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贷款,揭开保单贷款的神秘面纱

2020-07-14
保险规划保单

保单质押贷款俗称保单贷款,是长期寿险合同特有的功能,是指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后,按照合同约定将其保单的现金价(1600.10,8.70,0.55%)值作为质押而向保险人申请贷款。它的本质是在保单约定的保险保障不变的情况下,用保单具有的现金价值进行保单贷款,并支付一定的贷款利息。

今日,太平人寿四川分公司相关专家将为广大消费者讲解通过保单进行贷款的相关知识。

一、保单贷款的优势:

通过保单贷款,保单所有者可以暂缓资金紧张,同时也可以继续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即使在贷款本息未偿还同时保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责任内的事件,保险公司仍会在扣除贷款本息及其他各项欠款本息后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对于保险条款中明确有“保单贷款”功能的分红型保险,即便申请了保单贷款亦不影响保单的年度分红,办理保单贷款的保单持有者,既能获得保险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分红收益,又能通过贷款解决燃眉之急,可谓一举多得。

二、保单贷款的办理流程:

相比商业贷款的繁复程序,保单贷款则更加方便快捷。借款人不需任何资信证明和其他抵押财产,只要所持保单条款中明确有“保单贷款”功能并且具备保单贷款条件的即可申请办理。投保人只需带上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贷款申请的声明,亲自到保险公司服务柜面即可办理。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最快当天就可完成此项业务,并自划拨贷款之日起开始计息。

三、保单贷款的特点:

各家保险公司对贷款的最高比例规定不同,可贷金额一般不超过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70%-80%。保单贷款业务的期限较短,一般最长不超过6个月,保单质押贷款利率按保险条款中的约定执行,如无约定,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四、保单贷款的注意事项:

虽然保单贷款具有放款快、手续简单的优势,但要注意,办理保单贷款后一定要在贷款期限内及时归还,逾期未能偿还的,当贷款本息、其他各项欠款本息之和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会及时通知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也就不再承担保单约定的保险责任。因此,如果客户还需要所持保单提供相应保障,务必记得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款。

一张保单,多种功效,保单持有者可根据需要充分利用保单功能,发挥其最大价值,在管理家庭风险的同时,实现灵活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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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优缺点


对于那些短期内需要资金周转的客户而言,保单贷款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优点主要有:

第一,在保单有效的情况下,客户在保单贷款期间可以持续享受保单约定的保险保障。与退保比起来,投保人无需担心由于退保而失去保障,并可以免去退保费用损失。

第二,保单贷款办理方法简便,投保人只需带好保单、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贷款申请的声明亲自到保险公司办理。太平人寿表示,只要贷款人带齐所有材料,保险公司当天就能够完成该项业务。通常情况下,贷款将汇入贷款人指定代理银行账户,而贷款到账时间一般为1-3天。

第三,在保险公司进行保单贷款的利率相对较低。目前,银行6个月及以下的商业贷款利率为6.21%,6个月到1年(包括1年)的为7.02%。

当然保单贷款也不是十全十美,有些问题需要提前避免。

首先,如果短期内无法缓解资金周转压力,无法按时还贷,那么可能会造成保单失效,从而影响保障利益。这种还贷压力构成了保单贷款最大风险。

第二,如果在保单贷款期限内,被保险人出险,而保单贷款本息未偿还时,保险公司会在给付保险金中扣除贷款本息。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言利益有所损害。办理保单贷款时,这一项都需要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单,保单贷款的概念


保单贷款又称保单质押贷款,它是保单所有者以保单作抵押,向保险公司取得的贷款。保单所有者之所以能获得保单贷款,是由于其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均衡保费制的实行,使得终身寿险的投保人在保单初期所缴纳的保费高于其当期的各种支出,因而通过逐年积累,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现金价值。

我国的保单质押贷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投保人把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直接从保险公司取得贷款,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公司终止其保险合同效力;另一种是投保人将保单抵押给银行,由银行支付贷款给借款人,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银行可依据合同凭保单由保险公司偿还贷款本息。

保单质押贷款是保险公司开拓创新业务渠道,延伸服务领域的新型业务。该项业务的开展,对保险公司来讲,稳定了客户,保证了保费收入,赋予了保单新的功能,加强了保单的营销力度,扩大了客户买保险的投资效应;对客户来讲,缓解了资金需求的压力,解决了客户退保将造成受益损失而不退保又没钱办事的“两难”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保单质押贷款是保险突破了原有的分担风险、消化损失的单一功能,向储蓄、投资等多重功能发展的产物。

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存在很大的上升空间。但是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保单质押贷款制度,而只是在第56条以禁止性规范的形式间接确认了寿险保单的可质押性。该条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对该条的反面解释就是,在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将寿险保单进行转让或者质押。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9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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