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保险与生活的关系

2020-09-30
保险规划生活

跟人接触多了,还真是颇有感触啊!就拿在对待保险这个问题上来说吧,其实很多客户都想拥用一份保障,但是一想到要自己一年交几千块钱,总觉得好象自己亏了,其实不然,只是他们没有仔细去算过一笔帐而已.人的一生如果都是平安健康,那倒也无所谓保险不保险,但是关键是我们能控制意外与疾病吗?不能,当这些来临,我们该怎么面对呢?贫穷的只会更穷,一切就只能听天由命了,而富裕的虽然可以度过危急,但是以后的生活就得打折扣了!人的一生其实可短暂了,就象小沈阳说的一样,眼睛一睁一闭一天就过了,我们何不让自己的生活更精彩,更安全呢?当然,我这里也不是说人生除了保险就没有其它可言.生活其实就象万花筒,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活法与理念.我想如果有人免费跟我们说你的这辈子我包了,我相信大家都会很感激,如果有人跟我们说你以后生病或者意外都由我负责,我想大家也一定会说这个人怎么会这么好噢?道理很简单,人都喜欢赠予.但是现实中大家都很理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要想自己的日子安枕无忧,还是从现在开始自己慢慢经营吧...<m.bx010.cO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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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保险与财富的关系


从一般概念上看,保险主要用于抵御个别风险。如果不乘飞机旅行,便不需要购买航空险;没有车,便不需要加入车险。这些只是保险的狭隘概念。早在14世纪,这种防范个别风险的行为已经出现。意大利商人通过一纸合约,对海上运输出现的飓风、海盗、沉船等意外事件带来的财产损失进行保障。

实际上,保险功能不仅用于防范可能出现的极端灾难。广义概念下,保险就是保障,是对太平盛世、康乐民生、安逸生活的保障。人类为了生存,在与天斗、与地斗、与自然灾害斗的过程中,逐渐掌握了以积累抵御天灾人祸的方法,这便是广义概念保险。古往今来,中国人历来注重未雨而绸缪,积累渡难关,从春秋时期的“耕三余一”到朱元璋的“广积粮”,再到现代的“备战备荒”无不体现风险意识和积累理念。

对于一个国家,抵御风险可以借助政府职能,动员人民齐心协力发展生产,加强储备。对于一个家庭,不可能像国家那样,以举国之力应对灾难。因为个人财力有限,劳动收入用于衣食住行后很难再建一套保障体系。比如人们不会为了抵御水灾在异地另购一套房子。于是广义概念下防范不测的重任转向狭义概念的商业保险。通过保险公司保一方平安,以一纸合约锁定意外损失,变不测风云为事先有知已成为现代人的生活方式。

理论上讲,任何风险都无法确定,但风险的出现存在着内在规律。这便是保险业借以开展业务的“大数法则”。以交通事故为例,驾车肇事无法预知,但加入保险可锁定事故风险。比如100个人加入交通事故险,每人每年交500元,一年中只有一起事故发生,简单推算事故受害者的理论赔偿额最高可达5万元。支出500元,出了事故获赔数万元,对投保人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于是以小量资金加入商业保险,成了现代人保障生活祥和平稳的基本手段之一。

众所周知,财富积累过程中人们需要采用金字塔模式,必须在底部即基础部分放置保险产品。如果没有得体的保险,财产再多,都可能毁于一旦。比如一套装修精美,面积达150平方米的房子,看似价值好几十乃至上百万,可是没有保险,如果失火,顷刻便灰飞烟灭,说消失便消失。若有保险,情况则截然不同。尤其是财产保险,可以补偿全部保额损失。从唯物主义角度看,不测风云是人生一个组成部分,谁也无法抗拒。每当遇险,不但使人心灵和身体受到巨大创伤,还将折损财富,因此保险和财富的关系唇齿相依,唇亡齿寒。

