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聊城市医疗保险事业处了解到,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门诊慢性病就医需求,我市下发了《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聊城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新增1型糖尿病、结核病、重性精神疾病等三种病种。
据了解,目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报销病种共40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肾炎、紫癜性肾炎;帕金森病;股骨头坏死;重症肝炎、肝硬化;脑血管病(脑出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冠心病;艾滋病;硬皮病;脱髓鞘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运动神经元病;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风湿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DP);干燥综合征;血友病;自体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克罗恩病;结肠代食道手术后遗症;结核病(在治疗疗程内)。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报销病种共21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帕金森综合征;扩张型心肌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重症肝炎、肝硬化;脑瘫;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脑血管病(脑出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结核病(在治疗疗程内);重症肌无力;冠心病;重性精神疾病。
□新闻延伸
门诊慢性病政策更细更惠民
提高报销比例、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用药仅限通过鉴定的病种
本报讯(记者许金松通讯员李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在职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85%,退休人员支付比例为90%,异地就医降低5%。常规血液透析费支付比例为95%。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65%,异地就医降低5%。对部分特殊病种(罕见病)适当提高基金支付比例,血友病为75%,常规血液透析为80%,腹膜透析、血液滤过费报销比例为70%。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疾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其他病种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每年度1万元(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不足一年的,按享受待遇的月数计算相应的支付限额)。
根据该通知规定,门诊慢性病患者必须到指定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取药。未经经办机构批准,在非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取药的费用不予报销。
门诊慢性病患者用药仅限于通过鉴定的病种,不得扩大用药范围。门诊慢性病医疗机构原则上按照一种病三种药、两种病四种药、三种及以上病五种药的要求(中草药按一种药品对待),为患者提供医药服务;对尚未核定用药范围的,要告知患者凭临床医师开具的处方到所在地经办机构或人社所核定。未核定用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医嘱提供医药服务,并在患者的专用病历本上予以记录。需要调整药品用量时,须有临床医师开具的处方,并报经办机构核准,不得擅自调整。一次购药不超过30天用量;药品用量不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的最大剂量。因病情需要进一步检查、诊疗的,应提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在地人社所(居民)签字核准。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能同时发生该病种的门诊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网络管理,患者用药明细及费用按要求及时上传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购药费用通过网络联网结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机构记账垫付。每月10日前,医疗机构将上月的处方和结算单据报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垫付部分的90%,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予以扣除;其余10%留作保证金,年终根据日常审核及年度考核情况按比例兑付。
规范定点管理。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选择政府办一级(乡镇、街道)卫生院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受药品种类或治疗条件所限的,经经办机构批准后可到县级及以上公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对市、县城区内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患者,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在城区内自行确定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供患者选择。血液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定点医疗机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摘要:门诊慢性病病种:(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肾炎、紫癜性肾炎;帕金森综合症;股骨头坏死;重症肝炎、肝硬化;脑血管病(脑出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冠心病;艾滋病;硬皮病;脱髓鞘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运动神经元病;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风湿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DP);干燥综合征;血友病;自体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克罗恩病;结肠代食道手术后遗症;结核病(在治疗疗程内)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共21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帕金森综合征;扩张型心肌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重症肝炎、肝硬化;脑瘫;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脑血管病(脑出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结核病(在治疗疗程内);重症肌无力;冠心病;重性精神疾病。
人啊,就是怕生病。有一个健健康康的身体其实比什么都强。但是偏偏人们却避免不了生老病死的循环,在这里面,病痛是最令人难受的。不仅在精神方面、身体方面、甚至在金钱方面都给人们巨大的折磨。而慢性病又是最难受的,那么在医疗保险里面,关于慢性病有哪些民生政策呢?
慢性病资格什么时间鉴定?
答:每年4月15日至4月30日,9月15日至9月30日办理。
鉴定慢性病资格所需哪些材料?
答:1、《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申请表》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张(A4纸);
3、一寸彩照两张(背部注明姓名);
4、住院病历复印件(A4纸)。无住院病历的需提供:①近期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②两年内连续治疗的门诊病历复印件;③近期化验单或检查报告复印件。
城镇职工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答: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
尿毒症门诊透析;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高血压病III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
慢性病毒性肝炎;阻塞性肺气肿;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颤、
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
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系统性红斑狼疮、
系统性硬化症;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
精神分裂症;结核。
城乡居民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
答: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III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阻塞性肺气肿;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疾病。
慢性病待遇有效期限多长?
答:城镇职工、城乡居民连续3年内慢性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线标准的,应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慢性病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可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按原规定不设资格审核期限。
慢性病参保人如何办理签约手续?
答:慢性病参保人持慢性病有效证明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地点对协议单位进行选择,办理签约信息登记。签约登记完毕后,慢性病参保人与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协议单位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协议单位为参保人建立医疗保险慢性病大病历档案。已签约门诊统筹的慢性病参保人,选择社区协议单位签约应与门诊统筹签约医疗单位一致。异地安置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所选择的异地定点医院就医购药,按原办法报销结算。
慢性病人如何办理转诊手续?
答:确因慢性病签约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往上级医院治疗的,须经本人签约的慢性病签约协议医院转诊后方可就医,未办理转诊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报销范围。
慢性病参保人如何变更协议服务单位?
答:慢性病参保人一年内不得变更签约协议服务单位,一年后需要更换协议服务单位的,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予以变更。需变更下年度门诊慢性病协议服务单位的,自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变更,逾期不变更的视为确认上年签约单位。
按照二类标准缴费的居民门诊慢性病能与哪些医疗机构签约?
答:按照二类标准缴费的居民,镇卫生院为其门诊慢性病签约医疗机构。
按照二类标准缴费的居民如何办理慢性病转诊?
答:按照二类标准缴费的慢性病居民,需到本区县属(管)定点医院门诊就医的,由镇卫生院办理转诊手续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需转诊到本区县外就医的,按照逐级转诊的原则执行。
门诊慢性病患者在签约协议服务单位购药限额规定是多少?
答:门诊慢性病患者在签约协议服务单位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和零售药店就医,发生的医药费实行险额管理。门诊和零售药店年度发生的医药费用累加计算限额设定为40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限额按慢性病社区就医优惠限额规定执行。门诊慢性病参保人每增加一个病种原来限额标准上增加1000元,最多增加2000元。在签约服务单位中的医院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受限额限制。
门诊慢性病在签约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店就医购药的限额能增加吗?
答: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签约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店就医购药,在超出限额时,确因病情需要继续就医购药的,可向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增加限额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专家评审确认后,确定其中一家签约单位就医,限额可提高至1.5万元。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的实行联网结算,1.5万元以上的,应在门诊慢性病大病历中详细记载就医用药情况,发生的
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现金,年底经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纳入慢性病补助范围。
市医保局医保科科长李佑生介绍,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我市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了调整。
一是建立了恶性肿瘤等部分疾病门诊医疗费用限额支付制度。过去,此类疾病参保人员只有办理住院才能享受医保报销;目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泌尿系结石体外振波碎石术及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或复查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对经批准在门诊部进行检查或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在限额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按90%比例支付。
二是新增了九类疾病或治疗方式实行按病种分担结算,包括外周动脉硬化闭塞症,重症早产儿,新生儿肺透明膜病,川崎病,重症手足口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白血病,实施核素内照射治疗、经肝动脉栓塞治疗、肝叶切除术、心脏疾病三维射频消融术、经皮椎间盘消融术及玻璃体切除术以及小儿烧伤。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现阶段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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