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医保首次提高5年缴费年限 详谈政策变化前后

2020-09-18
社会养老保险五年规划

一度有提议强制市民参保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昨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退休职工享受广州职工医保待遇前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从以往的10年延长到了最少15年,但在该条例实施前已经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其缴费年限维持10年不变。同时明确了缴满15年后,为保障职工的医疗待遇,仍需持续参保直至退休。

听证初始阶段辩论激烈的居民医保是否应强制参保、居民医保基金能否和职工医保基金统筹使用两大热点并未写入条例。

A缴费年限明年起首次参保职工要连缴15年

条例明确了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从现行10年延长至15年。同时明确了缴满15年后,为保障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的医疗待遇,仍需持续参保直至退休。

据悉,从明年起,首次参加职工医保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参保年限满15年且在广州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退休后直接享受医保相应待遇。但累计参保年限未满15年的,在继续参保缴费满15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10年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明年1月1日前已参保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不用继续缴费,享受相应待遇。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参保人一旦停止参保,次月即会停止享受医保相关待遇。为保证医疗待遇的延续性,人社局建议广大参保人持续参保。医保条例第21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参保人员持续缴费的年限,采用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或者最高支付限额等方式,分梯次适度提高其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条例对大病医保也有涉及,但广州大病医保保障计划还需两年左右的时间。

B医保转移个人账户可转、继承,不可变现

针对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新条例规定,个人账户仅供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使用,可用于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预防接种、体检费用、购药费用等。医保账户中的余额可转移、可继承但不能变现。

条例规定,参保人不得同时参加本统筹地区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也不得同时参加本统筹地区和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因此,在广州参加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一旦离穗到其他统筹地区就业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转移至就业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账户。不得提取个人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超范围发生的费用。

针对参保人身亡后账户余额如何处理这一实际问题,明确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个人账户余额交付给其继承人。

C基金安全增设医保公咨委看好“救命钱”

医保条例最终明确,广州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下设公咨委,由市财政保障其运作经费。公咨委还可通过四种方式对医保基金进行监督,包括每年听取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关于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报告;定期检查基金的财务预决算、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年审和专项审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要求有关单位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相关:单位三个月内补缴欠费参保人仍可享医保待遇

医保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职工本人。自欠缴之日起,征收机构将按日向用人单位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同时,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补缴,或向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机构投诉。

用人单位在欠缴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给予参保人员计算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可予追溯享受欠缴期间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给予参保人员计算缴费年限,欠缴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由负有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负担。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根据缴费月数计算,缴费年限的设置是防止医保基金流失的一种手段,防止有些人钻政策的空子。但缴费年限的增长,对于很多临近退休的群众造成了巨大负担,很多人呼吁能出台更人性化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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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保缴费年限延长了五年


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其中颁布了条例增加了建立大病医保制度规定,同时修改了条款要求,要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保费,不能在保险年度中途缴纳缴费。还有有关另一条例颁布广州广州医保缴费年限将由目前的10年延长到15年。

焦点1缴费年限,由10年拟延长至15年:《条例》颇具争议的规定是,广州市医保缴费年限将由目前的10年延长到15年。2001年发布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医保缴费年限为10年。新的《条例》规定,医保缴费年限将延长5年,达到15年。同时,《条例》适用对象范围扩大至区域内的在校学生、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非从业人员、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和农民。

《条例》规定,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满15年的,不再缴纳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在本市继续参保缴费至规定的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据悉,该条款将按照新人新规定、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予以实施。也就是说,在条例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仍按10年的累计缴费参保期计算退休待遇。条例实施后的参保人员,需累计缴满15年。与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领取缴费年限同步。

焦点2保费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亲属可用:《条例》对建立“一制多档”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提出广州将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缴费和待遇标准多档次、满足各类人群基本医疗需求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据悉,广州在下一步制定条例配套实施办法时,拟将社会医疗保险按不同的缴费标准及相应的待遇标准具体分为五个保险档次。

《条例》规定,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社会医疗保险的其他规定。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急诊抢救、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与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可用于支付本人或其亲属的医药费用,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用于支付非医药用品费用。

学生参保医保缴费年限“自愿”变“强制”。《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说明: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明场介绍,为实现医疗保障从“政策全覆盖”到“参保全覆盖”,广州市医保参保对象应覆盖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居民以及非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因此,《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各类参保对象进行表述,以便更加清晰、易懂,避免引起歧义。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纳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范围,以维护社会公平,并便于统一管理。

社保可自主选择缴存基数。《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医保资金来源多渠道、缴费和待遇标准多档次、满足各类经济社会人群基本医疗需求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吴明场解释说,在下一步制定条例配套实施办法时,广州拟将社会医疗保险按不同的缴费标准及相应的待遇标准具体分为五个保险档次。也就是说,今后社保缴纳有望与缴纳公积金时可自主选择缴存基数一样,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选择缴费额度和报销比例。据了解,医保缴费年限具体的实施办法,将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十个月内制定。

医保账户资金可给亲属用。《条例》规定,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社会医疗保险的其他规定。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急诊抢救、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与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医保缴费年限按规定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可用于支付本人或其亲属的医药费用,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用于支付非医药用品费用。条例同时对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亦作了强制规定,以提高强制参保力度,扩大医疗保险参保覆盖面。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关于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是本次条例的最大关注点。《条例》第十五条将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医保缴费年限由现行的10年调整为15年。《条例》实施之前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仍按原规定10年执行。本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调整为15年。

