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退保能全部退回所交的保费吗?

2020-09-09
保险规划能传承吗

在犹豫期后退保,保险公司需要扣除保单所产生的各种管理费用(初始费用),因此退保时退保金会低于所交保费;而且保单生效后退保时间越早,所退费用越少。一般退还的为保单的现金价值。所谓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如果一定要列出它的计算过程,那么可以简化地给出一个公式: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现金价值在制定保单时已经由精算师计算好,且经保监会备案审批的。现金价值表一般都会附在保单中,可以根据现金价值表进行计算。因此,一旦购买了保险,拥有了保障,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放弃保障。否则,经济上将会蒙受一定的损失。

投保后急需用钱,但是又不想退保,应该怎么办呢?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士介绍说,这种情况下,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是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申请保单质押贷款时注意,不是所有的保单都可以进行保单质押贷款的,只有投保的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才可以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而医疗费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及财产保险都不能质押;而且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还款时需要交纳贷款利息。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当贷款本息积累到退保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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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部分失能可以保费豁免吗


2007年,张先生为6岁的儿子投保某寿险公司的少儿教育金保险,缴费至儿子16周岁,并附加保费豁免条款。今年2月,张先生因糖尿病住院治疗,后经劳动部门鉴定为部分失能,经济收入大幅缩水之余,原先每年少儿险保费的支出也成为张先生一家的额外负担。

焦虑中,张先生想到了当初投保时附加的保费豁免条款。根据张先生的理解,自己都已经丧失工作能力了,没有持续缴费的经济基础,保费豁免的条款应该可以派上用场。但出乎张先生意料的是,保险公司给予的解释却和张先生所想的完全不同。

根据张先生投保的少儿险附加保费豁免条款显示:“在分期缴付主险合同保险费期间,如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身故、全残或失能,自下一个缴费日起,可申请免缴被保险人16周岁以前应缴的各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由于张先生的失能是“重大疾病”而不是条款约定的“意外”导致,保费豁免条款无法生效。

保费豁免最早出现在少儿险中,当作为投保人的家长遭遇不幸丧失工作能力时,没有经济收入的孩子仍可继续获得保险的庇护。近年来,保费豁免作为一种宣传卖点,也开始频频附加于不少养老险、终身险、两全险。太平洋人寿上海分公司客服负责人冯嘉亮介绍,保费豁免等于是为保单本身再加了一份保险,但值得注意的是,首先保费豁免不是“免费午餐”,其次保费豁免是有限制的,不同险种有不同的规定。

据悉,保费豁免通常以3种形式出现:一种是作为单独的附加险,可以附加在多种主险之上;第二种是作为附加险与特定主险相捆绑,其豁免利益有更加明确的针对性;还有一种是直接在保险合同中以条款形式出现。

事实上,不论是以直接条款形式出现还是作为附加险形式,客户都需要为保费豁免额外支付费用。以上述张先生投保的少儿险为例,年缴保费2000多元,若要增加保费豁免功能,则需每年再多缴纳25元左右。

对于消费者而言,增加保费豁免功能固然是个不错的选择,但也需分清具体豁免的条件限制。冯嘉亮介绍,除了身故因素必然可以获得保费豁免外,其余则必须是“丧失工作能力”,目前各家公司险种的限定差别在于造成“丧失工作能力”的诱因,有的规定必须是“意外伤害导致”,如上述张先生投保的险种,有的规定必须是“重疾导致”,有的兼而有之,但这样的保费豁免费率偏高。

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培训部高级讲师张艳萍表示,保费豁免的保障利益就是免缴保费,因此一般豁免要附加在保费比较贵、将来能返还的产品后面比较有利,其最好的搭配应该是养老险、子女教育金储蓄保险。而对于一般消费型的意外险、医疗险,本身保费就很低廉,达到豁免要求时,往往也已经达到合同理赔的标准,或者理赔后保险公司不会再续保,这时对其增加豁免保障意义不大。

