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庞应彬正在焦急等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的再次开庭通知,庞是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兴文电力有限公司(下称:兴文电力)的党委副书记。
早在2007年,其所在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兴文营销服务部(下称:中华联合财险宜宾支公司)签订《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兴文电力有限公司2007年财产综合保险协议》(下称:《保险协议》)。2008年初,四川宜宾遇特大雪灾,兴文电力遭到损失832.75万元。
然而,中华联合财险宜宾支公司以该协议中并不包括雪灾、冰凌两项保险责任为由,拒绝理赔。目前双方已上诉至四川省高院。
阴阳保险协议
兴文电力代理律师俸波称,2007年4月,中华联合财险宜宾支公司工作人员到兴文电力推销保险。按照上级对投保方面的要求,兴文电力明确表明需要投保财产综合险。
是年4月25日,中华联合财险宜宾支公司同意承保财产综合险,而费率则按照财产基本险计算,并出具了《保险协议》。
“因为基本险的费率要比综合险的低,所以当时我们就同意了。”庞应彬对记者说。根据《保险协议》,基本险按1.8‰收取保费,保险期限为1年。
兴文电力方面表示,同日,中华联合财险方面向兴文电力出具《财产基本保险》保单,并解释是由于按照财产基本险费率收取保费,因此保险公司内部程序只能出具《财产基本险》保单。但保单已经特别注明“保险事宜参照协议执行”,上述《保险协议》继续履行。
2008年1月,兴文县遭遇特大冰雪灾害,兴文电力的电力供电设施遭受严重损坏。2009年3月31日,经四川德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书》确认,兴文电力因冰雪灾害造成的损失为832.75万元。
庞应彬表示,遭受损失后,兴文电力多次就理赔事宜联系中华联合财险宜宾支公司,但均被告知,《保险协议》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并不包括雪灾和冰凌。
一怒之下,兴文电力向四川保监局举报。
2008年6月25日,四川保监局下发《关于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兴文营销服务部超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川保监发[2008]106号)。
该通报称,兴文营销服务部超出其营业范围,以保险人的身份与投保人签订《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兴文电力有限公司2007财产综合保险保险协议》;同时该《保险协议》中使用的条款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经保监会备案的条款不一致,且该公司并未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保险条款和费率向监管机关备案。四川保监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及其宜宾中心支公司和兴文营销服务部予以通报批评。
诉讼焦点
不过,兴文电力方面称,由于上述通报是下发给保险机构的,因此其并未能及时获悉这一处罚,因此在其后的一审诉讼中,并未能提交此证据。
2009年5月,兴文电力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经平等协商后签订《保险协议》,保险责任范围均系双方自行约定,协议未将雪灾、冰凌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中华联合财险宜宾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不久,兴文电力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并在今年3月25日开庭。俸波表示,目前法院方面尚未通知下一次开庭时间。
“我们都不是保险方面的专业人士,因此在《保险协议》第8条特意提出: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执行。”庞应彬说,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投保人的利益。
该条款提到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是中国人民银行在1996年5月下发的《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通知中明确,雪灾、冰凌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上述人民银行的通知的第三条规定: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时依照本条款、费率开展业务,未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擅自对条款、费率和条款解释内容进行修改。”俸波称。
庞应彬表示,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兴文电力所购买的保险属于新险种,不是属于财产保险综合险。“如果不是综合险,那为什么对方愿意在合同中约定未尽事项应参照《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执行呢?”庞反问道。
4月22日,记者致电中华联合财险四川分公司法务部人员马勇刚,欲就上述兴文电力所提及问题进行采访,但被告知目前该案尚在审理,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不能对外就相关问题进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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