠意外不赔

周女士在2006年6月购买了国寿某意外险产品。但是,当年12月底周女士意外摔倒,身上出现多处明显的伤痕,经医生检查后,安排住院观察和治疗,后成功保胎。但在出院后,周女士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由于被保险人妊娠时意外风险增加,多数意外险产品将“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免责条款。目前,只有母婴综合保险可以保障妊娠期的风险。

理赔意外之三:八级以下伤残不赔

目前,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条款都将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作为基本的给付标准,这个标准分为七个伤残等级共34类。而公安部的《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分十个等级342类,要详细得多。这也就意味着,八级以下伤残会被拒赔。

理赔意外之四:过劳猝死不赔

过劳猝死是因为长期慢性疲劳导致的,当事人本身大多患有其他疾病,却因为不自知或不以为意,任由身体耗竭,最后导致病发死亡。过劳猝死虽然让人觉得很意外,但因为并非外来突发事故所造成,因此,意外险是不赔的。

理赔意外之五:摔倒死亡不赔

一般消费者通常对此很难理解。但换个角度,如果是一个健康的人摔倒了,可能也就是骨折或一些小擦伤。这起事故中真正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是其自身疾病,而滑倒只是诱因,并不构成决定性作用。这正是保险赔付的近因原则,即出现多个原因导致死亡时,往往以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赔付的依据。

提示:以上就是意外险的五种不理赔的情况,希望您你能有所了解,避免以后在投保时不知情,进而发生理赔纠纷,更多保险知识,可以登陆网了解。

投保 只要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投保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投保意识也开始渐渐的活跃起来。富贵人生平安保险是什么?这是属于一种分红保险,投保客户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期限获得分红保障的保险形式,主要针对的是家庭条件比较好的客户。

富贵人生平安保险,只要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投保,既能定期领取保险金直到终身。0周岁的人群也能投保,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交费5年,每年交费90680元。投保交费结束后,每两年都能获得生存保险金18000元,而且能够终身领取。由于交费期限短,很快就能完成投保费用累积。交费期结束后,就能或有长期有效的生存保险金。为了今后的人生能够更有保障,选择投保富贵人生平安保险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另外,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期间身故,平安保险公司将会返还累积的投保费用。既被保险人第一年出现身故,将会返还90680元,第二年身故将返还181360元,如此类推。富贵人生平安保险主要针对的是家庭条件比较富裕的人群,刚刚出生的孩子就能为其投保这一险种,那么孩子今后的人生就能更有保障。即使是出现意外身故情况,也能获得全部金额返还,减轻生活负担。

想要投保保险的朋友们可以马上登录,这里提供了多种的保险可供选择,所有的保险种类都有详细准确的解析说明,让客户清晰了解保险的内容,避免错误的投保不适合的险种。在注册一账通账户,便能享有多种服务功能。查询业务、社保查询、保险投保等都能在网站平台轻松解决。客户可以使用多种支付工具在网上三分钟完成投保操作,相当的节省时间。

全天24小时提供服务,让投保客户分分钟都能完成投保事项。如果觉得有需要的朋友马上投保富贵人生平安保险,尽快投保就能尽快获得分红保险金。保险专家指出,合理的投保保险,能够有效的转嫁风险,让保险的价值得以体现。

保险知识汇总 孕妇投保限制多 投保条款需看清


保险公司一般只受理怀孕28周(7个月)以下的投保申请,对于怀孕超过28周的客户,暂不受理投保申请,要等产后两个月才能受理。

那么,怀孕28周以下就可以买保险了吗?其实不然。保险专家解释,险种也是有一定限制的,原则上不受理意外医疗险、意外伤害险和重大疾病险等短期保险,只受理普通的长期寿险,而且在投保时须进行普通身体检查。

该专家表示,由怀孕引起的保险事故责任能否赔付,还要看保险合同中是否有相应的条款。“鉴于孕妇买保险的种种限制,建议市民在投保时要有前瞻性,提前为孕妇买上合适的保险。”

对于已经怀孕的女性,可以投保专门为孕妇以及即将出生的小宝宝设计的母婴健康类保险,20周岁至40周岁且怀孕未满28周的孕妇均可投保。这类保险一方面对孕妇的妊娠期疾病、分娩或意外死亡进行保障,另一方面也对胎儿或新生儿的死亡、先天性疾病或者一些特定手术给予一定的保险金给付。

目前,福州各家保险公司中,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等寿险公司都有专门的母婴保险,只是各家公司的条款略有差异。

退保入市需谨慎 保单贷款来帮忙


近段时间的股市行情非常不错,这也引发了许多人的投资热情,纷纷退保入市,然而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要想入股市,完全可以通过保单贷款,这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式。

资本市场起伏不定,但诱人的回报率仍旧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关注,大笔资金流入股市。

不久前,在网站工作的小白向金融机构借贷30万元杀入股市,小白说:“高达7%的贷款利益,抵挡不住二级市场给自己带来的刺激与诱惑。”

笔者采访了解到,不仅有人贷款炒股,还有不少消费者将定期存款、银行理财品等自己转移到股市,更有甚者为了抓住牛市投资的机遇提前退保。

保监会近期发布的保险业一季度运营情况显示,2015年一季度保险业实现原保费收入8425.4亿元,同比增长20.4%,但退保率上升,退保率达到3.73%,与去年同期1.29%的退保率相比,同比激增189%。中国人寿就在其一季报中表示,退保金大幅上升是“受资本市场和理财产品等多种因素影响”,退保增加最多的为银保渠道部分。

太平洋保险相关保险专家提醒,如果投保人急需用钱,可通过保险公司的保单贷款业务盘活保费,而无须直接退保。

据悉,保单贷款,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贷款申请,可以贷出金额相当于当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贷款形式。相比其他贷款方式,保单贷款手续非常简便。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积累到退保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

笔者了解到,人身保险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费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属于损失补偿性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一样,不可以作为质押物;另一类是具有储蓄功能的养老保险、分红型保险及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只要投保人缴纳保费超过一年,人寿保险单就具有了一定的现金价值,这类保单即可以作为质押物。

据悉,当前保单质押贷款的年化利息在5%~6%之间,保单贷款在人身险公司比较常见,包括新华保险、太平人寿、阳光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均有相关服务。

提示:保单贷款手续简便,而且还能解决投保人的燃眉之急,给其缓冲时间,这对于投保人而言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3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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