保险知识,退保如何避免损失保费


2002年,刚工作不久的张先生在银行购买了一份寿险,每年保费3000多元,缴费20年。随着牛市的来临,张先生萌生了投资的念头,于是想要办理退保。但是咨询后,面对保险公司给出的退保将损失保费的结果,张先生陷入了两难。有没有一个折中的方法呢?减额缴清不失为张先生的一个好选择。减额缴清,简单说来就是根据保单具有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缴纳的保费,购买同类保险,保额降低。比如张先生共缴了5年的保费,这些保费5年来所折算成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平均分配到20年,得出一个新的保额,即完成了减额缴清。减额缴清后,原来合同中的预定利率、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都不会发生变化,惟一不同的就是保额减少了。并且以后也不用再缴保费。作为投保人的一项权利,需要办理减额缴清时,投保人只要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连同保单一起交给保险公司就可以了。需要注意的是,减额缴清要在续期保费宽限期期满之前,即缴费日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并且减额后的保额不能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另外,减额缴清后不能再恢复原契约

保费,退保如何避免损失保费


2002年,刚工作不久的张先生在银行购买了一份寿险,每年保费3000多元,缴费20年。随着牛市的来临,张先生萌生了投讓嵞念头,于是想要办理退保。但是咨询后,面对保险公司給出的退保将损失保费的结果,张先生陷入了两难。有沒有一个折中的方法呢?减额缴清不失为张先生的一个好选择。减额缴清,简单说来就是根据保单具有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缴纳的保费,购买同类保险,保额降低。比如张先生共缴了5年的保费,这些保费5年来所折算成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平均分配到20年,得出一个新的保额,即完成了减额缴清。减额缴清后,原来合同中的预定利率、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都不会发生变化,惟一不同的就是保额减少了。并且以后也不用再缴保费。

作为投保人的一项权利,需要办理减额缴清时,投保人只要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连同保单一起交給保险公司就可以了。需要注意的是,减额缴清要在续期保费宽限期期满之前,即缴费日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并且减额后的保额不能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另外,减额缴清后不能再恢复原契约。

保险公司,出险日期若在续费之前 可退回续期保费


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在该保单的缴费日前,且保险合同因客户此次出险情况而终止,则客户无需继续缴纳保费,对于客户已缴纳的下一年度保险费,保险公司应予以退还。

佛山市民陈某近期经历了一次让他颇感意外的理赔体验。原本只是申请重大疾病理赔,却在拿到某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的10万元重大疾病全额理赔金和千元红利外,还意外收到了保险公司退还自己在当年度缴纳的3220元保费。难道保险公司不仅要支付理赔金,还应该退还保费?

为什么在支付理赔金的同时,保险公司还退还了陈某最近缴纳的保险费呢?据某人寿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分析,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有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因陈某在确诊后近半年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公司此前已根据自动转账协议扣缴了该客户下一期保险费。而按照合同约定,陈某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在重大疾病确诊的当日即已终止,陈某无需继续缴纳保费。因此,某人寿保险公司依据规定主动退还了已扣缴的3320元续期保费。

专家指出,保险合同的责任履行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为准,与客户申请理赔或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日期无关。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在该保单的缴费日前,且保险合同因客户此次出险情况而终止,则客户无需继续缴纳保费,对于客户已缴纳的下一年度保险费,保险公司应予以退还。此外,专家还提醒,若保险事故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则客户在2年或5年内都可申请理赔。

保险知识汇总,未续缴保费是否自动退保?


案例:王先生两年前投保了几份寿险,其中有1份年金保险。去年他决定放弃这张年金保险保单。9月份保单到期应续缴保费之时,他没有继续交费,认为这样就意味着保单自动终止。不久保险公司给王先生寄来了保费催缴通知书。由于事务繁忙,王先生拖到保单过期快3个月,才以书面形式提交了退保申请。办理过程中,王先生得知,根据保单上自动垫缴保费的约定,这份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已经扣除700多元,作为这3个月以来的保费。王先生有些困惑,他来信询问,保单的两个月宽限期是否也要收取保费?保险公司用现金价值垫付保费,为何他没有及时拿到发票收据。

点评:王先生对退保的手续不够了解,因此他采取了消极的不续缴保费的方式,而不是及时主动地提出退保。

针对投保人在缴费时期可能有现金紧张,一时难以筹集保费的情况,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都设定了60天的缴费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保单依旧有效。如果投保人不幸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或患病住院等,保险公司也会给予相应的赔付金。由此可见,宽限期内若投保人没有提出退保,保单将依旧生效,因此这段期间也需收取相应的保费。

若决定不再续保某份保单,建议投保人及时主动办理退保手续,将保费更有效地投入到调整后的保障计划中。此外,王先生购买保险时,在“保险费过期未付的选择”处,选择了“以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是为了避免投保人忘记及时交费、防止保单失效的一种便利服务。不过在这个过程中,用以垫缴的现金价值是默认作保险公司“借款”给投保人、再代替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过程,类似于常说的保单贷款功能。

因此现金价值垫缴保费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缴付保费,只有在王先生作出最终决定,是退保还是续缴保费之时,才能结算垫缴的保费及相应利息,并开具正式发票。

退保损失那么大!你还想退保吗?_保险知识


对于投保人来说,退保之前一定要深思熟虑。因为每一个退保的决定,都会造成相应的损失。不管是经济方面,还是保险保障。很多人对退保的代价没有明确的概念,以为退保就跟把存在银行的钱取出来一样。定期存款提前取出还影响利息收益呢,退保有哪些损失我们先来看看吧!

