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年限,福州:连续参保24个月以上才能享受正常医保待遇

2020-09-19
保险三个月的规划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材料,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参保人员,未就业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医保怎么缴费?

单位缴8%,职工缴2%

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以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累计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符合国家视同缴费规定的累计工龄,可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应当在补缴相关的医疗保险费后,原符合国家视同缴费规定的累计工龄方可视同。

享受医保待遇有何条件?

缴满25年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补足25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足25年须自行补足

参保人员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以申报办理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补足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对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已退休人员,直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上述单位已退休人员,应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补足10年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账户。

连续参保24个月以上才能享受正常医保待遇

职工(或个人)应当连续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6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满6个月不满24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24个月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在境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急救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拨付专款解决。

缴纳的医保费有多少能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缴的全部划入单位缴的部分划入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40周岁以下(含)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0.8%;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5%;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在500元以上的,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5%,月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少于32元的,按32元划拨;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6.4%,月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少于20元的,按20元划拨;退休人员无基本养老金的,其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20元划拨。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40周岁以下(含)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2.8%;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3.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基本养老金金额,参照上述退休人员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结余过多可扩大支出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和医疗管理状况,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起付标准以下以及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或个人现金支付。

为提高个人账户使用效率,个人账户结余过多的,可以扩大个人账户支出范围。

医保中断怎么办?

中断超过3个月中断期间医疗费只能自付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医保关系的,中断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医疗保险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中断时间不超过(含)3个月,应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方可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本人愿意补缴的中断缴费前后视为连续参保

本人愿意补缴的,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前后视为连续参保。中断补缴后12个月内,按下列办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参保(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6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满6个月不满24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24个月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正常职工的50%。中断补缴后正常缴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本人不愿补缴的,中断缴费前后不视作连续参保,连续参保时间重新计算。

用人单位未缴费职工可申请清欠

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未申报办理医保关系注销手续,造成参保职工无法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和正常参保缴费的,允许参保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清欠医疗保险费后终止与原用人单位医保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保关系。

福州范围内跨县(市)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在我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转移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外地调入者退休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享医保待遇

从外统筹地区调入我市的参保人员,转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应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时即2001年1月1日前转入我市的人员,不受实际缴费年限10年的限制。

已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参保人员,要跨制度转移至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必须从新年度开始跨制度转移医保关系;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参保人员,要跨制度转移至职工医保的,其年度内已发生的城镇居民或新农合医保费用视同职工医保费用累计计算,待遇按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如何办理?

医保机构统一办理相关费用从个人账户扣缴

我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和医保统筹基金共同负担。为方便参保人员及时缴费,医保中心可以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扣缴。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已改制、关闭、破产、撤销的企事业单位已按原规定缴纳一次性预留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延伸阅读

缴费年限,深圳社保基金再度回应“三个月归零”等争议


深圳社保基金再度回应“三个月归零”等争议表态欢迎继续讨论

在讨论中,深圳社保基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5年最低缴费年限”、“三个月中断后连续参保年限归零”等规定,目的还是实现“医疗保险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尽量防止在医保制度落实过程中出现“老实缴费吃亏、逃避缴费有利”情况。同时,该部门也表示,目前该办法仍在修订过程中,也继续欢迎社会各界深入讨论,拓宽思路,寻求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在当天的讨论会上,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局长秦群力说:“我们作为政策执行和操作部门,愿意参加讨论,对问题进行分析,以便广大公众更多地了解医疗保险,为决策提供参考。”

今年5月4日,深圳市公布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其中第13条、第20条关于医疗保险累计最低缴费年限长短、连续缴费年限中断后享受待遇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不少群众和网民认为,深圳此次办法制定过程中将最低缴费年限从本市缴费10年、累计缴费15年起步,改为5年后过渡为本市缴费15年、累计缴费25年,增加了参保群众的负担;此外,还有网民和群众认为,该办法规定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连续参保年限“归零”重新计算,会导致参保人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归零,也侵害了参保人的利益。

对此,在当天的讨论会上,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有关人士说,累计缴费年限调整为25年,是综合考虑了深圳市缴费水平、待遇水平、基金收支情况、其他城市情况和国家政策可能的走向等因素,这一年限和当前北京、天津、青岛等地相同,但是比上海、广州的15年和杭州的20年年限要高;其测算显示,在假定当前缴费基数不变的情况下,综合医保25年缴费总额将为11.7万元,住院医保25年缴费1.1万元,农民工医保25年缴费总额则只有3600元。

秦群力说,目前由于人口结构偏于年轻化,深圳现在医保收支仍在享受“人口红利”,但长远看来,十年之后,现有的收支盈余很可能消失,如不延长,迟早要出问题。

针对“3个月归零”争议,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表述说,连续参保时间是和年度医保最高支付额度待遇挂钩,在此次办法制定中,连续参保年限“归零”,医疗保险待遇不会“归零”,“3个月归零”后重新参保的参保人在参保年限“归零”重新计算的状态下,当年仍享有11万元“封顶线”待遇。

在当天的讨论会上,网民代表和参加专家对深圳社保基金管理部门的阐释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有网民就认为,最低缴费年限设定为25年仍需考虑,政府部门可以考虑通过提早增加财政补贴形式减轻参保人负担;此外,连续缴费中断3个月后“归零”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加以改善,如不用规定连续参保年限随之“归零”,而改为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形式来保障参保人利益。

