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投保人本人;
(2)投保人的子女(父母为其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父母不能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上述两条的限制)。
(3)投保人的配偶、父母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4)除前款规定以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其他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所谓成年人是指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为了防止赌博和减少道德危险《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投保人本人;
(2)投保人的子女(父母为其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父母不能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上述两条的限制)。
(3)投保人的配偶、父母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4)除前款规定以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其他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所谓成年人是指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当业务员拜访您时,您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
(2)您有权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当您决定投保时,为确保自身权益,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3)在填写保单时,您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
(4)当您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您也可要求业务员带您到保险公司付款。
(5)投保一个月后,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单,请向保险公司查询。
收到保险单后,您应当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
(6)投保后一定期限内,您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况视各公司规定。
(7)如您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确保您能享有持续的服务。
(8)对于退保、减保可能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予以关注。
(9)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参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
(10)您对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向保险公司的有关部门咨询、反映或向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一、服务内容
1、投保人相关信息的更正;
2、原投保人的身故、债权转移(即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束,如夫妻离异、养父母与养子女脱离抚养关系)等均可引起投保人变更。
二、申请人
投保人,如投保人身故,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提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任意时间
四、应备文件
《保全作业申请书》、保险合同原件、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新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
五、注意事项
1、更正投保人相关信息时需要投保人签字;
2、变更投保人应由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原投保人、变更后投保人的签字同意,如原投保人身故、失踪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原投保人无法亲笔签名,需提供有关证明(身故证明或公安局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3、对于有投保人保障责任的险种,变更投保人时须填写《健康告知书》且必须经过公司审核;
4、对于联系电话、收费地址、邮编、工作单位的变更,可以通过电话中心进行申请,无需填写保全作业申请书;
5、变更投保人时应同时提供新投保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被保险人关系、开户行、账号、户名、收费地址等,同时说明变更的原因;
6、若投保人的姓名发生变更且保单采用银行划账方式交纳保费,则应提供新的开户行、账号、户名。
张某为其孙子投保了一份保险,合同到期后,在领取保险金时,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张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金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保险金并赔偿损失。
原告张某五年前为其孙子投保了一份红利发两全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法定。投保时,原告儿子已死亡,孙子只有四个月。原告投保的红利发两全保险,条款中包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内容。合同到期后,其在领取保险金时,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全人身保险合同,包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内容。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原告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未征得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无权签订该合同,被告作为保险人亦不应承保,故该保险合同无效。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订立合同时,知道且应当知道本案原告对其孙子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应签订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存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返还原告保险费的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可得红利三千余元,作为原告的损失,原告要求赔偿,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近日,石某从张某处买车未办过户,保险公司在石某投保时以行车证上的车主张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付款人。但是,当石某想获得保险公司的原价赔偿时,却被保险公司拒绝,只可以通过第三者责任险获得赔偿,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使用权是法律承认的合法权利
现实生活中也经常会出现类似场景。2009年,李某把从朋友那里借来的机动车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李某的朋友陈某驾该车外出发生事故,车辆损失6万余元。保险公司以李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法院认为,李某基于借用获得保险车辆的使用权,该使用权是法律所承认的合法权利类型之一,且承载了李某与该车辆有关的财产利益,李某对车辆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该赔。
报废车签订保险合同无效
2008年,赵某驾驶老板曾某实际所有但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车辆肇事,导致一儿童死亡。交警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肇事车此前由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交强险和三责险时,已是报废车,未在交管部门登记牌照。公司及曾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认为,报废车辆上道行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社会公共安全,此前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属无效,被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车辆出事后转让,保险公司该赔吗
2008年,刘某驾车侧翻将车辆损坏,交警认定刘某全责,保险公司出具定损单后,刘某将该车转让。保险公司据此不赔修理费。
法院认为,刘某虽将车辆转让,但转让价格包含了保险理赔款,即转让价格是按正常车辆价格计算,保险理赔款由刘某出面理赔后归受让人,故实质上车辆出险后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仅是刘某与受让人约定由受让人暂时承担,刘某出面理赔后再来弥补受让人的损失,应认定刘某对被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买车未过户,保险公司该赔吗
2003年,石某从张某处买车未办过户,保险公司在石某投保时以行车证上的车主张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付款人。保险期间,石某之子驾车肇事,导致行人受伤。法院判决认定张某为原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石某为实际车辆所有人,应该赔偿5万元。保险公司以石某非被保险人拒绝理赔。
法院认为,石某投保时把实际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单,石某是合同当事人。保险公司在知道该车是转让情况下,仍按行车证上车主将投保人等写为张某,石某虽未提异议,但保险业务专业性强,对保险人而言,投保人处于弱者地位,且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车辆危险性而设立的,张某将该车转让后,对该车已不具有保险利益,故可认定石某是实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年龄在多数人身保险中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不同年龄的人投保同一险种享受的保障以及所缴的保费往往有很大区别,因此,有些消费者为了追求高性价比的保障就选择了虚报年龄,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为了成功投保。有的消费者看中了一款保险产品,但由于受年龄的限制,被保险条款拒之门外。为了能投保,便采取伪造出生证明的方式,继而成功投保。
乍一看,消费者似乎成功地为被保险投保人送上了一份关爱,但是实际上这份保单却存在着隐患。由于被投保人的真实年龄并不满足保单所载明的投保要求,所以一旦发生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以消费者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为由拒绝赔付。
保险合同上一般载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公司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这也就是说,一旦保险公司发现消费者的这种做法,那么保险公司随时可以解除这份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与其担惊受怕地被保险公司发现,何不重新选择一份更加合适的险种呢?
