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区分重疾种类 明明白白理赔

2020-10-16
重疾保险知识

昨天被调到上海上班的一个旧同事问我,重大疾病是否包括原位癌,我回答说:严格的说原位癌不是重疾,重疾有两大特点:一是疾病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二是治疗疾病的费用高昂。什么是原位癌?让我们看以下资料:

原位癌又叫做“上皮内癌”,是上皮细胞增生达到恶性变的早期阶段。

原位癌可进一步发展为早期浸润癌,偶尔原位癌可消退。原位癌的病变范围虽为局限性,但也可程多灶性或在不穿透基底膜的情况下累及较大的区域。正因为原位癌没有形成浸润和转移,不符合癌症的特点,所以它并不是真正的“癌”.如果能及时发现,尽早切除或给予其他适当治疗,完全可以达到治愈的目的。所谓癌症的早期发现,最理想的也就是发现原位癌,这时治疗效果极佳。例如,最早期的子宫颈癌是原位癌,病人没有自觉症状,肉眼也看不出癌变,通过子宫颈癌普查,采用宫颈细胞涂片的方法可以发现它,如果及时予以治疗.治愈率可达100因此原位癌的费用相当于普通生病住院做手术的费用,利用住院和手术费用保险就可以解决问题。如某人购买了住院险,当被发现患有皮肤原位癌时,在医院住院并做手术进行切除,出院后提供发票,病历,出院小结等资料交给代理人进行理赔就可以啦。

所以说原位癌不属于重疾,目前有许多保险公司将原位癌都列到重疾里面,但需要注意的是赔付的比例不是保额的100%,而是根据一定比例赔付的,所以购买时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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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新社保法:明明白白消费


即将于今年7月1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部重要法律。今日,在智联易才机构主办的“深度解读《社会保险法》讲座”上,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教授翟继满详细解答了该法出台的价值所在,对老百姓的利好。同时称,今后,参保人领养老金、看病就医等,只要花了社会保障卡上的钱,每一笔的记录都有,而且社保经办机构会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手中,像跟使用信用卡一样明明白白消费。

原来,要满60岁的老人,养老保险缴费未达到15年,就享受不到养老金。

“这个问题解决了!”翟继满说,在《社会保险法》的第16条中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那些未达到15年规定的,参保人可以继续缴费至15年满,也可以转入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这样就明确了,无论是否缴费累计满十五年,都可以正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从而使得社会保障覆盖全民,更好维护参保人的权益。

翟继满认为,《社会保险法》将更好地维护职工的权益,对社保基金的管理也更加的规范。

工伤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在生活中,个别职工发生工伤住院,用人单位迟迟不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现状屡见不鲜,甚至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闹到劳动仲裁庭或法庭上。

“这种情况在今后就见不到了!”翟继满说,《社会保险法》有三项突破:第一,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第二,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追偿;第三,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老公参加生育保险老婆可享受待遇

这部《社会保险法》给参保人带来很多的利好。比如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翟继满举例说,假如你在一家企业上班参加了职工生育保险的,而老婆未就业也没有生育保险,这个时候按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的规定,老婆就可享受待遇。

“关于医保等保险参与及待遇也都有明确规定。”翟继满说,比如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个人,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后就不要再缴费,但一样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保待遇。缴费年限累计不足的,依然可以续缴到规定年限。

保险知识,专业术语解读 明明白白买保险


对于保险购买人,在购买保险时,很重要的一点是读懂保险合同,只有读懂了保险合同才能够真正了解到底自己买的是什么,权益是什么,这种保险主要负哪方面的责任。但是,保险合同中所用专业术语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般是不用的,因此,多数人都不一定了解其意义,所以要想完全读懂保险合同是比较困难的。为此,这里笔者详细把保险业常用的专业术语介绍给您。希望您能明明白白买保险。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指其身体或生命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费:简称保费,指投保人交付给保险公司的钱。

保险金: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保险公司领取的钱。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单:简称保单,指保险公司给投保人的凭证,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及内容。保单上载有参加保险的种类、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除外责任:指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项目,如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

主险与附加险:主险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险种,附加险指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保险险种,主险因失效、解约或满期等原因效力终止或中止时,附加险效力也随之终止或中止。