吴明场说,虽然目前广州市按照10年的最低医保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基金能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但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需要,《条例》规定了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15年的医保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省内医保转移互认缴费年限


从7月1日开始,流动就业人员在广东省内医保转移,将互认缴费年限。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广东省内医保转移,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

《通知》明确,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同时,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通知》适用人群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广东省参加职工医保,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

对医保关系实现转移,退休后的医保待遇应如何计算,《通知》也作出了详细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需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同时必须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享受医保待遇;不符合条件但在曾经参保的地方满足该条件的,可在曾经参保地享受医保待遇。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何查询计算


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问题很重要,对于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是用人单位和个人都要了解的,缴费年限的计算问题直接关系到缴费者所以缴纳的额度同时也关系到缴纳者能否正常享受合法权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何查询计算?

医疗保险缴纳年限等如何查询

国家政策规定,正规公司需要为自己的员工购买社会医疗保险。为了相应国家的这种号召,如今社会很多公司都为自己的员工购买了医疗保险,但很多人由于缺乏具体的保险知识而不知如何去查询它。事实上,大部分人都不知道社会医疗保险如何查询余额,如何查询个人消费记录以及个人及单位缴费情况。针对这种情况,下面来具体介绍下究竟如何查询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都是在自己所属的地购买,正因为个人购买的社会医疗保险所属地不同,我们在查询的时候就必须要去参保地社保网查询。各地不同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除此之外,因为有时登陆当地社保局,其功能并非完善和稳定,而有的人也会认为在网上查询的方法不够直接,那么我们还可以通过去当地社保局以及拨打社保局服务电话12333两种方法查询。而需要注意的是,查询是需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号的,在查询之前我们需要将这些准备好,以免在需要的时候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而有些人对社保号不是很清楚,或是不小心遗忘了,那么就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参保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在那里大多问题都能得到详细的回答。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实记载职工的缴费年限。其中,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职工缴费年限,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职工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缴费年限,但职工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新就业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己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计算个人实际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个人缴纳医疗保险人员

2012年11月1日前办理退休的,其实际应缴费年限应为2007年11月至其退休时间。2009年7月1日后有养老保险缴费而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办理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不足实际应缴费年限的,按照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补齐实际应缴费年限。

2012年1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2009年7月1日后有养老保险缴费而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办理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照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补齐5年实际缴费年限。个人缴费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其实际缴费年限符合以上规定,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其实际缴费年限,合计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按照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以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有哪些


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仅仅关系到职工要缴纳的数额问题,同时也关系到职工能不能正常享有相关保障的问题。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多少?如何规定?

首次参加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的,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未满十五年的,继续参保缴费满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该条例实施前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何规定最低缴费年限?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设置最低缴费年限,即规定每一个参保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足够年份的医疗保险费,才能在退休后免缴保险费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将有利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及时参保和连续缴费,有利于参保人之间的公平,也有利于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同时,还有利于社会医疗保险各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协调。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均采用终身缴费制,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退休后不再缴费却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也是导致职工与城乡居民(农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之间的医疗保障待遇差距过大的一个因素。从长远发展趋势看,社会医疗保险目前的三个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必将走向统一,因此,必须朝着这个方向在医疗保险待遇和缴费等方面逐步推进。确定一个合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适当增加职工的缴费,符合社会医疗保险发展趋势。

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012年11月1日前办理退休的,其实际应缴费年限应为2007年11月至其退休时间。2012年11月1日前应当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核定的缴费基数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费。

对办理退休时,不足实际应缴费年限的,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齐实际应缴费年限。2012年1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应当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核定的缴费基数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齐5年实际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中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符合以上规定,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其实际缴费年限,合计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以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医保年限互认不如全国统筹


国务院日前批转人社部、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并下发通知要求贯彻执行。“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6月28日《新京报》)

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麦克法登的话说,这是一种以雇主为主体、缝缝补补的制度。在没有全国统筹的基础上,“各地为政”的医保制度难见公平;“医保缴费中断超过3个月,连续缴费清零”之类的地方新规,更无异于对外地人的公开抢劫。

面对这种情况,“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似乎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是,只要全国统筹的根本问题不解决,这个不仅不能解决全部的问题,很难不打一点折扣地完全落实。众所周知,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不一样,它不是积累的问题,而是即期的问题,各个统筹区都有自己的盘子,现收现支,无法转移。劳动者要想获得医保待遇,只能在工作地再行缴费,甚至重复缴费。

医保有一个最低缴费年限,连续缴费期满,就不用再缴费而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这其实是一种公共福利;正因为这个福利的存在,转入地如果认同转出地的缴费年限,得不到资金转入,却有发放福利的义务,转入地当然会不愿意干。更何况,医保至少被划分成了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四大类,本身就难以衔接,加之各地缴费水平也完全不一样,缴费水平较高报销水平也相对较高的地方,肯定不愿意大批接受外地医保的转入。

为了维护地方利益,外地人在当地参加医保也许可以,但是它很难认同你先前在他处的缴费年限;即使国家强制规定必须互认,地方也可通过立法方式,要么延长缴费年限,要么规定中断几个月就不算,总之,变相的拒绝办法会有很多。因此我很怀疑“年限互认、合并计算”会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事实上这对那些报销水平相对较高的发达地区而言,也难言公平。说到底,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也好,缴费年限互认也罢,都只是一个过渡性的手段;唯有实现全国统筹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5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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