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市民刘先生却得到保险公司免费赠送3个月的交通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这免费的保险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有用吗?可靠吗?
免费赠送保险,是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的方式之一,主要的意图在于通过推销免费保险,提高公司知名度,这是其一;通过免费保险,发展潜在客户,名正言顺地进行后期保险的推销,这是其二;最后一点,就是回馈老客户,开发新客户,可以节省一笔不菲的宣传费。
由于现今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让市民对于“免费的午餐”心有余悸。但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销售手段,免费保险确实是存在的。因此,业内人士提醒广大市民,在对待免费保险时不能“一棍子打死”,要认真了解保险项目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是合法行为,然后进行选择。
免费保险敢要吗?
那么免费送上门的保险敢不敢要?对此,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樊懿锋表示,赠送保险的做法,就像互联网的免费邮箱、化妆品的免费小样,正成为保险公司作为新业务拓展的一种营销手段。“如果遇到合适的险种,也想作为对自己已有保险的一种补充,理性选择不失为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
第三方理财师建议说,意外险适合经常出差和开车的人。如果你有出差或有出游计划,保险公司免费送你意外险,这个时候选择一份,还是很明智的。而且免费意外险的好处在于期限短,办理简单。
“如果你不怕以后保险公司持续跟进推销的话,这个免费险还是可以要的,尽管是赠送,但这保险仍真实有效。”一位保险人士也说。
此外,对于免费保险,樊懿锋提醒,免费赠送的意外险通常期限较短,且险种也有限制,投保人要关注免费保险的附加条件,确认相关条款的投保范围、保险责任、保障额度、责任免除等信息。
但在大量免费保险的背后,也不乏一些犯罪分子打着“免费保险”的旗子进行诈骗。某保险公司理财师提醒读者,凡以赠送免费保险为借口套用市民的银行卡号或密码,市民应对此引起高度警惕,多有可能是犯罪分子的圈套,因为正常情况下赠送保险是不需要市民提供以上资料的。
去伪存真专家支招
针对如何看待及选择免费保险,南昌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万副教授表示,免费保险如果有保险单作为合同凭证,是一种真实可信的行为。免费赠送的保险主要是交通意外险、航空意外险等短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民应根据自身需要进行选择。
万教授表示,在接受免费保险时可以对以下内容进行详细了解:首先,应该先了解的是保单的主体,即承保公司。现在有些保险公司会与其他非保险公司展开合作,例如通讯公司等,对方可能在电话中以非保险公司名义赠送保单,市民如果不了解这一重要信息,可能到出险时会产生纠纷,同时市民还应了解承保公司的资质,资质越高,其服务质量越好;其次,市民要了解这份免费的保单的类型。假如是意外险,具体是交通意外保险、综合意外保险、还是单纯的航空意外险;再者,要了解保险的保障期间。了解清楚是从同意接受保单后立即生效,或是某个约定时间内生效;最后,还要了解出险后如何理赔。保单的意义在于它能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因此,接受免费保单的市民也有权利了解如何申请理赔,凭哪些材料可获得赔付。
同时,万教授还提醒广大读者,有些免费保险存在违规操作,会将保险里的免费部分和付费部分都罗列在一起,较容易对人造成误导。因此,在接受免费保险之前市民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详细了解各项事宜。
要了解保单承保公司
对于有意接受免费保单的市民,专家表示,首先应该了解保单的承保公司;其次,需要了解保单的性质,比如意外险,究竟是交通意外保险、综合意外保险,还是单纯的航空意外险;再者就是保障期限长度。同时,市民也应该了解如何申请理赔,凭哪些材料才可获得理赔。
接受免费保险需确认是否自动续费
北京的刘女士2011年夏天曾办理某银行信用卡,开卡没多久就接到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推销保险的电话,“您使用我行信用卡已数月,感觉如何?”之后便称为了奖励刘女士优质信用记录,可免费送给她一份期限为半年的人身意外险,并表示只耽误两三分钟即可,于是被核实了一堆个人信息。由于对方知道自己的信用卡申办时间、卡种、卡号、联系电话、住址等详细信息,刘女士判断应该就是银行工作人员,才放下戒心,并再三确认该份保险“分文不收”才同意投保。在收到电子保单之后,刘女士并没放在心上。
但今年2月却被银行告知当月需还款余额约150元,由于今年刘女士几乎未使用过此卡,以为是被扣了年费,致电信用卡中心客服人员后,被告知年费已免,查询显示转入账户为某保险公司。刘女士才想起被赠保险的经历,但之前从没被扣钱,而且算下来早已经到期了。刘女士觉得很委屈,要银行给个说法,银行方面表示,办信用卡的协议中授权银行可以转账,便于储户用信用卡代缴费用,刘女士想弄明白为何扣钱还得问保险公司。
刘女士便向保险公司求证,被告知该份免费意外险已自动续保一年,按月扣除保费,提前退保可以但不会返还保费。由于部分产品未经投保人同意就默认为续保,到期就自动从信用卡中扣款,提前退保会损失一定保费金额,为此,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一旦接受了赠送的保险,一定记住投保期,提前向保险公司确认是否会自动续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在千呼万唤之后,中国保监会也终于正式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和责任限额。其中,最受关注的家庭6座以下的自用汽车的保费定为1050元,保额是6万元。
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至此,一直神秘的交强险被推出水面,成为大众消受的一道菜品。为什么说它神秘呢?