有人会说,已经存了足够的钱,不需要保险。诚然,财力雄厚,积累殷实是抵御风险的最佳保证,但完全借助个人能力抵御不测非常浪费。其一,人说兵来将挡,水来土屯。一纸保险合约可以锁定的责任,何必动用巨额资金。把巨额资金放置在一边等待风云变化,无异于守株待兔,不但愚蠢,更有悖财富管理。其二,以小额支出购买保险给更多财富保驾护航,一旦出现风险,保险公司承担支付义务,主要财产则秋毫无犯。其三,很多风险对财产杀伤力很大,属多数人无力承担之重。勉强承担者,灾难过后便一贫如洗,何故坚持自保,不借助外力?再者,不少保险产品本身就是积累。在财力和年龄允许的前提下,以不降低即期生活水平为前提,利用商业养老保险,以小额保费日积月累,可给未来提供充足保障。迟暮之年躺在保险上,安心享受劳动成果,岂不快哉。

俗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建立个人保障体系,就是为避免万一设置保险基金。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保险基金指全社会后备基金体系,包括国家税收、个人退休养老、健康医疗保险金的交款。对于个人,保险基金就是应急资金和保险支出。其中应急资金应该秉持个人财产金字塔所描述的概念,最少放置相当家庭三个月支出的现金或流动性极强的等值金融资产,用于支付按揭、水电煤气、日常吃饭穿衣。除此之外,个人保障基金便是保险合约。投资理财过程中,必须培养保险意识,依赖保险公司巩固财富基础。另外,加入保险后,如果没有逢凶遇难,万万不能有吃亏的感觉。怕吃亏而不买保险贻害万千,难道为了赔偿,甘愿以身试险不成?难道保险的初衷不是为了平平安安?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与区别_保险知识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们对于保险这个词语已经非常熟悉。过去常说的所谓“劳保”已经逐渐被时下的“社会保险”所代替。与此同时,“商业保险”这一名词也很快在民众中传开。但是,相当多的人不知道什么是“社会保险”?什么是“商业保险”?它们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主要是指人身保险。他们之间的关系与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系: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都是人身保险,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保险,二者具有不少联系。

1、不管是社会保险,也不管是商业人身保险,都是被保险人遇到风险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因而都是为保险群体服务的,都力图保障被保险人免受风险连累。

2、社会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都是要求投保人事先缴纳保险费,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众所周知: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以收定支”,而社会保险实行“以支定收”的“支付确定”型养老保险,也要求被保险人获益前先缴纳保费。

3、建立一笔保险基金并拿到市场上运营投放,构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第三个联系,而且商业保险的这项活动十分鲜明。实行“个人账户”制的养老保险,此项措施也同样鲜明。即使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险,也要建立基本金并投放运营,尽管投放受到严格限制。

4、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既然同属于抵御风险的活动,所以二者预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结构,乃至专业术语也很近似。

5、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活动和功能相辅相成,社会保险抵御风险的功能是基本的,商业人身保险起到辅助的、补充的作用。

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尽管有不少共同之处,但毕竟区别也很大——

1、行为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保险人是国家权威机构。政府不仅是社会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也是它的坚强后盾,即一旦社会保险入不敷出,出现严重赤字,政府一定想方设法预以弥补,以保障受保人的权益,维持社会安定。商业人身保险纯粹是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它讲究“多进少出高盈利”,与投保人保持商品买卖关系,无半点政治色彩可言。

2、追求目标不同。社会保险以国家的社会政策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保障全社会安定,实现长治久安作为追求的目标。商业人身保险追求的则是利润最大化,时时处处以赚取最大利润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

3、实施手段不同。社会保险依法执行,带有强制性,强制一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时如数交纳社会保险费,否则,轻的罚以滞纳金,重的绳之以法,毫不含糊。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它纯属商业活动,严格实行买卖自由、等价交换的原则,自愿投保,其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具体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无半点强制色彩。

4、可靠性不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最可靠,年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因为它是政府行为;商业人身保险则不能这么做。当然在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所以我国不可能出现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倒闭的情况。

5、交换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实行的则是互助互济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互相帮助,即富裕地区帮助不富裕地区,高收入者帮助低收入者,在业者帮助失业者等等。而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价。

6、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的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在我国从1996年以后,社会保险的保险费即采取储蓄方式,实施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负担,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但仍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不稳定性的特点。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以数理统计为依据,根据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订营业费用计算得来的,由投保人负担,具有科学、合理、可靠的特点。