退保后,原有保障随之丧失

被保险人原本享有的保险权益因此失去,面对随时可能发生的风险,被保险人个人及家庭生活将重新回到不安定状态。

退保可能蒙受经济损失

退保很可能会让你经济上蒙受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损失。

通常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按《保险法》规定,已交满两年以上保险费的,退保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满两年保险费的,退保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剩余保险费。此外,产险目前以已了责任期限计算退保费用,起保期越长,退保金越少。

退保后再投保,你的交费标准往往会提高

一般来说,投保同一种险种,被保险人的年龄越大,交费标准越高。如果退保后重新投保,尤其是相隔一段时期后再投保,便会因年龄的增长而多交保险费。因为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投保费率标准就会随之变高;如果重新投保长期人寿保险,其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身故,疾病致残或者自杀的保险责任免除期将重新计算。

重新投保,保险权益可能受到某些限制或被拒

若因退保而重新考虑投保长期性人寿保险,其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身故、疾病致残或自杀的保险责任免除期将重新计算。若保户在责任免除期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某些人寿保险条款,以被保险人身体健康且不超过规定年龄为条件。保户退保后再投保,可能会因身体状况的变化或超过规定的年龄而被拒保,从而失去获得保险保障的权利。

有的投保人面临一些生活变动,或者一时的经济困难,暂时无力继续缴纳保费。但是又不想放弃保险保障。

怎么能既不选择退保,又尽量规避损失呢?

利用宽限交费期推迟交费

对于长期寿险产品,保险公司一般都有60天的宽限交费期,投保人可以在宽限期内的任何一天交费。如果60天内仍无法交费,保单开始失效,从失效日期开始的两年内,投保人可在有交费能力时申请保单复效,保单效力不变。

利用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有些长期寿险产品设计有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如果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大于应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和利息,而且投保人事先又有此约定,保险公司会自动垫交应交的续期保险费。

通过“保单转换”功能调整保险计划

目前市场上不少保险公司都为投保人提供保单转换功能的产品或者服务,如果投保人想要减少保费支出,同时不希望降低保险的保障功能,投保人就可以通过“保单转换”来调整保险计划,例如将之前购买的比较昂贵的储蓄型保险转换为保障型保险等。

缩短保险期限

这是所有规避退保损失的方法中比较不划算的一种,不过在缩短的保险期限内,投保人仍然享有原来保单上规定的各项保障。

保险知识汇总,退保万能险要谨慎


自年初以来,万能险的结算利率不断下滑,很多投保客户焦虑万分。对于近期市场出现“万能险将退出市场”的误传,保险业相关人士已明确表示,万能险不可能停售。针对万能险结算利率可能继续走低的风险,保险专家建议,投保人不必盲目退保以免得不偿失。

名词解释

万能险,全称是万能型储蓄类寿险产品,是一种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除了支付某一个最低金额的第一期保费以后,投保人可在任何时间支付任何金额的保费,并任意提高或者降低死亡给付金额,只要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足够支付以后各期的成本和费用。

可能继续下行

结算利率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万能险都设有最低保证收益,并且在最低保证收益的基础上提供浮动利率。由于保底利率存在,万能险不可能做高风险投资,投资方向主要为大额协议存款、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债等安全性较高、收益较为确定的投资工具。随着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和投资压力加剧,保险公司尤其是大中型保险公司通过万能险来拓宽业务拉升保费的成本越来越高,这造成了保险公司对万能险产品热度减退。“万能险品种肯定不会退出市场,保险公司最可能的是将这类产品改头换面后再重新推向市场”,保险专家由此分析认为,消费者完全没必要听信传言而恐慌性抢购。

