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发展不足影响和谐社会构建
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自1982年恢复开办以来却日渐萎缩,许多地方甚至停办,2004年以前,国内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两家产险公司维持开办农业保险。二十多年来,农业保险累计赔付73.9亿元。1985年至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共收入80.86亿元,赔款支出共计70.55亿元,由于经营风险高、管理难度大、政策支持不充分,农业保险业务亏损严重。农业保险的盈亏平衡点大约为69%左右,而1985年至2004年间农业保险的简单赔付率平均达87.24%,农业保险长期处于亏损状态。2004年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共实现保费收入3.77亿元,同比减少0.88亿元,负增长18.86%,仅占财产险业务保费收入的0.35%。证明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模式是失败的。
构建和谐社会,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解决“三农”问题与构建和谐社会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农业保险作为风险转移的一种经济手段,在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2004年至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三年在1号文件中指出要“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发展不足,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纯粹风险得不到有效转移,农民不能够获得保险利益,会挫伤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三农”问题的解决。
农业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发展策略
要发挥农业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必须要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其发展策略是实现政府、保险人和农民的良性互动。
政府“补足”农民利益,激励农民的保险需求
农民在农业保险中获得的补偿金额既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价值。而且要获得保险补偿,要付出的成本(保险费率)一般在2%至15%之间,高出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损失率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另一方面,农民获得的保险利益具有正的外部性。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在同样价格条件下,社会期望的最佳供应量多于生产者的最佳供应量。如果按照商业保险公司的最佳供应量进行生产,就必然产生农业保险供应的不足,最终必然导致效率损失;如果按照社会期望的最佳供应量提供农业保险,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必然亏损,最终导致业务萎缩或者商业保险公司退出农业保险领域。另外,由于农业保险本身的高风险,商业保险公司或者农业互助保险社不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农业保险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等等,使得政府必须参与。政府参与的目的就是补贴上述的外部成本。
一、人口老龄化趋势严重
目前,中国超过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1.6亿,并且以每年800万的速度增长。从老龄化社会进入老龄社会,法国用了115年,英国用了47年,德国经过40年,而根据联合国的人口统计数据,中国将在2024年至2026年前后进入老龄社会,只用了20年,速度之快非常惊人。作为世界经济火车头的中国,现在越来越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未富先老”成为我国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重要标志。
二、社保资金出现巨额空账
现在制度规定缴费满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而平均寿命只设定为70岁,个人缴得的养老金在10年内就领完,超过70岁的人就要从社会统筹中领取,这使得养老金的收支缺口更加严峻。
供养比例:1980年,10个在职人员供养一个退休人员;2006年是3个在职人员供养1人;2020年是2个在职人员供养1人;2025年是0.9个在职人员供养1人。
养老金替代率=退休后的养老金/退休前的工资=41%
也就是说:退休前的工资越多,退休后的养老金缺口越大(如果还想保持养老生活品质不下降的话)
三、不得不面对的养老危机
今天的老年人通常都有几个子女来赡养,而未来421的家庭结构,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很快改变这一切。未来的年轻人尽管有赡养父母的愿望,但却没有条件和能力去赡养老人。
中国现代化发展,年轻人大量从农村涌入城市,将使农村老人无法依靠子女生活。
21世纪严重的人口问题就是人口结构问题,在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中,中国问题是人口总量多,在职工作人口少,人口老龄化三个特点同时存在。
综上所述的大环境,大背景下,中国人寿不断开发出适合国情的养老险种,为老龄化社会担当起一份责任,使更多的老年人老有所养,使老年人活得更有尊严。
保险在经济发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保险通过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帮助个人或机构在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风险事故发生时避免经济危害。这种经济危害,对于个人来说,只是经济困难,但对于企业来说,就可能是破产.按照马克思的产业资本循环理论,产业资本采取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三种形态;三种形态的资本在空间上同时并存,在时间上依次继起;产业资本要顺利循环,要求三种形态的资本能够顺利地相互转化。保险发挥其经济补偿作用,可以保证三种形态的资本顺利地转化,不会因灾害事故造成产业资本循环的停滞或中断,从而有利于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和稳定。例如,1998年6月,北京某化工厂发生设备爆炸事故,损失惨重,由于购买了保险,在爆炸事故发生后获得保险公司赔款1.5亿多元。又如,1998年8月,青海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某水电站受损严重,由于购买了保险,在受损后获得保险公司赔款4000多万元。这些赔款及时弥补了企业的损失,使它们很快渡过难关,恢复了生产。
保险的作用不仅表现在经济补偿上,保险的最基本的作用是转移风险。通过购买保险,投保人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将风险承担下来,同时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这样,投保人花少量的钱,就把风险转移出去了,解除了生活、生产等活动中的后顾之忧。如,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使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银行能维护其贷款的利益,这样,住房抵押贷款才能顺利地开展,房屋的开发商才能顺利地销售住房.又如,货物运输保险使出口商能保证对出口商品的经济利益,这样,出口商才能顺利地出口商品。保险发挥其转移风险的作用,促进了生产与贸易活动的发展和繁荣。
保险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承担着补偿灾害损失的责任,从企业经营管理和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必然要关心保险财产的安全,积极进行防灾防损工作。保险企业运用自己长期处理危险的经验和专门知识,指导企业的风险管理,向被保险人提供防灾咨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促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同时,还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防灾基金,资助有关部门增添防灾设施,开展灾害研究。通过上述种种工作,既可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或缩小灾害损失的程度和影响,使社会财富少受损失;又可减少保险赔款支出,稳定保险经营,从而实现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保险公司可通过收取零星的保险费,聚沙成塔,集腋成裘,建立起庞大的保险基金。由于保险费是事先收取的,而保险赔款是于灾害事故发生后支付的,且灾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和规模都是偶然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总是有一笔相当大的保险基金处于闲置备用状态,对于带有储蓄性的长期人身保险更是如此。这笔巨大的、处于闲置备用状态的资金,用于购买有价证券、进行资金拆借等,既有利于加速保险基金的积累,也有利于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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