7、保障程度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通常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国家福利政策、被保险人的贡献、工龄、地位,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而且只是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程度一般在社会贫困线和在职职工工资收入之间。而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则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购买价格而定。

8、权利和义务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有关劳动立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尽到了为社会贡献劳动和交纳社会保险费这两项义务,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均等的或相对平均的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劳动者贡献的劳动量和所交保险费数额虽然困难有很大差异,但享受到的权利是相同的或相对平价的。而商业保险则主要依据的是《保险法》、《企业法》和《合同法》,贯彻的是合同原则。

保险知识,户口与保险关系迁移


在缴费期间,保险对象因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转移保险关系的,经农保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险关系是可以随人转移的,保险关系不会因户口的迁移而中断。

保险关系的转移有三种情况,一是迁出,二是迁入,三是本区县内转移。

一、迁出。保险对象因户口迁居外区县、要求转移保险关系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乡(镇)社保所办理迁出手续。有关材料应包括转移申请书、户口转移证明等。乡(镇)社保所查验后,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申请者的缴费证、户口转移证明材料、申请书及缴费记录卡上交到区县级管理机构。区县级管理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确认其转移资格,进而对"缴费记录卡"进行核实,并向迁入区县发要求转入保险对象的函件。待迁入区县复函同意办理转移手续后,要及时将转移者的保险金本息,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进行核算,转入迁入的区县级农保管理机构。转移者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缴费记录卡也要随之转到保险对象将迁入的缴费单位。

二、迁入。在收到迁出区县要求转移的函件后,迁入区县的管理机构要及时复函。待对方的保险金转移过来后,要会同财会部门对保险金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要向迁入区县的农保机构发出由财会部门和区县级管理机构分别审核后的保险金收讫回执。对迁入者的缴费记录卡和缴费证要审核,钱帐要一致。

三、区县内转移。除了缴费单位变更以外,其他保险关系不做变更。

保险知识,商业保险与社保的关系及所能解决的问题


今天有幸跟一个客户沟通了保险,他是一位很有保险意识的人。给他全家购买了很足的保障。

给他打电话,是帮他(生意人,无社保)打听社保自己交需要年交多少费用?如何办理?在哪儿办理?因为我有一个朋友认识社保局,所以找他帮我在打听。今天打电话告诉我这位客户,关于办理社保的流程以及如保交费?将来享受的一些保障等等。

说到最后,客户说了一句:还是觉得社保挺好的,比商业保险的作用大(这是一位非常有保障意识的客户说的话)。说到这里的很时候,我们很多的代理人在给客户解答问题的时候,都会告诉客户,如果能上社保,尽量把社保给及时地交上。然后再补充商业保险的保障。

原因很简单:社保是解决中国人民基础保障的内容,在日常的生活中,会帮助我们老百姓解决问题。很多的老百姓都会看病,并且社保没有商保的不能保证续费等权限。所以不管你得了什么病,只要是社保范畴,都会按比例报销。社保不会因为您因病到世给你一大笔的费用让您尽你人生没有尽完的责任和义务。社保不会因您出现意外时,帮助你保护好的家人不受其太大的经济影响。

但是我认为,有保障意识的人,可能都知道,保险的目的,首先是保险,只是由于中国人的把保险规为理财,所以中国出现了很多符合民心的产品,像分红,返还等,中国人还很保守,不希望自己的钱打水漂。做什么都需要本钱没有事,还能拿回来。但是往往这个时候忽略了保险的意义以及精髓。先来看一段文字:

当我们四川大地震的时候,出现了很多的孤儿,出现了很多老人,他们是需要人照顾,需要人赡养。家庭失去了主要的劳动力,人生存就会比较困难,大家会说了,国家的政策会管,是国家会管,国家管的也跟社保一样,会有一个标准,会有一个基础。当那些买过商保人身保险的人出现事故,那一大笔的保险金留给后人和在世的人时候,是否可以理解为在世上没有尽完的事情,保险公司做到了,虽然有了亲人离别的悲痛,但是将来的生活至少会好过一些,孩子可以正常上学。老人可以得到很好的照顾。一个人来到这个世上,有很多的责任,一旦出现事故,这个责任,谁能帮助继续完成它,那么保险能在最后帮我们尽一份。不能说它是万能的,但是至少可以起到一个不小的作用。那法航失事的时候,最高赔付960万,这个数字是否可以帮助一个从失业亲人的痛苦中出来的家人解决一下家庭负担呢。每一个的人身价值如果都能让自己在生,在离之时都能有如此的价格,那将给这个社会带来很大的帮助,不光是一个家庭。

