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认定范围细则一.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工伤?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活动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认定中的职业病是指什么?
职业病就是指《职业病防治法》中授权卫生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制定的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这一规定,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条例中规定的患职业病的,主要是指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于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多少? 哪些人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六.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是多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七.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八.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首先,应该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这样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的医疗专家对伤情进行鉴定;第二是职工经工伤治疗后,发现因工伤的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第三是工伤职工的残疾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九.鉴定应按照什么标准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是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十.谁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工伤保险查询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意味着更多的人今后会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由单位办理的,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单位缴纳,缴费记录单位可以进行网上查询,登录所在地的社保网。
参保信息也可到社保业务大厅基金征缴科查询。
工伤保险制度是世界各国立法较为普遍.发展最为完善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制度遵循的普遍原则有:
1.责任补偿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
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自已个人,受伤害者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补偿,而一般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法院裁决。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效率。使雇主解脱了工伤赔偿事务,有利于集中精力搞经营。按照这一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
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是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
3.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区别之处。由于职业伤害是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的是生产的重要要素,劳动者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了代价,所以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如同花钱修理和添置设备一样,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这一点在世界上已形成了共识。
4.区别因工与非因工的原则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性质,医疗康复.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享受条件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因病与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保险待遇属补助性质,待遇水平低于工伤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个人缴费年限的限制。因此,区别因工与非因工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出发点和前提。
5、工资损失的原则职业伤害,损伤了肢体或器官,甚至丧失了生命,这种损失既不能换回,也不能象财物一样作价赔偿。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这是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者既往的工资收入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津贴一般不发100%工资,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和死亡待抚恤待遇也换算成若干年工资来表示,补偿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也是体现雇主与雇员分担风险的原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事故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1、《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已由单位办理了长期支付工伤待遇的职工,仍按原办法管理;从1998年11月1日起,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渠道发放。
2、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被保险人因未能及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而危及生命或对其康复有严重影响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垫付工伤医疗费用,以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抢救,治疗。在被保险人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时,应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费用。
3、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应对招收员工进行体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健康证明。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职业病的工伤保险责任。
4、被保险人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地户籍,均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办理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手续。
参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发布日期:2000年4月5日
执行日期:2000年4月5日
参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发布日期:2000年4月5日
执行日期:2000年4月5日
上下班途中出车祸算工伤吗?如何申请工伤认定?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5月8日,西安市钟楼广场,西安市人社局开展的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刚摆好摊,就围上来不少群众前来咨询工伤事宜。
为深入宣传《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增强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西安市人社局开展了这次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日活动。活动现场,工作人员设置了宣传展板、条幅等,涵盖工伤认定范围、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义务、工伤预防和康复及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常识等内容。
