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提取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80%

2020-09-24
存款保险知识

为应对泉州公积金短缺的情况,泉州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方面,贷款实行“轮候制”,控制贷款总量;另一方面,对提取的比例进行调整,控制提取的总量。泉州住房公积金政策决定:泉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80%。

据了解,截至2013年10月份,泉州市公积金贷款使用率达到83%,而晋江市达到97.17%,超过警戒线。

为了对全市的公积金进行统筹管理,去年,泉州市公积金贷款实行了“轮候制”。同时,为了应对紧急情况,泉州市还出台了《泉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应急预案》,该预案是指在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达到75%以上时所实施的资金使用应急措施,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也将随之进行适时适度调整。该预案的制定主要是为了满足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合理需求,保证住房公积金平稳有序、安全完整、健康发展。

泉州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办理流程

提前部分还款的办理流程

①准备资金存至还贷存折(卡)上

②到委托银行指定网点还款

提前全部结清的办理流程

①准备资金存至还贷存折(卡)上

②到委托银行指定网点还款

③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百花路办事大厅15-16号窗口办理相应手续

④到担保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⑤到房管局办理房产抵押撤除手续。

正常结清贷款的后期业务流程

①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百花路办事大厅15-16号窗口办理相应手续

②与担保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③到房管局抵押办办理房产抵押撤除手续。

泉州公积金贷款流程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管理中心在受理借款人申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借款申请人。对于准予贷款的,应当明确贷款的额度与期限。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必须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并退回其所提交的相关材料。

借款人持《贷款受理单》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借款申请表》在15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受托银行根据《贷款受理单》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借款申请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受托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办结登记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根据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指标,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设立的专用监管结算账户内,并同时将贷款资料整档移交管理中心。

以上是泉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的相关信息,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请关注网泉州住房公积金专题进行了解。

相关知识

住房公积金,泰安公积金新政策 提取范围大力增加


()8月14日讯:近日,我省公积金出台新政,将使用公积金的“家庭范围”扩大,提取公积金的范围也在增加,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昨日,记者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了落实《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我市制定多项新规,涉及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等。

公积金贷款:自购房贷款认定时效延长至2年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及省住建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我市制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根据《通知》规定,我市将延长贷款认定时效。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由原1年内延长至2年内有效;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完税证约定的合同成立日期之日起由原6个月延长至1年内有效。

而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通知规定,省内异地缴存,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在省内其他地区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夫妻双方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见附件),可向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省外异地缴存,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在省外其他地区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户籍地为我市范围的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夫妻双方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可向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此外,异地贷款担保方式按照《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简称贷款办法)规定执行。其中:选择自然人保证的,保证人仅限于在泰安本地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选择房产抵押的所提供的被抵押物限于泰安本地符合条件的住房;购买二手住房的,必须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

公积金提取: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为了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我市还制定了《关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试行),对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出以下意见。

在提取条件中,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有住房公积金担保的不得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在提供材料时,提取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并提供以下资料:购房资料。三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泰安市区域内购买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三年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但是该住房必须在房管部门已登记备案,并且能在《泰安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查询。

夫妻、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在同一户口簿上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籍登记部门证明。

同时,购房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要填写提取公积金用于家庭成员购房承诺书,承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家庭成员购买住房。

公积金提取使用: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以支付物业费

为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我市制定《关于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试行),对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出意见。

在提取条件上,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人不得有住房公积金担保,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出。

在提供材料时,提取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并提供1年内的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积金提取使用: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同时,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我市还出台《关于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试行),对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出意见。

在提取条件上,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在取得有效凭证3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人不得有住房公积金担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在向相关部门提供材料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并需要提供3年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对于部门房屋所有权人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请大家切记!