这也就说到了人身的价值。在自己还年轻没有成家的时候,人身的保险是对父母和家人的一个赡养的责任的一种保障。当成家之后,是对爱人与孩子的一个责任的保障。当晚年的时候,是对自己的保障。

商业保险是作什么的?就是帮助人们在日常生活所突发的重大事件,家庭不能程受的事件给予支持和帮助的。家庭有了保障,我们的日子才会踏实。人身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事情,会遇到各种种样的突发事件,有一些是能承担的起的,有一些是我们想担也没有办法去担的。那我们如何去规避这个风险,或者风险转嫁,那我们商业保险公司就起到这个作用。针对自己的需求,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适合这个家庭的保险,是一个非常必要的事情。

总结来讲:社保很重要,因为它是保障我们日常生活的一些最基本的保障。商业保险也很重要,因为我们身肩很多的责任和义务,还有社会价值。在生,在离之时,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把价格体现出来,给家庭,给社会带来更多帮助。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孤儿,那么多的孤寡老人。

这些问题,讲给我这位客户,他很快就明白了,也理解了。越来越多的客户明白并且认同这一观点。

社保和商业保险的有效结果,是一个家庭强大的后盾。是每一个有责任心人应该马上思考的问题。

注:虽然我的解释与她切入点不同,但都是一个结论:社保当投,商保补充。另外一个个人观点:没有社保但挂靠单位,自己全额缴费的社保做法并不理想,特别是年轻人,同样保费商保解决的问题岂止养老、医疗?所以我现在没社保全投的商保。年轻就是优势。

首创安泰人寿与荷兰保险的关系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多元化金融集团ING集团旗下ING保险公司(荷兰保险)与直属北京市的国有独资大型投资运营企业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各持50%股份组建而成,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九亿元人民币。首创安泰人寿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东北地区开业的第一家主要由外资方经营管理的中外合资寿险公司。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初开始筹建,经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注册,于2002年12月16日正式营业。目前,首创安泰人寿已经开设了北京、辽宁、山东、河南、大连、安徽六家分公司。

“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标准”,不仅来自于以“客户导向”为核心的行动,同时也来自于“让每一次接触都成为美好感受”的态度。首创安泰人寿的管理者、员工、代理人团队拥有共同的工作目标:用自己的行动诠释“真诚的保险服务”,帮助每一位客户方便、快捷地解决疑难,传递亲人般的温暖,努力创造超出满意度的愉快体验,引导客户进入健康、安定、时尚、多元的财富生活。

首创安泰人寿与荷兰保险的关系 2010年05月12日 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此前,保监会批准北京银行(601169)以自有资金6.818亿元收购北京首创集团持有的首创安泰人寿50%股权。其余50%的股权由荷兰保险有限公司持有。

首创安泰人寿与荷兰保险的关系  北京银行表示,此次投资符合北京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强化银保业务,推动与ING集团的战略合作关系。首创安泰的经营地域与北京银行跨区域发展的目标区域相吻合,收购后有助于扩大代理保险业务范围与规模,提升零售金融业务整体服务水平,同时从快速增长的国内保险市场中获取投资回报。

北京银行于2005年引入荷兰国际集团(ING)和国际金融公司作为境外投资者,目前ING持股19.99%,为其第一大股东。而首创安泰人寿的外方股东荷兰保险正是ING集团旗下成员,因此,北京银行参股首创安泰人寿,将导致后者的外资股权占比超过50%的上限。

根据相关法规及北京银行与荷兰保险有限公司达成的有关协议,首创安泰人寿须在股权变更有关手续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使合资公司合计外资股比符合有关规定。