趸缴:是一种缴保费方式,指所有保费一次性缴清。

年缴:也是一种缴保费方式,指每年缴一次。

现金价值:是指保户在退保时可取回的现金。由于长期寿险通常采用均衡保险费,投保人缴费若干期后,将会形成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负债。因此,在解约退保时,退保人需将这部分“负债”返还给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正是以责任准备金为基础计算的。因投保初期投保人缴费少,保单成本摊销大,所以前期现金价值很低。

保险期间:根据寿险合同,寿险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对约定的保险事故负保险责任,该约定的时间称为保险期间,也称保障期,各个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保险期间,如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期间仅为一个航程,如果是终身寿险,保险期间则指被保险人的有生之年。

缴费期:又称供款期,即在寿险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期间,按缴费方式不同可分为一次性缴费(趸缴)、年缴等不同方式。

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是指寿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等待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赔偿的行为,也就是所说的逆选择。

核保:指寿险公司对保险对象的风险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保户的投保以及以什么条件来接受投保的过程。

保险费自动垫缴:分期缴付保险费的保单,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的,如本保单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缴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缴到期应缴保险费时,保险公司将自动垫缴该项欠缴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这就被称为“保险费自动垫缴”。

减额缴清:在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缴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保单继续有效。

保单借款:在保单有效期内,如果本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该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缴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借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可转换权益:在保单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于该保单生效满两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该保单转换为保险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而无需核保,但新保单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原保单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年满4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转换后的新保单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并将按原保单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保单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保单贷款,专家教你明明白白用保单贷款


在当前货币紧缩的大环境下,“借钱”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房贷严控的情况下,要想从银行获得按揭贷款绝不容易;至于银行力推的无抵押贷款,虽然借钱的确不难,但利率却也高得吓人。怎么办?在为资金周转犯愁的时候,不妨盘点一下家中的保单,也许可以用作抵押,从保险公司手中以不高的利率借出钱来。保单贷款增长迅猛

伴随着信贷收紧,越来越多的投保人已经意识到了保单贷款这一新型融资渠道的“可贵”。随之而来,就是保险公司相关业务的快速增长。

当前已上市的保险三巨头,在财务报表中均披露过保单贷款的规模。就绝对数而言,中国人寿自然是“巨无霸”,该公司今年上半年保单质押贷款共有289.69亿元,与其市场份额的第一位相称;要论爆发力最强的,则数中国平安,虽然上半年保单贷款仅为118.24亿元,不足中国人寿的一半,但其同比增长速度却高达40.24%,是国寿20.82%增速的近二倍。至于中国太保,无疑是三巨头中最保守的一家,上半年保单贷款规模不过30.97亿元,还不足中国人寿的一个零头。但从增速来看,其34.24%的增速也不可小觑。

可见,不管是早已耕耘保单贷款多年的平安和国寿,还是迎头猛赶的太保,都正经历着保单贷款的高速增长。有现金价值可保单贷款

保单贷款,顾名思义便是投保人将手中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从后者那里获得贷款。当然,正因为是抵押,所以并非所有保单均可进行保单贷款,只有那些有现金价值的保单才可派上用场。

譬如,平常许多投保人购买的意外险、消费型定期寿险等险种,由于只是纯粹的消费型产品,并不具有投资属性,因此也不具有现金价值,无法用于保单贷款。一般来说,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分红险、万能险,以及养老险、年金险等保单,都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至于投连险,因为波动较大,也不可用于保单贷款。

手头有了可供抵押的保单,便可向保险公司要求抵押贷款。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于抵押贷款的细则有所不同,以太平人寿为例,其提供不高于保单现金价值70%的贷款,最长借贷期限为6个月,目前实施的贷款利率为6.4%。投保人申请贷款后,一般三个工作日就可拿到资金。

保单贷款Vs退保支取手头急需钱时,以往有不少投保人会选择退保或者通过部分支取的方法来套现。与保单贷款相比,这类方法虽然可以拿回100%的资金,却是以牺牲保障为代价的。

相较之下,通过保单贷款获得资金,并不会影响保单本身的保障。如果投保人在进行保单贷款后发生保险事故,仍旧可以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会在扣除借款本息后,给付投保人相应的保险金,并不影响保险理赔时效。这一点,显然是退保或者部分支取所不能比拟的。

