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拒赔的情况依然存在!难道投的假保险?怎么预防

2020-03-24
投保险财产规划
现在的很多人,生活压力大,熬夜加班更是常态。尤其是对于上有老,下有小的我们来说更是如此。于是,不少家庭开始考虑购买保险,防止如果大病或有什么意外,父母孩子没有依靠。但是买保险,又担心被坑,必须很多人都说保险不赔。

保险真的是想不赔就不赔吗?还是我们忽视了一些细节问题?

今天,我们就通过“35岁妻子突发脑中风,50万重疾险却拒赔”的案例说起。同时,我也会把一些保险拒赔最容易出现的原因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真实案例

2018年,赵某(化名)35岁的妻子在家打扫卫生时滑倒,突发脑中风送往医院抢救。经过主治医生四五个小时的手术,成功就救回了赵某的妻子,“手术做的很好,幸亏发现的早”。

随后,赵某想起老婆曾经在2017年买过一份重疾保险。第二天,他带上保险合同和妻子住院的各种资料去保险营业厅申请理赔。但是万万没想到,几天后保险理赔员在审查后,给出的答案是:拒赔。

“当时,我就气蒙了,一年7000多的保费,不是白交了?”

二、案例分析

为什么明明脑中风属于重疾险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却拒赔呢?

原来,理赔员指出这份重疾保险合同的条款,重疾险对于脑中风这块的保障范围是脑中风后遗症,也就是脑中风确诊后180天,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种的至少一种情况,才能理赔。

而赵某妻子实际上确诊脑中风还没有达到180天,所以目前是不符合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的,所以就做出拒赔的决定。当然,我们都很同情两人,毕竟生活已经这么难了,生病住院治疗又是一大笔费用。

那么,难道真的重疾险赔不了吗?

其实,还是有办法的。

合众守护幸福

三、重疾险究竟如何理赔?

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一直以来大家都比较关注理赔的问题,于是我会通过一些事例案例来直接的科普保险知识。而重疾险因为内容很多又复杂,容易被保险员误导,一直都是保险拒赔的重灾区。

难道,重疾险都赔不了吗?其实还是有技巧的,我就告诉大家2个重疾险理赔的关键:

1、重疾保障范围

重疾险确实条款厚厚一本,很多人没有耐心看。一些不良保险员推销重疾险,都会说什么病都保,确诊了就可以赔!但其实,保监会早早就规定了重疾险的理赔标准。

文中的赵某妻子,就属于第三类,需要疾病持续一定期限,也就是脑中风180天的后遗症来理赔。

但其实,不仅普通人觉得这个条款苛刻,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保险公司也发现这个条款有些不太适应现在的情况。

注:25种重大疾病的理赔标准,是2007年保监会确定的规范,现在已经过去12年。

2、不可或缺的轻症

因为重疾的理赔标准,保险公司不能修改。

所以,保险公司就自己又编写了一套“轻症”,来赔付未达到重疾赔付标准,到确实需要获得保障的需求。

要知道很早以前的重疾险是没有轻症的,所以理赔条件更高,现在的轻症一般是赔付重疾险保额的20%,而且轻症赔付完不影响后面重大疾病的赔付,所以买重疾险一定要选带轻症保障的!

其实,保险买对了,一种就够!但买错了,却只是白花钱!那么,我们如何让一张保单,成为家庭最坚实的保障?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在线咨询客服。

扩展阅读

保险拒赔的九大类情况_保险知识


有一些市民反应买了保险出险后却被保险公司拒赔了,这确实是很多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常常会碰到的结果。在此为大家总结了保险可能会被拒赔的九大类情况。

一、未按期缴纳保险费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否则,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如某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投保前隐瞒了乙肝病史,一年多后确诊为肝癌,保险公司可作拒赔处理。

三、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如被保险人投保了分红险,因疾病住院申请理赔,但因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中不含医疗保障,自然得不到赔付。

四、保险事故属于责任免除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已明确列明不赔付的项目,如两年内自杀等。

五、所签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订立却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除外),可视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六、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合同中会清楚注明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有一段“责任免除”时间叫“免责期”,期间出险免赔。如一般的长期寿险免责期是180天。

