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反商业贿赂面临的现实与保险对策

2020-09-29
关于商业保险的知识

一、保险反商业贿赂面临的现实

1.信息不对称,治理遭遇盲区。保险商业贿赂主要采取账外或暗中的方式,具有隐蔽性,一般只有当事人、经手人知情,除非举报或深入审查,否则很难发现。而且,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将商业贿赂隐藏于人情往来之中,不容易认定。这使保险商业贿赂的治理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遭遇了盲区。

2.专项行动易施,潜规则难改。保险商业贿赂存在多年,已渗透到产险、寿险、中介和资产管理的各个业务领域。由于较为普遍和长期地存在,商业贿赂成为一种事实上的“潜规则”。虽然国家和监管机构治理商业贿赂的态度坚决,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但很多人认为专项治理行动的短期努力不可能彻底改变多年形成的不良习惯,担心行动一结束,一切又故态重萌。

3.行业不乏整治与自律,但收效有限。近年来,监管机构不断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查处和整治力度,如开展专项检查和整顿行动,组织保险机构签订不同形式的《行业自律公约》等。很多保险机构也进行自律,加强内部检查和审计。但是整体收效并不理想,商业贿赂行为屡禁不止。在有的省份和地区,类似《行业自律公约》或自律行动常常不了了之,一些航意险联盟也以失败告终。

4.治理商业贿赂与短期业务发展出现矛盾。很多保险机构和员工采取商业贿赂行为,主要目的就是争抢业务,巩固和拓展市场。由于商业贿赂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潜规则”甚至是常见的展业手段,致使一些保险机构在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过程中,担心短期业务发展出现下滑,对深入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存有顾虑,甚至认为在反商业贿赂问题上,“谁先治理、谁先死”。

二、现实成因分析

目前,保险反商业贿赂面临的现实,既与保险业自身发展尚不发达有直接关系,也与社会经济运行环境不健全密不可分。具体分析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现实利益趋动。从普遍意义上讲,人都有逐利倾向,即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也要追求利润。与普通人求利不同的是,商业贿赂者或是把企业利益置于社会并益和商业伦理之上,或是把个人利益置于企业利益之上,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和途径,甚至不惜违规违法,获耳不正当的利益。为扩展保费规模,有的保险机构和员工利用少数投保人及其工作人员的逐利心理,在账外Hi中给予高额手续费、高额返还和高额回扣。还有一些人利用工作之便,通过商业贿赂中饱私囊。如,与个另关系人串通,私自侵占给保户的价格优惠;在定损和修理车辆时故意扩大赔付,暗中获取差额回扣;在办理钳行存款、采购等工作中,收受对方给予的财物等等。治理商业贿赂行动触及这些人的既得利益,不可避免划遭到干扰和抵制,致使治理成效相对有限。

2.竞争手段单一。在计划经济下的独家经营时代,保险业几乎不存在商业贿赂。随着保险业由垄断矗向开放,市场竞争开始激烈。受市场整体发展水平的影响,竞争手段还比较原始。有的公司由于成立初期社有明显优势,为迅速打破市场格局,抢占渠道和客户,采用了商业贿赂的手段。有的公司虽然具有长期积舅的品牌、网络、技术等在位优势,但是面对市场格局的快速演变和客户的现实利益需求,一些分支机构盲目婵随,也采取商业贿赂等短期行为。对少数保险机构而言,商业贿赂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此外,有创员工业务知识不扎实,展业技能和手段比较单一。由于商业贿赂易于操作且收效快,成为他们展业的主要寻段,久而久之养成了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不良习气,更加不注重学习和竞争手段的创新,也更加依赖商业贿赂拓展业务,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3.机制与管理缺位。一是经营理念与考核导向不匹配。有的公司虽然确立了效益为先的经营理念,但在实际的业绩考核中仍然偏向业务规模,甚至个别公司及分支机构在扩张初期就是“以保费论英雄”。经营理念与考核导向的不匹配,让基层和员工无所适从,必然在思想和行为上出现偏差。一些公司和员工只关心短期利益和现金流,只关心如何卖出保单、收取保费,很少考虑经营效益和市场规则,为完成任务和目标,不惜采取商业贿赂等手段,甚至不计成本地拓展市场。二是内部风险管控缺乏有效制衡。有的公司虽然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内部缺乏有效制衡,承保、理赔权限不清晰,业务流程和财务制度不规范,稽核审计与效能监察相对弱化,责任追究难以深入,使公司内部风险管控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给少数分支机构和个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人力资源管理相对滞后。有的公司人员进出口不畅,冗员沉积较多,业务知识和技能老化;有的公司重业务培训、轻素质培训,商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明显匮乏;有的公司薪酬激励不到位,不能有效规避员工对商业贿赂的逐利倾向。