当然,保单贷款是要支付利息的。在一些投保人看来,付利息总不是一件让人舒服的事情,所以宁可选择部分支取,宁可用完钱后再以追加保费的形式重新买回保险。实际上,这样做只不过是忽略了部分支取和重新追加保费的成本。

以费率较低的万能险为例,投保人每次追加保费都会被收取2%的初始费用,而不足五年提前支取,还需要支付1%-5%不等的费用。即使按照最低1%计算,1%+2%=3%,这和半年借贷的利率6.4%÷2=3.2%也已经相差无几了,更何况后者还不会牺牲保障,同时,若缩短借贷时间,实际利率还会随之下降,不像部分支取有固定成本。

当然,若投保人需要使用资金的时间超过6个月,那么部分支取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不过,那时最好再为自己投保一份短期的寿险或者意外险,以弥补保额减少的缺口。

保险知识汇总,做一名明明白白投保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障利益看不到摸不着,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许多年保单到期后才能体现。所以,在购买保险以及日后享有保险保障的过程中,您有必要对自己的权利心中有数,并在必要的时候运用自己的权利,明白消费。那么,投保人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呢?首先,投保人拥有选择保险公司和代理人的权利。当保险业务员给您提供服务时,您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要求代理人出示其有效工作证件。选择保险公司应该选择稳健经营的保险公司,选择代理人则应选择诚心为您服务且业务水平高的代理人。

其次,当您决定购买保险时缴费方式有权选择。为了保证资金划拨的安全、便捷,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险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扣保险费时,银行须是保险公司指定的熏同时,您需和保险公司签署银行转账协议。目前保监会正在全国推行收付费“零现金”,要求各寿险公司收付费必须通过银行或邮储转账,销售人员不得代替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和领取保险金,不得在业务活动中经手现金,而且投保单必须向投保人明确提示“零现金”要求。长城保险公司已在全国分支机构都推行了“零现金”收付费,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

再次,当您因各种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在宽限期,即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天内补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需要提醒您的是,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熏保险公司会承担保险责任熏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费。

还有如果您的保险合同失效了,只要不超过两年,您仍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但需按所投保险公司的规定填写恢复效力的申请,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财务告知等,另外还必须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它未还款项。需要提醒的是,保单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人不享有保单合同上所载的保险责任。

另外和您的爱车一样,保险合同也要“年检”,当您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熏您可以通过所投保公司的客服电话、委托业务员代办、亲临公司这三种途径来办理变更手续。很多人不知道,签订了保险合同后,还可以改变受益人。因为随着时间的变化,投保人的家庭结构可能发生了变化,对于原来的受益人需要有所调整,这种权利就如同变更遗产继承人的权利,是保障您的意愿得以实现的基础。

最后不可忽视的一点是,投保人享有部分加保、减保或转保的权利。随着需求、家庭状况、收入、观念等等的变化,您有可能想要对保单进行调整。有些保险公司的保险品种,为投保人提供部分加保或部分减保的权利。即当需要时,您可追加购买一些保额;当然,也可以减少部分的保额。当目前的保单快要到期,或您觉得需要另一种期限更长、保障更多的保险时,可以选择将目前的保单转保其他相类似的产品。

保险知识,纳税――让我看个明明白白(税务规划之一)


美国人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人有两件事情是无法避免的,一个是死亡,另一个就是纳税。”现今社会,我们面临的税种越来越多,常常是雾里看花,弄不清什么该交、什么不该交,又该交多少,我们也从未仔细算一算一辈子会交多少税,其实真是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节税便是增收,所以,合理避税、税收筹划就显得十分重要。当然,避税并不是逃税,而是如何合法、合理地减少税收负担。

(一)个人所得税

(二)契税买卖房屋时,买房人要一次性缴纳的税收。我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

(三)车辆购置税凡购买车辆,均须按购车款的一定比例缴纳车辆购置税,新的车辆购置税对不同车型进行了调整,其中微型车的税率最低,高油耗及豪华车较高。

(四)车船使用税凡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车船使用税。目前我国对10座以下的车采取的是每年定额征收200元的规定。

(五)印花税征收范围包括合同书或者具有合同书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等。例如,贷款合同要缴纳印花税,买卖股票要缴纳证券印花税等。