目前,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还在就该办法征求意见。

职工医保,广东省:流动人员医保关系实现省内转移,待遇享受地与参保年限挂钩


从7月1日起,《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规定,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在省内转移医保,将互认缴费年限并实现累计计算。而且,针对医保关系转移后,如何享受退休后的医保待遇也有了明确规定。

“此前,东莞一直都在办理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并且已经实现了年限累计计算。”昨日,东莞市社保局表示,新政实施后,对东莞社保基金的影响并不大。

此外,该局也表示,如需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可到参保人所在镇街社保分局申办。

市社保局提到,以前办理过程中会发现,转入东莞并不是问题,但是,从东莞转到别的城市,就有可能出现对方不接受的情况,或者不认年限,最终,职工医保续费年限可能“清零”重新计算。

导致省内甚至国内医保关系转移不畅通,有着现实的因素。目前,特别是珠三角以外或者欠发达地区,参保规模相对较小,其统筹基金也相对较少,若参保人回到那里,将会对当地社保基金承担能力带来很大的压力。

亮点1:缴费年限互认累计计算

《办法》首先明确了其适用人群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

目前,广东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地级市内不同县(市、区)参保年限可以互认,但是,地级市之间互认仍存在困难。

《办法》的出台也就意味着,今后,省内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将会更顺畅。根据规定,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

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亮点2:待遇享受地与参保年限挂钩

医保关系实现了转移,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如何计算?

《办法》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求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同时,要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符合这些条件,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综上所述,广东省《办法》的出台对于流动就业人员是一项切实的惠民政策,真正的解决了一直以来流动人员的困扰。不但可以实现省内医保转移,同时缴费年限可以累计,一直到退休,享受退休后的医保待遇。

缴费年限,省内医保转移互认缴费年限


从7月1日开始,流动就业人员在广东省内医保转移,将互认缴费年限。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广东省内医保转移,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

《通知》明确,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同时,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通知》适用人群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广东省参加职工医保,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

对医保关系实现转移,退休后的医保待遇应如何计算,《通知》也作出了详细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需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同时必须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享受医保待遇;不符合条件但在曾经参保的地方满足该条件的,可在曾经参保地享受医保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不连续缴费 也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导读]: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越长,一旦失业,职工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也越长,但是,失业保险金假使中断或欠费,职工还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职工要跳槽,之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会不会作废?

《社会保险法》7月1日实施以来,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但许多人并不清楚自己能从中得到什么实惠。那么,《社会保险法》究竟为居民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解决了哪些难题呢?本周本报开设专栏,邀请河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您解析《社会保险法》亮点。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越长,一旦失业,职工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也越长,可是,失业保险金假使中断或欠费,职工还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职工要跳槽,之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会不会作废?对此,《社会保险法》都做出了利好规定。

不连续缴费也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案例:舒师傅被一家公司聘为合同制工人,公司与舒师傅本人一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去年起,因为经营不善,该公司连工人的工资都发不下去了,失业保险费也只好欠着。最近,舒师傅劳动合同到期后被解聘失业。

现在舒师傅很担心,原单位及本人没有连续缴费,他还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分析:省人社厅失业保险处副处长门雁平说,《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与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舒师傅所在单位及其本人虽然欠缴了1年多的失业保险费,但他本人已经符合前两个条件,因此可以申领。

其他亮点

跨统筹地区就业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门雁平:职工个人失业关系的转迁是指职工个人从甲地迁到乙地后,过去参加失业保险情况与缴费年限继续有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也继续保留。

参保期间,职工个人转移就业的,直接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即可。失业期间,职工转回居住地的,直接回居住地按当地标准申领失业金。

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医保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门雁平:按照当前的政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同时领取相当于失业保险金10%的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纳入医保后,停发医疗补助金,其医保个人账户将每月或每季度划进一部分资金,划入个人账户金额应不低于原医疗补助金水平。同时,失业人员因病住院,可以享受医保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当前,全省有495万人参加失业保险,12万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省人社厅正在制定领取失业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具体办法。

快问快答

读者:超生的孩子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省人社厅:不可以。生育保险的主要作用是为因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女职工支付医疗费与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读者:我参加了生育保险,怀孕后却意外流产,我可享受哪些待遇?

省人社厅: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参保女职工全额工资,发放生育津贴,并报销医疗费。

按照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生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与报销生育医疗费。

生育保险,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时间重算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减半

根据《通知》,用人单位应按其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此次新规对参加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作出调整,明确减半征收,每月按0.3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生育也可享待遇

除参保男职工本人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外,此次新规还明确,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即顺产500元、剖腹产800元。

领取生育津贴天数有所增加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以下规定领取生育津贴:参加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其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其中:顺产领取生育津贴天数由原来的90天增至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生育产前检查费待遇提至450元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所谓生育医疗费用包含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其中,生育产前检查费按产前检查基本项目实行包干管理,包干标准由原来的250元调整提高至450元。

《通知》规定,分娩住院期间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治疗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胎儿娩出14天(含14天)后,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关系可省内转移接续

生育保险关系可在省内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其他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时间,以及原参保地执行生育福利制度的工作时间,予以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符合规定的缴费时间(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时间重算

新规还明确,职工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且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现行工资基数补缴的,缴费时间连续计算,中断期间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通知》还规定,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职工生育待遇无法享受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为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员工依法享有社保权益,《通知》提出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要求各参保单位应于下月底前完成员工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比对工作,同时办理两险种参保手续。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58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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