“我是1998年在工地上受的工伤,我还能申请工伤补偿呢吗”、“现在工伤怎么认定,上、下班时遇到车祸算吗?咋申报呢?”活动中,工作人员向过往市民发放政策宣传单、《工伤保险知识手册》、《工伤保险条例宣传册》、《社会保险法》等,针对市民、企业劳动者提出关于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认定情形、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维权等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工作人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细致地为市民答疑解惑。
“今天西安市各区、县都一同设立了工伤保险宣传咨询点,之后我们还将到企业和建筑施工工地,针对广大职工和重点人群举办专题讲座、政策培训等活动。”西安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说,希望通过这些举措能提升用人单位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
据统计,活动当天共发放政策宣传单3000余份,现场解答群众咨询200余人次。
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直是近些年来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各级政府重大的议事问题。之所以成为社会焦点,因为它既是安慰、保护、鼓励劳动者搞好生产,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一项社会经济政策,又是宪法确立的保护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实施范围最广的社会保障制度。据1987年141个实行社会保险国家的统计,有136个国家实行了工伤保险,其中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有110个,还有20多个国家仍处于雇主责任制阶段。当今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体制中忽视工伤与职业病保险的极为罕见。
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之一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与国际贯例接轨,最早是1993年在全国部分大中城市推行试点,1996年8月12日由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在全国推开,并由各级政府通过条例,有序组织、强制实行。
从德国1883年和1884年分别制定《疾病保险法》、《事故保险法》首创国家工伤保险制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到了二十世纪60年代后期全世界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迅速增多。为什么世界上有那么多国家都把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当成一个国家的重头戏而达成共识呢?肯定有它最完备、最周到、易实现,且有普遍意义的特征与功能。
工伤保险由国家政府颁布法规,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管理,强制用工单位向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担负支付工伤费用,分担企业工伤风险,保障工伤劳动者的生活而建立的。
工伤保险具有如下性质:
(1)强制性。为保护劳动者受伤害后保障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根据法规规定范围的用工单位及职工,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于工伤具有突发性,甚至还有不可逆转性,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终身痛苦,于企业不利,对国家不利。所以工伤保险必须是强制性的。
(2)社会性。工伤保险对象包括社会上不同地区、行业及不同经济成份的劳动者,因此保险金领取人数众多,对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都会产生广泛影响,政府部门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定干预,在发生职业风险与未发生职业风险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达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目的。
(3)互济性。工伤保险是通过统筹来分散职业风险的。因工伤人员在社会上分布不均,依靠社会力量进行保险,解决企业(或地区)之间不同的压力。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这样操作,更体现出互济性,对企业和劳动者形成双保护机制。
(4)非盈利性。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属劳动者所有,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基础,专款专用,国家不征税,并由国家财政提供担保。所以,工伤保险不同于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前者实行收入再分配,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后者不实行收入再分配,具有任意性与盈利性;前者讲的是社会效益,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讲经济效益。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工伤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的原则是:
(1)无责任补偿原则。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属于谁,受伤害都应得到补偿,这是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公理;二是,这种补偿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直接经济补偿,而由社会保险机构仲裁执行,这样做可消除用工单位责任保险的弊端。
(2)区别因工与非工伤原则。在确定工伤保险范围的前提下,工伤保险单独成为一项社会保险体系是因为工伤保险除遵循保障原则外还负赔偿原则。这是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区别。另外,工伤保险待遇,还包括医疗康复、伤残、死亡抚恤待遇等,而且待遇高、优厚。同时,工伤保险不受年龄、行业及交缴期限制,因此,它受到用工单位及劳动者普遍欢迎。
(3)个人不缴纳的原则。在工业社会中,工伤与职业病被人们从一般的伤害疾病中单独拿出来并加以“强调”,是因为这种打上“烙印”的伤害同用工单位责任有关,而与劳动者是无关的。这也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标志。由于劳动者的伤害是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是为用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的代价,用人单位就必须全部担负。
(4)补偿工资损失的原则。工伤损失补偿之所以范围广、周期长、待遇优,是因为职业伤害难以挽回,也不像财产一样可作价赔偿,所以,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补偿。这是因为:一是从劳动生产力与劳动力再生产角度出发;二是尽管这种补偿优厚,但还是有限制与限量的,体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摊风险的原则;三是符合事故致因理论法则。
(5)补偿、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这是工伤保险的特有功能。实行“工伤补偿,事故预防与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是工伤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有利于工伤预防形成合理的社会制约机制,待遇补偿社会化有利于劳动者自身重视工伤保险权利保障、主动监督企业;另一方面是基金社会化使职业康复事业在资金来源上有更多保障。
工伤保险在我国刚刚起步,方兴未艾,是一项需要三方努力(政府、社会保险机构、用人单位)、精心扶植、有待完善的新事物、新机制。
但它的“补偿、预防、康复”组成的三位一体的保险体系内涵非常丰富,学科领域非常广阔。例如,工伤保险将应用浮动差率的管理新结构,对企业做好事故预防很有刺激,因为它是用经济杠杆(浮动差率)来调控企业安全行为进而促进企业提高防灾能力。可以预见,随着社会化管理体制的日臻完善、管理与支配水平的提高、保险储金的增值,对投保企业必将进行系统安全分析与危险度评价。评价合格的企业能从减少浮动差率而得到收益;而对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则对其提高浮动差率而使其受到经济罚处。这将迫使企业算一笔帐:是提高浮动差率合算,还是提高防灾能力、做好事故预防更合算。
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在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解答吧!