保险知识汇总,医疗保险的种类区分


医疗保障制度

我们国家现在正式建立的医疗保障制度是“3+1”的结构,3是指三种医疗保障制度,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是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是城镇居民中的就业者,由职工个人和企业缴费,城镇中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保险费要由个人全部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是城镇居民中的未就业者,规定个人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各级政府给予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的是农村居民,无论其就业状态如何都可以参加,这项制度也规定个人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个人缴费,各级政府给予补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的是城乡居民中的困难群体,可以在参加医疗保障制度和看病就医方面给予他们经济上的帮助。以上4项制度是目前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主体,全国许多地方都已经建立了这些制度。

社保法规定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看完小沃这篇,消费型重疾和终身型重疾一下子就会区分


重疾险分为定期重疾险和终身型重疾险,定期重疾险一般是消费型,当然也有不少消费型的定期重疾险。所以大家很容易混淆这两类重疾险,今天我们好好讲下二者的区别。

一、消费型重疾

消费型重疾可以保障到30年,60岁,70岁,80岁并且没有身故责任(死亡了不赔保额),没有身故责任也是和大家所熟知的平安福这类的终身型重疾最大的区别。

消费型重疾之所以深受大家的喜欢,就是因为它的交费期灵活,最长可以选择30年。而且因为它的保费直接承担的都是风险成本,没有多少储蓄保费,所以比终身型的重疾险便宜很多。

但是它的缺点也很明显,即使可以选择保障终身,但是他的保障责任比终身型重疾险少,通常消费型重疾,它的保障责任是轻症三次赔付,重疾一次赔付。目前市面上的终身型重疾。轻症最少三次赔付以上,中症两次赔付,重疾已经达到了五次赔付。

又因为重疾险,它是覆盖收入损失的。收入损失是我们可以奋斗的年纪,赚钱的年纪面临的最大风险。所以通常把消费型重疾保障到70周岁。优点是可以用非常低的保费换来非常高的保额。在70岁之前降低了收入损失的风险。70岁之后退休了,就没有这方面的损失。

消费型重疾最大的缺点就是重疾只有一次赔付,如果前期保额做的不足,那么不幸罹患重疾,赔付完过后,就有可能不能再购买保险了。

二、终身型重疾险

终身型重疾险比消费型重疾险的保障责任要多了不少

1、带有身故责任

2、包含轻症多次赔付,中症多次赔付,重疾多次赔付,有的还含有癌症多次赔付。并且疾病病种也比消费型的多了些,我们都知道,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华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25种重大疾病使用规范,每个公司都遵守这一规定。但是这只是重疾,轻症保监会没有做过硬性的要求。所以终身型重疾险重要的是关注轻症。

3、因为疾病多次赔付,所以哪怕重疾赔付过后保障还是继续的,不会因为赔付过重疾,就再没有机会保险了。

小结:终身型重疾和消费型重疾各有利弊,所以根据每个人面临的风险不同合理的配置才是关键。如果看了这么多,还是依然纠结,那不如先买消费型重疾。应对一下目前的风险。随着以后收入的增加,环境的变化,在加保终身型重疾险。我通常给客户的规划都是50%的消费型重疾加上50%的终身型重疾险。如果预算充足再配置定期寿险,可以扩大保额。

所以保险产品不能一概而论,帮助大家挑选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是我能做的。

重疾险分为哪些种类?怎么选?


保险小白常迷惑:重疾险那么多,到底分为哪些种类啊?小编教大家一种最简单的方法:按保障期限,把它分为一年期、定期和终身重疾险3大类,这样最便于理解。

1、一年期重疾险

交一年保一年的重疾险,采用自然费率,每年交的钱不一样,年纪越大保费越贵。

它能满足你短期的重疾保障需求,不过它的弊端很明显:没法保障续保是它最致命的硬伤;保险公司可能随时会停售产品;性价比低,保费越交越贵,几十年下来的花费不比长期重疾险便宜。

