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市人社局介绍,目前省内职工医保关系转移的,都可以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而至今江门共有6026人办理了医保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已有超过6000人接续转移医保关系
昨日,市社保局方面表示,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而在省内跨市转移医保关系可实现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并予以累计计算。
根据市人社局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至今江门已有1943人办理了医保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其中转入800人,转出1143人。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江门还根据省人社厅下达的有关文件执行跨省转移医保政策。规定要求: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可以跟随转移划转,但医疗保险跨省缴费年限暂时无法累计计算。
另外,市人社局介绍,目前省内职工医保关系转移的,都可以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而至今江门共有6026人办理了医保关系省内转移接续。
根据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国务院日前批转人社部、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并下发通知要求贯彻执行。“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6月28日《新京报》)
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麦克法登的话说,这是一种以雇主为主体、缝缝补补的制度。在没有全国统筹的基础上,“各地为政”的医保制度难见公平;“医保缴费中断超过3个月,连续缴费清零”之类的地方新规,更无异于对外地人的公开抢劫。
面对这种情况,“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似乎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是,只要全国统筹的根本问题不解决,这个不仅不能解决全部的问题,很难不打一点折扣地完全落实。众所周知,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不一样,它不是积累的问题,而是即期的问题,各个统筹区都有自己的盘子,现收现支,无法转移。劳动者要想获得医保待遇,只能在工作地再行缴费,甚至重复缴费。
医保有一个最低缴费年限,连续缴费期满,就不用再缴费而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这其实是一种公共福利;正因为这个福利的存在,转入地如果认同转出地的缴费年限,得不到资金转入,却有发放福利的义务,转入地当然会不愿意干。更何况,医保至少被划分成了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四大类,本身就难以衔接,加之各地缴费水平也完全不一样,缴费水平较高报销水平也相对较高的地方,肯定不愿意大批接受外地医保的转入。
为了维护地方利益,外地人在当地参加医保也许可以,但是它很难认同你先前在他处的缴费年限;即使国家强制规定必须互认,地方也可通过立法方式,要么延长缴费年限,要么规定中断几个月就不算,总之,变相的拒绝办法会有很多。因此我很怀疑“年限互认、合并计算”会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事实上这对那些报销水平相对较高的发达地区而言,也难言公平。说到底,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也好,缴费年限互认也罢,都只是一个过渡性的手段;唯有实现全国统筹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医保缴费应向“即投即保、不投不保”模式转型。制度转型是一劳永逸的,否则,讨论缴费年限的长短,将永远也没有最优答案。
据报道,日前,深圳市“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资格条件从累计缴费年满15年提高到25年”的“新规”,引起普遍关注。
去年生效的《社会保险法》只原则性地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并未规定具体年限。于是,各地在执行中存在较大差异性,呈严重“碎片化”状态。就目前掌握的资料,广东顺德规定25年,江门20年,广州15年等。其他省份也参差不齐。这不仅存在地区间社会公平问题,也容易出现攀比,不利于改革。
医保缴费年限多长合适?这是涉及所有居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自然引起热议。让人想到的是医保模式的选择及其前途问题。
从世界范围看,如果排除掉新加坡大账户式医保制度的话,退休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类,他们各自优劣比较分析如下:
第一个模式是“年轻缴费、退休享受”,即在职业生涯中实施强制性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才开始享受免费医疗待遇,一直到死亡。美国实行的Medicare就是这个模式,这是一个典型的“个人终生消费烫平”制度。但由于美国的劳动人口实行的医疗保险不是全民医疗保险模式,而是商业保险模式,所以,这个模式在中国不太适合。
第二个模式就是目前中国的模式,即在职业生涯中实行强制性缴费制度,达到一定年限便享有退休后的免费医疗权利并一直到死亡。欧洲很多福利国家实行的就是这个制度,但随着老龄化的深化,入不敷出现象十分严峻,国家财政不堪重负。不必讳言地说,这个制度目前在中国也存在很多问题:
除了全国范围内缴费年限不一损害社会公平,还会出现“代际不公平”现象。因为随着老龄化加剧,个人终生缴费会出现越来越高的现象,下代人的费率要高于上代人的。再例如,在老龄化面前,提高费率或延长缴费年限等各制度参数经常处于调整之中,于是,社会波动容易成为一种常态。
最后,由于存在最低缴费年限,所以,各种道德风险防不胜防。不同群体之间、不同城市之间、不同部门之间等等都会提出各种各样的特殊理由,以保持或建立各自的某个缴费年限的特权。
一度有提议强制市民参保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昨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退休职工享受广州职工医保待遇前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从以往的10年延长到了最少15年,但在该条例实施前已经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其缴费年限维持10年不变。同时明确了缴满15年后,为保障职工的医疗待遇,仍需持续参保直至退休。
听证初始阶段辩论激烈的居民医保是否应强制参保、居民医保基金能否和职工医保基金统筹使用两大热点并未写入条例。
A缴费年限明年起首次参保职工要连缴15年
条例明确了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从现行10年延长至15年。同时明确了缴满15年后,为保障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的医疗待遇,仍需持续参保直至退休。
据悉,从明年起,首次参加职工医保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参保年限满15年且在广州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退休后直接享受医保相应待遇。但累计参保年限未满15年的,在继续参保缴费满15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10年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明年1月1日前已参保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不用继续缴费,享受相应待遇。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参保人一旦停止参保,次月即会停止享受医保相关待遇。为保证医疗待遇的延续性,人社局建议广大参保人持续参保。医保条例第21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参保人员持续缴费的年限,采用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或者最高支付限额等方式,分梯次适度提高其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条例对大病医保也有涉及,但广州大病医保保障计划还需两年左右的时间。
B医保转移个人账户可转、继承,不可变现
针对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新条例规定,个人账户仅供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使用,可用于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预防接种、体检费用、购药费用等。医保账户中的余额可转移、可继承但不能变现。
条例规定,参保人不得同时参加本统筹地区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也不得同时参加本统筹地区和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因此,在广州参加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一旦离穗到其他统筹地区就业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转移至就业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账户。不得提取个人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超范围发生的费用。
针对参保人身亡后账户余额如何处理这一实际问题,明确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个人账户余额交付给其继承人。
C基金安全增设医保公咨委看好“救命钱”
医保条例最终明确,广州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下设公咨委,由市财政保障其运作经费。公咨委还可通过四种方式对医保基金进行监督,包括每年听取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关于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报告;定期检查基金的财务预决算、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年审和专项审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要求有关单位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相关:单位三个月内补缴欠费参保人仍可享医保待遇
医保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职工本人。自欠缴之日起,征收机构将按日向用人单位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同时,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补缴,或向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机构投诉。
用人单位在欠缴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给予参保人员计算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可予追溯享受欠缴期间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给予参保人员计算缴费年限,欠缴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由负有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负担。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根据缴费月数计算,缴费年限的设置是防止医保基金流失的一种手段,防止有些人钻政策的空子。但缴费年限的增长,对于很多临近退休的群众造成了巨大负担,很多人呼吁能出台更人性化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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