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并轨拉开大幕,7月1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与企业工作人员一样,同意参加社保,享受社保待遇,这说明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缴费却领取退休金的时代即将终结,面对这一改革政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需要做点什么吗?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最需要补充及考虑的主要是两方面,一是疾病,二是养老。
关于疾病,主要是考虑重大疾病方面及住院津贴型保险.重疾无论办了多少份都是相加赔付的和其他保险不冲突.重疾险我们也称它为工作收入损失险.一旦得了重疾除去高额的治疗费外.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调理与休息.如果有一笔充足的大病保障金就可以不用担心钱的问题,好好调理身体,身体及心理上都会恢复的快一些.住院津贴型保险是无需发票报销是按住院天数报销的这样就将社保中的门槛费及自费部分做了一个很好的补充,一般的小病或意外自己不需要花钱.在住院津贴这一块就补充了。
第二个方面是养老。自从习近平总书记上台后关于养老金并轨及事业单位,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就是一直关注的话题.现在也已开始慢慢在试点,首要改的就是从事业单位着手.所以针对于现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从长远及着眼当下的大环境来看,更加要注重大疾及养老方面的考虑。
一、原养老金双规制
中国现行的是“退休金双轨制”,有两套并行的养老金体系,一套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由财政统一支付“吃皇粮的人民公仆”的养老金;另一套是社会企业单位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退下来的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下来的养老金,具体讲表现为三个不同:
1、统筹的办法不一样,即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国家财政统一筹资;
2、支付的渠道不一样,即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
3、享受的标准不一样,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差距大概是3~5倍。养老金待遇最高相差50倍,从被访者来看,最低为200元,最高为10000元。
二、养老金并轨方案
1、全国统筹
在有些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需要中央大量补助的同时,经济发达省份则形成了超过千亿元的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却由于未实现全国统筹,中央不能调剂使用。在实现全国统筹时,应在中央建立调剂金,让有结余的省份拿出一部分放到中央形成基金,然后这个基金就可以用来分配到养老保险基金亏空比较严重的省份。
统筹的另一层含义,是以财政为主,统一个人所得税和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形成国民养老金。如此,即使由于收入过低而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人,也能够得到一份基础养老金,其本质相当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是其水平会进一步提高。
2、财政埋单
从五个方面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一是统账结合,二是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三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四是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办法,五是建立职业年金。
改革方案还包括,同步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以免造成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之间的群体分化和新的社会不公;并且要将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纳入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也按照企业职工的模式推进,应明确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依法缴费。
3、延迟退休
现行男性60岁退休、女干部和科技人员55岁退休,以及女工人50岁退休的政策,是从1951年起开始实行的。在过去多年,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提前退休政策,最低标准是女性40岁便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浙江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单独建账,出台配套措施细化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试点方案。
国务院研究部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3个月后,首个由省级行政区出台的相关配套措施在浙江出炉。
昨天,《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浙江省政府已经出台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框架,其中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将按照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时间,采取区别对待政策。
浙江省日前出台的方案规定,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均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始于今年3月,当时,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
此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背景,是事业单位工资连续上调,退休人数增加。由于事业单位退休费与退休人员退休前工资额直接挂钩,政府财政负担十分沉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此前曾表示,改革的内容,重点在于建立新的机制。
根据上述试点要求,浙江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采用区别对待:以实施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界,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按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和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配套措施还明确表示,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具备条件时,可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为完善改革,浙江已经或还将修订和制订一些新的政策法规,如《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的统计数据,截至2007年底,浙江省3.5万多家事业单位中,有66.7%的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98.9万名工作人员中,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61.8%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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