如果现在很差钱又想有保障,可以买它作为权宜之计,毕竟有胜于无。不过,努力赚钱买其他更实用的重疾险才是王道。

2.定期重疾险

保一年以上、终身以下时长的重疾险,叫定期重疾险。

定期重疾险通常有保20年、30年,或者保到60岁、70岁、80岁为止等保障期限,分为定期消费型、定期返还型两种。

a.定期消费型

消费型,顾名思义,不出事的话,交给保险公司的钱就消费掉了。

定期消费型通常保费便宜,杠杠高,预算有限也可以把保额做高。

提醒一句,买定期消费型的最长保障年龄不建议超过70岁。中国人的平均寿命是76岁,买到80就相当于买了一份终身型,价格会贵很多,就起不到买定期险的作用了。

另外,买保险不是一次性而是一辈子的事情,要根据经济收入增长随时增加保额。预算有限时买个消费型定期,以后条件好了可以给自己增加个终身重疾。

对低收入人群来说,消费型定期重疾是刚需;对中等收入人群来说,消费型定期重疾是最高保额的好搭档。

b.定期返还型

返还型,顾名思义,如果不出事的话,到期返还所有保费,或者返还120%保费。

带返还功能的保险,定价通常会比消费型产品贵上好几倍。同样的预算,可以买消费型50万保额,而返还型只能买15万。那为何不把钱花在刀刃上,给自己一个足额的保障呢?

再说,考虑通胀因素,几十年后的钱早就不值钱了,而且原本你可以把这笔钱用来存银行或者投资赚取收益,但现在这个收益被保险公司赚走了。

3.终身重疾险

终身重疾险,就是保一辈子,活到多少保到多少。因为要负担高发病率的老年时间,因此终身重疾险的保费会比定期重疾贵很多。

终身重疾适合中等收入及以上的家庭购买,这样买够足够的保额,还不会给自己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

终身重疾也分为消费型、标准型和返还型三种,三者区别也非常大。

a.终身消费型

终身只保重疾的保险,得了重疾就赔钱,如果一辈子不得重疾,挂了后不退保费或者可以返还所交保费或现金价值(具体看产品条款)。

消费型重疾险是终身重疾中最便宜的,保险公司为了把价格做到极致,一般的消费型终身重疾的保障责任都是裸的,只有一次性重疾赔付,或者最多加一次轻症,其他的保障通通都没有。

b.终身标准型

目前市场上最流行、最受欢迎的重疾险类型。得重疾赔保额,没得重疾身故也赔保额,也就是说,它的赔付概率是100%,只是赔付迟早的问题。

这类重疾险通常价格会高一些,还会附加各种增值服务和人性化保障责任,比如豁免,比如多重赔付等等。

c.终身返还型

终身返还型其实是标准型的一个变种,在标准型的基础上增加了老年以后保费返还。这其实跟返还型定期保险是一个道理,现在保险公司多收你一些保费,然后拿多收的钱去投资理财,然后等老年以后一笔给回你,退给你保费后保障责任还依旧存在,因为保险公司并没有动你真正保障的钱。

保险知识,重疾险并非承保的种类越多越好


很多市民非常关注重疾险,想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一份保障健康的保险,却经常被重疾险各种复杂的概念搞得头昏眼花。有些市民因为看不懂条款,错误地理解为条款中保障的病种越多,保障就越全面,事实真是如此吗?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规范内的六种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为所有重疾险必须包含疾病,除此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

那么,购买重疾险是否保障病种越多越好呢?理论上是的。但是,保险业内人士也提醒市民:不能盲目迷信病种数量,主要还是看承保疾病的“含金量”。

因为每种疾病的发病率都会影响费率的厘定。所投保的病种越多,价格自然也更高。有些疾病的发病率是很低的,如“重症肌无力”,该病的发病率约为十万分之一,投保涵盖此类稀有疾病的病种特别多的产品反而不划算。一个人不可能在有生之年,有机会将各种大病都得一遍。针对30岁以上的男性,多发高发的大病,通常也就是心脑血管疾病和癌症等有限的几种,如果以覆盖全面来衡量的话,市场上只要大病种类超过20种的大病保险,都可以称作是“覆盖全面”了。如中国人寿的“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重疾险理赔如何界定?


疾病带给人们的不仅仅是疾病的痛苦,还有巨大的经济负担。近年来,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不断加深,重疾险越来越被关注,但是重疾险的界分是什么呢?

