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 投保人寿保险的意义和益处

2020-10-29
人寿保险知识大全

不论是谁,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愿望,希望我们自己,我们的亲人和朋友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因为平安和幸福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然而"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在漫长的人生旅途中,人们不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风险,如生病、伤残、死亡等等。这些风险的发生常常会扰乱正常的生活秩序,使人们陷入经济困境。人寿保险虽然不能阻止风险的发生,但能够在人们最需要帮助的时候,雪中送炭,雨中送伞。

人寿保险具有储蓄和高额风险给付的特点,通过这两大经济功能,人寿保险可以促进我们安全和幸福的实现。具体来讲,人寿保险有以下好处;

1、人寿保险可以保证我们家庭生活的稳定,可确保美满幸福的家庭能面对任何风浪,您可以无忧无虑地投身到自己所热爱的工作和生活中去。

2、人寿保险能使我们从容面对意外或疾病。

3、人寿保险可帮我们安享晚年,是维护个人尊严的保证。

4、人寿保险可为我们积累预期要开支的资金。

5、人寿保险可以起到鼓励和强制节约的作用。

6、人寿保险是自身价值的体现。

所以,买人寿保险是我们明智的选择。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 投保人寿保险后的十项权益


投保人寿保险可享受十项权利

一、投保后签收保单之次日起的10日撤单权

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内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全部退还所收的保险费;超过此期限,按保险条款的有关退保规定办理。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权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契约后,如仍有其他变更事项,可依据《保险法》之规定进行变更:“在保险公司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准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三、转让保险合同项下受益权

根据《保险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但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受益人享受法定保险金。

四、解除合同权(解约权)

依据《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前,一定要用足保险合同的附加功能,如“保单质押贷款”功能等,不应轻易解除合同,否则损失惨重。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关情况受保密权

依据《保险法》第32条规定:“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保险金优先清偿权

依据《保险法》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后,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七、保险事故索赔权

人们买保险的目的就是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索赔自然在情理之中。但是在索赔过程中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须做到如下几点:1.及时报案,以便保险调查等;2.取得相关证据;3.了解人寿保险因第三者的行为可以同时要求保险人和第三者重复赔偿。

八、保险合同的有利解释权

依据《保险法》第31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九、责任免除条款的知情权

依据《保险法》第18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范围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十、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权

依据《保险法》第59条,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您可填写《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愿您了解您所享受的保险权利,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保人 投保人可以为哪些人投保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为了防止赌博和减少道德危险《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投保人本人;

(2)投保人的子女(父母为其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父母不能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上述两条的限制)。

(3)投保人的配偶、父母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4)除前款规定以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其他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所谓成年人是指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保险知识汇总 更正投保人信息要点


一、服务内容

1、投保人相关信息的更正;

2、原投保人的身故、债权转移(即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束,如夫妻离异、养父母与养子女脱离抚养关系)等均可引起投保人变更。

二、申请人

投保人,如投保人身故,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提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任意时间

四、应备文件

《保全作业申请书》、保险合同原件、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新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

五、注意事项

1、更正投保人相关信息时需要投保人签字;

2、变更投保人应由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原投保人、变更后投保人的签字同意,如原投保人身故、失踪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原投保人无法亲笔签名,需提供有关证明(身故证明或公安局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3、对于有投保人保障责任的险种,变更投保人时须填写《健康告知书》且必须经过公司审核;

4、对于联系电话、收费地址、邮编、工作单位的变更,可以通过电话中心进行申请,无需填写保全作业申请书;

5、变更投保人时应同时提供新投保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被保险人关系、开户行、账号、户名、收费地址等,同时说明变更的原因;

6、若投保人的姓名发生变更且保单采用银行划账方式交纳保费,则应提供新的开户行、账号、户名。

保险知识汇总 到底谁有资格作为投保人?


张某为其孙子投保了一份保险,合同到期后,在领取保险金时,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张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金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保险金并赔偿损失。

原告张某五年前为其孙子投保了一份红利发两全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法定。投保时,原告儿子已死亡,孙子只有四个月。原告投保的红利发两全保险,条款中包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内容。合同到期后,其在领取保险金时,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全人身保险合同,包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内容。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原告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未征得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无权签订该合同,被告作为保险人亦不应承保,故该保险合同无效。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订立合同时,知道且应当知道本案原告对其孙子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应签订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存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返还原告保险费的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可得红利三千余元,作为原告的损失,原告要求赔偿,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3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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