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保险经纪人帮您挑保险好处多多

2020-09-29
保险经纪人的规划

保险经纪人帮您完善保险理财计划,随着保险与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家庭的理财规划中加入保险的计划已经是很多人的选择了。与此同时,你可能一天碰见好几个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你从报纸上看见又一家合资保险公司开业了,一天之内出现了好几个保险新产品......

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越来越让人眼花缭乱的产品,越来越多的代理人,当我们选择一个保险代理人时,可是发现绝大多数的代理人都说自家的产品好,我究竟怎样选择?难道就只有代理人这一条途径?

不,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发展与健全,保险市场细分,保险中介市场蓄势待发,我们将有更科学的选择。

因为,我们保险经纪人是脱离于保险公司的独立法人,是完全站在客户的角度,为客户进行风险需求测评,针对需求测出实际购买额度,然后综合挑选各个保险公司的400多种产品中,挑出功能最全的,性价比最高的产品,用来完善您的保险产品组合计划。

在理赔方面,我们是客户的理赔授权人,就像律师一样。是一种公司对公司的行为,是完全对客户的服务。比代理人的个人行为要强得多。

在相关服务方面,我们公司有独立的客服部门,在您享受保险公司服务的同时,更可以给您提供比保险公司多一层的服务。

我们的创业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金融保险行业经验、市场营销/销售管理经验和深厚的IT行业背景。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除了具有丰富的在中国的工作经验,还具有丰富的在海外的留学和工作经验,而且一半以上的人具有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

我们的创业管理团队基于保险行业的长期从业经验和对保险市场、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产品的深入研究,开发出了一整套在国内乃至国际保险行业均处于领先地位的、独创的、技术含量极高的寿险销售方法和工具。这套寿险销售方法和工具能够对客户的保险需求进行个性化的科学分析与评估,并通过独创的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析比较模型,在各家保险公司的所有产品和产品组合中,帮助客户选择相对于客户需求而言最优的保险方案。

我们还在中国首开销售队伍全部在线、与客户互动进行电子展业的先河,采用全新的销售管理、考核与培训模式,为中国保险市场精心打造一支真正专业化、高素质的保险经纪人队伍。

我们的这套独创的寿险销售方法和工具,已经在前期市场试点中显现出了巨大威力。采用明亚的销售方法和工具进行寿险销售可以达到消费者、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三赢”的局面。

以上的服务项目,我们公司全部是免费的。您可以在方便的时间联系我,我们可以为您进行系统测评,为您制定出针对您需求更为完善更为优质的保险计划。为您节省10%以上的保费。

扩展阅读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概述:保险经纪人的分类


 (一) 狭义的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

 根据委托方的不同, 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狭义的保险经纪人( 专指原保险市场的经纪人) 和再保险经纪人。

 1. 狭义的保险经纪人

 狭义的保险经纪人是指直接介于投保人和原保险人之间的中间人, 直接接受投保人的委托。狭义的保险经纪人按业务性质的不同, 又可分为寿险经纪人和非寿险经纪人。在国外, 寿险经纪人主要从事公司员工福利计划中的团体寿险和高收入者养老金保险的经纪业务。非寿险经纪人主要为投保人安排各种财产、责任保险。非寿险是保险经纪人活动的主要领域。

 2. 再保险经纪人

 再保险经纪人是促成再保险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中介人, 他们把分出公司视为自己的客户, 在为分出公司争取较优惠的条件的前提下选择接受公司并收取由后者支付的佣金。再保险经纪人不仅介绍再保险业务、提供保险信息, 而且在再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对再保险合同进行管理, 继续为分出公司服务, 如合同的续转、修改、终止等问题, 并向再保险接受人及时提供账单并进行估算。

 再保险经纪人应该熟悉保险市场的情况, 对保险的管理技术比较内行, 具备相当的技术咨询能力, 能为分出公司争取较优惠的条件。他们与众多的投保人、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持着广泛、经常的联系, 以便及时获取有用的信息, 为分出公司争取一笔又一笔的再保险交易。事实上, 许多巨额的再保险业务都是通过再保险经纪人之手促成的。由于再保险业务具有较强的国际性, 因此充分利用再保险经纪人就显得十分重要, 尤其是巨额保险业务的分保更是如此。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 拥有特殊有利地位的再保险经纪人在有利条件下能够为本国巨额保险的投保人提出很多有吸引力的保险和再保险方案, 并把许多资金力量不大、规模有限的保险人组织起来, 成立再保险集团, 承接巨额再保险业务。