七、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被保险人出险后,受益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单证、材料,以证实是否属保险责任事故。

八、弄虚作假少数投保人谎报保险责任事故,夸大事故损失程度,保险公司查清事实后可拒赔。

九、超过了索赔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两年有效索赔时间的,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有效索赔时间的。

车主被自家车轧死遭拒赔


辽宁锦州曾经发生意见离奇保险理赔纠纷,私家车主在下车装卸货物的时候,不幸因溜车被自家车碾轧致死,悲剧发生后,保险公司以车主是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赔偿。

2011年11月的一天,周万涛驾驶自家货车去锦州城郊的一处山上拉松树。将车停到山坡上后,他到后面去装货,这时车辆倒溜,因来不及躲闪被碾轧,送到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悲剧发生后,周万涛的家人查阅投保情况发现,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在商业险中约定了不计免赔率特别条款,保险有效期为2011年4月20日至2012年4月19日。于是,其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保险公司以“受害人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认定车上人”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争执无果,周万涛家人无奈向锦州市凌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根据交强险相关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本案纠纷的重点在于车主周先生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法院认为,死者周万涛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导致其死亡的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属于交通路外事故,判定其属于第三者还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必须以其“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车上人员”,在车下即“车下人员”“第三者”。

法院还认为,由于机动车辆系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远置身于车上,因此机动车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周万涛并非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致死,在发生事故时,他在车下,不属于本车人员,其身份亦由被保险人转化为受害人,即为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对象。因此,其在保险发生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其家人保险金的义务。最终,法院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保险知识,存在平安与存在银行的哪个获益多?


一、放在平安保险公司:­

­★第一大特点:【天天生息,月月复利】

4000-6000元起存,存期10年。平安目前储蓄利率是4.37%(免税),从第四年起,平安奖励客户2%,计入保单价值,一天一结息,一年给12次利息,存期越长,收益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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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特点:【存取零活】

想用钱时,可随时提出来,而丝毫不会影响到您的利益,它就像一个活期的国债存折,既享有存取零活的方便,又同时享有国债的高额利息。­

­

★第三大特点:【既存钱又有重大疾病保障】

在您6000元存入平安,24小时后,平安为您提供了最低12万元的身故保障金;90天后,平安为您提供最低12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障,其中包含30类470种重大疾病。同样是存钱,只是从银行转到了平安,但是风险也同时转移了,一旦风险来临,平安会帮您应付自如。­

­

★第四大特点:【避税+资产转移】

法律规定,保险帐户资金是不能强制抵债的,所以资产转移是这个产品的另一大亮点。可根据客户的财务需求,随时追加存款,用于避遗产税、利息税、储蓄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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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那么放在银行那,再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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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特点:【存款年单利】

银行一年定期的利率是2.25%,,而且一年只给一次利息,理财收益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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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特点:【存取灵活】

想用钱时,可随时提出来,如果选择了大额定期存款,中途提出,银行只按活期利率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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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大特点:【看病用自己的钱】

存钱的同时,银行是没有任何保障的。如果6000元存入银行,当身体出现疾病时,我们到银行将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提出来交给医院,用的是我们自己的钱,风险是由我们自己来承担。

­

★第四大特点:【风险】

当经济风险来临时,首先冻结的是我们的银行账面资金,一旦冻结,一分钱也提不出来。

保险企业,保险渠道存在的不足


在与保险企业的不断接触中,颇有些感慨,这里与大家共同分享

一、保险渠道发展的现状

目前保险渠道,基本存在代理人渠道、公司内部直销渠道、兼业中介渠道、专业中介渠道、银保渠道、电子化渠道等等。其中代理人、内部直销、兼业和专业代理,是比较传统的渠道,在保险企业营销体系中,已经存在多年,相对管理也比较成熟。并且是国内各家保险企业营销的主要渠道。但近年来,随着竞争的逐渐激烈,各家公司在渠道创新方面都投入了较大的精力,以求通过渠道创新,给各自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带来更大的成本竞争优势。因此近些年,互联网销售、电话销售、社区销售、手机销售等新的销售手段不断涌现,这些新的销售手段具有各种不同的优势,例如成本优势,便利性优势等等。给处于激烈竞争的保险营销带来了更多的变数。