但是,这位专家同时表示,今年年初以来,受资本市场低迷及低利率的影响,万能险的结算利率逐步下滑,从最高时期的6%,下滑到目前的4%左右。由于资本市场的持续震荡和央行加息的不明确,预计万能险的结算利率短期走势将维持低迷态势。

往往得不偿失

提前退保

随着结算利率不断走低,有不少万能险的投保人想趁结算利率尚在通胀水平之上时提前退保以取出账户里的资金。保险专家并不赞同这种做法。专家介绍称,万能险同时拥有保障功能和以复利的方式累计资金的功能,还涉及保障成本、初始费用、前期的提取费用等各项成本,因此万能险应属于长期型的理财产品,不宜短线操作应对市场波动。目前市场上大多数的万能险产品都要支付较高金额的初始费。以期交产品为例,第一年初始费交得最多,往往占所交保费的50%以上,前三年的比例相对较大,第五年后才相对较小。若是趸交产品初始费率一般是3%-5%,而且还有较高的赎回费率。因此,单纯从投资的角度看,单纯考虑收益下降就退保或部分赎回,会影响整体的投保收益甚至导致亏损。另外,即使最近万能险的结算利率有所下降,但大多数公司的结算利率仍高于五年期定存利率3.6%,收益率并不算低。

四招挑对万能险

小贴士

第一,明确交费比例,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万能险的保险费包括附加保费、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三部分。对于风险规避要求很强的投资者,就应该选择保障保费占比较多的万能寿险产品;风险偏好为中性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同类产品中储蓄保费与保障保费比例适中的类型。

第二,比较交费方式。万能险一般包括趸交和分期交费,财力充裕的投资者可考虑选择趸交方式(一次交清保险费)。因为对于分期交费的投保人,保险公司会考虑后续期交费的时间价值和利率风险,必然相应增加后续的交费额度,导致投资者的成本上升。

第三,比较收益领取方式。从目前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万能寿险产品看,其收益领取方式基本包括:一次领取;年金领取;到期可转换为养老保险等。保险专家建议,收入尚不充裕、资金需求不稳定的投资者选择一次性领取。

第四,明确费用扣除。对万能险产品中的投资账户,保险公司一般都收取初始费用、账户管理费等。只有当账户投资收益能够抵消上述费用后,投保人才能真正赚钱。因此,消费者在签订保单之前,要先弄清楚保单账户需要扣除的费用项目,明确未来可用于投资赚取收益的账户资金量。

保险人,解析退保损失 退保险比交的保费要少的多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保险已不陌生,保险已经以多种形式融入人们生活,但真正明白保险条款规定的人并不多。前日,有一朋友询问买的一份人寿险,已交足10年,保额30000元,现急需资金要求退保,但保险公司只退12000多元,朋友想不通与保险公司理论,已交够10年18000多元,为什么不全额退回保费,结果不欢而散,很气奋。我说你可能没看懂保险合同,退保只退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退保必须少钱,保险公司不退已交的保险费,所以退保要慎重。保险公司为什么退保只退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而不退所交的保险费?

一、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法律依据。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具体情形。一是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58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64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65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66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已交足二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保险法》第68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对保险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投保人有随时解除权,对保险人的解除权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解除。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投保人只要退保或者保险人解除合同,所交保险费就不可能全额退回,未交足2年的,要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交足2年的,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不可能是全额保费。即使交够保险期间10年、20年的,也不可能退回全额保费。因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低于保险费,这就是法律条文中的现金价值称谓。

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含义。

简单的说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已交付的保费扣除保险人的管理费用开支、保单推销人员的佣金和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再加上剩余保险费所生利息。保险费是经过保险人计算,根据承担责任的风险、事故生率,将投保人需要交的全部保费均摊各交费期,扣除所有费用后积累的责任准备金,就形成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所交的保费是“毛保费”包括支付的“纯保费”费用、风险加成、税收和利润。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明显低于保险费,人寿保险的保单一般附有现金价值表,从第一年起,随着保险风险的增加现金价值每年增加,直到40年后方可累积达到保费价值,退保或合同解除投保人只能拿回低于保费的价值,即使交足保险期也只能拿回三分之二的现金;这就是退的总比交的少的原因。投保后基本剥夺了退保的权利,退保就意味着损失,不想损失别退保,使投保人处于两难境地。