 (二) 小型保险经纪人和大型保险经纪人

 根据人员规模划分, 保险经纪人分为小型保险经纪人和大型保险经纪人。

 1. 小型保险经纪人

 根据英国法律规定, 小型的保险经纪人是指公司员工少于25 人的保险经纪人。由于它的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十分了解本公司的日常经营, 所以往往不需要建立真实的组织机构。

 2. 大型保险经纪人

 大型保险经纪人是相对于小型保险经纪人而言的, 其特点是人员多、机构全、业务广。大型保险经纪人通常采用公司形式的组织结构, 并有健全的管理层次和组织机构, 从而可以从财务、预算、费用、管理权限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更好的管理, 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三) 个人保险经纪人、合伙保险经纪组织和保险经济公司根据组织形式划分, 保险经纪人分为个人保险经纪人、合伙保险经纪组织和保险经纪公司

 1. 个人保险经纪人

 大多数国家都允许个人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活动,在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 个人保险经纪人是保险经纪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各国保险监管机关都要求个人保险经纪人参加保险经纪人执业责任保险或者交纳营业保证金。

 2. 合伙保险经纪组织

 英国等一些国家允许以合伙方式设立合伙保险经纪组织, 并且要求所有的合伙人必须是经注册的保险经纪人。合伙保险经纪组织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性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3. 保险经纪公司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这是所有国家都认可的保险经纪人组织形式, 也是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认可的形式。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三)


三、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督管理

(一) 保险经纪人的资格

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市场上独立的专业技术人员, 许多国家的保险业法对保险经纪人的资格予以严格的规定。我国法律亦规定, 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保险法》第127 条) 。一般具有下列条件的, 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成为保险经纪人:

1.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的素质较高, 并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2. 公关能力强, 能言善辩, 具有较高的文字表达能力, 人际关系熟;对以下条件符合一条者即可。

3. 曾担任保险代理人4 年以上者或保险经纪人的助理人3年以上者;4. 大专院校保险专业毕业, 并为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工作2年以上者;5. 曾在保险外勤展业岗位上工作3 年以上者;

6. 曾在保险公司业务工作5 年以上者;

7. 参加保险学会组织的经纪人资格考试合格者。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条件:

1. 公司的大部分主管是注册的保险经纪人;

2. 公司若只有一名主管, 那么主管必须是注册保险经纪人;3. 公司若只有两名主管, 则其中之一必须是注册保险经纪人, 而且该主管管理的是公司的展业业务。

保险经纪人同时取得寿险和非寿险的经纪人资格者, 可以兼营寿险和非寿险经纪业务。

(二) 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管理

1. 执业之许可

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并取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法》第127 条)。

2. 执业之限制

(1 ) 保险经纪人不得与无权在我国进行该险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洽谈该险种保险合同。

(2 ) 保险经纪人办理经纪业务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126 条)。

3. 执业之设备

(1 ) 应有固定场所。《保险法》第128 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

(2 ) 应专设账簿。《保险法》第128 条亦规定: 保险经纪人应设专门账簿记载保险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并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三) 对保险经纪人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

根据《保险法》第130 条的规定, 政府对保险经纪人的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基本同于对保险代理人的规定, 故此处不再赘言。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一)


一、保险经纪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保险经纪人,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法》第123 条)。

保险经纪人, 俗称“保险掮客”, 其法律地位颇为特殊。理论上讲, 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 在投保人的授权范围内, 经纪人的行为约束投保人, 而不能约束与投保人订立合同的保险人。所以, 经纪人所已知的, 只能假定投保人所已知, 而不能推定为保险人所得知, 除非经纪人已将所知告知保险人。这样, 将保费交给经纪人并不等于就交给了保险人。但在实践中,也有保险公司委托保险经纪人代收保费的。在此情况下, 经纪人收取保费即可视为保险人吸取保费。因而保险经纪人的立场, 在实务上易产生混淆。一方面为投保人服务, 却向保险人收取佣金为报酬; 一方面又代保险人收取保费, 派送保单。所以, 保险经纪人又非完全意义上的投保人的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应对投保人负责, 有义务利用其所有的知识和技能为投保人以最合理的费用获得最优承保。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 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 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125 条)。

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 与一般商业居间人大致相同。不同的是, 民法中居间人的报酬, 原则上由双方均摊, 而此仅向保险人收取。此外, 就法律关系而言, 在同一交易中也不得为双方同时代理, 一人不能既为投保人的经纪人, 又为保险人的代理人。