住房公积金,常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从今天起,常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正式实施啦!本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吧。

1首付比例下调,二套房最低降至30%

原来使用住房公积金首次贷款买房,90平方米以下住房最低首付两成,90平方米以上住房最低首付三成。从今天起,首次贷款的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不得低于住房总价的20%。

原来使用公积金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最低为60%,从今天起,首付比例下调至最低30%。

但是首套房贷款利率仍按照基准利率,二套房贷款上浮至1.1倍。

2贷款额度提高,两人最高可贷60万元

从今天起,两人(含)以上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一个人申请的贷款额度保持不变,仍为30万元。

同时新政也提高了贷款保底额度,即最低贷款额度。对于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两人及以上符合条件的,贷款保底额度由30万提高至36万,即贷款额度不足36万元可放宽为36万元。

此外,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现役军人配偶、已在常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经常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如果没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经过本人申请,个人最高就可贷款60万元。

3放宽贷款条件,连续缴半年就能贷

原政策是贷款人所在的单位和职工本人必须同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职工才可以贷款。新政改为“只要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

此外,为了适应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借款人婚姻关系变化导致住房产权分割等新情况,取消主借款人必须拥有50%以上房屋所有权的限定。

大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给职工群众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开通了网上转账还款服务。现在小编详细给大家介绍一下这项大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大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转账还款服务协议

第一条为了给职工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有效利用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网上贷款系统,规范管理中心和客户通过管理中心网站办理住房公积金转账偿还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网上转账还款”)的行为,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网上转账还款仅限借款职工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账偿还本人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保持与本次转账还款前一致。

第三条网上转账还款的客户是指签订本协议、在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持有有效的住房公积金卡、查询密码、交易密码,有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

第四条管理中心的权利、义务

(一)管理中心将通过网站中客户输入的住房公积金卡、查询密码、交易密码进行身份认证,对身份认证未通过的客户有权拒绝其办理网上转账还款;

(二)管理中心有权对网上转账还款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改造需要暂停网上贷款服务的,管理中心应通过公共媒介事先进行公告。

(三)管理中心应保存好客户的贷款资料,保障客户的个人隐私权,如有本协议第六条所示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客户的权利、义务

(一)客户自愿申请使用网上转账还款。

(二)客户通过住房公积金卡号和密码登录网上转账还款系统,管理中心以此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对使用以上标识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行为。

(三)客户应妥善保管住房公积金卡(号)、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由于住房公积金卡(号)、查询密码、交易密码丢失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客户网上转账部分提前还款时,应保证每次转账金额不少于5000元。

(五)客户通过网上转账还款还清贷款后,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办事处前台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六)客户办理网上转账还款时,还必须遵守业务办理当时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前台还款的所有相关规定和所有要求。

(七)客户对网上转账还款功能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中心客服电话、通过网站咨询专栏或到管理中心办事处进行咨询;

(八)客户办理网上转账还款时,应直接登录管理中心网站(),不应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地址办理。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地址办理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九)客户提供的贷款资料应真实准确、并按要求进行操作。由于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要求操作造成的不良后果或资产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管理中心保留追究客户责任的权利。

(十)客户在管理中心网站办理业务时仅限于使用与所办理业务相关的功能系统,禁止擅自复制、修改、增加贷款系统内的功能内容,或创造有关的派生产品。

(十一)客户可以申请解除本协议,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密码)、《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转账还款服务协议》。当贷款全部还清后本协议自动解除。客户再次办理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申请网上转账还款,需重新申请签订本服务协议。

第六条隐私保护

保护用户隐私是管理中心的一项基本政策,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事先获得客户的明确授权;

(二)因客户操作错误致使信息资料公开的;

(三)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四)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五)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六)为维护管理中心的合法权益;

(七)管理中心有权对整个借款人数据库进行分析、整理。

第七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终止均适用于中国法律;

(二)本协议所涉及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的受理、审核、发放、提前还款等均适用于《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等相关政策法规,如本协议有特殊规定的按约定执行;

(三)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管理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是大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的相关信息,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关注网大连住房公积金专题。

南京住房公积金新政策解读


从1992年成立之初的缴存职工几千人,到如今的近200万人;从最初年度归集量1.2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128亿元;从贷款户数最初的几十户增长到今年的近5万户,南京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飞速发展、普惠民生中走过了21年。金九银十,很多购房者准备出手,但尴尬的是,随着各地新政的出台,许多公积金贷款人面临着无钱可贷的难题。下面小编给大家解读一下南京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南京新修订住房公积金政策施行使用范围扩大

9月27日,南京市政府对《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等4个文件的通知》进行了重新修订。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副主任金林俊表示,修订之后的细则将比之前更为完善,并涉及到公积金提取、缴存、贷款3个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招揽人才,新政中还提到,领取“居住证”的外籍及港、澳、台籍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另外,本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购建房贷款、提取还贷、保障房项目贷款等5个配套实施细则。

据了解,南京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体系,其中包括多项新政策、新业务,将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多地房贷趋严申请住房公积金门槛提高