二、保险渠道存在的不足

在不断涌现的渠道创新中,我们也会看到目前的保险渠道发展,也存在以下一些不足。这些不足的存在,将会严重制约和影响保险企业营销水平的提升,也将很大的制约了保险企业向以市场为导向、客户需求为目标的经营理念的转变。具体如下:

1、渠道间协同性不足。各个渠道管理比较呈现条条化,以产品为基础,进行渠道的划分,各个渠道的管理思路、考核办法各自差异很大。同时以产品为基础的条条化渠道划分,严重割裂了具体客户的需求。让一个客户的需求需要在不同的渠道的产品方能得到满足。并且客户的信息在各个渠道间渠道共享,因此造成统一企业的不同渠道,面向统一客户的销售、服务过程中,提供的信息、服务存在极大的差异,造成客户体验很差的问题。因此,面向客户需求的个性化和客户要求购买保险的一体化、一站式服务的双重要求,如何进行渠道间客户、产品、服务等信息的共享;如何进行却道间有效协同使客户感觉一体化的服务?将成为未来渠道需要解决的最为重要的问题。

2、精准营销、服务能力不足。目前的市场销售、客户服务,缺少精准性。这些是需要通过保险企业积累的大量客户数据、大量保单数据、大量理赔和其他服务数据,进行分类可以得到改善的。同时,改善营销、服务的精准性,也有助于改善营销、服务的成本,提高营销、服务的质量。企业的资源是有限的,如何把有限的这些资源,为更加明确、对企业价值更大的客户进行服务,这是精准营销、精准服务的关键。目前保险的营销、服务,在精准上还不能提及,主要是还没有把客户细分、客户营销和服务模型、客户营销和服务过程几个大的环节结合起来,形成更加完善的闭环管理模型。这也是目前保险企业营销、服务上的不足之处。

3、面向客户的流程再造存在不足。在以客户为中心的客户营销、服务体系里面,如何围绕客户进行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的企业内部流程再造的能力存在极大的不足。目前保险企业仍然围绕着保单、产品在构建业务流程,而极少把客户置于流程再造的发起点和原始动力来源。而企业经营过程中,特别是保险企业经营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方面一个是客户的增加和客户价值的增加,这是企业增加收入、特别是长期经营的重要根基;另外一个方面是风险的管理。但一切都是在增加客户、增加客户价值的过程中进行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才会更有价值。如果脱离了收入这个范畴,单纯的提及控制风险,没有任何意义。因此,面向客户进行流程梳理、流程的优化和重构,是保险企业未来市场竞争的重要利器。打造一个以客户为中心的流程保险,让企业面对客户营销和服务过程中,流程更加简洁、轻盈;成本更加具有优势;更能节约客户的时间、空间和金钱成本,将会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4、接受技术创新的能力不足。技术创新是推动企业创新、管理创新的源泉。在信息技术领域不断推陈出新、不断更新换代的过程中,如何更好的应用最新的技术,为企业的营销、服务提供服务,如何利用技术改善企业的营销和服务,成为企业建立竞争性差异的重要因素。技术的创新带有风险性,但同时也容易带来竞争的壁垒。保险企业如果惧怕技术创新带来失败的影响,拒绝接纳新的技术引领管理、产品和服务方面的创新,将会逐渐在竞争中失去优势。例如近几年,3G方面技术的发现,给未来保险企业的营销、服务将会到来那些影响,目前任何预测都不为过,可能将会是颠覆性的。我们过去难以实施、难以想象的很多营销方式、营销手段,在3G这样技术面前,可能都会找到新的解决手段。因此关注这样一些技术的发展,尝试性的进行这些技术的应用,将会是保险企业竞争优势建立的关键。

未来的世界里,渠道为王的概念将会更加鲜明,而如何进行渠道创新、如何更好的发挥渠道的效应,将会是保险企业未来竞争能力差异的重要方面。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0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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