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 隐瞒病情为理赔埋下纠纷隐患 故意行为不理赔

2020-09-24
汽车保险理赔知识

保单中未列明疾病可不告知

2000年,孙先生给妻子购买了一份保额为20000元的大病医疗保险。9年后孙先生的妻子因慢性肾功能衰竭入院,他多次向保险公司索取医疗赔偿,均因投保时隐瞒了患有糖尿病的事实而遭到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先生妻子确实于1994年就患有糖尿病,在投保时存在隐瞒病情的行为。但由于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没有约定隐瞒患糖尿病的事实保险公司就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仍然有给付孙某保险金的义务。

对此审理结果,明亚保险资深经纪人郭冲向《经济参考报》记者点评说,如实告知是投保的基础,如果抱有侥幸心理而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会造成理赔的麻烦,但保单中没有列明的疾病可以不告知。按照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规则”,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不理赔

郭冲说,原则上保险合同满两年后,不管任何原因保险公司都必须赔付,但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除外。故意行为是指投保人明知不能承保而故意隐瞒,导致保险公司要赔偿很大的金额;重大过失是指明知有问题而放纵事情的发生,造成对第三方的重大影响,这两种情况保险公司都不会正常赔偿。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bx010.COM

正是因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过去不少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起的诉讼被法院驳回。

2008年2月26日、3月1日,苏先生父亲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终身寿险(B)等险种共计35份,身故受益人均为苏先生。上述投保书中保险公司关于健康告知事项的书面询问,投保人均选择“否”。

2008年5月,苏先生父亲患病,6月5日身故。保险公司以其父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有关情况为由,擅自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苏先生认为,其父在投保时没有疾病,患病是在保险合同签订后,不存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5日,原告父亲在某医院进行检查,结果为肝脏弥漫性病变。原告父亲在投保书中“声明与授权”处签字,依据声明内容,其应当对包括健康告知事项在内的投保书的全部内容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苏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明亚保险经纪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王鹏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如果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投保人是恶意的,而且隐瞒病情对当时的核保结果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王鹏说,保险体现公平和互助,如果每个人都“逆选择”而隐瞒病情,最后保险公司都承担不了风险,其实所有人都会有损失。

扩展阅读

投保 游客自身导致的意外情况是不理赔的


出境旅游这几年受到了国人的追捧,而出境旅游险也成了大家出外游玩必备品之一,那么在国内投保了意外保险等保险的市民,是否还要购买境外游保险呢?

保险专家吴先生介绍,如果已经投保了一些保险,那么要看投保的保险有没有包含意外保障和疾病保障,因为意外保障和疾病保障对被保险人有很大的帮助,可以在游客发生意外的时候提供安全保障,如果没有这类保障,那么您就有必要投保一份境外游保险了。

出境旅游险中涉及到的医疗费用支付依据各国的消费水平来制定,不同的保险产品制定的理赔费用不同。很多市民出境旅游是通过旅行社报团的,所以一般都投保了旅行社的责任保险,那么是否还要自己投保境外游保险呢?旅行社责任保险是保障旅行社原因导致的游客意外理赔,游客自身导致的意外情况是不理赔的,所以建议市民自己再投保一份旅游保险,对家人和自己的安全负责。

在境外旅游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生病,需要大量的医疗费用,而出境旅游险中的医疗费用垫付尤为重要。平安境外游保险,一旦您在境外发生意外,只要拨打平安24小时救援热线,平安国外救援组织就能安排您及时住院救治,同时提供医疗垫付和住院津贴给付,让您不用自己掏钱住院。

保险额度的确定,一般去申根国家旅游保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到非申根国家游玩,则根据当地的费用水平来自行确定。如果是去发达国家游玩,一般20万元左右的境外游保额就足够,而去经济一般的国家旅游,10万元左右的境外游保额就足够了。

出境旅游险对于保险保障时间的确定,最好是包含整个出行期间,且最好多于自己出游的天数,这样对自身安全更有保障;具体的投保天数,您可以参考境外游保险中的“境外旅行期间”的解释进行选择。如果想要投保的市民,可以登录,选择“境外游保险”,您就能找到适合自己的旅游产品。

存在第三方责任人 保险社保不理赔


一场大火造成一个家庭一生的悲痛。近日家住北京新源里甲5号楼四单元602室的一家人就是因为第三方责任人纵火而不能得到保险和社保的赔偿,那么,保险和社保的理赔究竟是怎么一个要求呢?