4.市场秩序缺乏公平公正。这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深入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历史现象,也是保险商业贿赂治理成效相对有限的重要外部因素。一方面,从整个社会环境看,由于市场经济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源配置并不完全取决于市场支配,目前还存在行政垄断、行业垄断等现象。为获取交易机会,一些保险机构不得不遵从所谓的“潜规则”,采取了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事实上,从经营效益和经营风险考虑,保险机构并不情愿为商业贿赂付出高昂成本。另一方面,从保险市场看,市场秩序还不健全、规范。少数保险机构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商业贿赂争抢业务,甚至认为只要有利可图,可以不择手段。还有个别保险机构和人员无证、无照经营,严重侵害了其他主体的正当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加速了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这直接导致保险机构之间普遍缺乏诚信和自我约束意识,都把自己当成“羊”而把别人当成“狼”,都不考虑自己如何去信守约定,反而担心别人会首先破坏规则,所以自己也不能有效遵守承诺,致使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这使得保险机构在治理商业贿赂时处于两难境地,既希望予以彻底整治,

精选阅读

商业保险健康险的发展对策_保险知识


中国确立了走向全民医保的医疗保障发展战略,商业健康保险在全民医保的制度框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目前,商业健康保险依然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卫生筹资体系中的作用很低,其分摊民众医药费用风险的功能尚未发挥出来。因此,商业健康保险在未来的发展空间巨大。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健康险,积极服务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对于未来鼓励商业保险健康险发展的具体政策,保监会表示,将制定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保险健康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而对各保险公司,《通知》则提出探索“兴办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的可行性和有效途径,延长健康保险产业链”等要求。

一位寿险公司产品研发部副总坦言,虽然大家已经越来越明显地感受到医疗费用对自己造成的经济负担,但多数人还没有形成多层次保障的观念,而要使这种需求转变成实际的消费,除了观念的引导,还需要在行业市场化道路上迎来更多的配套制度。

保监会在《通知》中表示,将制定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保险健康险;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满足多样化健康需求;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被业内普遍认为将是拉动商业保险健康险需求的一辆大“马车”。“一般来说,提高税收补贴力度会增加健康保险的覆盖率。”

朱铭来介绍,当前各国政府大多采用税收扶持政策来鼓励和刺激健康保险的需求和购买,其中美国由于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广而成为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最大的国家。“是实现基本医疗保险100%全覆盖的成本高,还是对商业保险健康险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高?”不过,对于业内目前期待很高的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点,一直以来因为一些地区财政吃紧、税源紧张而被认为在短期内很难大范围推广,那么商业保险健康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会因此搁浅吗?对此,朱铭来认为,“同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相比,财政、税务部门对商业健康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资金成本更小,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虽有,但不会像养老险那么大。”构建产业链 商业健康险经营的难度之大,一直是业界公认的,专业健康险公司至今普遍亏损即是有力证明。“商业保险健康险赔付率较高,盈利情况欠佳,主要原因就在于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利益对立。”

上述申银万国分析师认为。作为健康险业务涉及到的第三方,医院处于强势地位。据了解,我国现行医疗费用的支付采用先治疗、后报销的形式,因此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多数医疗机构会采用一些手段使医疗费用大幅提高。在朱铭来看来,之所以健康险产品属于薄利产品,经营风险很高,正是因为来自医疗机构不可控制的费用风险,这一现状令其风险评估和管理更为复杂。监管部门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因此早在几年前就提出鼓励保险公司兴办医疗机构。

据了解,有的公司已经在该领域展开具体行动,如目前中国平安不仅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了深圳龙岗中医院,还通过旗下平安信托入股了慈铭体检,并且与中山大学合资成立了广州宜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旨在打造华南地区最高端的体检及诊断中心。而此次《通知》再次明确提出,各保险公司要加快健康保险业务创新,积极发展重特大疾病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积极稳妥推进医保经办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健康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认真开展数据积累和分析工作,提升健康保险风险管控能力;探索保险公司兴办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的可行性和有效途径,延长健康保险产业链。

保险知识,保险的现实情况


正所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人的一生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如影随形,让人防不胜防。然而每一个人的力量又是脆弱的,只有集体的力量才是无穷的。就如一根筷子容易折断,一捆筷子就容易被命运击垮。当风险的灾难降临到某个个体时,不仅仅为其个人带来莫大的伤害,还为其家人带来无尽的伤痛。而保险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虽不能阻挡风险的发生,却能在风险发生后给于人性的关爱,让受伤的家尽快摆脱伤害。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保险之于人类,之于人类的幸福人生是不可或缺的。而令人痛心的一个事实是,中国目前的保险密度和深度都远低于其他世界国家水平。深切表明中国还有很多人民尚未有保险的关爱,还有很多家庭处于风雨飘摇之中。而身为保险人有责任和义务让全中国的每一个家庭都拥有保险的关爱,能在经历风雨后,能够让每一个家从新站起来,活下去。