四、弄清保险条款、慎重选择投保。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由保险人提供,投保人同意合同才能签订,没有协商余的。在未弄清保险条款、责任风险利弊的情况下不能忙莫投保。同时对保险推销人员不能过于相信,往往由于推销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夸大保险利益、避害趋利,尽可能促成保单的签订;因为推销人员的工资或叫佣金是按保单提成计付的,存在利益关系。投保时应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险种,在决定投保后尽量别退保,否则就有损失。买保险也是一种理财的方式,但且不可买保险成为买负担,应量力而行。

社保能补交吗?_保险知识


社会保险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保障机制,是对我国公民最基本的保障。然而在社保缴纳过程中,一些人会因为某种原因中断缴费,但又为了获取完整的社保时间段,需要补交社保,这样的一种情况被称为社保补交。社保补交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

补社保可以补多长时间

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因为各地楼市新政策,目前北京、上海、南京、海口等实行“限购”的城市几乎都出现了类似的“补缴社保”服务,而且银行只认由北京市社保中心开出的5年社保证明,并不会查是否为补缴。

另外,个人缴纳肯定不能补缴的,找到新单位,可以和单位人事协商,补缴之前的社保。社保大病、医疗什么的可以间断,只要你在退休前“累计”交满15年,就能正常办理退休手续;社保大病、医疗间断,但是之前缴纳的所有记录都在社保档案中。

社保补交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费用缴纳,以保证社会保障稳妥进行。

社保补交案例

社保补交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纠纷问题,不少人在遇到纠纷问题之后首选的就是提出申诉以维护自身权益。下面就以一则补交医疗社保纠纷为案例详细为您阐述分析。

案例

1991年9月-2000年12月申诉人在浦城、建阳、顺昌从事电信业务代维工作。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申诉方在南平电信实业有限公司工作,2003年8月20日申诉方与南平电信实业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南平电信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12月31日注销。

2003年9月,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2004年5月17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2005年3月6日,被诉人向申诉人发出南益顺劳终字[2005]001号文,通知申诉人双方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2005年4月6日,被诉人向申诉人发出通知,要求申诉人前来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申诉人未来办理。2005年4月12日,被诉人通过挂号信向申诉人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诉人已按有关规定为申诉人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

案例分析

焦点一:被诉人是否应为申诉人补交1991年9月至2002年12月的医保和社保。本案中,被诉人系2003年7月16日登记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申诉人在南平电信实业有限公司工作。被诉人和南平电信实业有限公司都是经注册的法人,申诉人是在与南平电信实业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于2003年9月1日与被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诉人已为申诉人办理医保和社保。申诉人补交1991年9月至2002年12月的医保和社保的请求主体不适。同时原告对2002年之前的代维电信业务行为提起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诉已远远超过《劳动法》中对时效的要求。

焦点二:被诉人是否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关于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3]342号)第一条规定,在符合规定情形的条件下,被诉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2001年前,原告虽未与被申诉人或第三人订立代维协议,但在工作期间是代维电信业务,是按酬金标准获取代维电信业务酬金,与电信企业职工的工资结构完全不同,属事实上的个人代理电信业务关系,且原告对2001年之前的代维电信业务行为提起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诉已远远超过《劳动法》中对时效的要求,仲裁不予支持。在遇到社保补交纠纷之后,理应第一时间向社保局咨询相关知识,随后即可求助与执法部门。

保险人,交的保费为什么比退保险多


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服务公众的能力不断提升。随着保险服务网点的延伸、销售队伍的扩大和电子商务的开启,社会公众获取保险产品资料的渠道也逐渐多样化。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保险已不陌生,保险已经以多种形式融入人们生活,但真正明白保险条款规定的人并不多。前日,有一朋友询问买的一份人寿险,已交足10年,保额30000元,现急需资金要求退保,但保险公司只退12000多元,朋友想不通与保险公司理论,已交够10年18000多元,为什么不全额退回保费,结果不欢而散,很气奋。我说你可能没看懂保险合同,退保只退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退保必须少钱,保险公司不退已交的保险费,所以退保要慎重。保险公司为什么退保只退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而不退所交的保险费?

一、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法律依据。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具体情形。一是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58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64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65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66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已交足二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是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保险法》第68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对保险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投保人有随时解除权,对保险人的解除权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解除。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投保人只要退保或者保险人解除合同,所交保险费就不可能全额退回,未交足2年的,要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交足2年的,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不可能是全额保费。即使交够保险期间10年、20年的,也不可能退回全额保费。因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低于保险费,这就是法律条文中的现金价值称谓。

“真希望大家买保险时不要嫌麻烦,认真、仔细、慢慢了解清楚在决定退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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