“无论从哪个地方的新政来看,无不显示出,公积金已发出从紧信号。”9月17日,公务员参事刘恒对媒体表示,住房公积金从紧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个是资金总量不够,再一个就是资金用途受到严格审查,目前两个因素都存在。

2012年,国管公积金贷款最短5个工作日、最长不过一个月时间便可到位,而市管公积金贷款一般两个星期方可完成申请。

一位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表示:“国管公积金余额告急确实已涉及多地,月初至今,各地陆续采取的‘公转商’贴息贷款方式均是为了解燃眉之急。”

而“公转商”贷款方式,只有国管公积金的发放达到了整体金额85%的预警条件时方可使用,也就是说,部分地区国管公积金的剩余额度已接近空仓。

“国家已开始严肃纪律,严格控制企业尤其是国家机关超标缴纳和提取公积金的问题,相比往年的超标缴纳,公积金的供给明显减少,总体感觉资金面整体紧张;同时,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公积金出口的审核和力度,资金使用用途将受到严格监管。”刘恒表示,面对公积金偏紧的情况,很多地区提高了申请住房公积金的门槛,同时提取公积金的额度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南京多家银行均出现房贷额度紧张的现象,有的银行额度甚至已经排到明年,并且取消优惠至基准利率。

9月中旬至今,南京、深圳、济南、成都等市纷纷发布公积金新政,如不允许用公积金购置二套房产、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从30年减少至20年等,大部分新政均于10月1日开始执行。新政策的亮点何在?让我们拭目以待。如果你对南京住房公积金其他资讯感兴趣,欢迎关注网南京住房公积金专题。

住房公积金,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新政策解读


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调整解读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解读

“职工(包括夫妻,以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

解读:(1)职工首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对冲和年对冲,即职工首次购房仍“可取、可贷、可对冲”。(2)职工第二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对冲和年对冲(即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3)职工因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超过两次(原已有规定)。(4)职工首次购房属刚性需求,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可取、可贷、可对冲”,支持帮助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职工二次购房,属改善性需求,自付首付款后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的是其他缴存人的钱,保留其账户余额既能作为还款的资金保证、防范贷款风险,也能保障其他缴存人的利益。

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解读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

解读:(1)职工首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职工第二次(及以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可以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只能二选其一。

2.“职工未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1)停止发放“异地”贷款,即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在省直中心的,不可申请贷款。(2)优先保障本中心缴存职工的贷款权益。(3)目前,全国同行业、省内其他中心“异地”贷款均已停止。

3.“对原差别化贷款政策补充规定如下:职工家庭现无房,但有过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房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首付不低于50%,利率上浮10%;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且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买住房时,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已有三次(含)以上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买住房时,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1)鉴于改善性购房需求,允许有一次住房注销记录。(2)房产注销两次,说明曾经购买过两套住房,具备较强购房能力,不能享受购买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惠。(3)注销三次及以上,具有投机住房倾向,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4)保障首次购房或改善性购房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

4.“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额度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缴存金额等测算,但不得超过最高额度50万元。其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可贷额度低于20万元的,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职工首次购买自住房申请贷款的,在此测算额度的基础上可增加20%。”

解读:(1)这是行业内其他中心普遍执行的贷款额度测算公式。(2)可贷额度与月缴存额、可缴存年限和账户余额挂钩,具有相对公平性,可保障所有缴存人基本权益。(3)充分考虑缴存低的职工的首次购房需求,予以一定上浮,确保低收入人群的权益。(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指借款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含单位和个人缴存部分;夫妻双方均缴存在省直中心的,可选择月缴存额较高者作为借款人。(5)“未来可缴存年限”是指按照身份证的法定退休年龄减去现有年龄计算。

5.“借款人及配偶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按社保缴交基数确定,提供社保缴交证明)。”

解读:(1)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贷款申请时不再需要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社保缴交证明。(3)减少申请材料,简化手续。

住房公积金,岳阳公积金新政策受欢迎 公积金提取更加宽松


“不比不知道,公积金贷款还真实惠!”7月初,岳阳市民陈女士将原来购房商业贷款,转换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她算了一笔账:“按贷款60万元,30年计算,公积金利率3.5%,银行利率5.4%,节省了利息24万多元。”

