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推出的关注绝对免赔的系列报道之《508元修车费保险只赔8元》见报后,读者反响热烈,多位车主参与讨论,大部分车主认为推出绝对免赔额不合理。
汉口的郑先生来电称,他花了7000多元买了保险,前段时间车子被停撞(在停着的状态下被撞),由于有绝对免赔额,他一分钱赔偿都没拿到。“自从有了这个绝对免赔额,买保险真是亏得大。”郑先生称。
武昌的李先生告诉记者,他的本田雅阁花了近一万元投保,出险后,减去绝对免赔额,保险公司只赔200多元。“保险公司这是逼着我们骗保,身边有些车主朋友遇到小事故后就攒着做成个大事故,想办法让保险公司多赔点。而且几次事故攒在一起只算一次报案。”李先生说。
汉口的车主王先生有三年的驾驶经验,他来电称:“过去这几年,我出的事故全在500元以内,绝对免赔额推出后,买保险小磕小碰赔不了,今年我只购买了交强险。”
读者陈先生来电称,保险公司不应该把风险转嫁到车主身上。他建议,保险公司可与交管部门联合,加强对车主的驾驶水平培训,从源头上杜绝出险率。
记者了解到,目前武汉大多数保险公司都设有绝对免赔额,极少数没有设置绝对免赔额的保险公司将其作为拉客户的由头,但也附加了一些条件。如太平产险,车主如果选择没有绝对免赔额,就必须购买其指定的7种商业险险种。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车主将小事故攒在一起报案是错误做法,但还达不到骗保的程度。如果被保险公司发现,保险公司将不予以赔付。
500元内不赔可使司机谨慎开车
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如果保险公司对大量发生的小额赔付逐笔勘损,发生的费用会很高,无形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运行成本。而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绝对免赔额”的存在,每次发生事故,车主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因此可以促使司机谨慎驾驶,降低出险率。这对车主、其他交通参与者、保险公司而言都有积极意义。
“绝对免赔”合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姚壬元认为,保险公司推行绝对免赔额是合理的,车主不应一味谴责保险公司。
她说,频繁的小事故理赔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而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一高,就必然会相应地提高保费等,这个钱最后还是车主自己掏。而小擦小碰造成小事故,属可控的风险,可以通过安全驾车来避免。因此,从本质上来讲,车主应提高安全驾车的意识,与保险公司共担风险。
一场车祸后,六旬老人自杀身亡。死者家属要求肇事车主承担责任,车主则要求保险公司担责。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令:保险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车祸后,老人服毒自杀
2006年12月30日,60多岁的老人汤某被管某所雇司机姜某驾驶的轿车撞倒受了重伤,交警部门认定姜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2007年1月,老人治疗好转后出院,医生嘱咐休息三个月。三个月后,医生检查发现老人骨折没有痊愈、动脉供血不足,建议再休息三个月。2007年7月,老人因动脉供血不足等原因再次住院治疗,半个月后好转出院。9月21日,老人在家中服毒自杀身亡。
2007年12月25日,老人亲属提起诉讼,认为老人的死亡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要求姜某、管某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相关费用。
车主和司机则辩称,老人的死亡与车祸受伤没有关系。即使与车祸有关,应按照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交通事故后,老人已经多次治疗好转出院,为什么又在家中服毒自杀?老人的死亡与车祸到底有没有关系?车主和司机要不要对此负责?
一审判决:车主赔30%
2008年3月6日,经当事人申请,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调查认为,老人生前存在创伤性事件,且病程超过三个月,已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
据此,一审法院于今年5月对此案作出判决:姜某、管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创伤后应激障碍仅是汤某服毒自杀的诱因而非直接死亡原因,姜某与管某对汤某的死亡负有30%的赔偿责任。汤某死亡前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由姜某、管某负全部赔偿责任。
终审:保险公司理赔
对此,车主管某表示“有话要说”。他认为,肇事车辆已经投保,相应赔偿款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认为,汤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相应的联系,是其自杀所造成,对汤某死亡引起的费用不予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属免责条款,不予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管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依法应当由管某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依照约定予以赔偿。此外,根据双方的保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责任免除范围,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近日,无锡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证驾驶并非仅指“未取得驾驶资格”
张某在服役期间取得部队驾驶证,转业后亦到地方车管所办理“转证”的相关手续,在“转证”期间,其驾驶车辆与宋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宋某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威海经区法院要求赔偿。经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存在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且享有向张某追偿的权利。
法官说:无证驾驶并不仅仅是指“未取得驾驶资格”,还包括“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所谓“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区分不同的准驾车型,而且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等不同的情况,驾驶员驾驶车辆应当保证“证”与“驾”一致,也就是说一方面应当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一致,例如C1驾驶证准驾车型包括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俗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另一方面就如同上述案例一般,持有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不能驾驶普通民用车辆或者在境内驾驶车辆。
逃逸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加重情节
林某与朋友把酒言欢,趁着酒劲,亦认为下半夜不会出事,遂开车回家,结果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单造成受害人贺某受伤,还撞坏了马路边的护栏,林某害怕了,竟弃车逃逸,妄图躲过酒精度测试,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便林某是第二天才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测试,仍然是酒精度超标,在这般情形下,林某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同时,亦需要对贺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其保险公司仅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对贺某的赔偿责任,享有向林某追偿的权利。
法官说:不少人心存侥幸,认为醉酒或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逃离现场,待酒醒后再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此一来就无法确定事故时是否醉酒,便可免除刑事处罚。这种想法是非常无知且不负责任的,并不是只有醉酒驾驶这一种情形会构成刑事犯罪,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亦有可能,而且肇事后逃逸造成死亡后果的更是加重处罚的情节。另外,逃逸虽不是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可以行使追偿权的情形,却是商业险免赔的事项,即是说如果侵权人肇事后逃逸,受害人超过交强险范围的合理损失保险公司是可以不予赔偿的。肇事逃逸,在民事方面是面临巨额赔偿,在刑事方面是则失去人身自由,孰轻孰重,应有考量。
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险赔偿责任,并不是终局责任
上述两起案件,保险公司起诉被保险人,要求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经区法院审理认为:我国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主要目的是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受害人故意时保险公司绝对免赔和驾驶人员醉酒、无证驾驶等情况时的相对免赔。据此,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交通事故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本质上属于侵权案件,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所以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是法律基于保护受害人的立场而做出的特别规定,保险公司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才替代了侵权人的身份向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法律也同时规定了在侵权人存在诸如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情节时,保险公司仅需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且享受赔偿后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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