现行我国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等。但并非一直享受,工伤职员只要出现拒绝治疗等情形立刻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在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在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广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相关问题】:
一、刘先生不幸遭遇工伤事故,但一直拒绝进行工伤鉴定。这种情形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不能,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员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待遇。
二、王先生遭遇工伤死亡,留下一个15岁的孩子。今年王先生孩子年满18周岁,不知能否继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还是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领取抚恤金。所以王先生儿子不能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拒绝工伤康复治疗后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不能,工伤职员拒绝治疗即立刻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职工保险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单位一般都强制性缴纳工伤保险,但是很多员工都不是很了解,大家可以以此做个参考。
1.无责任补偿原则
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无论职业伤害责任属于雇主或者其他人或自己,受害者应得到必要的补偿;第二,这种补偿责任不完全是由雇主承担,而是应由国家的社会保险相应机构来承担。
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是要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
3.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由生产经营单位或雇主缴纳,职工个人不交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区别之处。
4.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
在指定工伤保险制度、发放待遇时,应确定因工和非因工负伤的界限。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病有直接联系,医疗康复、伤残补偿、死亡抚恤待遇均比其他保险水平高,只要是工伤,待遇上不受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的限制。非因工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工伤事故一旦发生,补偿是理所当然的,但工伤保险最重要的工作还包括预防和康复工作。
6.集中管理原则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无论从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调查、还是医疗鉴定,由专门、统一的非盈利的机构管理是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一般有三种管理模式:第一,职业伤害保险管理独立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基金独立管理使用;第二,基金独立,但在行政管理、政策制定同属一个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第三,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在社会保险制度之中。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对因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职工,职工和遗属在得到补偿时,工伤包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伤害者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对供养的遗属根据人数要支付长期抚恤金,知道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为了区别不同伤残和职业病状况,发放不同标准的待遇,各国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时,都指定了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并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对受职业伤害的职工受害程度予以确定。
9.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个人所受的经济损失,与职工的直接经济收入相关。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直接收入以外的其他经济性的损失,不列入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范畴。
10.工伤争议举证倒置原则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问: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问: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作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情形属于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问:《工伤保险条例》适用哪些单位?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条例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2)我国境内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财政部门制定。
问:工伤保险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答:工伤保险对企业经营发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工伤保险保护了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不足的小企业。因为工伤保险具有互助互济的特点,它统一筹措资金,分担风险,所以对于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紧张的企业,当遇上一个重大的工伤事故、需要支付大宗补偿费时,由工伤保险机构在社会范围内调剂基金进行支付,将弥补企业资金的不足,可以把工伤给企业和雇主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2)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伤保险通过与改善劳动条件、安全教育、防病防伤宣传、医疗康复等措施相结合,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减少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问: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2)了解单位和本人的参保情况。将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参保知情权;(3)申请认定工伤。工伤定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家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等;(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5)检举报告,包括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检举控告;(6)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
问: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有以下权利:(1)用人单位参保后,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2)举报和监督的权利;(3)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什么?
答:《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今年6月,新余一男子刘某在前往吉尔吉斯共和国经商之前花500元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太平人寿的综合意外保险。10月15日,在吉经商的刘某被入室行窃的歹徒刺死。近日,太平人寿新余中心支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遇害者家中,向家属支付了20万元保险理赔款。
据太平人寿江西分公司的负责人介绍,这起理赔不仅是分公司开业以来个人业务陪付金额最大的案件,也是其首例境外死亡理赔案件。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何时实施?
广东省九届人大五次常委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适用哪些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全部员工。
被保险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
(2)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3)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
(4)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5)在本单位从事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
(6)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
(7)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
(8)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9)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0)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经市(地级市,下同)以上社会保险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比照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享受工作保险待遇。
如何支付工伤医疗期间所需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工伤医疗期间所需医疗费用(含挂号费、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普通床位费、就医路费等)个人不支付,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70%,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支付30%。
工伤医疗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被保险人工伤医疗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由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支付。
工伤医疗期间至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工资如何发放?
被保险人工伤医疗期间至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的工资,由单位按被保险人原标准继续发放,不得减发,原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发放。
残疾等级分为几级?
残疾等级分为十级,一级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如何计发?
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