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的浪潮普遍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出于增加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性、促进养老金制度在缴费和受益之间的公正性及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西方各国开始探索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的途径。在世界银行、IMF等国际机构的强力推动下,拉美各国、东欧经济转型国家及其他亚、非发展中国家也相继着手进行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一时间,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大有演变为一种国际潮流的趋势。国际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的具体实践及其政策取向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养老金制度整体结构的调整;其二,政府主导下的公共养老金计划运行机制的转变。
所谓养老金制度整体结构的调整,即调整政府主导下的公共养老金计划的待遇水平,改变公共养老金计划在老年退休收入中“独占鳌头”的局面,引导和鼓励发展各种私人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将构建多支柱养老金制度体系作为制度改革的目标。多支柱养老金制度体系一般至少包括三个支柱:
第一支柱:政府集中管理、通过政府一般税收收入融资或企业与个人缴费融资的强制性养老金计划,一般覆盖全体国民或居民,提供最低的退休收入保障,起预防老年贫困的作用。养老金受益资格往往基于国民权或居民权来确定,或者是基于受益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查的基础上来确定。
第二支柱:私营化分散管理、引入个人账户、实行基金积累制的强制性或自愿性养老金计划,各种企业年金计划就属于此范畴。
第三支柱:各种自愿性养老储蓄计划,比如商业寿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养老保险产品,美国的个人退休储蓄账户(I-RA,IndividualRetirementAccount)也属于此范畴。
而政府主导下的公共养老金计划运行机制的转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增加预提资金积累,即融资机制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基金积累制或完全基金积累制转变,以此来缓解人口老龄化给养老金制度造成的压力;其二,公共养老金计划的给付结构由待遇确定型(即DB计划,DefinedBenefitPlan)部分或全部向缴费确定型(即DC计划,De-finedContributionPlan)转变;其三,引入私人部门管理运营积累的养老基金,并实施多样化的投资资产组合。
中国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的具体实践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改革,至今已经走过了20个春秋。虽然中国的养老金制度并未最终定型、尚在制度选择过程之中,但20年的改革实践,已经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改革的方向也日渐清晰。从养老金制度体系的整体框架来看,中国养老金制度体系将一如既往地以构建和完善多支柱的养老金制度体系作为改革的长期目标。现阶段将致力于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包括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实现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创新养老基金的管理体制,尝试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增加养老基金资产组合的多样化选择;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等政策选择。
国际国内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的具体实践和未来走向已经清楚地揭示:伴随着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进程的推进,寿险公司在老年经济保障领域中的地位将日益凸显;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的政策取向,客观上要求寿险公司调整其在养老保险市场中的定位,以便充分发挥自身所具有的产品开发、资产管理、客户服务以及精算、销售等方面的优势。具体而言,我国寿险公司在养老金市场的定位应着重于下列几个方面:
其一,理论和实践经验均表明,养老金给付的年金化是解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长寿风险的有效途径。顺应养老金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寿险公司应充分发挥自身在年金产品设计和提供方面的既有优势,积极介入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给付。
其二,寿险公司的经营特性,决定了其在管理长期性货币资金方面拥有确定不疑的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及信息优势。积极谋求参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应成为寿险公司市场开拓的战略选择之一。
其三,寿险公司应充分发挥自身在年金账户管理、年金产品设计和销售、精算咨询等方面的既有优势,积极开拓企业年金市场。具体而言,寿险公司参与企业年金市场开拓应着重于下列几个方面:1、积极创造条件,谋求充当企业年金基金的法人受托机构;2、充分发挥寿险公司在年金账户管理方面的丰富经验及先进的账户管理技术系统,充当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3、充分发挥寿险公司在年金产品设计方面的既有优势,积极开发适应企业年金市场需求的年金产品;4、充分发挥寿险保险公司既有的精算专业力量,为企业年金产品设计、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提供技术支持。
其四,鉴于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保障面有限的现实状况,应充分发挥寿险公司的专业化经营优势,优化资源配置,致力于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
其五,鉴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及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需要,寿险公司应组织力量、加强研究,积极开拓农村养老保险市场。
最近,我国政府第一次向社会大众公布了中国在三中全会上制定的改革方案,方案中很详细的从社会各个方面进行规划。对于我国事业性单位,方案中也提出相应改革方案,即廉洁年金制度,只要这些公职工作者在工作年限内没有什么贪污违纪情况,在其退休后可正常领用年金。率先从公共部门及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新提拔干部做起,加快官员公布个人财产进度。
此前几天,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表示,养老金双轨制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并将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职业年金。——显然,公务员廉洁年金制度很可能会建立,用以“赎买”养老金双轨制的并轨。
有评论尖锐地指出: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职业年金,与公费医疗改革后的补充医疗补助一样,都是以并轨之名建立新的双轨,让双轨制以一副新皮囊继续存在。这样的质疑非常有道理:为什么涉及少数既得利益的改革,总要通过这种“赎买”的手段?为什么舆论千呼万唤的“公平”,历经阻挠后换回来的,却往往只是“新瓶装旧酒”?
当然,廉洁年金性质似乎有点不一样,因为,要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退休后方可领取。接下来的问题是,何谓“未犯重大错误”?又何谓“未发现腐败行为”?评价的标准在哪里?评价的权力又该由谁来掌握?如果仍旧只是由“权力评价权力”,则“官官相护”的潜规则,难免会继续流行。需要纳税人掏钱的公务员廉洁年金,绝不能只为建立而建立。
其一,建立廉洁年金,必须以官员财产公开作为前提。这个道理很简单,如果连官员财产都不公开,如果连子女就业情况公众都不知道,官员拿什么证明自己“廉洁”?所谓“未发现腐败行为”,其实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很有一比;在反腐问题上,不应该是只要“未发现腐败行为”,就被认为清廉,而应该是凡不肯自证廉洁的,公众都有理由怀疑腐败。
其二,建立廉洁年金,必须以养老金彻底并轨作为前提。既然建立了廉洁年金,作为特权存在的机关养老金,就必须彻底废除,公务员和普通民众享受一样的社保权利,履行一样的社保义务。说白了,社保缴费公众缴多少公务员就缴多少,退休金公众拿多少公务员也拿多少。
其三,建立廉洁年金,必须以对贪腐行为零容忍作为前提。众所周知,比起内地腐败分子动不动被判十年八年,香港惩治力度要逊色很多;但香港廉政公署有一个绝招——“零宽容”,就是贪污1元也是贪,廉政公署也要查。只要被起诉的贪污罪成立,这个人就将失去高达几百万港元的养老金和公职。我们既然也要建廉洁年金,就也必须对贪腐行为零容忍。
廉政年金实际上就是一种养老保险,有利于与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接轨,但也并不等同于社会大众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设立廉政年金制度,旨在督促公职人员廉洁为民,是防腐工作的有利手段,促进营造廉洁社会氛围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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