陈女士这看得见的实惠,得益于岳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继推出的加大提取和放宽申贷比例等惠民“新政”。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刘跃红介绍称:“今年上半年,提取和贷款等指标均呈井喷式增长,拉动了本地房地产消费,受益的是百姓。”

创新一:

住房消费类“提取”更宽松

“住房公积金圆我住房梦”,已成为广大市民的热切期盼。去年10月以来,岳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全面实施购房可提可贷,凡在今年6月1日后购买的新房,可提取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取消了二套及以上购房提取限制。

与此同时,该中心放宽了对冲还贷提取限制,职工办理贷款手续正常还贷12个月后,本人及其配偶即可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对冲还贷金额限制从原来账上余额须足够1年还款额方能提取,改为提取不超过1年还款额的账户余额,政策更宽松。

该中心还对租房提取全面放开,租住廉租房、公租房的职工首次提取可以将账户余额全部取出,租房提取无前置条件限制,职工只需凭无房证明,本人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上年度的缴存额的50%(最高不超过1.2万元)。

创新二:

职工公积金贷款可“任性”

据了解,岳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务院和住建部的要求放宽了申贷比例,其中包括调整第二套房和二套以上的放贷比例,开通异地购房贷款,取消对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资格限制;调整放宽了申贷比例,凡购买住房的缴存职工,购房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最高可贷购房款的80%。

为方便职工,该中心明确了职工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即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本地户口的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地购房也可向中心申请贷款。今年进一步明确,职工在岳阳市城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不超过60万元,县(市、区)购房最高额度调整为不超过50万元。

该中心全面推进异地贷款,延长了贷款期限。户籍为岳阳市的外地缴存职工在岳阳购房,可在本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外地购房,提供本市足值抵押物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凡在长沙市、岳阳市中的任一城市建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沙、岳阳两地购买自住住房时,在符合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贷款条件下,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贷款期限由25年延长至30年,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延后5年的年限。

创新三:

办理过程服务更贴心

住房公积金新政中也有不少贴心服务举措。该中心简化办理程序,取消了购房提取的间隔时间和解除劳动合同提取等待时间,以及办理需单位盖章等程序,办理提取只需职工拿相关证件原件进行扫描,不再需要提供复印件,极大地简便了职工办事的流程,同时放宽退休提取认定等限制;取消了合同公证收费,贷款业务办理实行“零收费”,并且一直没有担保公司实施担保,增强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惠民性。

与此同时,该中心针对中国人传统家庭观念,人性化地推出了父母为子女购房或子女为父母购房均可以提取家庭成员的公积金,同时还可以申请贷款,最大程度的支持了职工家庭购房需求。

一系列的“新政”,让百姓圆了住房梦。今年上半年,岳阳市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1.6万多笔,金额达6.5亿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了34.76%和81.9%;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600多笔,贷款金额7.3亿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加了40.68%和71.82%。增幅之大,体现了政策调整的实效,助力百姓实现住房需求的梦想。

相关资讯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就业地缴存能在“老家”贷款买房了

4月13日,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获省政府同意,并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给各市州相关部门和单位。

记者获悉,此次发布的意见包括提高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条件、推进异地贷款、优化办理程序、取消中间费用、扩大提取范围等政策。

放宽贷款条件

首套房最低付两成二套房最低付三成

据相关人士透露,该政策一方面是国家政策的正式落地,另一方面也是基于我省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量较多、盘活潜力较大的现状而出台。省政府要求各地坚持“因地制宜,分城施策”原则,采取“放宽贷款条件,放宽提取政策”的措施,充分释放结余资金的潜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

据悉,意见要求提高贷款额度,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缴存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

同时放宽贷款条件,明确了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和改善居住二套房的最低首付比例。

具体为: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推进异地贷款

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可在户籍所在地购房

考虑到大量公积金“沉睡”的问题,意见提出推进异地贷款。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业内人士认为,异地互认意味着公积金实现全国流通,将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极大地便利流动性强的人群,尤其在外务工人员,并将鼓励他们在原籍购房,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购房计划、福利水平及二三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都将有直接影响。

此前,居民使用公积金贷款或缴纳房租存在诸多不便,此次意见明确将优化办理程序,细化到了工作时长。具体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受理、审核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四川住房公积金推新政二套房最低首付为三成