首创安泰人寿与荷兰保险的关系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原首创安泰人寿)由中国最具成长潜力的商业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享誉世界的多元化金融集团ING集团旗下ING保险组建而成,公司现有注册资本十三亿元人民币。中荷人寿前身首创安泰人寿于2002年底在大连市正式成立,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东北地区开业的第一家中外合资寿险公司。2010年,北京银行成功收购北京首创集团持有股份,成为公司的中方股东,与ING集团各持合资保险公司50%股份,首创安泰人寿正式更名为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荷人寿致力于通过多样化的产品设计满足客户个性化的保障、理财需求。公司拥有丰富的产品线,保障内容涵盖保障、养老、健康、医疗、意外、重疾、储蓄理财等各个方面,服务对象包括个人、家庭、中小企业、大型公司、机关团体、和政府机构。

在行销渠道方面,中荷人寿提供多种不同的选择方式:通过互联网络可以帮助客户方便地获取相关的资讯,24小时全年无休的电话咨询中心和专业的销售代理团队提供全方位的理财规划和保险产品的选择、购买、理赔、保单维护工作,客户通过指定的合作银行、经纪代理公司及电话销售同样可以方便地选择中荷人寿的商品。

保险知识,保险和银行的关系


人寿保险作为投资理财的一种手段,其最主要的功能是保障。即在投保期间,如果发生风险事故,便可获得高额赔偿,而不管曾经缴纳了多少保险费,是"保多少,领多少"。所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所领取的保险金远高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相反,银行储蓄只能"存多少,领多少",即便在储蓄期间发生风险,无法继续储蓄,也只是领回到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因此,人寿保险的重要性在于抵御风险,它在个人和家庭面临危机时发挥出的强大威力是其余任何投资手段所无法企及和替代的。

一般投资(包括银行储蓄)是以一块钱来赚取几分钱的利息,而人寿保险却是以几分钱来保证一块钱的价值。聪明的客户,您会怎么想?

在漫长的一生中,每个人都为自己设计了理想的人生规划。可是面对生、老、病、死、伤、残等不可预知的每一天,谁有把握一切都能尽如人意?一次车祸可能会负债累累;一场疾病可能就拖垮全家。

安定与幸福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所以我们都需要通过一个有效的途径来分散人身风险,解除经济困境,达至心中理想。由此应运而生的人寿保险虽然不能阻止风险的发生,但能够在人们最需要帮助的时候雪中送炭。

通过人寿保险,我们可以保证家庭生活的稳定;安排子女的教育基金;维护晚年的生活尊严。当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日渐深化之际,个人已成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人寿保险已成为人们必然而明智的选择。

保险与银行的区别

1.银行像爬楼梯,是一种逐步积累资金的方法,它需要经过规定的时间,才能达到目标额。

保险如坐电梯,它的特点是在投保的同时,就能得到约定的保障额。

2.如果存的钱不足够多,真有意外事故发生时,就是杯水车薪,白白着急。

在有意外发生时,领取的保险金会数倍十甚至数百倍于保费,可谓"四两拨千金"。

3.银行是算得出利息,算不出风险。

保险是算出了风险的巨额花费,并及时提供给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破产,银行一旦破产,可能血本无归。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散,保费如期给付。

5.储蓄的利率是可变的,96-97年,银行利率连续三次下调即是明证。

保险的保障不会因外界因素而变更,而且,保险利率高于现时银行利率。

6.储蓄只是储蓄。

保险是一种既能保值又具有保障功能的储蓄,当你需要时它就会发挥作用

再保险,再保险概论: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一)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

通常所说的“保险” , 含有稳妥、可靠或有把握的意思。而本书所说的“保险” , 是从英文“Insurance”翻译而来的专业术语, 具有特定含义的经济范畴。保险是在社会经济互助原则下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通过保险, 可以使少数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团体遭受的不幸损失由多数幸运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共同分摊, 从而提高人类抗御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的能力,进而保障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

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 它由保险派生发展而来。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 没有保险, 再保险则无从做起; 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保障, 没有再保险作支柱, 保险的发展会大受限制, 两者相辅相成, 互相促进。

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 ( Coinsurance) 简称共保, 是指两家或多家保险公司, 对某一保额较大的保险标的或危险单位共同承保, 若发生保险项下的赔案, 各自按其事先的约定比例分别承担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这种保险也是分散风险方法的一种, 故往往同再保险结合采用。共同保险和再保险虽然都有分散风险的职能, 然而两者有明显的不同,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 共同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进行一次性的分摊, 这种风险责任的分摊是横向性质的; 而再保险是对风险进行第二次分摊, 各分保接受人之间没有横向关系; 如果他们将其参加的再保险业务又安排转分保, 其分摊则出现多重性。