可是保险又是一个非常专业的产品,需要一大批专业的保险志士为之服务。

然而,可叹的是,目前中国的保险业虽然发展迅速,但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涵养都普遍较低。而改变这一低迷现状的使命便落在了组训讲师的身上。只有更专业,更高素质的职业培训才能打造出专业高素质的保险营销团队。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国的保险业,为国人提供更优质合格的保险服务。

而这一切的前提首先必须是我们组训讲师的自我提升和自我精进,才能培养出合格的优秀的保险人才。机缘巧合之下,结识保险网络这一专为保险组训讲师服务的专业网站,给了我们组训讲师一次改变命运的机会。在这里能和全国的同行互相沟通,互相交流,互相学习,在沟通中求变,在交流中求新,在学习中求发展,不断提升自已,完善自已,为保险社会提供合格的保险人才而努力奋斗。

保险人,解读保险单里的“弃权与禁止反言”


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倘若任意弃权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都不能反悔。但从保险实践看,这一规定主要约束保险人。关于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问题,往往涉及到保险人、代理人和投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保险代理人为谋取多收入代理费,往往对保险标的或投保人的声明事项不作严格审核,而以保险人的名义向投保人作出承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一旦合同生效以后,发现投保人违背了保险条件,就产生了弃权行为。因为保险代理人本可以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从保险代理关系上讲,保险代理人是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这可视为保险人的弃权行为。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代理人已接受的不符合保险条件的保险单,即所谓禁止反言。

例如: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在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上,已注明某被保险人因肝癌已病休2个月,但因代理人未严格审查,办理了承保手续,签发了保单,日后该被保险人因肝癌死亡,保险人不能因该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拒付保险金。

社保与商业保险的差异_保险知识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社保与商保的区别

(1)社会保险的定义: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具体保障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

社会保险的特点为:强制性、低水平、广覆盖。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比较:1比较项目社会保险

保障对象:全体公民或劳动者

目的:保障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保险性质:以实施国家的社会政策或劳动政策为宗旨、依法强制实施的.政.府.行为,体现社会的互济性、补偿性。

保险费支付:由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面合理负担。

保险金给付原则及标准:强调""社会公平""原则,即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强调交费相等,但强调给付相同给付标准原则上是统一的。

保险功能:满足社会成员生、老、病、死方面较低层次的需要,即生存需要。

经办机构和经营体制:经办机构为劳动部门,由国家专门设立,各级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对资金的运营不征税。

采取手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行为,国家强制执行。

法律基础: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约束。

(2)商业保险

保障对象:自愿参加的社会成员

目的:保险公司的主要目的获取利润

保险性质:自愿参加,依保险合同实施的合同行为

保险费支付:被保险人个人负担

保险金给付原则及标准:强调""个人公平""原则,即权利义务完全对等。给付标准以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来确定,交费多收益高,交费少收益低。

保险功能:满足人们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与社保配合可使保障水平可以相对较高。

经办机构和经营体制:经办机构为商业保险公司,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企业原则经营管理,国家对其经济活动征收有关税费。

采取手段和方法:是一种商业行为,自愿参加。

法律基础:属于经济立法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约束。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存在的弊端与对策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和首要环节,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建立并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和前提。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归要结底是各项保障基金需要的预测、计划、筹集和运用问题。如若没有充足的基金作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将陷于瘫痪状态。因此必须把基金问题作为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决定性因素。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弊端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现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越来越不相适应,逐步地暴露了一些突出的弊端:

一、资金多家分管,条块分割,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多家分管是指“五龙治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劳动部门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人事部门管;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会救济等由民政部门管;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人寿保险公司管;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由卫生部门管。条块分割是指在多部门分管的同时,又实行按行业建立养老保险,不符合养老保险的属地性原则。

二、政事不分,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定、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用都由一个机构承担,主管社会保险的行政部门既负责制定政策和规章制度(包括财会制度),又负责操作经办,既负责具体实施,又负责监管,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收支管用由一个单位承担,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流失较多,挪用、挤占、多提管理费等现象十分普遍。

三、标准不一,缺乏统一的政策。目前,社会保障的种类、管理与运营方式、基金的筹集办法,征缴率、支付标准、社会保障基金给付与监督等均缺乏一套具体统一的政策法规。特别是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以治理社会保障基金征收乱、财务乱、支出乱等现象。不少地方和有关部门仍在执行自行制订的社会保障财务会计制度,带有明显的维护本部门利益的倾向。