近日,省住建厅(微博)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要求用公积金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意见》指出,目前我省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量还比较多、盘活潜力较大。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分城施策”原则,采取“放宽贷款条件、放宽提取政策”措施。充分释放结余资金潜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同时,取消了中间费用。实施意见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实现“零收费”,减轻贷款职工负担。此外,提取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

住房公积金,达州公积金新政策:子女可用父母公积金


6月30日,记者从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6月23日印发实施《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为子女购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2329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该市实行此项《办法》以来,每天收到近百个电话咨询,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包括贷款最高限额限制、还款利率是否与自己办理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同,以及需要提交哪些资料等。截至6月底,新政实行一周以来,达州已办理5起为子女购房公积金提取,总金额21万元;目前,暂无为子女购房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据了解,新出台的《办法》使用范围为:在达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从未办理过或虽办理但已全部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为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还规定: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该套自住住房的购房总价。购同一套住房需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金额。

据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今年上半年共审批贷款1877笔48886.26万元;实际发放贷款1584笔40683.4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98笔15920.96万元。6月份发放贷款493笔12604.20万元,首次实现单月贷款发放过亿元。

今年以来,达州市连续出台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等多项措施,扩大公积金提取范围,取消贷款最高限额限制,降低贷款门槛、放宽缴存限制等。

深圳住房公积金密码怎么激活以及贷款新政策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默认密码是什么?怎么激活?

一张卡+一个信封,信封里面有初始密码,看来各地规定不同。是哪个行发出的?可以直接到发卡行咨询并要求更改,公积金卡里面有2个帐户的,银行帐户是肯定可以在柜台改的,网上改的只是公积金帐户。

深圳住房公积金贷款28日起实施额度提至90万

9月12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贷款规定》)经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于9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贷款规定》将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从80万提高至90万,且明确规定户籍和非户籍职工均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并增加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要求"的规定。就不少市民密切关注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问题,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将在公积金贷款业务上线后,尽快研究商转公的有关事项,预计会在1年内完成。

据深圳住房公积金相关人士介绍,《贷款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时,职工对于提高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两个方面意见和建议很多。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作用,《贷款规定》中的账户余额的倍数将从10倍提高至12倍,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将从80万提高至90万;申请人个人申请的,最高可贷额度50万维持不变。

但该人士又称,按照《贷款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可以根据国家、省、本市住房政策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适时调整,也就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将会动态调整,在不同阶段会有所不同,有的阶段会提高,有的阶段会降低。

据和讯网了解,《贷款规定》的另一大亮点主要体现在购房首付款方面。据了解,对于职工提出明确第二套房以及90平方米以下住房首付款比例等政策的要求,《贷款规定》第十四条增加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要求"的规定,也即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至于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则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针对外界普遍关注的户籍问题,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人士称,公积金中心在《贷款规定》第五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户籍和非户籍职工均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该项规定从意思上和原条文一致,但更为明确,是给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户籍职工的一颗"定心丸"。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成立于2010年2月的正处级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市住房和建设局代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经批准后实施;编制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组织执行;编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管委会审批;编制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体系;负责提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经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经管委会批准后,审核、办理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负责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及办理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的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执行;负责提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上限,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调整;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归集、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对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本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缴存情况,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编制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承办市政府及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扬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行政处罚适用标准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扬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下面小编具体为大家进行深度解读。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准确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内,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标准的权限。

第三条 处罚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处罚法定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有法律授权,有法定情形,有法定依据。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处罚与教育,使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促进行政目的的实现。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应基于履行职责和法律规定,不得受不相关因素影响和干扰。

(四)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其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事实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一)单位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1、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不予处罚;

2、法律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

(二)单位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从轻给予1万元行政处罚:

1、成立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超过“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未整改的;

2、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了解不够,无主观故意的;

3、其他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三)单位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2万元罚款处罚:

成立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超过“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未整改的。

(四)单位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3万元罚款处罚:

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含1年),超过“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未整改的。

(五)单位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4万元罚款处罚:

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超过“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未整改的。

(六)单位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5万元罚款处罚:

1、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超过“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未整改的;

2、因未建住房公积金,造成职工群访群诉的;

3、因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已经被处罚过的;

4、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工作不予配合,有拒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律文书等情形的;

5、代扣职工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的;

6、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7、其他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 本标准由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修订。

第七条本标准由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扬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刑侦处罚使用标准,如果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请关注网扬州住房公积金专题进行了解。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6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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