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

案情回放

不符合重大疾病遭拒赔

投保人杨某为自己投保某保险公司的终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后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约定暴发性肝炎等十大疾病为重大疾病。2007年7月杨某因“双下肢水肿半年,对答不切题半天”住院治疗,诊断为“肝硬化失代偿,肝性脑病一期,肝肾综合征”,其后,被保险人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却以此疾病不符合重大疾病范畴而拒赔,杨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保险公司败诉。

虽然如此,但笔者对法院的判决存在异议。

争议焦点

肝硬化失代偿是否符合重大疾病

原告诉称:自己所患疾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之重大疾病保险范围,且出具相关医疗证明。被告辩称: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赔付条件,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投保了终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后,由被告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重大疾病中包括暴发性肝炎,暴发性肝炎中又包括肝性脑病,现原告患有肝硬化失代偿,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重大疾病,已达到保险赔付条件,被告所称未达到赔付条件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杨某重大疾病保险金。

笔者认为法院判决本案实有错讹,在于法官对医学专业知识的匮乏,究其根源是保险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它囊括保险专业、法律专业及医学专业知识。

法理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合同载明暴发性肝炎为重大疾病,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肝脏急剧缩小、肝细胞严重损坏、肝功能急剧退化、肝性脑病。该保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约定采用列举法,对其做出详尽阐述说明,就肝炎类重大疾病承保范围仅针对暴发性肝炎,对于其它类型的肝炎均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说明保险公司履行完合同的告知义务。

医学分析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颁布的疾病分类标准,肝炎分为5型:

1、急性乙型肝炎2、慢性乙型肝炎3、重型肝炎(包括暴发性肝炎、亚急性重型肝炎、慢性重型肝炎)4、淤胆型肝炎5、肝炎肝硬化(包括代偿性肝硬化、失代偿性肝硬化)

暴发性肝炎属于重型肝炎型,其诊断标准为:以急性黄疸型肝炎起病,发病2周内出现极度乏力、消化道症状明显,迅速出现Ⅱ度以上肝性脑病,凝血酶原活动度低于40%并排除其它原因者,肝浊音界进行性缩小,黄疸急剧加深。

失代偿性肝硬化属于肝炎肝硬化型,肝炎肝硬化是慢性肝炎的发展结果,病史、病程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而失代偿性肝硬化指中晚期肝硬化,一般属Child-PughB、C级,有明显肝功能异常及失代偿征象,如血清蛋白35umol/L,ALT和AST升高,凝血酶原活动度

笔者认为:综上法理、医学分类、肝炎诊断标准的剖析,杨某所患疾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医生为杨某诊断疾病为“肝硬化失代偿,肝性脑病一期,肝肾综合征”,该病属于肝炎肝硬化类而非重型肝炎类,故不属于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围。虽该病与暴发性肝炎均属肝炎,却在病因、病理、病变程度及预后转归方面截然不同。其次,肝性脑病是肝炎并发病,肝炎类疾病均可导致该并发病,而非独立疾病,它仅为构成暴发性肝炎的所需必备要件之一,杨某所患肝炎仅具备有肝性脑病一个要件,未具备肝脏急剧缩小、肝细胞严重损坏、肝功能急剧退化这些诊断暴发性肝炎之要素。再则,杨某患病病史长达半年,远远超过2周,起病原因并非以急性黄疸型肝炎,所患的肝性脑病为一期,远未达到二期的严重程度。故杨某所患病症不符合暴发性肝炎诊断标准。

笔者还认为:引发此诉讼实为被保险人、法官对医学知识的缺乏。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保险进入千家万户,中国保险业正快速发展,而公众对其认识仍停留在初级阶段,尤其在寿险业务中,涉及较多医学专业知识,形成了公众认知盲点、误区。中国是一个肝炎高发的国家,超过90%患者均为慢性肝炎,逐步演变为肝炎肝硬化,有肝脏的缩小,肝细胞损坏,肝功能退化及肝性脑病等临床症状,而暴发性肝炎发病率小,低于5%,在医学上两种疾病均属严重疾病,囿于被保险人医学知识有限,当患上肝炎类疾病即认为符合保险责任,在索赔无果后自然理解为保险公司恶意拒付,忿而纷争升级为诉讼。

保险业发展,应提高公众对保险的认知能力,普及医学知识亟显重要,才能为减少保险理赔矛盾,努力避免诉讼纷争发挥积极作用。当然,保险人制定保险合同应采用通俗易懂文字,减少专业术语,务求标准量化,杜绝定性措辞,使矛盾消弥于合同文本。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19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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