为了降低保费。有些消费者为了享受既定的保障,又觉得按真实年龄投保保费太贵,于是铤而走险,故意报低自己的年龄,试图降低投保成本。
对于这类消费者,保险公司采取的措施是要他们补缴保费和利息或者降低给付比例。
保险合同中往往有这样一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这一条款的存在对于因虚报年龄而少缴了保费的消费者是十分不利的。投保人本来是想要节约保费,没想到最后却要将节约下来的保费全部补齐,同时还要缴利息。如果投保人坚决不愿意补交保费,那么保险公司就会降低给付比例,这样的话被保险人所希望的保障就无法达到。
当今时代因为人们的生活作息混乱,环境污染严重等原因,导致了癌症的发生率在逐步提高。世界卫生组织的最新数据显示,到2020年前,全球癌症发病率将增加50%,即每年将新增1500万癌症患者,而且,全球20%的新发癌症病人在中国。
尽管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大多数癌症不再是“不治之症”,但癌症的治疗却是一场体力和家庭财力的“持久战”,面对这个巨大的潜在风险,防癌的家庭财务准备显得非常必要,而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无疑是不错的选择。
据了解,除了重大疾病保险中包含一定癌症保障的内容,市场上已经有不少专门设计的防癌保险。由于只是专门针对癌症才予以赔付的产品,因此在费率上会较重疾险低一些。
那么在选择防癌保险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细看合同明确保障内容
首先,投保人应细看保险合同,对防癌险具体能防哪些癌症有所明确。目前在售产品中,有些会区别对待男性、女性的癌症保障范围,这值得投保人多加留意。根据有关报道,在我国,肺癌、胃癌、肠癌、肝癌、胰腺癌、淋巴癌的发病率都比较高,而女性乳腺癌、宫颈癌的发病率尤其突出,投保时可适当参照。
值得一提的时,原位癌是比较特殊的一种情况,它被称为“浸润前癌”或“0期癌”,因为没有形成浸润和转移,如能及早发现并尽早切除或进行其他适当治疗,完全可以治愈。比如皮肤原位癌、子宫颈原位癌等。尽管多数防癌险将其纳入保障范围,但也有个别剔除了该项保障。为了被保险人得到更周全防护,建议大家选择含有原位癌保障的产品。通常,这类产品对原位癌会实行10%~20%保险金的理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病情恶化,可做后续赔付。这当然更有利于发挥保单作用,在经济上提供持续帮助。
此外,一些防癌险还可以在癌症确诊金赔付基础上赔偿被保险人住院津贴、手术保险金,并能提供保费豁免待遇以及身故保险金,这些也都是让保障更为全面的内容。投保人不妨横向衡量一下保费与保障的内容。
保额不能低、期限不能短
防癌险属于健康险的一种,自然对被保险人年龄有严格要求,通常,55周岁以上者将难以投保。而且,随着近年来癌症发病有年轻化趋势,投保此类产品更是不能一拖再拖。建议大家在考虑意外险、定期寿险后能对自己的健康加强防护。
过低的保额同样无法起到良好的防风险作用,虽然不同癌症的治疗成本不一,但我们建议投保人将癌症确认后的赔付金额定在至少20万元。若缴纳保费的能力相对较高,可考虑30万至50万元的保额,毕竟要打赢这场“持久战”,没有资金保障是不行的。
此外,保险期限的长短也有讲究。太短的话很可能难以覆盖癌症高发年龄段。社会上常见统计结果显示,50~60周岁为癌症的平均发病年龄。由于不少癌症的潜伏期可长达10多年,再打个提前量,通常25岁~35岁就该考虑保障到六七十岁期间的防癌工作了。
按需选择纯消费或组合型
消费型还是组合型(储蓄型寿险附加防癌险)产品是很多投保人纠结的问题,其实两者很难界定哪个更好,因为不同产品都有其独特的属性和作用,不论投保人如何选择,都需从自身需求出发。
比如你收入有限,在防癌险上能够投入的保费有限,又希望得到保障,就可以考虑消费型产品;如果你已经步入资产稳固期,经济条件不错又比较注重保单的储蓄功能,就可以考虑套餐式的产品,一边存款一边安享附加险带来的疾病保障。
一、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
《公司法》规定,私有企业和合伙企业都需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偿债范围包括业主的私人财产。
二、受益保金不用于抵债
受益人的保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语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自己的名义代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权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三、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是不得被冒领的财富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这是其他理财工具决不具有的安全性能。
四、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五、不需要纳税而且不能随意质押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人寿保险的保险单,必须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才可转让或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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