首先,交强险的推出,为新交法“保险公司先行赔偿”无法落实补充了“短板”。此外,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强制险业务,也有权力限制未经批准者从事此项业务,从根本上解决了“不保”和“滥保”两种现象;以保险费率作为调节手段,对遏制违章、降低事故,也会有积极作用;交强险规定在强制险限额之外、肇事车逃逸等受害人难以自救的情况下,可通过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为受害人垫付费用,充分体现了“弱者优先,生命高于一切”的文明理念。
其次,这一险种是非保不可的强制险,车主不免盘算:与旧的商业性三者险相比,按新的交强险交费投保,我是赚了还是赔了?新的交强险交1050元保6万元,如果旧的商业三者险是交1000元保20万元,那我是不是就赔了?其实账不应该这么算。保险的价格,体现在保费与保额上。而价格的高低,参照两个因素:历史和服务。从新推出的交强险来看,目前这两项都不太具有可比性。首先,历史上没有真正意义的交强险,只有商业三者险,该险种是无责才赔,有责不赔,这和本次推出的交强险有责无责都赔,本质上不一样;其次,服务上,由于交强险刚刚推出,“交1050元保6万元”的“服务性价比”到底是高还是低,目前尚无从判断,也就没有评价的基础。因此,面对交强险,车主到底是赔是赚,不能单看保费涨了,保额低了。更要看赔偿是否有保障,服务是否更到位。
任何新生事物都有它的优弊面,对新出的交强险也同样如此。交强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会否导致一些医疗机构有意识地“不够8000也要凑8000”的行为?又如,交强险属于强制险,且费率制定原则属于“不盈不亏”,承保单位会不会采取垄断,在“服务缩水”上挖掘利益呢?再比如,随着交强险对保险市场的冲击,是否会出现滥竽充数的黑中介,让造假者发现新目标,干扰正常的保险秩序。对于这一切期许,老百姓唯有坐等期待交强险不要仅限于保险公司不赔不赚,政府多一些公益投入,更希望浮动费率能够早日出台,让真正安全行车者的费率能降下来。
最后笔者认为,旧款中“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被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去掉的“中资”两字,意味着中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亦进入全面开放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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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忌从众心理
有的人投保时总爱随大流,人家买什么险种自己就跟着买什么险种,别人选择多少保额自己就选择多少保额,总认为一旦发生事故大家可以利益均等,总在寻找一种心理平衡。其实,这同购物选择从众一样不可取,因为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比如家中的经济收入、财产价值、工作环境、身体状况及个人对理财方式的认同等等,每个人的情况都不可能相同,以他人为样板来决定自己投保,往往是该保的没保,该保足的没保足,如此就失去了保险的意义。最好的办法是到保险公司咨询相关专业人士,让对方从专业角度进行有针对的设计,从而为自己和家人寻求一份经济保障。
二忌盲目心理
参加保险须有的放矢,不能凭脑瓜一热,拿进篮子就是菜。比如现在逐步升温的家庭财产保险,对于日渐殷实的许多家庭来说,确有投保的必要,它可以使个人的财产有一定的保障。但前提必须是可保财产,诸如家中的古董、字画、邮票等就不能入保,因为这些属于不可保财产。还有人身保险中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比如如实告知等内容,如在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相关事项,那么日后就会影响自身利益。所以,假如盲目投保,必然影响自身利益。
三忌侥幸心理
有的人在参加一年期保险到期后,看到投保的财产和人都没出事,自己也没有获得经济益处,就觉得“吃亏”、“不合算”,从而产生了今后出事恐怕也轮不着自己的侥幸心理,因而不再续保。而保险恰恰是承保那万一发生的灾害事故的,这万分之一的风险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损失,千万大意不得。
四忌获利心理
客观地看,如今在机动车保险中私家车数量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种势头还会随着车市的旺销而持续增长。值得关注的是,一些私家车主由于是自费投保,被保险车辆也属于自家财产,因而挖空心思地把所有的车辆损失都转移到保险公司,希望能得到保险赔偿,个人从中获利。可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一是保险条款清晰地界定了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办理赔偿,否则就只能自己承担;二是获得保赔偿要由被保险人提供真实事故原因、损失清单、现场证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等,事故的第一现场要有保险专业人员查勘,保险公司内部有一整套接报案、立案、查勘、定损、审核、复核、核赔的科学程序,形成了辨别赔案真伪的科学体系,想蒙混过关绝非易事。
五忌骗保心理
投保后最大利益就是使自己产生一种安全感,将日后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解除自身的后顾之忧,但决不是投保就可以产生高于保费数百倍的利益,毕竟不发生灾害事故才是投保人的共同心愿。但有个别人投保就为了想得到一笔数目可观的赔款,为此甚至不惜弄虚作假,铤而走险,骗取赔款,结果不仅得不到赔款,反而触犯法律受到相应制裁,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对有保险欺诈行为、牟取保险赔款的人,不仅《保险法》规定予以拒赔,而且在《刑法》中同样规定,对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除拒赔外,还要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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