二、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保险经纪人的权利

经纪人的权利包括经纪自由权、经纪选择权、经纪无因终止权和佣金请求权等诸项内容, 其中佣金请求权是其主要权利。理论上讲, 保险经纪人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中介服务, 属于商业性的服务活动, 同样耗费和凝聚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起到了实现商品价值的有益作用。因此, 在法律上应对其权利和利益给予有效的保护和规范。在保险市场上, 保险经纪人受投保人的委托,代理投保业务。在完成投保手续、交付保费后, 保险人应从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支付给保险经纪人作为劳动报酬, 即佣金, 佣金支付的多少由保险业务的数量和质量决定, 但法律上应规定一个比例幅度, 从而避免纠纷、争议和不正当竞争。

(二) 保险经纪人的义务

1. 据实报告及妥为媒介的义务

保险经纪人在提供中介服务时, 应将所知道的有关保险合同的情况和保险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即投保人)。还应通过与保险客户进行详细、认真的讨论, 确认保险客户需要的保险的险别、数量及保险市场定位等方面的内容。

2. 尽力的义务

经纪人应认真负责地履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 尽力提供有益于成交的机会和商业信息, 促使合同订立。这就要求保险经纪人对保险市场、保险人的资信情况、服务质量等有深刻的认识, 同时了解国际保险市场情况, 包括适当的统计资料及政治和经济形势。保险经纪人在了解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情况后, 就应该凭借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以及磋商和谈判的技巧, 尽力为客户寻找到最佳的承保条件。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二)


 (四) 其他国家或地区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

 根据英国保险人协会的《实务法》, 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人、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个人注册的保险经纪人不禁止其他兼职。根据1977 年《保险经纪人(注册)法》,所有保险经纪人都必须在保险经纪人注册委员会(IBRC) 注册。

 保险经纪人必须参加规定金额的职业责任保险。佣金率由保险人和经纪人协商确定。

 在美国, 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销售财产和责任保险的经纪人和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两大类。在销售财产和责任保险的经纪人中, 有一种是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保险经纪公司, 一般规模较大, 在地区、全国甚至世界范围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其客户一般都是大的工商企业。而人寿保险中的大多数经纪人本身就是保险代理人, 之所以成为经纪人是因为他们把业务安排给多家保险公司。只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代理人, 他们把业务安排给自己代理的公司。另一种是独立的经纪人, 专门从事特定寿险品种的经纪业务, 如养老金保险或健康保险, 或者专门为某类客户安排人寿保险。

 由于日本的保险公司与企业集团关系密切, 几大企业集团基本都有一二家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因此日本对保险经纪人制度一直持保守态度。1996 年, 日本新的保险法实施, 才逐步引入保险经纪人制度。其采取的是登记制, 而不是执照制,规定所有保险经纪人必须向大藏省办理登记, 并寄存保证金或参加保险经纪人赔偿责任保险。

 韩国对保险经纪人的营业保证金作了更详尽的规定: 个人形式的保险经纪人最低营业保证金为1 亿韩元, 法人形式的保险经纪人最低营业保证金为3亿韩元。

 台湾经纪人的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人形式和公司形式两大类。

 凡具备经纪人资格者都可以以个人形式申请开业。以公司形式申请开业者应雇佣一名以上的具有资格认证的人员担任签署工作,向财政部门办理许可登记。两种形式的经纪人都需要缴存一定的保证金。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的区别?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现在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保险经纪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因此国际上对它都规定有严格的资格要求。保险经纪人通过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投保人索赔并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使投保人充分认识到经营中自身存在的风险,并参考保险经纪人提供的全面的专业化的保险建议,使投保人所存在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转移,达到以最合理的保险支出获得最大的风险保障,降低和稳固了经营中的风险管理成本,保证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

一、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包括专营机构和兼营机构的条件,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及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条件,如从业人员行为能力条件、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条件、道德品质或职业道德条件等。

二、要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前提是要已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不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发给其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三、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前提是要已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予以办理登记及发给营业执照。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四、要依法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都必须遵守本条规定,依法取得从业资格,办理执业许可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履行审核发证和办理工商登记的职责。

保险经纪人与代理人区别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均为保险市场的中介人,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1、代表的利益不同。

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而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务不同。

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而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

3、服务的对象不同。

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收入相对稳定的中高端消费人群及大中型企业和项目,保险代理人的客户主要是个人。

4、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不同。

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

5、业务范围不同。

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要比保险代理人广,如受保险人的委托充当保险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甚至还可以从事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我国《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出台,但国内保险业务中并未实行保险经纪人制度,不过在国际保险业务中却时常接受国外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8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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