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对策

1、加快法制建设,实行社会保险立法。社会保险是一项关注民生的系统工程,其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国家应当提升其立法层次,尽快制订出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刚性来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机构及参保单位和个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确保每个单位依法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宽的问题,同时也使整个社会保险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逐步开征社会保险税取代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对目前征收主体不统一,征收成本高的问题,国家要逐步开征社会保险税,先将现有的由参保单位和个人要共同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障基金全部实行由单位申报,税务部门直接征收入库的做法,改变目前税务部门有代征权,而无强制权的做法,确保税务机关依法享有征收、检查、追缴、补征的权利。此举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也可以解决经办机构自行征收各自为政所带来的增添参保单位麻烦的现实问题,也可以节约征收成本。而对于目前全部由个人承担的保险费仍然维持现有征收办法不变,但各经办机构也要节约征收管理成本,严禁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3、完善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增值。在目前情况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在年初安排预算时,直接单列本年度各类社会保障金征收及支出预算数,逐步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年度终了后编制社会保险决算,构筑起整个社会保障预决算网络体系。二是要修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改变目前基金投资渠道形式主要靠定期存款的做法,在一方面确保基金日常开支需要,另一方面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放开基金投资形式,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增强基金增值能力。

4、加强监管,严肃查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地税及相关征收机构要加大征收及清欠力度,必要时要通过媒体曝光,采取强制措施等手段做到应收尽收,堵塞漏洞;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要强化稽核,对无故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财政、审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和审计监督,对于挤占、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查处,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与区别_保险知识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们对于保险这个词语已经非常熟悉。过去常说的所谓“劳保”已经逐渐被时下的“社会保险”所代替。与此同时,“商业保险”这一名词也很快在民众中传开。但是,相当多的人不知道什么是“社会保险”?什么是“商业保险”?它们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主要是指人身保险。他们之间的关系与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系: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都是人身保险,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保险,二者具有不少联系。

1、不管是社会保险,也不管是商业人身保险,都是被保险人遇到风险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因而都是为保险群体服务的,都力图保障被保险人免受风险连累。

2、社会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都是要求投保人事先缴纳保险费,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众所周知: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以收定支”,而社会保险实行“以支定收”的“支付确定”型养老保险,也要求被保险人获益前先缴纳保费。

3、建立一笔保险基金并拿到市场上运营投放,构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第三个联系,而且商业保险的这项活动十分鲜明。实行“个人账户”制的养老保险,此项措施也同样鲜明。即使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险,也要建立基本金并投放运营,尽管投放受到严格限制。

4、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既然同属于抵御风险的活动,所以二者预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结构,乃至专业术语也很近似。

5、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活动和功能相辅相成,社会保险抵御风险的功能是基本的,商业人身保险起到辅助的、补充的作用。

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尽管有不少共同之处,但毕竟区别也很大——

1、行为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保险人是国家权威机构。政府不仅是社会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也是它的坚强后盾,即一旦社会保险入不敷出,出现严重赤字,政府一定想方设法预以弥补,以保障受保人的权益,维持社会安定。商业人身保险纯粹是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它讲究“多进少出高盈利”,与投保人保持商品买卖关系,无半点政治色彩可言。

2、追求目标不同。社会保险以国家的社会政策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保障全社会安定,实现长治久安作为追求的目标。商业人身保险追求的则是利润最大化,时时处处以赚取最大利润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

3、实施手段不同。社会保险依法执行,带有强制性,强制一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时如数交纳社会保险费,否则,轻的罚以滞纳金,重的绳之以法,毫不含糊。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它纯属商业活动,严格实行买卖自由、等价交换的原则,自愿投保,其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具体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无半点强制色彩。

4、可靠性不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最可靠,年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因为它是政府行为;商业人身保险则不能这么做。当然在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所以我国不可能出现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倒闭的情况。

5、交换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实行的则是互助互济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互相帮助,即富裕地区帮助不富裕地区,高收入者帮助低收入者,在业者帮助失业者等等。而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价。

6、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的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在我国从1996年以后,社会保险的保险费即采取储蓄方式,实施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负担,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但仍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不稳定性的特点。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以数理统计为依据,根据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订营业费用计算得来的,由投保人负担,具有科学、合理、可靠的特点。

7、保障程度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通常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国家福利政策、被保险人的贡献、工龄、地位,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而且只是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程度一般在社会贫困线和在职职工工资收入之间。而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则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购买价格而定。

8、权利和义务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有关劳动立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尽到了为社会贡献劳动和交纳社会保险费这两项义务,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均等的或相对平均的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劳动者贡献的劳动量和所交保险费数额虽然困难有很大差异,但享受到的权利是相同的或相对平价的。而商业保险则主要依据的是《保险法》、《企业法》和《合同法》,贯彻的是合同原则。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8507.html

上一篇:保险知识,有社保就可以不担心大病风险了吗?

下一篇:投保健康保险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