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找到保险公司,以“保单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的”为由,提出要把自己名下的一份保险全额退款。保险公司不答应,随即引发诉讼。近日,静安区法院作出了驳回陈先生诉请的一审判决。
保单显示,陈先生的投保时间为2007年11月,投保人是陈先生,被保险人是其子女,每期保费为1.22万元,需连续20年分期支付。订立当月,首期保费就通过陈先生的信用卡账户划转到保险公司。第二年的保费,则通过陈先生的妻子账户缴纳。
陈先生提出退保的理由是,这份保险是妻子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到保险公司买的,合同上的签字也是妻子的,保费的划转他也不知情,所以这是份无效合同,要求全额退保。保险公司提出,陈先生没说实话。因为两年前买保险时,他和妻子是同时到场的,除了首期保费由陈先生的银行卡支付外,保险公司的相关通知、文件也是送到陈先生的住址,并注明由其本人拆阅。所以,即便司法鉴定证实保单上的签名非陈先生本人所留,陈先生对这份保单也是知情的,并且已履行保单的付款义务,这份保单不应被视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虽然否认自己对保险合同知情,但他至今仍和妻子共同生活,两期保费也分别是从夫妻两人各自账户支付的。在保险公司向他发送催收保费通知后,他也履行了付款义务。这足以证明,陈先生虽然没有在保单上签名,但知晓保险合同的存在,也实际履行了付款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非“犹豫期”退保投保人将自担损失
但是,他便前去银行办理转存手续时,银行工作人员建议马先生把这5万元钱转存成银保理财分红产品,五年期的,此种保险不仅有基本利息,还每年有红可分,并且在5年内还要送给他本金3倍的人身意外保险。当时马先生有些心动,于是便糊里糊涂地把自己的5万元钱“存”成了这种银保理财分红产品,回家后经过询问才知道,自己是在银行存的银行工作人员所谓的银保理财分红产品,实际上就是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只是此产品由银行代理而已,而这种保险自己并不需要。但他那段时间工作又很忙,没有时间到银行退保,于是决定在真正闲下来后再去,认为什么时候退都无所谓。可当马先生有闲“空”去银行了;银行工作人员却告诉马先生,现在他的保险已经过了退保“犹豫期”,如果想退保的话,他要付出代价,不但拿不到利息,反而还要交很多杂七杂八的费用,一下,马先生便有些傻眼了。
保险“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是指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在一定期限(一般这个期限为10天)内,万一感到后悔,或是对所购买的保险不甚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因此,对投保人而言,利用好犹豫期对自己权益的维护相当重要。所以,针对像马先生这种情况,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日后损失,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认真进行了解后才做出选择,一旦选择必须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对自己还不够了解的内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咨询,或者询问一些法律界人士,尽早发现问题,以免日后造成损失时后悔莫及,同时对于保险的退保“犹豫期”一定要掌握好,如购买了保险一旦反悔,退保应在犹豫期,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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