“总之,李文永现在的情况比较严重。”昨天下午4点,在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部12层,喇叭声中传出李文永病情的最新通知,三个人正紧紧盯着大屏幕,唯恐漏听任何一句。李文永的女儿李一鸣站在最前方,手里紧紧攥着手机。

刚听完病情通报,李一鸣就立即奔赴5层,去照顾外甥和母亲,而她的丈夫,又去缴费了。“特护、植皮、输血的费用加起来,每天大概需要四五万元,这还不算病人抢救、住院治疗的相关费用,明天姐姐和外甥还要做手术,加起来又需要12万元,”李一鸣说,“是真的凑不起来了。”

事件

新源里一场大火把一家四人送进医院

李文永和鄂荣坤老两口儿退休后被女儿女婿从黑龙江接到了北京,住在新源里西甲5号楼四单元602室,10岁的孙子李梓维在新源里小学读三年级,平时和老两口儿住在一起,而女儿李娥因为工作的关系,平时并不在这里居住,但时常会过来辅导小梓维做功课。

9月22日凌晨4点的一场火,改变了一切。凌晨4点左右,李文永忽然被一阵烟呛醒,接着他就听到一阵噼里啪啦的砸玻璃声,等他爬起床时,烟和明火已经特别高了,于是他赶紧喊老伴儿、外孙和女儿起床,等他们从6楼跑到4楼时,才发现根本跑不出去,于是他们几个又折返回房间,不久就躺倒在地上。据李一鸣介绍,最后是消防员把家人送进了医院。

但送进医院对这家人而言,并不意味着灾难的终结。一进医院,李文永就被下了病危通知书,女儿李娥也被送进了重症监护室,其子小梓维也被诊断为烧伤30%、重度吸入性损伤和结膜灼伤。

家属

涉及人为纵火 保险和社保均“不赔”

“当天早上就交了5万元押金,治疗费20万元,之后几天,抢救费用、住院费用和治疗等费用又补了40万元,今天刚刚补交了20万元,”李一鸣说,“这还不算平日特护、植皮等费用,父亲现在ICU病房,每天就需要1万元,明天姐姐需要做坏死组织的切除手术,费用7万元,外甥需要植皮手术,费用5万元,是真的凑不齐了。”

据她介绍,之前交的钱,都是亲戚朋友七拼八凑凑起来的,现在连家里的存款都用上了,但还是“每天都在欠费”。

据李一鸣介绍,为了凑齐费用,家人曾经想过动用父母的社保,“但当地社保说这是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事故,不予赔付”;姐姐李娥和小梓维有商业保险,但保险公司方面称,“这种情况一般不赔付,但近期会到医院看看情况”。

“警方告诉我们22日凌晨的那场火是二楼202租户人为纵火,已经控制住相关责任人,但警方同时也告诉我们,纵火者没有相应的赔付能力。”

目前,李一鸣还在为父母、姐姐和外甥的治疗费用发愁,昨天凌晨,听从朋友的建议,她在网上发起了一个公益基金筹钱,文中称“四个人每天需要好几十万的治疗费用,烧伤后续的费用更是巨大的,每个人预计100万元左右的金额,是我们一个普通家庭无法承担的,申请筹钱救命,救救我的家人!”

截至发稿,李一鸣已经筹集14万元左右,但据医生介绍,后续费用是非常巨大的,从手术植皮到后期康复,每个人需要100万元左右的费用。

律师

侵权人不支付的 基本医疗保险应先行支付

涉及到第三方责任人的纵火事故,相应的赔偿程序怎样?

据韩骁律师介绍,按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侵权人不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应先行支付。

韩骁律师称,如果伤者本人上了商业保险,侵权人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商业保险的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据保险法规定,人身损害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如果二楼侵权人不能支付,可以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在赢得诉讼后,可申请强制执行其房产等财产。

提示:像上述情况的病患,可以找侵权人进行赔偿,侵权人无赔偿能力的可以启用基本的医疗保险先行支付。这种情况是因为第三方责任人造成的而不是自然灾害所以保险公司和社保公司是不会理赔的。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7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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