三、再保险与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 (Double Insurance) 亦称双重保险。被保险人若就同一保险标的或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相同危险的保险单, 在其保险期限相同的范围内, 使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 这种情况则称为重复保险。出现重复保险的情况虽然比较罕见, 但因工作的疏忽有时也难免发生。例如, 某外商曾委托其中国代理人在我国购买了一批高级地毯和壁毯, 并在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由于联系脱节, 该外商本人又同时向国内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保, 这样就出现了重复保险。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 被保财产若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应由承保公司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但赔偿总金额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限 (在定值保险的情况下为保险标的保险价值) ,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如果再保险合同涉及到保险标的的重复保险, 再保险接受人只承担分出公司的分保限额部分。至于赔款支付, 需根据再保险的安排方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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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谈风险和保险的关系_保险知识


可以设想,世界上如果不存在风险,不可能有保险行业的存在。就象一个人如果没有风险意识,就不会购买保险一样。因此,首先,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自然基础和前提,无风险存在,无损失发生,则无保险。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更多的新的风险,而另一方面,风险的增多对保险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新的风险因素促使新的险种不断出现。进一步讲:

一、风险与保险的概念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以预料的事故和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都具有不确定性,我们称之为风险。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费,保险人在保险人发生合同规定的损失时给与补偿。探其本质,保险是一种社会化安排,是面临风险的人们通过保险人组织起来,从而使个人风险得以转移、分散,由保险人组织保险基金,集中承担。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则可从保险基金中获得补偿。即“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可见,保险本质是一种互助行为。

从经济学角度看,保险是对客观存在的未来风险进行转移,把不确定性损失转变为确定性成本(保费),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风险的可保性

可保风险仅限于纯风险。所谓纯风险,是指只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不确定性。但并非所有的纯风险都是可保风险。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损失程度较高。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2、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3、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

4、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

5、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6、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即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7、损失不能同时发生。

保险知识,保险是生活的“棉衣”


今天在医院,看到一个14岁的小姑娘,高挑的身材,美丽的小姑娘。

她一直跟着爸爸穿梭在医院内。一看,她就是病人!医生要看一下她的脖子,天啊!那么长的一条伤疤。。。。医生开了些化验单,她又去化验了。

问了老大夫才知道,这个小姑娘得了甲状腺癌!!

她们父女是从盘锦来的。听说:起初女孩的脖子上长了一个小包,爸爸带着孩子在当地的医院找了熟人医生检查了一下,结果是良性小肿瘤。因为当地的就医条件有限,那位熟人医生说,也不排除是恶性肿瘤,还是到沈阳的大医生检查吧。爸爸没放在心上,这位医生也是有经验十分丰富的,人家都说良性的,没事,不急。

没想到,肿瘤长到快有拳头大了,到了沈阳的大医院,医生确认是恶性的,已到中晚期了。目前沈阳医大已经不敢接这个患者了,大夫建议还是去北京肿瘤医院吧。

小姑娘在北京做了两次手术。因为第一次,没做干净。

这次在医大来复查,看着刚拍的片子,大夫说,已经扩散到肺了。

医生说,女孩的爸爸后悔死了,是自己耽误了孩子的病情。可是那有什么用?

仔细打量,他们的衣着真是普通得狠,我想,家里的积蓄已经都给孩子看病了……。小偷偷钱包,大病偷存折。这话一点也不假啊。

如果,孩子的爸爸在孩子生病前给孩子购买一份健康险,一定会解家里的燃眉之急,她的治疗费可以再多一些。

可这个孩子全是自费,!!!!!!!!

为什么在冬天的时候,才想起“棉衣”。为什么生病的时候,才想起保险呢?如果在身份健康时,买了一份保险,有了一份保障,没生病的时候,当作是一笔存款,如果真的生病了,这份保险可以发挥作用,多一笔治疗费,可以让我们的生命延续下去。保险不是让我们生病,只是让我们活得更久!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9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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