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责任

2020-10-19
工伤保险知识

1、《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已由单位办理了长期支付工伤待遇的职工,仍按原办法管理;从1998年11月1日起,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渠道发放。

2、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被保险人因未能及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而危及生命或对其康复有严重影响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垫付工伤医疗费用,以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抢救,治疗。在被保险人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时,应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费用。bx010.COm

3、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应对招收员工进行体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健康证明。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职业病的工伤保险责任。

4、被保险人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地户籍,均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办理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手续。

参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发布日期:2000年4月5日

执行日期:2000年4月5日

参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发布日期:2000年4月5日

执行日期:200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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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未购买工伤保险,公司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吗


新职工进入公司后,公司应该按照要求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而公司没有为新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而购买了意外伤害险。而当新职工发生工伤后,公司是否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公司已为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照样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李某的公司没有替新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却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公司有为老员工有购买工伤保险。上班期间因操作不慎,造成左手被砸,落下九级伤残。近日,李某基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曾要求公司承担28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但公司以其为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保险公司已经向李某理赔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方面,公司不应将工伤保险等同于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是国家为在生产经营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保险具有强制性,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一旦出现对应事故,则从国家统一管理的社会基金支付赔偿金。

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已经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而意外伤害险是指当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的意外伤害后,受益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投保金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该保险不存在强制性,属于纯粹的商业行为,理赔费用来源于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

即对于工伤保险,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办理;而对于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同时,两者互不取代。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中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就是说,公司为你投保的意外伤害险,虽并没有为法律所禁止,甚至为国家所倡导,但只能算是公司在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外给你的一种福利,公司在与此同时,仍必须为你办理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原则


工伤保险制度是世界各国立法较为普遍.发展最为完善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制度遵循的普遍原则有:

1.责任补偿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

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自已个人,受伤害者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补偿,而一般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法院裁决。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效率。使雇主解脱了工伤赔偿事务,有利于集中精力搞经营。按照这一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

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是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

3.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区别之处。由于职业伤害是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的是生产的重要要素,劳动者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了代价,所以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如同花钱修理和添置设备一样,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这一点在世界上已形成了共识。

4.区别因工与非因工的原则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性质,医疗康复.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享受条件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因病与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保险待遇属补助性质,待遇水平低于工伤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个人缴费年限的限制。因此,区别因工与非因工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出发点和前提。

5、工资损失的原则职业伤害,损伤了肢体或器官,甚至丧失了生命,这种损失既不能换回,也不能象财物一样作价赔偿。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这是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者既往的工资收入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津贴一般不发100%工资,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和死亡待抚恤待遇也换算成若干年工资来表示,补偿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也是体现雇主与雇员分担风险的原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事故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区别


“什么是保险”、“什么是责任保险”、“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呢?

责任保险是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的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所雇员工的人生伤亡时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企业赔偿责任确定依据及方式确定赔偿责任额,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保险就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可以起到分散、转嫁风险的作用。

关于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区别

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责任范围来看,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都对雇员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致残乃至死亡,而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力风险进行保障。但是他们的保险责任范围存在一定的不同。例如,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雇主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而工伤保险则不负责这些费用。又如,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都是工伤保险承保的范围,而安全生产责任险则不承保。

从保障对象看,工伤保险适用于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而安全生产责任险则适用于企业、有雇工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两者相比,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承保对象要宽些。

从雇主自负额看,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一些应由雇主自行承保的法定自负费用。而商业安全生产责任险,雇主完全可以选择无免赔偿额的承保条件,已转移全部风险。从长远发展看,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障制度范围必然高于工伤保险,它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而有益的补充,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在坚持和完善工伤社会保险的同时,应积极发展安全生产责任险,使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服务和促进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

工伤保险


上下班途中出车祸算工伤吗?如何申请工伤认定?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5月8日,西安市钟楼广场,西安市人社局开展的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刚摆好摊,就围上来不少群众前来咨询工伤事宜。

为深入宣传《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增强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西安市人社局开展了这次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日活动。活动现场,工作人员设置了宣传展板、条幅等,涵盖工伤认定范围、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义务、工伤预防和康复及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常识等内容。

“我是1998年在工地上受的工伤,我还能申请工伤补偿呢吗”、“现在工伤怎么认定,上、下班时遇到车祸算吗?咋申报呢?”活动中,工作人员向过往市民发放政策宣传单、《工伤保险知识手册》、《工伤保险条例宣传册》、《社会保险法》等,针对市民、企业劳动者提出关于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认定情形、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维权等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工作人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细致地为市民答疑解惑。

“今天西安市各区、县都一同设立了工伤保险宣传咨询点,之后我们还将到企业和建筑施工工地,针对广大职工和重点人群举办专题讲座、政策培训等活动。”西安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说,希望通过这些举措能提升用人单位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

据统计,活动当天共发放政策宣传单3000余份,现场解答群众咨询200余人次。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2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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